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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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六)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兴起与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它们为青少年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科技教育培训课程,助力他们在未来的科技创新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培训质量,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一、培训师资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把教师招聘关,要求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具体要求如下:1. 教师资格:教师应具备相关科技类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教学经验:教师应有一定的科技类教学经验,能够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3. 业内经验: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技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能够将最新科技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教学设施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创造良好的学习体验。

具体要求如下:1. 教室条件:教室应宽敞明亮,空气清新,座位和黑板等设施应符合学生的身高和学习需求。

2. 实验设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和器材,以帮助学生进行实践操作和动手实验。

3. 互联网接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互联网接入条件,以便学生查找和学习最新的科技资料。

三、课程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科技领域的发展趋势,设计多样化的课程。

具体要求如下:1. 以学生为中心:课程设置应以学生的兴趣和需求为出发点,兼顾专业性和趣味性,提供多种类型的科技类课程。

2. 科技实践:课程应注重实践,引导学生进行科技实验、代码编写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 跨学科融合:课程可以结合其他学科内容,培养学生的综合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安全管理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安全,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1. 消防安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演练。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举办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场地设施:培训机构场所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产权清晰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且应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4. 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 招生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培训内容主要为科技类课程。

6. 培训时间:应遵守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规定和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7. 收费管理: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同时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各地区应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以上标准为基本指导,具体的设置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置消防要求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置消防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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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标准

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标准

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标准教育培训机构是培养人才、提升人才素质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培训质量和效果。

为了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提高培训质量,我们需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标准。

首先,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学活动。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直接关系到培训质量和合法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办学活动合法合规。

其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拥有一支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优质的师资队伍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确保教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师资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另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设施,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

教学设施的完善和教学环境的良好直接关系到学员的学习效果和体验,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重视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此外,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

教学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最后,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不断更新和创新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学员的学习需求,提高培训质量和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法资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和环境、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等。

只有全面提升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标准,才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培训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举办者应当具备与所办培训机构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具备承担培训机构运营风险的能力。
2.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的规定,反映培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地域等特点。
3.培训场地和设施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教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安全。
4.师资队伍(1)培训Fra bibliotek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聘用、考核、培训、激励等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机构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30%。
5.培训内容和管理
3.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需修订,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1)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证学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校外培训辅导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和标准缺失,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低质量的培训机构,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利益,制定一套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师资力量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其核心竞争力和质量保证的关键。

为确保学生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 教师资格要求高:机构应要求教师具有相应学历和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有经验的教师应具备带领学生提升学习能力和产生兴趣的能力。

2. 优质师资保障:机构应建立师资培养机制,包括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激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和有效教学手段。

二、教学内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教学内容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业水平和全面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1. 定期课程检查:机构应定期考核和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 全面发展的课程设置: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包含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讲解与梳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场所设施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适宜的教学设施是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保障。

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 安全保障: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教育部门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教学设施完善:机构应提供先进的教育技术设备和教学用具,以提供高效的教学。

四、课时安排课时安排恰当合理是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的重要内容。

要求如下:1. 合理课时分配:机构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负担和身心健康,避免过度排课。

2. 个性化辅导:机构应提供灵活的辅导时间,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为学生提供个别化的辅导服务。

五、学生评价针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学生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可以反映机构的教学质量。

要求如下:1. 学生满意度调查:机构应定期进行学生满意度的调查,了解学生对授课内容、师资力量、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标准
学校有校长室、教务室、财会室等基本办公用房
教学设
队伍
(12分)
行政人员(3分)
1.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行政工作人员和专兼职教育教学管理队伍
2.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开具无犯罪证明
专兼职教师(5分)
专职教师不少于7人,必须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或者职业能力证明,开具无犯罪证明。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有偿教育教学活动
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教案(4分)
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能体现培训学校特色,教材等教学内容规范,符合要求
档案管理(4分)
1.应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有完善的教学档案,
2.有完善的学生登记、考勤、考核等制度和实施记录
教学质量管理
(4分)
1.有具体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措施,教学过程有检查评估记录
办学
条件
(16分)
校舍要求(4分)
1.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2.校舍安全、卫生、布局合理,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教学用房(4分)
学校符合人均最低面积以上标准的普通教室,符合采光和照明规定,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
办公用房(4分)
依法用工(4分)
1.依法签订并履行聘任合同,专职教职员工有相应的社会保险
2.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培训
教学
管理(20分)
学校规章制度
(4分)
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安全、收退费等各项制度齐全
学校规划、计划及总结(4分)
学校有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目标明确,定位准确,思路清晰,办学有特色
安全设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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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根据《淮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现将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幼儿园)。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二、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经审批机构确认具备办学能力。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在职在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办学场地是租赁的,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论是自有产权房或租赁房,都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地址一致,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有食堂的还须提供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还须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齐配足办学必须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安全监控设备等。

四、教学点
校外培训机构在近三个年度年检合格、办学规模逐年扩大、财务状况良好、办学质量得到社会认可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教学点。

教学点不是独立法人的教育机构,申请机构需承担该教学点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学点建筑面积须达150平方米以上,其他办学基本条件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要求一致。

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向所属业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备案登记。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注册资金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验资文件。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六、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设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

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
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培训机构党组织纳入所在地或业务主管机关党组织管理。

董(理)事会一般有5人以上组成,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应当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的执行机构和相应的监督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校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在职在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七、师资队伍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职教师。

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证或者相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

聘任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

八、办学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禁止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本标准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办理。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市级联席会议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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