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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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新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涉及条文为第271—273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

这一制度的设立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新创仍需完善。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第二阶段为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第一阶段的适用条件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条件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具体而言,第一,在适用对象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在定罪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第三,在量刑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第五,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摘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概念;可行性;必要性;构建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处罚主义逐渐转化为保护主义,即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应当教育与处罚并重,除情节重大者予以刑事处分,一般以实施保护性教育处分为原则。

我国司法界对于未成年犯罪也贯彻保护主义原则,广东省公、检、法、司等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教育等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权衡利弊,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综合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较为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规定一定的期间,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期间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

其具体的内容是:检察官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年龄、性质、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后认为罪行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或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不起诉更有利体现公共利益和达到刑事诉讼目的,据此作出暂时不提起公诉的决定。

同时责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对其行为不作为犯罪予以追究,否则予以提请诉讼。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一)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持两种不同的态度。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作者:苏扬杜萌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项刑事分流程序,它表明检察官并不是要对所有案件都提起诉讼,而是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对某些案件延期提起诉讼。

这项制度最早由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率先实行,随后,世界其他各国也开始相继效仿。

我国最早出现该项制度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成熟和司法实践的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以专章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使得该制度有了更为稳固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作者简介:苏扬,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杜萌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54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之问题分析(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相关罪名,并且被判处的刑期在一年以下,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要求不对其进行起诉。

首先,该项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刑法罪名,仅仅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那么这些罪名之外的其他罪不能适用该项制度。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诸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行,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且实施主体包含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却将这些犯罪排除在外,导致其在适用上产生盲区。

(二)所附条件内容过于模糊顾名思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条件”,即要求被不起诉人达到的标准。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但悔罪表现这一极具主观性的概念,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立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能
因 此判兰年以 下有期徒 刑的 案件。 2 主观条 件: 细化 “ 有悔 过表现”的规
定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 合考量 :
关。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需

会效果的重要 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 除了不起诉 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 。 还必 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家庭状况 、生活环境、 日 常表现 、 前科情况等因素 。

2 . 3积极 清退赃款、赃 物; 2 .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2 . 5 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 ; 2 . 6 与被 害人 和解并取 得被害人谅 解
的。 3 . 客观条件 :有较好 的社会帮教条件 4 . 排除条件 : 暴力性犯罪如杀人 、 抢劫 、 强奸等与累犯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 二) 增加所附条件的内容
果。 而修正案只规定 了在考验期 内犯罪嫌疑 人应 当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 应 当报经考
借鉴国外 的有关规定 , 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 以以下附带义务 : l 向 被 害人赔礼道歉 ; 2 . 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 自己不再犯 罪; 3 . 赔偿被害人 的损失 ; 4 . 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 时间的服


罪 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在附条
矛盾 的情况下 。 考察工作极 易形式化 、 过场 化 ,从而 违背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设 立的初 衷 ,无法 实现其立法价值 。 五、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运用较少,文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不起诉制度,是公诉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刑事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必然结论,是基于未成年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意义的考量,符合国际、国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随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成为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2 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6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1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依然囿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之内。

目前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它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刑事司法解释等。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
定。
易冲动 , 社会阅历少 , 再加上 自 控 能力较差 , 因而 走向犯罪 的道路 。 未成年 犯罪 的动机 往往 比较 简单 , 犯 罪行为 具有盲 目性和 偶
未 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及其 法定 代理 人对 人 民检 察 院决定 附条 件 不起 诉有 异议 的 ,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作 出起诉 的 决定 。 附 条件 不起 诉 的特征 :
出。
方针 , 这 为未成 年人 犯罪 的附 条件不 起诉提 供 了空间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的适 用 条件
1 . 必须 是未 成年 人犯 罪 , 且 符合起 诉条 件 。 新《 刑 事诉 讼法》
2 . 本 质 是附条 件 。 附条 件必 须 附有条 件或 期 限, 这 是附 条件 中明确 指 出适用 对象 是未 成年人 。 因此 , 检 察机 关经 办检 察官要 不起 诉 的本质 特征 , 否 则就 不是 附条件 不起 诉 而是不 起诉 。 不起 全 面 审查案 件 , 查 清犯罪 人是 否未成 年 , 是否有确 实 的证据 证实;
附条件不 起诉 刑罚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1 0 3 - 0 2 会存 在附条件 不起诉 , 如 没有 应 受刑罚 , 就 不存 在附条件 不起诉 ,
罪前科 的 “ 阴影” , 使 其 更加 容 易地 回 归社会 。
诉, 取 决于犯 罪嫌疑 人在暂 缓考验 期的表现 以及是 否被发现 有其
认 为没有 立即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的必要 , 通 过附 加一 定的条件 和义 他罪 行等 。 其 结局可 能是 不起 诉或 重新起 诉 , 而 不起诉 具有 终 决
务而 暂时 不对其 提起 公诉 , 如果犯 罪嫌疑 人在规 定 的期限 内履行 性 。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研究

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 以下简 称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决定》 ) 也在其第 2 l 条进行 了

相关 的规定 。
2 0 1 2 年新修订 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新 刑诉 法 )第 2 7 1 至2 7 3条正 式 确立 的



确 立 未成 年 人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察 院 出台 了《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于进 一步加 强 未成年 人 刑事检 察 工
作 的决 定》 , 在相 关 条款 对 未成年 人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 度进 行 了细化 , 这 些 法律 文件 的 出台对 于 完 善鞍 国 未成年人 附条件 不起 诉制 度具 有重要 意 义 。 然而 , 我 国未成年人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还存 在
策学的共识与发展的方 向。 一方面通过启动刑事诉 讼程序去追诉那些不需要被标签为犯罪的人 , 这一 “ 犯 罪人 ” 标签 会让 其产 生犯 罪人 的个 人身 份感 , 他
会将 这 种消极 的“ 犯罪 人 ” 的认识 内化 , 进 而其再 次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 科学研 究规划项 目 ( 编号 : 0 9 Y J C 8 2 0 1 1 )
度不仅积极 回应了司法实务部 门关于构建我 国附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诉求 , 而且充分显现 了未成 年 人 刑 事 司法 非 犯罪 化 非 刑 罚化 的原 则 ,体 现 了
“ 恢 复 性 司法 ” 的核心 精神 , 展示 了我 国对 未成 年犯 罪 嫌 疑人 的特别 保护 与关 怀 。 对 于未成 年人 附条件
第3 4 卷 第4 期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3200字》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3200字》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并发现新的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诉讼条件。

这是涉嫌保留起诉权的检察机关。

虽然这些刑法有一些争议,但主要是因为对证据的评估和法律后果的审查。

相对不合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调查结束后,起诉案件起诉,嫌疑犯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规定刑法可以决定不依法起诉根据不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

前两天,检方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更有争议,还有更多的问题。

在有条件的材料被理解之前,有必要区分上诉条件和不起诉的条件。

这两个是检方的检察机关,通常在起诉后获得。

检察院有权就是否起诉问题作出决定。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将现行法律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不被起诉,通常附加条件不适用于小案件,不得在额外条件下起诉。

第二,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通常不允许提起起诉的决定,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其效力具有最终性质。

如果少年不符合案件的条件,将被撤销起诉权,起诉将被起诉,其效力具有终极性。

第三,这两个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同的。

相对不起诉是针对所有嫌疑犯,不起诉的条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嫌疑犯。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发展1.实践探索从我国地方每个层级的检察机关单位的实践改革来看,用这种从下到上的方式展开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不必发起诉讼的相关制度的研究。

面临为数不多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现在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加的现状,我国亟待研究出积极而且能够有效应对的措施对这种现状进行解决,让检察单位探寻发起诉讼的具体方式。

未成年嫌疑犯在1992年,同时3个月的侦查,本期间规定的期限,少年犯罪嫌疑人服从法律,表现良好,人民检察院决定其豁免权。

摘要创新实践探索了一种非常积极的社会效应,在2002年的抢劫案件中,检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

2004年,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设置了一定的时限,并规定应终止调查,不违反任何条件。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比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增加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绝对不起诉:增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法15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的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856-2863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0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李潇彤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收稿日期:2023年5月12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4日摘 要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犯罪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成年犯罪情形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刑法中部分法条做出修改,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进行下调。

修正案中规定,当年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出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时,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出现严重残疾时,我国现存的少年司法制度无法及时针对此种现象做出调整,最高检核准后,同意进行追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需要完善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犯罪后的刑罚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更为重要的应该是使他们在刑罚中能够得到教育,知法懂法,预防犯罪,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阻碍。

少年是国之未来,只有建立完善且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使他们在犯罪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在积极向上的环境中重塑自我,成就国之栋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深层次原因,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适用为例,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

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犯罪,帮教制度Analysi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Xiaotong Li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李潇彤Received: May 12th , 2023; accepted: May 26th , 2023; published: Jul. 24th , 2023Abstract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gre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en deepening, and 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intensified. Some ar-ticles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amended in the Article 11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nd the age requir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lowered. In the amendment, it is stipulated that when a teenager aged over 12 and under 14 commits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if he causes death or serious injury with disability by particularly cruel means, the teenager should be punished after the highes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hen the existing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can-not adjust this phenomenon in ti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an effectiv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treat juvenile offender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punish-ment after committing a crime is not the focus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but more important-ly, it should enable them to get education in punishment, know the law and prevent crimes, so as to eliminate the obstacl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the growth of minors from the source. Tee-nage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Only by establishing a perfect and soun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can they be corrected in time and effectively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remould themselves in a positive environment and become the pillars of the country.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akes the applic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and juvenile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system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improvement method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in China,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volved. Keyword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Juvenile Delinquency, Help and Education System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引言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被 称 为 “ 缓 起 诉 ” 9 2年 , 海 市 长 宁 区 人 民检 察 院 暂 。1 9 上
诉 与起诉 之间的状态 。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 , 这种 附条件暂 时不 予提起公诉 的处理 , 讼程序上最终结果 在诉
有两种可能 : 一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 内履行 了法
律规定 的义务 , 则检察 机关对其 所犯 罪行不再起 诉 ; 二是
[ 收稿 E期 】 02— 6—1 l 21 0 0
窃案的六名未成 年犯 罪嫌疑人 作出了暂缓起诉 决定 ;04 20 年5 2 月 1日,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公安分局、 团区 委、 区妇联签订协议 , 正式启 动对犯罪未 成年 人暂缓起 诉
[ 作者简介 ] 崇蓉(98 , , 门大学法学院诉讼 法专业硕 士研 究生。研 究方 向: 法 学; 王 18 一)女 厦 诉讼 苏恩涛 (96 , 长 17 一) 男, 江职业学院讲 师、 法学硕士。
21 0 2年 9月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J u a fHu e d l E u ain I s tt o r lo B iA ut d c t n tue n o i
S p,2 0 12 e
Vo . 1 N . 1 8 O5
第1 8卷
第 5期
我 国 未成 年 人 附条 件 不起 诉 制度 探 究

5 ・ 4
制度 。

方面 , 该制度在实践 运行过 程 也存 在诸 多问题 , 主要
后来 ,0 4年 7月 2 日, 高人 民检察 院 发 出《 于 20 最 关
表现在 :
严 格依法履行法律 监督 职责、 推进检察改革若 干问题的通 知 》 通知指 出, , 鉴于暂缓起诉 没有法 律依 据 , 目前不 宜扩 大推行 , 地也不要再 行新 的试点 。 _ 在 高层表 态之 后 。 各 ”2

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研究

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研究

重大 意义 在于 :在 社会 伦理评 价 上 ,决定 着对 实施 违反 刑 法禁 令 的人对 其可进 行 主观归 责 的程 度 ;在预 防犯罪 的功 利角 度 , 决 定着是 否需要 动用 以及 如何 采取最 严厉 的强 制措 施— —刑 罚 对犯罪 人进 行再犯 预 防的需 要程度 。而 客观事 实 是 :“就其 基 本特征 而言 ,青少 年犯 罪与成 年人 犯罪 是有 区别 的 ,尤 其是 指 犯 罪动机 的形成 。 ”
作者 简 介 :杨德华(1978一),男,湖北荆州人 ,江西景德镇市昌泣区人 民检察院 ,助理检察 员;宋清根(1978一),男,江西乐平人 ,江西景德 镇市昌江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 员。
l Theory Research
I字 — _ ● 一 埋 — — — _ 论
未成 年犯罪 案件 适用不起 诉 制度研 究
杨 德 华 ,宋 清 根
(江西景德镇市 昌江 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 景德镇 333000)
摘 要 :本 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 的法理基础及其意义进行 了分析 ,并且概括 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成 年人犯 罪动 机 的形 成一 般都 经历 了萌 生 、发 展 和巩 固 的演 变过程 。这 正如 现代犯 罪学 的著 名理论— — “差别 交往 理 论 ”所 确认 的那样 :只有 当助 长犯罪 的解 说压倒 了抵 制 犯罪 的 解说 时 ,一 个人才 会变 成犯 罪者 。 从这种 意义上 讲 ,只有成 年 犯罪者才有比较成熟的反社会性动机 ,因而才是典型的或成 熟 的犯罪 者 。
一 、 未成 年 人 犯 罪 案件 中适 用 不 起诉 制度 的 法 理 基础 未成 年人 犯 罪案 件 中适用 不 起诉 制 度 的法理 基 础 在于 , 未成 年人犯 罪作 为一 种特殊 的犯 罪类 型 ,具有 明显 不 同于 成 年人 犯罪 的一 系列基 本特征 。 ( )未 成年人 犯罪 动机 的反社 会指 向性具 有不 成熟 性 评价犯 罪动 机的 反社会 指 向性是 否成熟 以及 成熟 程度 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探究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探究
会出现类似的案件在不 同地点适 用情 况不 同。因此笔者 认为 , 附
体调查工作 ; 二是 规范调查内容。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精神状 态 、 身体状况 、 家庭环境 、 教 育方式等 。
3 、 科 学合理具体设置“ 所 附条件” 。
对未成年人实行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的 目的在于促使其真 正认 识, 回归社会。在该制度 中详 细设置一 些条 件如 向被害人赔 礼 道 歉、 撰写悔过书 、 定期到公益机构或 当地社 区等提供 一定 的劳动 服 务等 。这些条件 的设置 有助 于未成年人 身心健 康成长 , 在 服务 他 人、 服务社会的过程 中真正认识到 自身行为错误并加 以纠正 。
下有期徒刑 , 同时又属于非暴 力 、 过失犯 罪案件 的 , 均可 以适 用 附 条件不起诉 。
2 、 决定前规范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评估 。

是建立专 门调查机 构 , 聘 请专业 的社会 工作者 负责 开展具
诉 讼法》 的相关规定 , 酌定不起诉适 用 于犯 罪情节 轻微 , 依法 不需 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处 罚 的犯 罪嫌 疑人。据此 可 以分 析 出, 附 条 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均适 用于罪轻 案件 。司法实践 中 , 经常
论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完善路径探 究
龚剑飞 朱建卢 ( 东 乡县人 民法院 3 3 1 8 0 0 福 州鼓 山地 区检察 院
【 摘 要l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 , 确立 了未
成 年人 附条 件 不起 诉制 度 , 这一制 度有 助 于对 未成 年人 的教 育 、 感化 与
以下刑 罚 , 符合起诉条件 , 但有 悔罪表 现 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做 出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做 出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后 , 如何 开展 考察帮教 , 在 实际操作 中存在 一定 的难度 。一 是面对 当前未 成年 犯罪新情况 , 目前的监督考察机制显得单一 ; 二是 如何对执行半 年 以上一年 以下 的考察 , 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王涛;黄冬生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
【年(卷),期】2015(0)6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于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者不能跨越量刑幅度认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的具体内容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而非一律起诉.当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存在竞合时,可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但是,“优先”适用并不等于“一律”适用,还应当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必要接受监督考察.
【总页数】6页(P95-100)
【作者】王涛;黄冬生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适用研究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研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其社会配套机制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探析
5.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适用问题研究--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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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中文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中文摘要在2013《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特别程序之一被列入其中。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办案方针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对于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理论阐释、现实意义、国内外比较、法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探讨,权作引玉之砖,以期裨益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问题立法完善英文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A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Non-Prosecute Applyingwith Juveniles by Material FactsAbstractAs one of the special procedures, minor’s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has been included in the 2013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inors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fully embodies the special and priority protec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suspects. It i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Education, supplemented by Punishment” principle and “Education, Persuasion and Redemption” handling policy. It has a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enhance the effect on the education and correction of minors. In this paper, I’ll delve into the minors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from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realistic significanc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pplication of law, problem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and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and I hope that it will benefi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minor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have problems;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目录引言 (1)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2)(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2)(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3)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和范围特定 (3)2.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裁量权 (3)3.附条件不起诉是阶段性决定 (3)(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 (4)2.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原则 (4)3.附条件不起诉将更有效地实现特殊预防 (4)4.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正常回归社会 (4)5.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少年司法原则 (5)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 (6)(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6)(二)符合效率原则 (6)(三)符合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特点 (7)(四)符合起诉便宜主义要求 (7)(五)恢复性司法的确立 (7)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分析 (8)(一)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8)(二)日本的犹豫起诉制度 (9)(三)美国延缓起诉和审前分流制度 (10)(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11)四、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14)(一)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现状调查 (14)(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15)(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16)(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条件 (16)(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主体 (17)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18)(一)适用对象单一和范围狭窄 (18)(二)义务规定过于原则,难以发挥教育、挽救功能。

(18)(三)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全面。

(19)(四)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利救济程序设置不全面。

(19)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20)(一)建立固定场所,未成年人平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0)(二)引入心理疏导,加强“条件”的针对性。

(21)(三)扩大适用对象和范围 (22)1、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23)2、虽然已经认罪但是暂时还没有悔罪表现的 (233)3、缺失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4)4、虽然有悔罪表现,但屡次犯罪的人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4)(四)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

(24)1、考察制度 (24)2、矫治制度 (244)3、监督制度 (25)4、外部制约机制 (255)(五)明确具体义务 (26)结语 (27)参考文献 (28)致谢 (30)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引言引言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中央也对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社会问题给予重视。

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同时,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执法理念的普遍推行,单纯依靠刑罚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实践证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贴上罪犯的标签,客观上加剧了未成年犯罪者对司法程序乃至整个社会的逆反心理,会影响到其一生的健康发展。

正因为如此,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多种特殊措施,以达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增添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其中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列入其中,这是对检察机关多年来对附条件不起诉实践探索的肯定,同时也是为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规范程序等进行试点。

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新颁布的刑诉法,在规范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大胆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科学设置所附条件、建立考察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等方面探索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实际的经验,为今后的附条件立法积累经验。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1992年上海地区第一个案例至今已有20余年发展,从肯定到否定,最后再到肯定,其中经历了许多坎坷,新刑诉法的实施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员,希望本文能够增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提供一点借鉴。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理论上存在争议,并存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起诉犹豫以及附条件不起诉之争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裁量权运用于轻罪刑事案件中的表现形式,是裁量权与不起诉权的有机结合,属于裁量不起诉的范畴。

体现了“涉罪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的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政策。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均有不同的规定和名称。

在德国称为暂缓不起诉,在日本称为犹豫起诉,在美国称为延缓起诉,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缓起诉。

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也被称作“暂缓起诉”、“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等,但有学者指出,暂缓起诉等称谓“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甚贴切,若望文生义还会误解”,给人的感觉是本来要起诉,但由于某种特定原因而暂时搁置,到条件成熟时再起诉。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不起诉,而不是起诉,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鼓励被不起诉人履行义务。

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颁布,统一为附条件不起诉。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随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制度,在程序的启动及后果、条件的设计、考察的内容及方式上,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文试图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考察内容、方式、附条件的内容、司法实践中①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4 期;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24 期。

②张智辉主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面临的问题等方面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和可操作性,防止出现因程序复杂,附条件不起诉在被相对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替代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附加特定条件和在考察期内履行特定的义务,通过履行义务,考察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

通过附加一定的条件,履行规定的义务,达到惩戒、教育和挽救的目的,避免采取刑罚措施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区别于其他不起诉的关键点是附加特定条件的不起诉,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法律特征。

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和范围特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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