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典型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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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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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 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③、就责任心方面来说,医疗服务提供者工作粗心大意, 责任心不强,同情心不够。各级医务人员加强思想道德建 设,树立病员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 想,认真执行“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双十字 精神。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病员热 情负责,对工作精益求精,自觉用医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诊 疗行为。
• ④、应对那些质量意识淡漠忽视疾病诊疗程序,过于自信 及不及时进行有关检查,会诊而自作主张等造成不应该误 诊的医师,给予批评或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医院的正 常工作程序,医疗质量管理,有利于广大医护人员提高业 务水平与增长临床经验,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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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患者身体健 康的行为。
•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患者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
•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 本案中出现了病例篡改的情况,这加大了医院的 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
•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 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③、就责任心方面来说,医疗服务提供者工作粗心大意, 责任心不强,同情心不够。各级医务人员加强思想道德建 设,树立病员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 想,认真执行“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双十字 精神。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病员热 情负责,对工作精益求精,自觉用医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诊 疗行为。
• ④、应对那些质量意识淡漠忽视疾病诊疗程序,过于自信 及不及时进行有关检查,会诊而自作主张等造成不应该误 诊的医师,给予批评或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医院的正 常工作程序,医疗质量管理,有利于广大医护人员提高业 务水平与增长临床经验,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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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患者身体健 康的行为。
•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患者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
•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 本案中出现了病例篡改的情况,这加大了医院的 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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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手
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手术,在发现 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 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 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 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 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由于医 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受了精神理案例 • 住院老人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2.2万 • 出生四天婴儿被盗 医院管理存瑕疵赔三万 • 江西一护士因打错针而迫使孕妇剖宫产 • 住院老人溜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医院赔2万 • 护士匆忙撞倒老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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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案例 • 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 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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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6日,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的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院用超声波诊断后,出具 的诊断报告中称“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医院也没 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 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经雄县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腰骶部脊膜 膨出。保定市残联批准其为肢体残疾一级。
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 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导致子宫切除,与疾病高危因素有 关。所以得出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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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无长期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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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精神, 在病人患有生存期很短的晚期癌症、或有其 他晚期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不论患者的死亡 原因与医方的医疗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 大,医疗事故的责任度均为轻微责任,即为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责任度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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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60岁, 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检查 发现肝功能损害、,经B超发现肝脏肿块, 怀疑肝癌晚期。未做AFP检查和CT。
配血时对血型有疑问,但仍输血。出现 溶血反应、休克。输给盐水、肌注非那根, 未用苏打。因经济问题和希望在家死亡而出 院,次日死亡。未尸检。
一年后发生纠纷。
医疗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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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1、技术能力不足 2、疏忽 3、管理问题 4、环境因素 5、职业伦理观念 6、病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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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不足
技术水平不足
理论水平
操作水平
职业训练不足
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推理
工作方法:程序
医患沟通技巧
观察能力
先天因素:人际沟通能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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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放弃治疗,与患者的死亡也有因果关系, 相关责任一方亦应承担责任。
也有人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主要是上消化 道大出血。这种情况下,由于死亡的原因主 要是原发疾病,医方的责任程度相应的要降 低,医方只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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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发现肝脏占位并诊断为肝癌。据统
患者入院时所患的上消化道大出血,也可 能导致患者死亡。在放弃对上消化道大出 血的有效治疗后,引起患者死亡的可能性 更大。
(可修改)医疗纠纷案例分析.ppt
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医院 赔偿遭拒,于是持刀捅伤大外科主任雷某, 使其当场昏迷。 6月22日,一患者家属因医疗纠纷在湖北省妇 幼保健院摆花圈、设灵堂,副院长金志春 协调未果,被患者家属用刀刺中左胸。
演示课件
• 潮州“押医游行”事件
• 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省潮州市中 心医院发生一起医患纠纷。因一名患者饮 酒呕吐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友 纠集数十人到医院“讨说法”,一度包围 值班医生。
演示课件
• ◆2009年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 护士被割喉而死只因患者怀疑被打疫苗为 “毒血”
• 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一名护士被 一名男子在接种室内持刀割喉而死。江夏 区卫生局证实,凶手此前到疾控中心打过 狂犬疫苗,后多次骚扰该护士,称护士给 他打的疫苗是“毒血”。
演示课件
2010年 6月21日,湖北省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患者
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演示课件
•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
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 手术,在发现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 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 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 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 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 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 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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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押医游行”事件
• 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省潮州市中 心医院发生一起医患纠纷。因一名患者饮 酒呕吐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友 纠集数十人到医院“讨说法”,一度包围 值班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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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 护士被割喉而死只因患者怀疑被打疫苗为 “毒血”
• 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一名护士被 一名男子在接种室内持刀割喉而死。江夏 区卫生局证实,凶手此前到疾控中心打过 狂犬疫苗,后多次骚扰该护士,称护士给 他打的疫苗是“毒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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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6月21日,湖北省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患者
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演示课件
•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
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 手术,在发现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 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 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 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 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 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 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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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 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 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 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 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 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 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风险责任人员分析
职务 发生过失人次
%
★医师
1937
77.9
护理
188
7.6
医技
144
5.8
麻醉师
38
1.5
其他
180
7.2
合计
2487
100
高风险人群分析
年龄 新生儿 1--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以上 合计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 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 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 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 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 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 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风险责任人员分析
职务 发生过失人次
%
★医师
1937
77.9
护理
188
7.6
医技
144
5.8
麻醉师
38
1.5
其他
180
7.2
合计
2487
100
高风险人群分析
年龄 新生儿 1--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以上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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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 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 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骨折 虽与被告无关,但原告在被告处第二次住院时,被告为原告植入了金属接骨板, 原告证明了使用金属接骨板后发生了损害并致伤残七级,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 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推定,因此,本院认定金属接骨板的缺陷与原告 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诉讼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 任。一医院在对被告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他人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 销售行为,一医院作为销售者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1.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 告冯修全产品责任赔偿款(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62287.60元。2.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 日内给付原告冯修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驳回原告冯修全的其他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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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被告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 侵权责任。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金属接骨板是合格产品, 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无质量问题,在植入前也对原 告进行了详尽的告知。一钢板作为一种骨科内固定器 械,出现断裂的原因有多种,除了钢板自身确实可能 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外,通常还包括患者伤情过重、骨 折在长时间内不能愈合导致钢板应力疲劳、患者不当 地过早负重等,均可导致钢板断裂。原告未举证证明 被告为原告所安装的金属接骨板存在质量问题,希望 能对金属接骨板进行质量鉴定。况且,原告年龄偏大, 损伤时间较长,这些都是造成原告现在这种后果的原 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 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 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骨折 虽与被告无关,但原告在被告处第二次住院时,被告为原告植入了金属接骨板, 原告证明了使用金属接骨板后发生了损害并致伤残七级,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 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推定,因此,本院认定金属接骨板的缺陷与原告 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诉讼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 任。一医院在对被告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他人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 销售行为,一医院作为销售者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1.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 告冯修全产品责任赔偿款(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62287.60元。2.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 日内给付原告冯修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驳回原告冯修全的其他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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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被告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 侵权责任。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金属接骨板是合格产品, 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无质量问题,在植入前也对原 告进行了详尽的告知。一钢板作为一种骨科内固定器 械,出现断裂的原因有多种,除了钢板自身确实可能 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外,通常还包括患者伤情过重、骨 折在长时间内不能愈合导致钢板应力疲劳、患者不当 地过早负重等,均可导致钢板断裂。原告未举证证明 被告为原告所安装的金属接骨板存在质量问题,希望 能对金属接骨板进行质量鉴定。况且,原告年龄偏大, 损伤时间较长,这些都是造成原告现在这种后果的原 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医疗事故与案例分析ppt课件
法院判定—— 医院分摊25%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左大腿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 关,与被告的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诊疗过 程中,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菌认识不足,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 不及时,是对原告截肢的间接原因,对原告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按其住院时间、两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计算为1618.4元。原告主张其误工费应按卫生行业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计算证据不足,其误工费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至评残之日 为7398.4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等酌定为2 0000元,原告安装假肢期间费用为一次按7日法》第128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玉得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20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618.4元,误工费7398.4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元,精神损 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08390元,鉴定费7 000元,合计405784.58元,由被告城阳医院赔偿25%, 即101446.15元。
2、手术指征问题。
患者因肛门肿痛二天,体检发现肛管7点处有一条 索状硬肿,病历中显示院方并未记录发现病人有肛 瘘形成,院方在尚未给脓肿确切定位的情况下,连 基本的高位还是低位的脓肿,以及是否成脓期都没 有搞清,更别说脓腔所在间隙位置等确切情况,就 要求病人作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手术,而根据临床常 规,此时病人尚属早期,应当给予抗感染治疗,一 个可以择期的手术,院方却如此急于手术,不由得 患方产生这样的联想,院方是在真心为病人着想, 还是在为自己的病源或是钱袋子着想,院方有揽抢 手术之嫌疑。
5、损伤肛门括约肌问题。
患者术后遗留大便失禁现象,这点在后转的省级医 院的病历中已经明确,认为是手术损伤患肛门括约 肌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是南昌市某医院过错造成。 因为术前院方告知,以及术前患者也只同意院方作 切开引流术,这个手术一般是不会伤及括约肌的, 而院方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不注意保护正常组织、 切除组织面过大,造成患者括约肌严重损伤,以致 大便失禁。同时也是由于擅自扩大手术范围,造成 局部神经受损,以致患者肛门周围术后极度搔痒, 久治难愈。从法理上来讲,未经患方同意而对患者 实施的肉体损害,就是一种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左大腿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 关,与被告的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诊疗过 程中,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菌认识不足,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 不及时,是对原告截肢的间接原因,对原告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按其住院时间、两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计算为1618.4元。原告主张其误工费应按卫生行业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计算证据不足,其误工费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至评残之日 为7398.4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等酌定为2 0000元,原告安装假肢期间费用为一次按7日法》第128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玉得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20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618.4元,误工费7398.4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元,精神损 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08390元,鉴定费7 000元,合计405784.58元,由被告城阳医院赔偿25%, 即101446.15元。
2、手术指征问题。
患者因肛门肿痛二天,体检发现肛管7点处有一条 索状硬肿,病历中显示院方并未记录发现病人有肛 瘘形成,院方在尚未给脓肿确切定位的情况下,连 基本的高位还是低位的脓肿,以及是否成脓期都没 有搞清,更别说脓腔所在间隙位置等确切情况,就 要求病人作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手术,而根据临床常 规,此时病人尚属早期,应当给予抗感染治疗,一 个可以择期的手术,院方却如此急于手术,不由得 患方产生这样的联想,院方是在真心为病人着想, 还是在为自己的病源或是钱袋子着想,院方有揽抢 手术之嫌疑。
5、损伤肛门括约肌问题。
患者术后遗留大便失禁现象,这点在后转的省级医 院的病历中已经明确,认为是手术损伤患肛门括约 肌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是南昌市某医院过错造成。 因为术前院方告知,以及术前患者也只同意院方作 切开引流术,这个手术一般是不会伤及括约肌的, 而院方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不注意保护正常组织、 切除组织面过大,造成患者括约肌严重损伤,以致 大便失禁。同时也是由于擅自扩大手术范围,造成 局部神经受损,以致患者肛门周围术后极度搔痒, 久治难愈。从法理上来讲,未经患方同意而对患者 实施的肉体损害,就是一种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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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放弃治疗,与患者的死亡也有因果关系, 相关责任一方亦应承担责任。
也有人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主要是上消化 道大出血。这种情况下,由于死亡的原因主 要是原发疾病,医方的责任程度相应的要降 低,医方只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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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发现肝脏占位并诊断为肝癌。据统
计资料,B超诊断肝癌的符合率(准确性)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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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医疗事故
多因素作用 不可避免特征
控制,而非杜绝 控制成本观念:医院、医师、社会 社会特征 社会收益与个体损害:平衡点与医学发展 社会承与个人承受能力:心理问题 合理赔偿观念:社会损益点与医院损益点 社会理解、知识普及与宣传 伦理问题 --------医疗事故的科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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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60岁, 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检查 发现肝功能损害、,经B超发现肝脏肿块, 怀疑肝癌晚期。未做AFP检查和CT。
环境因素
硬件环境 人际环境 社会环境
——影响员工的注意力、心理、人际关系、 士气、职业道德观念
——对医院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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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观念
道德观念 红包、回扣、奖金 伦理观 对生命的尊重 对医患关系的认识 对人权的尊重 科研问题 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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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病人因素
配合度 病史提供、检查配合、医嘱配合 怀疑与恐惧 对医护人员的反馈影响 个人因素: 经济、工作、家庭、人际、宗教、精 神状态 非正常因素:对抗、欺骗、敲诈、破坏
社会经济成本:无可避免
医院经济成本:怎样最大限度的减少 损失?
综合考虑
实际可能
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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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事故的预防
基础工作: 科学的事故分析
成本控制的观念
控制分析: 医务人员、管理、制约因素
预期目标:减少,还是杜绝
最佳值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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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祝大家万事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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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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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果患者输异型血后,经过系统治疗而未 死亡、或者死亡原因不是输异型血,即患 者的死亡与输血无任何因果关系,医疗事 故的等级为四级,责任度为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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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异型输血可以因肾衰、休克等而导致患者 死亡。如果没有其他疾病和体质的因素, 未经任何治疗,死亡率大约是70%。经 过系统治疗的,死亡率很低。
疏忽
规章的执行
伦理观:对生命、人权的尊重与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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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问题
用人不当,没有更多、更好的技术人员 社会因素制约,成本:医院、社会 规章的执行不力:能力、社会因素干扰 工作流程:认识、能力、经济成本 团队精神 危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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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病人因素
经济条件
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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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赔偿
对社会观念的认识:必须予以赔偿
医疗事故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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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1、技术能力不足 2、疏忽 3、管理问题 4、环境因素 5、职业伦理观念 6、病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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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术能力不足
技术水平不足
理论水平
操作水平
职业训练不足
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推理
工作方法:程序
医患沟通技巧
观察能力
先天因素:人际沟通能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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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疏忽
过于自信 疲劳 心理压力 家庭、晋升、人际关系、工作压力 体质因素 注意力不能集中 道德伦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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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精神, 在病人患有生存期很短的晚期癌症、或有其 他晚期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不论患者的死亡 原因与医方的医疗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 大,医疗事故的责任度均为轻微责任,即为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责任度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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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故分析
1、医务人员的问题
技术能力不足
但由于以下两点,均可对患者带来不同程 度的人身损害,医方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 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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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在化验室当班人员对检验结果不确定时, 应向上级医务人员或医院领导请示,而不 允许将不确定的血型化验结果
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既表明患者存在急性 溶血反应,基本的治疗是大量输液、补充 碱性液体,预防肾功能衰竭。在患者在院 期间, 治疗未能做到这些,只采取了肌注 非那根、静滴生理盐水等措施,而没有针 对急性溶血反应采取积极的系统的治疗措 施,违背了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
配血时对血型有疑问,但仍输血。出现 溶血反应、休克。输给盐水、肌注非那根, 未用苏打。因经济问题和希望在家死亡而出 院,次日死亡。未尸检。
一年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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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析
未做尸体解剖、缺乏病理支持,也不清楚 患者临终前的状况,不能完全肯定患者的 死亡原因,亦不能完全确定医方违反医疗 常规和操作规范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因果 关系以及患者原有疾病与患者的死亡之间 的因果关系之程度。
患者入院时所患的上消化道大出血,也可 能导致患者死亡。在放弃对上消化道大出 血的有效治疗后,引起患者死亡的可能性 更大。
依现有的资料,不能较确切的肯定,在本 案中,异型输血和上消化道大出血在导致 患者死亡的作用中,各自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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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多数人的意见:
在不考虑肝癌等其他疾病的因素、也不 考虑患者放弃治疗的因素时,如果患者的死 亡直接由输异型血所引起,由于上消化道大 出血也可以导致患者死亡,即患者不死于输 异型血也可能会死于上消化道大出血,故医 疗事故的等级是一级甲等、责任度为主要责 任。
0% 以上。
患者有腹水、上消化道大出血和肝功能化验
的结果异常,证实患者有严重的肝病。
严重肝病的检查结果也支持肝癌的诊断。
6.6×6.0厘米大小的肝癌属于晚期肝癌。未经
治疗的晚期肝癌的生存期平均为三个月。即使经
过积极的综合治疗,没有严重肝病的晚期肝癌三
年生存率为10%到20% ,有严重肝病的晚期肝癌
无长期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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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问题
人员使用
使用了不合适的人员
设备:
配置、调度、质量、维修保障、使用制度
劳动力调度、安排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紧张、松弛与合理调派,组大小,相容性
工作流程安排
脱节、混乱、
团队士气:对团队的压力、激励机制的作用
对团队内部关系的调整
领导、管理能力和表率作用
社会因素对管理的影响
不确定因素与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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