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品处理管理规定 暂行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一、废弃物处置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原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部门的同意。
同时,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上述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5)禁止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或者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已到安全区域。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8)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初春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理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处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环节,涉及危险废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危险废物处理应当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确保危险废物处理的安全、环保和经济合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程序,完善危险废物的识别、分类、标识、包装、贮存、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六条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和通报危险废物处理情况,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收集第八条危险废物的产生主体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进行识别、分类和标识,准确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种类。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程序,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确保危险废物不泄露、不外漏。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包装工作,并定期对危险废物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贮存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配备专业人员和合格车辆,遵守危险废物的运输规定。
危废处置管理规定办法
危废处置管理规定办法1. 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种类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危险废物如果没有有效的处置,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危废的处置,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制订并实施适应国情的危废处置管理规定办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2. 管理主体在危废处置管理中,政府是主要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危废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部门可以参照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具体危废处置方案和管理规范。
3. 危废的分类根据危废的性质、来源、组成和处理方式,危废通常可以被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医疗危废:来自医疗机构的危废,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注射器、针头、药品包装,等等;2.工业危废:来自生产过程或工业产品的危废,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3.生活危废: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废旧物品等;4.农林渔牧业危废:来自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危废,包括农药和农作物残留物、剩余饲料、畜禽等。
4. 危废的处置方式危废的处置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方式:1.回收再利用:对危废进行再加工,使其能够继续使用,减少资源的浪费;2.焚烧处理:利用高温进行焚烧,将危废转化为无害的物质;3.埋填处置:将危废填埋在专门的场所,防止其对环境造成污染;4.环保处理:使用技术手段将危废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 危废处置管理的责任不同的管理主体有不同的危废处理职责和义务:1.政府部门:负责危废处置的监督和管理;2.单位和企业:负责管理和处置自己生产的危废,并且应该有正当理由才能向外部委托危废处置;3.个人:负责管理和处置个人产生的危废。
同时,不同管理主体间应该加强合作,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的局面。
6. 危废处置管理的标准危废处理应该遵守以下标准:1.环保标准:危废处理不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达到国家要求的环保标准;2.安全标准:危废处理应该保证运输、存储、处置过程的安全性,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3.经济标准:危废处理应该符合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危险废物产生的特点。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因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农药残留、化学品废物等。
第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标识,标识应当包含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和安全处理要求等信息。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并在可见位置进行标示,禁止使用模糊不清或损坏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相应的包装、标志、分类、隔离和防漏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附件:1、危险废物分类标准2、危险废物标识示例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指南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理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各类危废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危废处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四)全过程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废处理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废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第五条产生危废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人职责,对危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的危废进行分类,分别设置危废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和流向。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将危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危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台账,记录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章运输和贮存第十一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危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废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撒漏、倾倒、丢弃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危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废运输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运输。
危废品管理规章制度
危废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由废弃的药剂、废弃的化学药品、工业固体废物等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危险特性等的废弃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并及时上报危险废物管理部门。
第六条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储存、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倾倒、焚烧、泄漏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转运、存储、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执行相关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危险废物产生管理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存储、转运、处置等流程。
第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包装和标识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暂存于指定的医疗废物暂存区或者特定的储存设施,并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处理单位进行认真选择,签订合同,并跟踪监管相关流程。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运管理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转运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转运资质,并员工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的转运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转运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在转运过程中不泄漏、不外扬。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的转运单位应当在转运过程中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的转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和提交相关的转运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危废环保规章制度规定
危废环保规章制度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危险废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有害废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等,这类废物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有毒物质。
2、易燃废物:包括废油漆桶、废油漆、废油、油渣等易燃易爆的废物。
3、腐蚀性废物:包括废弃酸液、废弃碱液、废腐蚀性溶剂等对金属和人体有腐蚀作用的废物。
4、放射性废物:包括医疗放射性废物、核工业放射性废物等对人体有辐射危害的废物。
5、医疗废物:包括医用废弃物、感染性废物等对人体有感染危害的废物。
二、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废物分类、包装、标识并交付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2、危险废物的处理单位应当具有合法资质,能够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3、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品运输规定进行危险品包装、标识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4、危险废物的处置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危险废物处理的全部责任,并对处理结果承担监督责任。
5、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危险废物处理合规合法。
三、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1、回收再利用:对于一些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废物,如废纸张、废塑料瓶等,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2、焚烧处理:对于一些难以回收的废物,如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废物等,可以进行焚烧处理,将有害物质焚烧成无害物质。
3、填埋处理:对于一些无法焚烧处理的危险废物,如放射性废物、重金属废物等,可以进行填埋处理,将废物埋入地下,避免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四、危险废物处理的注意事项1、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废物的存储、运输、处置过程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2、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备和工具,确保废物处理过程安全可靠。
3、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或事故,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危废管理规定规定
危废管理规定规定前言危险废物(Dangerous Waste),简称危废,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的废物。
因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难处理性,危废的处理一直是环保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危废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分析,介绍我国危废管理的相关规定。
危废的定义和种类我国目前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在生产、生活、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固体、液体、气体和其他物质。
其包括对环境、人体和财产有潜在危害的各种垃圾,以及具有放射性、爆炸性、腐蚀性、毒性、感染性和生物危害的物质。
我国按照物质的性质和来源,分为以下6类危废:•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液体废物•工业气体废物•农业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危废的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对于危废的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名录》是由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编制的,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的基础性文件。
在名录中,将危险废物分为20类,分别是:1.废丙烯腈2.废油漆和溶剂3.废染料4.废稳定剂5.废塑料6.废化学试剂 7.废涂料 8.废胶 9.废催化剂 10.废金属表面处理液、废水洗涤液、废油脂和乳化液 11.废水银 12.含铅废物 13.含锌废物 14.含铬废物 15.有机卤化物废物 16.恒压蒸馏残渣 17.工业陶瓷废物 18.废镍、镉、锑电池 19.废催化剂 20.其它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促进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的审批、监管和处罚措施。
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进行危险废物经营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对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废物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等。
1. 国际公约1.1 巴塞尔公约1.1.1 简介巴塞尔公约是关于横跨国境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国际公约,于1989年通过。
该公约包括危险废物的定义、进口和出口的控制、责任和赔偿、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1.1.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危险废物:根据巴塞尔公约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特定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具有爆炸性、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形性或其他明显危险特性。
- 进口国和出口国责任:巴塞尔公约规定了进口国和出口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责任,包括出口国的通知义务和进口国的审批义务。
- 技术合作:巴塞尔公约鼓励各国在危险废物处理方面进行技术合作,包括技术转移、培训和技术援助等。
1.2 巴黎公约1.2.1 简介巴黎公约是关于为控制跨国边境转移危险废物而立法的国际公约,于1992年通过。
该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促进危险废物的减少和控制。
1.2.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跨国边境转移危险废物:指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
- 事先通知程序:巴黎公约规定了跨国边境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先通知程序,包括出口国向进口国提供相关信息,经过进口国同意后才能进行转移。
2. 国家法律2.1 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1.1 简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2005年颁布。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1.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形态固定、不可用和待处理的物质。
- 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废物产生、传输、处置和后果等方面。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规定
不安全废物安全处理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废物的安全处理,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废物的安全处理管理。
二、定义1.不安全废物:指那些因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由于废旧产品或废物的破损、磨损等原因而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2.不安全废物安全处理:指对不安全废物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处理和监测等措施,使其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3.环保部门:指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
三、不安全废物分类和标识1.不安全废物应依据其性质、毒性等级进行分类,并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2.分类和标识应与国家相关标准保持全都,并在不安全废物的存储、运输、处理场合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分类和标识标词和图标。
3.对于无法确定具体分类和标识的废物,应依照其可能的性质和毒性等级进行分类和标识。
四、不安全废物存储管理1.不安全废物应存放在特地的储存区域内,不得与非不安全废物混存。
2.储存区域应阔别生产区域,对不同类别的不安全废物应有明确的隔离间距和防火措施。
3.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识中应包含不安全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并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提示信息。
4.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防漏、防腐蚀等功能。
5.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6.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清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
五、不安全废物运输管理1.不安全废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进行不安全废物运输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规划,并编制认真的运输方案。
3.运输车辆应经过合格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具备防漏、防爆等安全条件。
4.运输车辆上应装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5.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严禁超速、超载等违规操作。
6.运输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运输车辆和容器的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运输安全。
危废处理存放管理制度规定
危废处理存放管理制度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有效管理和处理危险废物非常重要。
以下是危险废物处理和存放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
1.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1.1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可能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刺激性或致突变性的废物。
1.2分类: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性,危险废物可分为有害废物、有毒废物、可燃废物、腐蚀性废物、爆炸性废物、氧化性废物等。
2.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存放要求2.1储存容器和设施:危险废物应储存在密封储存容器中,容器必须具备耐腐蚀、耐压强、密封性好的特点。
2.2贮存条件:危险废物的储存环境应避免高温、高湿、明火等危险因素,并防止废物暴露在光照、空气和雨水中。
2.3标识和标示:储存区域应标明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特性以及储存时间等信息,并采用符合标识和标示要求的标志。
3.危险废物的处理原则3.1减量化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
3.2综合利用原则: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和废物回收。
3.3安全处置原则:将无法减量或利用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4.1固态废物处理:包括焚烧、填埋、稳定化处理等。
4.2液体废物处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处理等。
4.3气体废物处理:包括化学吸收、燃烧净化等。
4.4特殊废物处理:如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等,应按照特殊的处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
5.废物处理单位的责任5.1编制处理计划:废物处理单位应编制废物处理计划,明确每种废物的处理方法和时间。
5.2建立台账和记录: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废物处理台账,记录废物的储存和处理情况。
5.3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废物处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废物处理相关的检查和调查。
5.4建立应急预案: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预先制定处理废物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6.管理和处罚措施6.1处理许可:废物处理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监管部门审查并颁发处理许可证。
6.2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危废管理管理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谁产生、谁处理;(四)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第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利用、处置。
第九条产生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产生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作为原料或者燃料。
第十一条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第三章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贮存、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单位应当对收集、贮存、运输的废物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设置分类贮存设施。
第十五条收集、贮存、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容器、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管理规程
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管理规程一、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有害性质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的处理与处置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任务,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管理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的管理规程。
二、危险废物分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组成,可以将其分为有害固体废物、有害液体废物和有害气体废物三类。
有害固体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容器等有害液体废物包括废油漆溶剂、废酸碱液等有害气体废物包括废气体罐、危险气体容器等。
三、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流程1.与收集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收集是处理与处置的第一步。
单位应当建立废物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废物的类型、数量和产生日期。
收集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计划,确保废物能够按时收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运输与储存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是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废物不会泄漏或造成其他安全问题。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危险废物暂时存储在专用的储存设施中。
3.处理与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是最关键的环节。
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组成,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物理处理、化学处理或生物处理。
处置单位应遵循相关法规,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将危险废物彻底销毁或转化为安全无害的物质。
四、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的管理要求1.合法合规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
2.安全可靠处理与处置过程中,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环境保护处理与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应进行废物小样检测和环境监测,确保排放物符合相关标准。
4.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采用废物资源化处理的方法,进行综合利用,降低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技术难题某些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的技术仍然比较成熟,需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更加安全高效的处理方法。
危废处置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
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
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七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公司危废品处理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安全高效运行,在遵照执行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危废处理管理规定如下:一、责任部门综合管理部、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工程部、销售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危废处理内、外部总协调。
领导责任人杜传清,直接责任人王清云。
二、责任内容1、活性炭更换。
微孔膜高效除尘器和冷凝系统两处活性炭更换,每年各更换一次,确定在每年12月上旬更换完成。
及时填写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相关人员签名认证。
换下的废活性炭,存放危废库待处理。
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2、应急事故池水位控制。
平常水位深度不超过80公分,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水位降到80公分的位置。
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3、酯化废水处理。
酯化废水储水罐装满后,由生产安全部转为桶装,在专门区域临时存放待处理。
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4、总部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处理。
生产安全部将每天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及时装入危废处理桶中,危废处理桶装满后及时封盖,技术质量部将每天试验产出的各种危废及时分类,除回收外,其他装入危废处理桶。
危废处置桶处于周转空档期时,生产和试验产生的各种危废,装入简易桶存放危废库待处理。
领导责任人姜萍、曹忠富,直接责任人陈宗宝、陶学凤。
5、和菱作业区漆渣处理。
自行集中归堆,一个月集中处理一次。
提前一个星期告知综合部约定处理时间和吨位。
领导责任人童德明,直接责任人XXX。
6、做好危废库管理。
做到分类有序整齐堆放,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7、销售部送货车皖E——01960为危废处理备用车。
领导责任人卢贤忠,直接责任人汪富仁。
三、处罚规定1、活性炭未按时更换、登记台账,废活性炭未及时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扣款50元。
2、应急事故池水位超标的,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3、酯化废水未及时装桶和按规定区域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危废暂存间管理规章制度
危废暂存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保障环境安全,本规章制定。
第二条危险废物暂存间是指专门用于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二章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人员职责、设施设备要求、危险废物分类、存储管理等。
第六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接收、分类、存储、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危险废物的分类、存储和处理方法。
第八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建立详细的危险废物存储记录,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九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危险废物分类、存储和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应当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分类清晰、不混淆。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存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建立完善的处置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四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规定的管理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他人损害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危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定
危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减毒、减害、资源化”的原则,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和减少污染和危害。
第四条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责任在人、责任在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危险废物管理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数量、处置方式,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二章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第六条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危险废物管理设施和设备,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危险废物运输、储存、处置等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危险废物处理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和台账,按照规定备案、报告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第十条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培养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三章危险废物安全操作规定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的生产过程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运输等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储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并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等安全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标识、保管和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不得私自倾倒危险废物,不得随意更改危险废物处置方式。
第四章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废物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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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品处理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内各公司危废品的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保障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产生的危废品收集、贮存、处理等事项。
3分类
依据与处理方XX(简称)公司合同,主要包括实验室废液、化学试剂、废药品、废弃包装物共四类。
4职责
4.1危废品产生部门职责
4.1.1负责将产生的危废品按照相关要求或规定现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收集于容器内,密封保存于公司危废品暂存处。
4.1.2负责将产生的危废品定期、安全转运至园区危废品专用库房内,转运过程中必须做好防范措施,防治危废品泄漏、破碎、挥发、爆炸等情况发生,造成人身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
4.1.3按照规定与储运部进行交接,按照指定区域码放好危废品,做好危废品交接记录。
4.2贮存部门职责
4.2.1负责按期通知集团内各公司危废品收集时间、形式等,负责对转运来的危废品及时入库并如实做好记录。
4.2.2 负责危废品库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巡查,确保入库危废品贮存安全。
4.2.3 有权拒收交接资料不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危废品。
5处理流程
5.1产生部门将危废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并粘贴标签,完成相应记录,原则上储运部每月末收集一次,并提前一周通知相关信息。
5.2以公司或部门为单位统一入库,入库时需提供危废品登记表,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样式见附表)。
数量填写至最小包装,同类合并填写,并写明合计数量。
5.3处理要求
5.3.1 不得将互相产生化学反应的试剂混合,对易燃、易爆、毒品类试剂要特别标注,并在登记表中明确成分。
防止产生危险;
5.3.2 盛装危废品的容器应密封好,最好用塑料材质可密封容器盛装,不得发生漏液现象;500ml以下容器盛装试剂应用纸箱进行二次包装;二次包装的纸箱上需粘贴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总重量、类别代码、来源;
5.3.3 危废品重量由产生部门负责称量、标识,无论固体、液体物质统一按重kg 计;
盛装危废品的每一个最小容器上需粘贴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按“实验室废液、化学试剂、废药品、废弃包装物”四类归纳填写)、类别代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及来源(按公司代码填写);
5.4。
5.5 各公司按照储运部的通知时间进行上交危废品,未能按期上交的需等待下次通知,特殊情况另议。
5.6 储运部由与各公司现场根据登记表进行核对,双方签字。
5.7 危废品上交后,由储运部与通知集团相关人员联络XX公司统一处理。
附表
危废品移交登记表
编号:公司代码-0000(年)-00(月)-000(流水号)
注:✍“性质”指易燃、易爆、毒品类、腐蚀类等有安全隐患的物质要明确在登记表中。
✍此表一式两份,产生部门/公司一份留存,储运部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