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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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产品检验的申请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公正检验。

中国船级社收费标准

中国船级社收费标准

中国船级社收费标准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简称CCS)是中国船舶检验的专业机构,负责船舶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

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船级社,CCS的收费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中国船级社的收费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信息。

首先,中国船级社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船舶检验费、认证费和技术服务费。

船舶检验费是指对船舶进行检验和验船的费用,根据船舶的吨位、类型和检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认证费是指对船舶相关产品和系统进行认证的费用,包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技术服务费是指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量而有所不同。

其次,中国船级社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的规定,船舶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验船,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船舶证书。

因此,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检验费和认证费。

此外,中国船级社还要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海事协定(IAC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其收费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

再次,中国船级社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的影响。

随着船舶建造和运营技术的不断发展,船级社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客户对船级社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中国船级社必须不断优化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最后,中国船级社的收费标准对航运行业和船舶建造业具有重要的影响。

船舶的检验和认证是航运安全和环保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船舶的运营和管理。

因此,中国船级社必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为航运行业和船舶建造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中国船级社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

中国船级社将继续不断优化其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航运行业和船舶建造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正文:
----------------------------------------------------------------------------------------------------------------------------------------------------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1992年10月1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目录
1.总则
2.各项检验费基数
2.1柴油机
2.2柴油机零部件
2.3锅炉
2.4受压容器
2.5铸锻件
2.6螺旋桨
2.7锚
2.8电动、液压锚机
2.9舵机
2.10起网、起重设备
2.11液压泵、液压马达
2.12液压缸
2.13泵
2.14锚链、连接环、卸扣
2.15钢丝绳及其它绳缆
2.16舷窗、水密门
2.17发电机(含励磁装置)、电动机
2.18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2.19小型配电电器、控制电器、蓄电池2.20无线电通讯设备
2.21航行设备
2.22防污设备(油污水分离器)
2.23救生设备
2.24信号设备
2.25消防设备
3.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检验费
4.船用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机构管理费——结束——。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艇篷顶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失火报警探测器。
4.20.8 CO2 ,1211 瓶,泡沫发生器,泡沫枪,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泵,消 防水带及水枪,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品。
4.20.9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及保温用具。静水压力
释放器,登乘装置,脱钩器,抛绳设备。
4.20.10 舷窗,水窑门,舱口盖,舷梯,引水员软梯,锚链,连接环,扣,滑车,
规定 4.21 条计收。 4.20 下列产品按产品销售价的 1%计收
4.20.1 电缆,电线及其紧固件,绝缘材料等。
4.20.2 锚机,绞缆机,拖缆机,绞盘机,紧缆器,系泊绞车,起货机,起
艇机,舷梯绞车,机械升降器,吊艇架。
4.20.3 制淡装置,货物冷藏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
4.20.4 阀门,滤器,膨胀节,软管,套管头装置,溢流阀,节流阀。
0.8
10
57
大于或等于 10
1.0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密封装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8
齿轮箱
0.7
59
减速装置
0.7
60
离合器
0.6
61
可变螺旋距螺旋桨
0.8
62
特种推进装置
0.8
63
螺旋桨
0.66
4
艉轴密封装置
0.6
65
联轴节
0.6
4.13 舵机
序号
额定扭矩(吨.米)
吊货钩,拖钩。
4.20.11 控制电器,自动开关,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配电电器,控制箱,
充放电箱,蓄电池。
4.20.12 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监测仪表,自动化仪器,仪表。

认可收费标准.-.2007316102351

认可收费标准.-.2007316102351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渔业船舶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收费标准如下:
注:①船体部分或机电部分单独设厂,各自申请认可审查、发证的,按上述档次的80%核收;一次审查不合格者,再次审查时加收20%的同档次费用。

②资质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③资质认可证书费为100元。

④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收取。

⑤修造渔船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⑥渔船修造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⑦渔船修造质量监理单位资格认可费:非钢质渔船基数为1000;钢质渔船基数为2000。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计价格[2000]55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一、前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是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保证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及使用于船舶上的产品。

二、产品分类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特点,将船用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 电气设备类2. 机械设备类3. 燃油系统类4. 水系统类5. 空气调节系统类三、检验标准1. 电气设备类: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032-2008《海洋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等级、耐腐蚀性能等。

2. 机械设备类: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033-2007《海洋机械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靠性、耐久性等。

3. 燃油系统类: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034-2007《海洋燃油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性能、耐腐蚀性能等。

4. 水系统类: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035-2007《海洋水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腐性能、耐久性等。

5. 空气调节系统类: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036-2007《海洋空气调节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腐性能、耐久性等。

四、检验方法1. 电气设备类: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接地测试、漏电流测试等。

2. 机械设备类:应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材质分析等。

3. 燃油系统类:应进行密封性测试、耐压试验、泄漏检查等。

4. 水系统类:应进行耐压试验、泄漏检查等。

5. 空气调节系统类:应进行噪声测试、温度测试等。

五、检验机构1.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2. 船级社或其授权的机构;3. 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自行检验。

六、检验报告1. 检验报告应详细记录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2. 检验报告应详细记录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信息;3. 检验报告应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产品出厂前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证明。

七、违规处理1. 生产企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2. 销售企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退换货;3. 使用单位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目录1. 总则...........................................................................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 建造检验........................................................................3.1 一般规定........................................................................3.2 船舶构造........................................................................3.3 轮机............................................................................3.4 电气装置........................................................................3.5 轮机自动化......................................................................3.6 货物冷藏置......................................................................3.7 锅炉...........................................................................3.8 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散装谷物稳性批准................................................................3.12消防...........................................................................3.13救生设备.......................................................................3.14 航行设备.......................................................................3.15信号设备.......................................................................3.16无线电通讯设备..................................................................3.17防止油类污染....................................................................3.18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19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20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21起重设备........................................................................3.22船员舱室设备....................................................................3.23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 营运船舶检验.....................................................................4.1 一般规定.........................................................................4.2 船舶构造.........................................................................4.3 轮机.............................................................................4.4 电气装置.........................................................................4.5 轮机自动化.......................................................................4.6 货物冷藏装置.....................................................................4.7 重载线...........................................................................4.8 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散装谷物稳性批准.................................................................4.11消防.............................................................................4.12救生设备.........................................................................4.13航行设备..........................................................................4.14信号设备..........................................................................4.15无线电通讯设备.....................................................................4.16防止油类污染.......................................................................4.17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4.1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9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20起重设备...........................................................................4.21船员舱室设备.......................................................................4.22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23坞内检验...........................................................................4.24艉轴抽出...........................................................................4.25锅炉...............................................................................4.26修理检验...........................................................................5. 拖航检验.......................................................................6. 临时检验及其他.....................................................................7. 证书费...............................................................................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
1 / 111
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2 / 111
3 / 111。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建造(初次)检验收费表
营运检验收费表
一、船舶主机功率超过本表者按部颁标准查核计算。

二、建造(初次)检验费在检验完毕后一次性收取(图纸审查费,吨位丈量费已包括在内,不再另行收取);营运检验费[其中包括年度检验费加换证(定期)检验费除以四年的平均值]每年一次收取。

三、本表已含检验师开展船舶检验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及联络费。

四、本表不含轮机自动化、冷藏装置、防止油类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锅炉检验收费,凡涉及上述收费时,按部颁标准查核加收。

五、按规定发放的各种船舶证书和出具检验报告不得收费。

因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发各种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的按下列标准收费:各种船舶证书(包括临时船舶证书)费:正本每证40元,副本每证20元。

检验报告费:正副本每套50元。

船舶证书夹费:丙种10元,乙种15元,内河5元。

六、临时检验费按每船次100元收取,若检验用时超过4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50元。

七、展期检验费按每船次100元收取。

八、公正检验费按每船次200元收取,若检验用时超过4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50元。

九、拖行检验按每船次630元收取。

十、本标准仅适用于省内各渔船检验机构对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的收费。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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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 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 8 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 30 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 10 元,副本每 套 5 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 50 元,副本 每套 15 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 400 元时,以 400 元计收。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 部费用。
0.7
44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8
大于或等于 1000 小于
45
0.8
2000
大于或等于 2000 小于
46
0.9
5000
大于或等于 5000 小于
47
0.9
10000
48
大于或等于 10000
1.0
4.9 汽轮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9
小于 500
0.6
50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8
31 大于 0.5,小于 5
0.9
32
大于或等于 5
1.0
4.6 受压容器
序号
容量(立方米)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3
小于 0.05
0.6
大于或等于 0.05 小于
34
0.7
0.10
35 大于或等于 0.10 小于 1.0
0.8
36
大于或等于 1.0
0.9
4.7 热交换器
序号
加热或冷却面积(平方 米)
号,舵角指示器,蓄电池
2.6.4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枪,泡沫枪,消防员装备品
2.6.5 船用阀门,管系配件,液压元件,电器元件,机械零件,膨胀节
2.6.6 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产品的文件和图纸审查视其工作量大小收
取 800—3200 元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工厂认可的产品系列或型号在两种以内时,计收 5000 元。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
轧制钢板、扁钢和型钢
0.4
2
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0.5
3
Z 向钢
0.6
4
奥氏体不锈钢
0.6
5
低温韧性钢
0.6
6
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
0.5
7
机械结构用钢
0.4
8
普通钢管
0.4
锅炉管,合金钢管,有色金
9
0.5
属管
10
钢铸、锻件
0.7
11
铁铸件
0.6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手动舵机
66
0.6 电动、液压舵机小于或等于
0.7
6.5
67
大于 6.5
0.8
4.14 防污染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68
油污水分离设备
1.0
69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0
70
焚烧炉
1.0
71
原油洗舱机
1.0
72
油分计
0.6
73
排放控制装置
0.6
74
油水界面探测器
0.6
艇篷顶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失火报警探测器。
4.20.8 CO2 ,1211 瓶,泡沫发生器,泡沫枪,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泵,消 防水带及水枪,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品。
4.20.9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及保温用具。静水压力
释放器,登乘装置,脱钩器,抛绳设备。
4.20.10 舷窗,水窑门,舱口盖,舷梯,引水员软梯,锚链,连接环,扣,滑车,
吊货钩,拖钩。
4.20.11 控制电器,自动开关,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配电电器,控制箱,
充放电箱,蓄电池。
4.20.12 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监测仪表,自动化仪器,仪表。
4.20.13 调速器
4.21 申请检验的各种配套机组,如在机组检验时,需同时办理单机的初次 检验时,则应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收取各单机的检验费。机组按机组的 0.6%计费, 若其单机已具有我证书者,则机组配套的检验费,应按机组销售价的 0.3%计收。
0.7
51
大于或等于 1000
0.8
4.10 燃气轮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2
小于 500
0.6
53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7
54
大于或等于 1000
0.8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序号
客定排量(公斤. 秒)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55
小于 2
0.7
大于或等于 2 小于
56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 号文批准颁布 自 199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7
小于 10
0.8
38
大于或等于 10 小于 100
0.8
39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400
0.6
40
大于或等于 400
0.9
4.8 柴油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1
小于 100
0.7
42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250
0.7
43
大于或等于 250 小于 500
0.8
10
57
大于或等于 10
1.0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密封装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8
齿轮箱
0.7
59
减速装置
0.7
60
离合器
0.6
61
可变螺旋距螺旋桨
0.8
62
特种推进装置
0.8
63
螺旋桨
0.66
4
艉轴密封装置
0.6
65
联轴节
0.6
4.13 舵机
序号
额定扭矩(吨.米)
0.6
21
防火门
0.8
22
防火门锁
0.3
23
电缆贯穿件
0.6
24
胶粘剂
0.6
25
底漆及涂料
0.6
艉轴轴承层压板、铁梨
26
1.0

27
环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脂垫块
1.0
4.4 缆绳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28
钢丝绳
0.6
29
纤维素
1.0
4.5 锅炉
序号 额定蒸发量吨位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30 小于或等于 0.5
12
有色金属铸锻件
0.6
4.2 焊接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3
手工电弧焊焊条
0.4
14 埋弧自动焊的焊丝、焊剂
0.5
15
电渣焊焊接材料
0.6
16
水下焊接材料
1.0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7
不燃材料
0.4
18
低播燃材料
0.4
19
甲板基层敷料
0.4
20 悬挂纺织品和薄膜
如同时有第三种以上系列或型号申请时,每增加一种系列或型号时,增收 1000
元。
3.2 型式认可
在申请人申请两种型号或系列以下产品时,计收 3000 元。若在同时申请三
种以上产品型号或系列时,第三种型号计收 1500 元,从第四种型号开始,每增
加一种型号,增收 1000 元。
3.3 年度复查
工厂或车间认可及型式认可后的年度复查签证费计收 800 元。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 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79
干货集装箱
0.6
80
冷藏集装箱
0.8
绑扎装置及零部
81
0.5

82
角件
1.0
4.17 潜水设备
潜水系统,潜水器,潜水钟,水面加压舱,水下居住舱,机械部分,电气部分,
生命支持系统,吊放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监视系统,按产品售价 1%计收。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按产品售价的 1%计收。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等 10 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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