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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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
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的
建设用地使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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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 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物权的保护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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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二)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三三))物物权权的的保保护护和和变变动动
1.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能够为人们支配并且能满足人 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 质实体。 2.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 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 、原 物与孳息 。
三、共 有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动产或者不 动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 同享有所有权。基于财产共有权 而发生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称为共 有关系。
共有的特征
(1)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
共有的特征
(2) 共有人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 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 (3)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作为团体成员之一对整
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管理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 概念和特征
1.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 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和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多方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一种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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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与乙均住于某小区一栋四层楼内,对所居住之房屋均有私有产权。 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甲住四楼,对四楼之两套房屋均具有产权,乙住 同一门洞之三楼。甲乙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
甲于2004年冬将三、四楼之间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用木
板封死,在上面留仅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道影响了自
(2)由于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 于甲、乙、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 所有权。
分析
本案涉及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对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的要求 ,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一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而使其他人负担不 合理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物权,但其中并没有将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因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房屋实际的买主王某,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 记手续。优先购买权的约定虽然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具有物 权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一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李 某享有合同债权,可以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妨害请求权
5.消除危害请求权 6.损害
赔偿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原则: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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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 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目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法 三、占有
一、所有权的概述 二、相邻关系 三、共 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抵 押 权
三、质

四、留 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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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物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分析
本案涉及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对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的要求 ,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一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而使其他人负担不 合理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物权,但其中并没有将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因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房屋实际的买主王某,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 记手续。优先购买权的约定虽然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具有物 权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一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李 某享有合同债权,可以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思考: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何时取得了该
玉石的所有 权? (2)丙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丁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题要点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乙 没有带钱,玉石没有交付,但约定的交付日期是三日后。随后甲又向 乙提出,再借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 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 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所以玉 石的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第六章 物权法
引导案例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 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 玉石交付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 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 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 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 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于丁抵偿债务。
共有的种类 1. 按份共有
共有的种类 2.共同共有
共有的种类 3.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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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 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己的采光权,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拆除封堵的 木门。
解析:甲方将楼梯堵死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采光权,应予以拆除, 并对乙方的因另行采光而造成损失给予赔偿。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 和平共处、按照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 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的概述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单包击括添四加项权能, 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单所击有添权加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5.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
6.用益物权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
7.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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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 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 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案例3:承包地转包变用于非农建设会导致转包合同无效 申某在未征得妻子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与妻子共同承包的荒地转包 给弓某从事经营开采方块石,并且以妻子名义和弓某签订《开采方块 石合同书》,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造成土地永久性灭失。金某在 劝说无效后将丈夫申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包约定,确认《开采方 块石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可见,转包是有法可依的。但本案中,申某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 给弓某从事矿石开采,矿石的开采必将对土地的地表造成破坏,而且 被破坏后的土地会永远灭失,从而影响到发包方的土地所有权。况且 ,弓某把转包回来的土地不是用于农业开发和经营,违反了《土地承 包法》的规定,法院认为,申某和弓某订立的土地转包合同为无效合 同。
案例2:不动产可以被善意取得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父子关系,安定区粮食局家属院1单元401室楼 房的所有人是张甲。2013年3月31日,被告张乙与被告王某协商买卖 房屋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价款为625000元,张乙 代张甲在协议书上签字。王某向张乙交付了房款625000元,张乙向 王某交付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各一本。现张甲起诉 ,称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系张乙以儿子上学为由拿走,要求确认两被 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请被告王某返还房屋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用益物
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 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
物权的保护途径: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1.确认请求权
2.返还
原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排除
分析
张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契证应由张甲自己保 管。该房转让时,王某经中介介绍同张乙签订买房协议,张乙出具了 房屋各项权证、契证,由于张甲与张乙是父子关系,双方商定的房屋 价款也是市场价,王某有理由相信张乙的卖方行为征得了张甲的同意 ,张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 予支持。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因 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
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1)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
的专有所有权。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部分。 (2)共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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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三、占有
占有的概念和分类
占有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 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有权源占有与无权源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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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李某与张某是居住多年的邻居。李某得知张某正在办理移民手续,张 家所有的房屋也将出售。于是,李某找到张某进行协商。他们约定李 某交付两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协议达成后,李某立即交付了两万元 的定金,并反复叮咛张某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过了数月,李 某得知张某的移民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就找到张某商量买房子的事情 。而此时,张某却告知李某,自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同事王某,并且 刚刚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李某遂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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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李某与张某是居住多年的邻居。李某得知张某正在办理移民手续,张 家所有的房屋也将出售。于是,李某找到张某进行协商。他们约定李 某交付两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协议达成后,李某立即交付了两万元 的定金,并反复叮咛张某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过了数月,李 某得知张某的移民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就找到张某商量买房子的事情 。而此时,张某却告知李某,自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同事王某,并且 刚刚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李某遂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1.善意取得:所谓善 意取得,是指受让人 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 目的,善意、对价受 让且占有该财产,即 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 权的权利,受让人仍 取得其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遗失 物,是指他人不慎丧 失占有的动产。拾得 遗失物,是指发现他 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 的法律事实。
(五)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的保护方式有: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4) 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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