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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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发布单位:安监总局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1-01点击数: 28638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有关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及时、有效。

第四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强调预防为主,重罚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促使相关方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由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办,分别负责处罚对象的不同层面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第二章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

第八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包括:接收举报、主动发现、巡查检查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涉案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等环节,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决定行政处罚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措施、金额、履行期限等。

第十二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听证等程序,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诉事实,及时处理申诉。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事故处罚细则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标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上升到国家较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1、通用处罚细则:1)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交底记录,发现一次,扣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00元。

2)承包机长、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聘用一线操作人员超过60周岁或聘用人员有残疾、智障,发现一人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项目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安全员或班组安全员200元;扣罚承包机组、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3)工作期间未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4)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公路上作业未穿安全反光背心,建筑区、工矿企业内作业未戴安全帽、穿劳保鞋,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5)办公区内乱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6)集体宿舍内、办公室内、钻机仓库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煮,电钻、电焊、电锯等电器加工生产,发现一次,没收大功率电器设备,扣罚当事人500元。

7)生产一线操作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或身边未带安全操作要点,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8)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未签安全或分包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扣罚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程款1000元。

9)社会车辆、私车公用车辆均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责任承若,发现一次扣罚车辆当事人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

10)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禁上网聊天、看电影、说笑打闹;工地作业人员中午严禁喝酒,野外工作期间严禁用手机玩游戏、微信聊天、QQ聊天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某化工厂在一次生产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为某反应炉使用的年限和日期过久,导致反应炉发生爆炸。

除负责在外车间生产的职工外,车间内的5名职工丧生。

后有关机构要求事故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某化工厂因害怕被处罚的力度大,报告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是2人。

化工厂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呢?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涉险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所以本案中化工厂对于安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

对于安全事故报告的其他的情形,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第五条也有所规定:“《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所以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有关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减少损失,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单位以后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不隐瞒,不虚报。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处罚细则。

2.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处罚细则所称违章违规,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第一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从事需要安全规定的活动,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未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损坏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安全生产培训不达标,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8.未制定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9.未建立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0.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1.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实施等工作,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划分12.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节,将违章违规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13.轻微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无明显影响,但已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14.一般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5.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6.轻微违章违规行为,一般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处罚对象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违章违规处罚原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

第五条处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处罚的程序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自查自纠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二)未制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制度落地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三)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未参加过安全培训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罚款2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七)违规操作、使用违法违规的设备、工具的;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或演练效果不理想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章 种类和管辖
1. 八类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五)拘留; (六)关闭; (七)吊销有关证照;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
2.管辖
办案时限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 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 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应经部 门负责人批准,但不超过90日; 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 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至180 日.
听证程序
1. 当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 收取听证费用. 2. 较大数额—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 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内蒙).
1.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等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煤矿)监 督管理部门管辖. 2. 给予关闭---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请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的权限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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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拘留---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 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吊销有关证照---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建议有证照管理决定权的部门决定. 5.两个以上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 其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6.受理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 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 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共同的上 级指定管辖.
当场 交给当事人 填写行政 处罚决定书
五日内 报告备案

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精编版)

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精编版)

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深入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反违章, 根据机具设备分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指机械班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 在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三条违章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 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违反本单位及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 可能对人身、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 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 不能可靠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精编新版2020年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800题(含参考答案)

精编新版2020年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800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800题(含标准答案)一、单选题1.如图,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怎样行驶?()A.加速从左侧超越B.连续鸣喇叭告知C.紧跟在自行车后D.减速避让自行车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四级对应的颜色是()。

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事故结案()后,及时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上报备案。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年4.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内容。

A.领导干部培训B.公务员培训C.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D.以上都是5.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内容不包括()。

A.名称B.用途C.化学分子式D.成分正确答案:B6.某单位现场作业时需要使用某种有机蒸气,当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倍时,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

A.送风过滤全面罩B.自吸过滤全面罩C.自吸过滤半面罩D.隔绝式全面罩正确答案:C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_附件27.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对在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原则上每()轮训一次。

A.1年B.2年C.3年D.4年正确答案:C8.《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A.验收B.完工C.投入生产和使用D.报废正确答案:C《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为加快监管能力体系建设,应进一步加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规、捍卫法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定稿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定稿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不含家庭装修工程)、市>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精编【安全生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精编【安全生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2007年7月1日浙交投〔2007〕9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旗下子(分)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集团公司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后,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经营活动;(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安委会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和共享事故教训,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石油安〔2008〕2号)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事故调查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各级直线组织和直线领导具体负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类HSE事故;负责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运行处是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或配合进行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经验分享工作。

第七条勘探开发部是钻试修井事故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或配合进行钻试修井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经验分享工作。

第八条消防支队是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或配合进行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经验分享工作。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方和媒体通报相关事故信息。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十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或作业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爆炸)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钻试修井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意识,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落实,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种类和额度1. 对责任单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1)警告:轻微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处罚;(2)罚款:违规行为明显,造成的安全事故较为严重,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情况,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1%至10%不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后仍未履行整改责任,可以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

2. 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证照等处罚。

(1)罚款:根据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罚款金额为其年度收入的1%至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证照:严重违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相关证照暂扣期满后仍未履行整改责任,可以吊销或者暂扣证照。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1. 罚款决定的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在的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罚决定。

2. 违规行为的查证: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了解违规事实,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责任人员。

3. 罚款决定的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事故不再继续发生;(2)处罚通知书: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发出处罚通知书;(3)罚款缴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

项目部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项目部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项目部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三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给予通报批评;领导授意的,对相关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发生人身伤亡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相关人员给相应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因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部门,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经济处罚第七条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1.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2.每轻伤一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每人2000元。

3.每重伤一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扣罚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每人5000元。

第八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2.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3.在场外交通伤亡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由我方承担事故的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标准为: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5000元;4.因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其他第九条事故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以事故调查认定书为基准参考,经项目部核准后确定。

第十条依据本规定处罚时,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牵头、会同财务部提出具体罚款实施意见,经项目部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精编【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精编【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9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
10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第一百零三条…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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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
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 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 以岗位职责为标准, 以事故责任为依据, 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时, 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 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虽未造成安全事故, 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具体办法, 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 无证上岗, 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 由各单位
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 下同),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或
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责
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
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_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 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_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 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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