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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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第十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绿色施工方案(供参考)

绿色施工方案(供参考)

附件1: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为贯彻落实绿色施工及规范绿色施工管理,住建部发布了《绿色施工导则》,主要包括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两方面,其中资源节约主要从节约土地、节能、节水及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四方面对施工过程进行规范及控制.环境保护主要从扬尘污染控制、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水土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光污染控制、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及环境影响控制七个方面。

为保证顺利拿到绿色建筑运行三星级标识评价,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遵守并参考《绿色施工导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价参考标准》和《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审办法》的规定。

一、资源节约1、节约土地(1)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优化土地利用,减少土地资1源的占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禁止使用粘土砖.现场物料堆放应紧凑.如施工现场场地狭小,需选择第二场地进行材料堆放、材料加工时,应优先考虑利用荒地、废地或闲置的土地。

挖出的弃土,有场地堆放的应提前进行挖填平衡计算,或与邻近施工场地之间的土方进行资源调配,尽量利用原土回填,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因施工造成裸土的地块,应及时覆盖沙石或种植速生草种,防止由于地表径流或风化。

(2)土方开挖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减少土方开挖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2、节能(1)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电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电量.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必须装设电表,生活区和施工区应分别计量;用电电源处应设置明显的节约用电标识;同时,施工现场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用电资料,建立用电节电统计台帐。

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如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进行分析、对比,提高节电率。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建质安[2017]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锡建质安〔2017〕2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压降我市近期建设工程的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可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年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计划的安排部署,5月19日至5月26日,我局组成2个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开展了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主要是结合“江苏发展大会”期间安全和空气质量保障要求、二季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的要求、近期发生事故的总体原因分析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企业在建项目的复查要求,重点对施工企业高处坠落风险控制、深基坑及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落实及现场管控情况、起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查。

检查过程坚持“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原则,直接采用“安监通”的GIS模块进行导航,并坚持问题导向,同时在“无锡市质量安全工作微信群”即时上传检查问题意见以及问题图片说明,做到第一时间立即通知属地管理部门督促施工现场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共计抽查了22个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安全整改意见107条,其中涉及安全防护隐患49条、起重设备隐患37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还不够深入,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管理态势,部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还存在较多盲区,综合归纳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在岗,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带班检查制度,未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要求,企业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扬尘治理专项方案Xxx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编制:审核:批准:XXX2019年9月10日目录一、编制依据二、工程概况三、扬尘治理清单四、治理目标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六、责任制考核七、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八、扬尘防治预警响应及具体措施九、检查与奖惩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为有效提升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水平,最大程度减轻施工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特编制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5、《2019年江苏省施工工地扬尘专项管理工作方案》6、《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7、《XXX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8、本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监理单位:5、施工单位:本工程建筑面积、单体构成、建筑层数、结构类型等。

三、扬尘治理清单序号作业活动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因素环境影响控制措施影响市容环境1修建及生活渣滓的排放土壤污染造成土壤变质堵塞城市管道2泥浆及生活污水排放废水排放影响居民生活影响市容环境3道路、楼层清扫扬尘污染影响职工健康影响市容环境4脚手架清理扬尘污染影响职工健康影响市容环境5木工作业扬尘污染影响职工健康影响市容环境6渣滓、资料运输扬尘污染影响职工健康影响市容环境7露天材料堆放扬尘污染影响职工健康影响市容环境8土方外运扬尘污染影响职工健康公司废弃物管理规定二级沉淀三级排放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四、治理目标1、施工现场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100%。

2、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率100%。

3、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遮盖率100%。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

5、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集中堆放,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落实率100%。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关键,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年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和较大及以上事故“零发生”目标。

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1、整治范围。

本市依法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

2、主要内容。

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个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安处。

四、主要工作任务1、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无锡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锡建质安〔xx〕48号)“三年巩固提升”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要建立上级来文专门台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相关内容,并将文件及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

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一必须五到位”责任清单(检查表)》等,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查找问题和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工程施工文明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文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施工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工程施工文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提高施工文明程度;(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施工行为,维护施工秩序;(四)创新驱动,科技进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文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文明施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文明施工标志,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设置合理的临时设施,如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并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合理布局,确保施工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材料堆放整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噪音、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锡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1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环境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形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干民生问题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4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的方针,集中力量解决建设工地一些常见性、多发性的不文明施工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制度落实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工作,提升群众对建设工地环境面貌的满意率,为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宜居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针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在严格执行专项整治要求的基础上,确保做到“三个不开工”,即,工程单位不建工地办公室的不开工;工程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的不开工;逐步推开实时监控信息化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施工周期的工地,工程单位不安装视频探头实时监控并接受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管的不开工。

(一)进一步规范工地办公室、围档等临时设施的设置。

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围档必须按规定的高度和美化形式进行设置;市政工地在建成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设置围栏。

围档设置要符合有关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锡建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锡建发〔2008〕50号)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蠡湖办、市城投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精神,围绕“两确保、一力争”创建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政工地、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现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关工作函告如下:由贵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按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对照市文明办关于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的要求,结合《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依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十大”专项整治行动职责分工和《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围挡,施工出入口便道的硬化,运输车辆的封闭、不带泥上路、沿途不抛洒滴漏,施工作业现场的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施工现场及民工宿舍周边环境卫生,施工现场的材料有序堆放等。

为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城市的有关工作,望你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检查考核,建立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

确保由你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检查中不失分,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七月二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锡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无锡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4

无锡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苏建价站(2006)8号苏建招办(2006)5号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造价处、招标办(处):2005年10月,省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

今年以来,各市相继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

根据最近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就该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其中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因此,对于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的具体创建目标,即有“不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三种具体创建目标。

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对于招标工程,不论招标文件明确的具体创建目标如何,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现场考评费都应当按照苏建价(2005)349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奖励费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目标相应计取。

三、为了便于操作,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再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通用项目中,应将该项费用分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单独列项,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之外单独列项;在标底、投标报价编制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预留金金额。

“其他项目清单”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无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无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无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一节施工许可的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许可。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节施工许可的条件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保障,能够按照规划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 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3. 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4. 土地使用、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齐全。

第三节施工许可的程序1. 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改正;3. 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4. 施工单位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施工组织第一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施工的总体安排和施工时限;2.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3. 施工队伍的组织和分工;4. 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管理。

第二节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工艺和方法;2. 使用的材料和设备;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 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安全和质量第一节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防护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2.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3.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4.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锡建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锡建发〔2019〕47号各市(县)、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的效率,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燃气、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

燃气工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中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做法,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燃气、热力、路灯、电力等管线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据专家通过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质安监手续,具体按照《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锡政办发〔2015〕141号)规定执行。

由于各种原因暂无法办理前期建设手续的城市道路、环卫设施等重点民生工程,质监、安监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审查意见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等形式,先期介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政府监管,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完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于市政管线迁移等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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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时间:2011-02-24 [ 大中小]浏览次数: 58 [ 打印] [ 关闭] [ 收藏]《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现场的确定,以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料。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七条承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设置实时视频监控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联网。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当设有可靠固定的大门,门头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标志明确,晚间照明达标;在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设工地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工地大门口两侧围墙上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许可牌和文明施工社会监督牌。

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集中设置下列牌、图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三)安全生产牌;(四)消防和综合治理牌;(五)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示牌;(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配备戴有标识的值勤人员,并劝阻与施工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施工场所。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围挡应当四周连续设置,除大门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并应当根据地质、气候、用材等情况进行专门设计制作,确保围挡的稳定、牢固、顺直、安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洁工作;(二)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挡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必要时可采用通透式围挡材料;(三)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设置高度保持基本一致;(四)不得贴靠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料以及架管、模板等,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适时调整路栏式围挡。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设工地的围挡外侧设置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脚手架操作层及最底层内挡应当进行封闭防护,并在各步距间采取间隔防护措施。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每个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

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

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并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料堆上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第二十四条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和建筑垃圾、渣土、泥浆运输车辆以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均应当符合运输要求,并随车持有相关的证照。

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进行值勤指挥。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将工地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泥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

建筑渣土不得随意倾倒。

建筑泥浆、渣土的运输、处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到规定的处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音和扬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用房(棚)内操作;(二)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口式搅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作业;(三)市区快速内环内以及重要地区不得在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进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拆除建(构)筑物的专项施工方案;(二)设置拆除现场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三)拆除3层以上建(构)筑物的,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爆破拆除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五)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堆放建筑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应当使钢板与路面保持平整。

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工艺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区与作业区严格分开;(二)生活区设置饮用水设施;(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四)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设有临时厕所;(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六)生活区食堂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七)生活区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八)生活区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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