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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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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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一、目的

为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合理配置计量器具,确保计量性能稳定,促进节能降

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3.1一级能源计量:是指进出公司进行结算的能源计量。

3.2二级能源计量:是指生产车间进行成本或消耗核算的能源计量。

3.3三级能源计量:是指生产车间内部对装置、系统、工序、工段和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核算的能源计量。

四、职责

4.1生产部

4.1.1负责制定公司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车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

4.1.2必要时参与能源计量器具技改项目的评审。

4.2技质部

4.2.1负责能源计量器具实物资产的管理。

4.2.2对能源计量器具报废提出评判意见,按程序进行报批。

4.3生产车间

4.3.1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识别、配备工作,建立能源计量档案、台帐及管理办法。

4.3.2负责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工作程序

5.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5.1.1能源计量的种类

本制度所指能源为:煤炭、焦炭(无烟煤)、水、电、煤气、蒸汽、空气、成品

油(柴油、汽油)等。

5.1.2能源计量的范围

a输入生产车间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b输出生产车间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c生产车间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d生产车间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e生产车间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5.1.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原则

a公司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要充分考虑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的指导作用,要满足生产工艺和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b公司能源计量,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和分项统计和核算的要求。c

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5.1.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5.1.4.1公司按能源计量的范围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5.1.4.2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

消耗量限定值的,应安装能源计量器具。

5.1.4.3单台设备耗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

的设备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安装能源计量器具。

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煤气、天然蒸汽、热水水其他

5.1.4.4 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注: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 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

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

3 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5.1.4.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

主要用能设备

油、石油液 化气 气

用能源(产 能量或运 输能量)限 定值

10KW

100t/a 40t/a

10000m3/h

5000GJ/a

5000t/a

2926GJ/a 主要用能 设备限定 值+

100KW

1t/a

0.5t/a

100m3/h

17GJ/a

1t/a

29.26GJ/a

注 1:表中 a 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 2:表中 m3 指在标准状态下。

注 3:2926GJ 相当于 100t 标准煤。其它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

注 4: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 5:对于集中管理同类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 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1.4.6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器容量为2000kV 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

Ⅲ类用户为小于Ⅲ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

器容量为315kV 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

Ⅲ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 A以下的计费用户;

Ⅲ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注3: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注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2001附录A

和附录B的要求。

5.1.4.7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

表除外)参照表3的要求,三级能源计量所配备电能表可比表3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要求。

5.1.4.8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满足相应的

生产工艺要求。

5.1.4.9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必须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计量要求及使用

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照明、震动、粉尘、腐蚀、电池干扰等)。

5.1.4.10对锅炉热网系统,表3不能覆盖的计量器具,应符合《锅炉热网系统能源监测与计量仪表配备原则》的要求。

5.1.4.11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能满足《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节能监测技术通则》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5.1.4.12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自动化仪表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自

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要求。

5.1.4.1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

要求。

5.2能源计量管理

5.2.1公司按5.1.4条款的要求,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识别、配备,建立能源计量档案、台帐。

a建立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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