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核辐射监规定(GB1237990)
201211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的一些探讨
表 2 田湾核电站 1、 2 号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允许最大排放量 Tab.2 Maximum annual allowable discharge value of radioactive effluents from reactor 1 and 2 in Tianwan NPP
放射性流出物 批准最大年排放量
第 32 卷 第 3 期 2012 年 5 月
辐射防护 Radiation Protection
Vol. 32 No.3 May 2012
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的一些探讨
周 程, 张起虹, 朱晓翔, 孙恋君
(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南京 210019)
摘 要:简要概述了国内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省多年来对核电厂环
国内各个核电厂对排放浓度的控制要求更 多的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而定。 大亚湾核电站 和岭澳核电站制定的排放内部控制标准: 正常 运行期间为 500 Bq/L; 大修期间为 l 000 Bq/L。 秦山核电一期和二期的排放控制标准长期执行 370 Bq/L, 后来从废物最小化出发, 经原国家 环保总局审批后调整为 3 700 Bq/L。 田湾核电 厂按俄罗斯原设计的排放控制标准为 20 Bq/L, 在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时, 从 废物最小化考虑将除氚外放射性核素浓度排 放控制标准改为 200 Bq/L, 氚活度浓度控制值 为 8×106 Bq/L。
收 稿 日 期 :2010-09-13 作 者 简 介 :周 程( 1981—) ,男 ,2006 年 毕 业 于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核 技 术 与 应 用 专 业 ,获 硕 士 学 位 ,工 程 师 。 E-mail: flyingzc@
环境中子辐射剂量率的测量
水平村水塘
水平村
东莞理工
东莞理工大学
长城世家
松山湖沁园路
大朗镇政府
大朗镇
分别在1#、9#、38#、46#、51#、54#、55#、67#、70#、75#、80#、81#、82#、83#等14个点位 处各采集土壤样品约500g。在37#、水平村水塘点位处采集地表水样品2000g。
散裂中子源进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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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0.01
149.6
<0.01
2013年测量结果
γ 测值 (nSv/h)
中子测值 (μ Sv/h)
175.6 270.2 150.8 178.8 159.4 144.2 158.0 181.8
0.0040 0.0064 0.0070
104.6 232.0 180.6 140.0 125.0
0.0120 0.0070 0.0120 0.0104 0.0162
散裂中子源进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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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CSNS场址测量布点示意图
散裂中子源进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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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水平村及大朗镇测量布点
散裂中子源进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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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环境γ辐射剂量率、环境中子辐射剂量率的部分测量结果
样品编号
1# 9# 38# 46# 51# 54# 55# 67# 70# 75# 水平村水塘 东莞理工 长城世家 散大裂朗中子镇源政进府展汇报
中国散裂中子源( CSNS, China Spallation Neutron Source)是我国“十 二五”期间重点建设的大科学装置,CSNS 装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台80 MeV 负氢离子直线加速器、一台 1.6 GeV 快循环质子同步加速器、两条束流输 运线,一个靶站和一期3台谱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CSNS 于 2011 年在广东东 莞开工建设,工程进展顺利,预计 CSNS 将于 2018 年春建成。
与辐射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
材料一:与辐射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名称目录·与辐射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目录【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3】《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1-2002)【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3-1995代替GB 9133-88)【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89)【7】《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8】《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GB/T 14325-93)【9】《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 13367—92)【10】《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0252-1996)【11】《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 11215-89)【12】《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2003年)【1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1993-12-06实施)【1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90)【15】《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16】《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2)【17】《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19】《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20】《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21】《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 17279-1998)【22】《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 17568-1998)【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1985)【24】《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 4075-2003)【25】《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1984)【26】《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85)【27】《核仪器及系统安全要求-放射性防护要求》(GB/T 19661.2-2005)【28】《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2)【29】《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51-2002)『注』相关全文可在网上查找或去省、市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法规书店购买。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的函-环核函[2009]48号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的函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的函(环核函〔2009〕48号)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组织检查组于2009年7月20日对你院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院,请根据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2.检查组人员名单3.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参加检查人员名单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一: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管理司被检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检查日期:2009年7月20日一、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6、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8、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1986)9、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0、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GB11271-1989)11、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1990)12、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216-1989)1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GB14569.1-1993)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5、中国实验快堆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检查范围1、装料前环保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情况;2、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承诺的履行情况;3、相关调试报告和运行规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4.02.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代替《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并于202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卓钰铖
电话:(010)65646099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8日。
放射性环境标准
GB 15848-1995
1995-12-13
1996-8-1
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GB 14317-93
1993-4-20
1993-12-1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93
1993-6-19
1994-4-1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5-93
一、放射性环境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2011
2011-2-18
2011-9-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
GB 14569.1-2011
2011-2-18
2011-9-1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
GB 14587-2011
GB 12377-90
1990-6-9
1990-12-1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TBP萃取荧光法
GB 12378-90
1990-6-9
1990-12-1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2379-90
1990-6-9
1990-12-1
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 11214-89
1989-3-16
1990-1-1
2011-2-18
2011-9-1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HJ 53-2000
2000-5-22
2000-12-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
HJ/T 23-1998
1998-1-8
1998-7-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作者郑开想核电丁第一次进行装料运行前期一定要展开2年以上时间的辐身环境本底调查,获得核电厂咐近的本底检测的放射性枋含量的一些信息,这主要有海洋介质即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海水等)、γ辐射水平、陆地介质即陆上动植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它成为核电厂装料工作前期辐射背景下的依据资料。
这份原始资料能够给核电厂后面进行的工作起到积极的影响与作用:核电厂进行工作的时候,以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为基础,针对核电厂咐近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展开发析;核电厂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以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为依据,对事故的发生的大小程度去进行分析;核电厂没有使用之后,以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作为借鉴对象,去分析核电厂退役治理的具体效果并且云进行评估核电厂退役后对环境所产生的作用。
并且,第一次装料前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是它的运行阶段与国家主管部分委托营运单位反应堆第一次进行装料许可证的重要因素即为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监测数据。
1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1. 1 本底调查依据的具体研安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监测数据的进行主要以“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9.1.1的规定:在第一次给核动力厂内的第一组设备装料使用之前,厂方必须将厂所在地的辐射水平进行基本调查,获取本地本年度、去年甚至前年的辐射相关数据。
在已有核电厂中增加机组之前,应该对近期(一年内)当地的辐射情况进行调查。
当然本规定中关于新厂首次装料的说明通常并无异议和疑问,毕竟在建厂之前当然有必要对周边环境的辐射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但是对于在原厂址上增设机组的环境调查要求,部分人颇有不解。
依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修订编制说明》中相关解释,可以发现《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规定》(NB/T20246—2013)中不仅要求对厂址所在地区内环境进行调查,而且还设定了具体的调查项目、范围和频次,并且提供了指导,帮助调研者选择合适的指示生物,同时给出了每月至少采样一次气溶胶和大气沉降的评测原则。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模版)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模版)第一篇: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模版)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科技标准司 2004-12-28实施)2004-12-28 类别放射性环境标准标准编号HJ 53-2000GB 9133-1995 GB 15848-1995 GB 14317-93 GB 14500-93 GB 14585-93 GB 14586-93 GB 14587-93 GB 14588-93 GB 14589-93 GB 13600-92 GB 13695-92 GB 12379-90 GB 11215-89 GB 11216-89 GB 8703-88GB 9132-88GB 9134-88GB 9135-88GB 9136-88GB 6249-86标准名称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放射性废物的分类铀矿地质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辐射防护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实施日期2000-12-1 1996-8-1 1996-8-1 1993-12-1 1994-4-1 1994-4-1 1994-4-1 1993-12-1 1993-12-1 1994-4-1 1993-4-1 1993-8-1 1990-12-6 1989-3-16 1990-1-1 1988-5-25 1988-9-1 1988-5-25 1988-5-25 1988-5-25 1986-4-23电磁辐射标准 GB 6763-86GB 8702-88HJ/T 61-2001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987-3-1 1988-12-1 2001-8-1 相关监测方法标准HJ/T 21-1998HJ/T 22-1998HJ/T 23-1998HJ/T 24-1998GB/T 15444-95 HJ/T 10.1-1995 HJ/T 10.2-1995 GB/T 15950-1995 GB/T 14582-93 GB/T 14583-93 GB/T 14674-93 HJ/J 5.1-93 HJ/J 5.2-93GB/T 13272-91 GB/T 13273-91 GB/T 12375-90 GB/T 12376-90 GB 12377-90GB 12378-90GB 11214-89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规定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监测规定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牛奶中碘-131的分析方法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水中碘-131的分析方法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水中氚的分析方法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电镀制样法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激光荧光法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TBP萃取荧光法水中镭-226 的分析测定1998-7-1 1998-7-1 1998-7-11999-2-11995-10-11996-3-11996-5-11996-8-11993-12-1 1993-12-6 1994-5-11994-4-11994-4-11991-12-1 1991-12-6 1990-12-1 1990-12-1 1990-12-1 1990-12-1 1989-12-1GB 11217-89GB 11218-89GB 11219.1-89GB 11219.2-89GB 11220.1-89GB 11220.2-89GB 11221-89GB 11222.1-89GB 11222.2-89GB 11223.1-89GB 11223.2-89GB 11224-89GB 11225-89GB 11338-89GB 6764-86GB 6765-86GB 6766-86GB 6767-86GB 6768-86GB 7023-86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土壤中钚的测定离子交换法土壤中铀的测定 CL-5209萃淋树脂分离2-(5-溴-2-吡啶偶氮)-5-二乙氨基苯酚分光光度法土壤中铀的测定三烷基氧膦萃取一固体荧光法生物样品灰中铯-137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生物样品灰中锶-90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萃取色层法生物样品灰中锶-90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离子交换法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固体荧光法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激光液体荧光法水中钍的分析方法水中钚的分析方法水中钾-40的分析测定水中锶-90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发烟硝酸沉淀法水中锶-90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离子交换法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2-乙基己基)磷酸萃取色层法水中锶-137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放射性废物固化体长期浸出试验1989-12-6 1989-12-1 1989-12-6 1989-12-61990-1-11989-12-6 1989-12-61989-12-61989-12-61989-12-6 1990-1-1 1989-12-1 1989-12-1 1989-12-1 1986-12-1 1986-12-11987-3-11986-12-1 1986-12-1 1986-12-1第二篇: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0201天津市人民政府令津政令第 96 号《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3 术语3.1 源项单位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 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 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
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 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 常规环境监测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3.7 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 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 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 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 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 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
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3 术语3.1 源项单位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 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 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
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 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 常规环境监测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3.7 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 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 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 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 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 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
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2016-2018年广东省台山核电站周围环境沉降灰放射性水平监测
2016-2018年广东省台山核电站周围环境沉降灰放射性水平监测发布时间:2023-02-02T03:46:44.546Z 来源:《中国电业与能源》2022年18期作者:廖柳凤张家俊[导读] 2016-2018年对广东省台山核电站周围环境沉降灰中总α、廖柳凤张家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州,510300)摘要 2016-2018年对广东省台山核电站周围环境沉降灰中总α、总β放射性水平进行了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台山核电厂外围10 km范围内3个监测点(台山百米塔、钦头村、新松水库)环境沉降灰总α放射性水平为5~747 mBq.m-2.d-1,总β为6~602 mBq.m-2.d-1。
与2010—2011年台山核电站首次装料前本底调查结果处于同一水平。
关键词:台山核电站;辐射监测;沉降灰;总α;总β广东省台山核电厂厂址规划建设四台 EPR(4×1750MWe)压水堆核电机组,并同时考虑预留两台1000 MW 压水堆机组的场地,采用场地平整一次完成、核电机组分两期建设的模式进行建设,一期工程建设两台EPR核电机组。
广东台山核电厂位于珠江八大尾闾之一的崖门和虎跳门出口,黄茅海西侧近出海口。
属江门市下辖台山市赤溪镇管辖,位于赤溪镇腰古村东北方约1.2km,地理位置为东经112o59',北纬21o54'。
台山核电厂厂址规划建设六台压水堆核电机组,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模式,一期工程引进第三代核电EPR(欧洲先进压水堆)技术,建设两台单机容量为175万千瓦的核电机组。
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要求,核电运行期间需对大气环境中沉降灰进行监测,总α、总β放射性水平测量是核电站周围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项目之一。
本文介绍了2016-2018年广东省台山核电站周围环境沉降灰中总α、总β放射性水平监测结果。
1 监测方法1.1 监测点台山核电站NNW方位距台山市区直线距离约44 km,N方位距江门市区约75 km,ENE方位距珠海市约73km,ENE方位距澳门特别行政区约67km,台山核电厂与阳江核电厂(SSW方位)的直线距离约80km。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 简介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可以判断某一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可以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为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评价一个地区环境质量的优劣和评价一个企业对环境影响的基本依据,是获取正确的环境质量信息和评价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于2007年首次出版,包括《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噪声与振动》、《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水、环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空气环境》,共5卷。
近年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委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有些标准被代替或作废,为此,我们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进行重新编辑出版。
本卷《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汇编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第2版)》收集了截至2009年7月底前批准发布的有关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方面的国家标准共72项。
本汇编收集的国家标准的属性已在本目录上标明(GB或GB/T),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
鉴于部分国家标准是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前出版的,现尚未修订,故正文部分仍保留原样;读者在使用这些国家标准时一其属性以本目录上标明的为准(标准正文“引用标准”中标准的属性请读者注意查对)。
本汇编包括的标准由于出版年代不同,其格式、符号代号、计量单位乃至名词术语不尽相同。
这次汇编时,只对原标准中技术内容上.的错误以及其他明显不妥之处做了更正。
本汇编可供从事环境监测和环境科学研究的科技人员、标准化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参考使用。
目录GB/T 4078 2008放射性测量用样品托盘、瓶子和试管的尺寸GB/T 4835—2008辐射防护仪器B、X和y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GB/T 5202—2008辐射防护仪器α、β和α/β(β能量大于60 keV)污染测量仪与监测仪GB 6249—1986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6764—1986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发烟硝酸沉淀法GB/T 6766 1986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一(2-乙基已基)磷酸萃取色层法GB/T 6767—1986水中铯-137放射化学分析方法GB/T 67GB—1986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GB/T 7023 1986放射性废物固化体长期浸出试验GB/T 7165.2 2008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2部分:放射性气溶胶(包括超铀气溶胶)监测仪的特殊要求GB/T 7165.3—2008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3部分: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特殊要求GB/T 7165.4—2008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4部分:放射性碘监测仪的特殊要求.GB/T 7165.5 2008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5部分:氚监测仪的特殊要求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999—1988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9132 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4 1988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 9135—1988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 9136 1988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T 11214—1989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GB 11215—1989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 112161989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7—1989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GB/T 11218—1989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GB/T 112211989生物样品灰中铯-137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GB/T 11222.1—1989生物样品灰中锶-90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一(2-乙基己基)磷酸酯萃取色层法GB/T 11223.1 1989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固体荧光法GB/T 11224—19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GB/T 11225 1989水中钚的分析方法GB/T 11338—1989水中钾-40的分析方法GB/T 11923—2008电离辐射物位计GB/T 12375—1990水中氚的分析方法GB/T 12376—1990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电镀制样法GB/T 12377—1990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激光荧光法GB/T 12378—1990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TBP萃取荧光法GB/T 12379—1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711—199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T 13272—1991水中碘-131的分析方法GB/T 13273—1991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GB 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T 13695—1992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GB/T 13976—2008压水堆核电厂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源项GB/T 13980 2008电离辐射密度计GB/T 14055.1—2008中子参考辐射第1部分:辐射特性和产生方法GB/T 14057.1—2008放射性污染表面去污第1部分:试验与评价去污难易程度的方法GB/T 14318—2008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GB 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T 14502—1993水中镍一63的分析方法GB/T 14503—2008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分类和命名原则GB 14569.1—199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3—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沥青固化体GB/T 14582—1993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583—1993环境地表7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4—1993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GB 14585 1993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6—1993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7—1993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T 14588—2009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9 1993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GB/T 14674 1993牛奶中碘-131的分析方法GB/T 15053 2008使用辐射显色薄膜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剂量测量系统测量吸收剂量的标准方法GB/T 15220一1994水中铁-59的分析方法GB/T 15221—1994水中钴-60的分析方法GB/T 15636—2008电离辐射厚度计GB/T 15950—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GB17—2008放射治疗水平剂量监测用热释光测量系统GB 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GB/T 17947 2008拟再循环、再利用或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固体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GB/T 21096—2007保健用紫外灯的紫外辐射规定和测量方法GB 21288—2007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限值。
核电站监造应遵循的法规
核电站监造应遵循的法规、导则和标准国内( 1 ) 核安全法规HAF 001-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 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HAF 001/02-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 002-199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 002/01-1998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 401-1997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 501-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 501/01-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 601-1992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 601/01-1993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 602-1995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 603-1995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2 ) 核电厂核安全法规HAF 101-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 102-2004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3-2004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01-1994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 003-19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3)核电厂核安全导则HAD 101/01-1994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 101/02-198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 101/03-1987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 101/04-19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 101/05-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 101/06-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 101/07-1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 101/08-1989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09-1990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10-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HAD 101/11-1991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 101/12-1990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 102/01-1989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 102/02-1996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 102/03-1986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 102/04-1986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 102/05-1989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 102/06-19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 102/07-19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 102/08-1989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 102/09-1987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HAD 102/10-1988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 102/11-1996 核电厂防火HAD 102/12-1990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 102/13-1996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 102/14-1988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 102/15-1990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 103/01-1987 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HAD 103/02-1987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 103/03-1989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 103/04-1990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 103/05-1996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 103/06-199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7-1988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 103/08-1993 核电厂维修HAD 103/09-199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 401/01-1990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 401/02-1997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 003/01-1988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 003/02-1989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 003/03-1986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 003/04-1986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HAD 003/05-1988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 003/06-198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 003/07-198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 003/08-1986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 003/09-1988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 003/10-1989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 002/01-1989 核动力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 002/02-1990 地方政府对核电厂的应急准备HAD 002/03-19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 002/04-19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F.J 0042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第十八章人因工程和控制室(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0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法规Regul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BasicConstru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Sep. 1984)GB624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Regulations for the Nationwide Environment MonitoringManagement (July 1983)GB11217-89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GB1237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v. 1998)管理导则和标准GB11216-89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806-04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2711-9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9133-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7023-86 放射性废物固化体长期浸出试验GB9134-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9135-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9136-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69. 1-93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2.2 应遵循的国外法规、标准和规范核岛主要采用美国核管会(NRC)、国家核安全管理委员会(NNSA)以及国际原子能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和导则,主要有RG、10 CFR、ANS、ANSI、ASME、ASTM、NUREG、IAEA、ISA以及IEE、IEEE等通用标准。
与辐射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离辐射:1.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93本标准规定了油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3.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GB11850-89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主要适用于生产堆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储藏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规定》GB11928-89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的要求。
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
6.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检签及堆储搬运操作要求等。
适用于各类设施,核研究所及同位素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7.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93本标准适用于后装放射治疗用钴-60g源,铯-137g源和铱-192g源等的使用。
8.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8-93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环境管理原则,程序及要求,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
9.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8-1995本标准提出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10.《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1-88为限制农田和农作物因施用磷肥而受到放射性污染,使之达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保证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标准。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原则和应遵循的技术规定。
适用于进行核辐射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核然料循环境系统的各个单位;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核热电厂;拥有生产或操作量相应于甲、乙级实验室(或操作场所)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应用单位。
(1989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0年1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环境质量平价的一般原则和应遵循的技术规定。
目的是提高核辐射环境质量平价工作的科学性改善环境质量,保证公众的辐射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应进行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包括:A.核燃料循环系统的各个单位;B.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核热电厂;C.拥有生产或操作量相应于甲、乙级实验室(或操作场所)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应用单位。
2 术语2.1环境质量一般是指在一个具体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某些环境要素(大气、水质、土壤、生态等)对人群的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
是反映人类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对环境评定的一种概念。
环境质量的优劣标识环境遭受污染的程度。
2.2环境质量评价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进行估评和预测。
按时间因素可分为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环境评价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评价)。
2.3环境影响评价在一项工程动工兴建以前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退役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
2.4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按照剂量标准和最优化原则对释放到环境一定区域内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评定和预测。
2.5源项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数量、成分以及物化形态。
2.6环境监测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2.7生物监测利用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对环境污染或变化所产生的反应,阐明环境污染状况,从生物学角度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5•【文号】环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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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3 术语3.1 源项单位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 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 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
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 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 常规环境监测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3.7 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 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 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 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 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 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
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核设施必须设立独立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
其他伴有核辐射的单位可以聘用有资格的单位代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4.1.1 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潜在危险而定。
4.1.2 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随时报告)。
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设立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
4.2.1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所辖地区当前及预计发展的伴有核辐射实践的规模而定。
4.2.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源项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在核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源项单位上报的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
5 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5.1 在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之前,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2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要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5.2.1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首先要考虑实施监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a.评价核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b.测定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或照射量率的变化;c.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或估计可能的剂量上限值;d.发现未知的照射途径和为确定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传输模型提供依据;e.出现事故排放时,保持能快速估计环境污染状态的能力;f.鉴别由其他来源引起的污染;g.对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实施调查;h.证明是否满足限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和要求。
5.2.2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还要考虑下列客观因素:a.源项单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对毒性和潜在危险;b.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概率以及环境后果;c.排出流监测现状,对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要求程度;d.受照射群体的人数及其分布;e.源项单位周围土地利用和物产情况;f.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代价和效果;g.实用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器的可获得性;h.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
5.3 对于核设施,其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3.1 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5.3.1.1 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应体现下述目的;鉴别出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组;确定环境本底水平的变化;以及对运行时准备采用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模拟训练。
5.3.1.2 核设施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γ辐射水平及其变化;核设施附近的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资料;主要生物(水生、陆生)种群与分市;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分布、饮食及生活习惯等。
5.3.1.3 核设施运行前放射性水平调查至少要取得运行前连续两年的调查资料,要了解一年内放射性本底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间的可能变化范围。
5.3.1.4 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地理范围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对于大型核设施供评价用的环境参数一般要调查到80km。
5.3.2 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5.3.2.1 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制定要依据监测对象的特点以及运行前本底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而定。
5.3.2.2 核设施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应考虑运行前本底调查所确定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组。
测量或取样点至少必须有一部分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时的测量或取样位置相同。
5.3.2.3 对于存在事故排放危险的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必须包括应急监测内容。
5.3.2.4 对于准备退役的核设施,必须制定退役期间以及退役后长期管理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4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利用活动,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内容可相应简化。
5.4.1 对于5.4条中指出的实践,一般不需要进行广泛的运行前本底调查工作,但在运行前应取得可以作为比较基础的环境放射性本底数据。
5.4.2 对于5.4条中所指明的实践,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其环境核辐射监测主要应针对放射性排出流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径进行。
5.5 随着情况(源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环境核辐射监测经验的积累,监测大纲要及时调整。
一般在积累足够监测资料后,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当从简。
6 就地测量6.1 就地测量准备6.1.1 就地核辐射测量之前必须先要制定详细的测量计划。
作计划时,下列因素应予以考虑:a.测量对象的性质,包括要测量核素的种类,预期活度范围,物理化学性质等;b.环境条件(地形、水文、气象等)的可能影响;c.测量仪器的适应性,包括量程范围,能量响应特性和最小可探测限值等;d.设备及测量仪器在现场可能出现的故障及补救办法;e.测量人员的技术素质;f.测量的重要性以及资金的保障情况;6.1.2 就地测量之前必须准备好仪器和设备。
6.1.2.1 对于常规性的就地测量,每次出发前均要清点仪器和设备,检查仪器工作状态。
6.1.2.2 作为应急响应的就地测量,事先必须准备好应急监测箱,应急监测箱内的仪表必须保持随时可以工作状态。
6.1.3 从事就地核辐射监测的人员事先必须经过培训,使之熟悉监测仪器的性能,在现场可以进行简单维修,并应具备判所监测数据是否合理的能力。
6.2 就地测量实施6.2.1 就地核辐射监测必须选在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通常测量点应选择在平坦开阔的地方。
6.2.2 在测量现场核对仪器的工作状态,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后方可读取数据。
6.2.3 当辐射场自身不稳定,应增加现场测量时间,以求测出辐射场的可能变化范围。
6.2.4 在现场进行放射性污染测量时,一定要防止测量仪器受到污染。
6.3 就地测量数据应在现场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数据是否有异常,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4 就地测量的一切原始数据必须仔细记录,对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参数应一并记录。
所有需要记录的事项,事先均应编印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
7 样品系集7.1 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7.1.1 环境样品采集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采样程序进行。
7.1.2 采集环境样品时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除了特殊目的之外,采集环境样品时应避开下列因素的影响:a.天然放射性物质可能浓集的场合;b.建筑物的影响;c.降水冲刷和搅动的影响;d.产生大量尘土的情况;e.河流的口水区;f.靠近岸边的水;g.不定型的植物群落。
7.1.3 采集环境样品时参数记载必须齐备,这些参数要包括采样点附近的环境参数,样品性状描述参数以及采样日期和经手人等。
7.1.4 采样频度要合理。
频度的确定决定于污染源的稳定性,待分析核素的半衰期以及特定的监测目的等。
7.1.5 采样范围的大小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和可能的影响区域。
7.1.5.1 对于核设施,采样范围应与其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价范围相一致。
7.1.5.2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应用实践,采样应在排出流的排放点附近进行。
、7.1.6 环境样品的采集量要依据分析目的和采用的分析方法确定,现场采集时要留出余量。
7.1.7 采集的环境样品必须妥善保管,要防止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损失,防止样品被污染或交叉污染,样品长期存放时要防止由于化学和生物作用使核素损失于器壁上,要防止样品标签的损坏和丢失。
7.2 空气取样7.2.1 确定取样对象,并由此确定出合适的取样方法和取样程序。
7.2.2 确定取样时取样元件相对待取样空气的运动方式:主动流气式或被动吸附式。
7.2.2.1 采用主动流气式取样时,流量误差必须予以控制。
取样前,要校准流量器件,要对整个取样系统的密封性要进行检验。
7.2.2.2 采用被动吸附式取样时,取样材料要放在空气流动不受限制、湿度不是太大的地方,并对取样现场的平均温度和湿度进行记录。
7.2.3 要确保取样效率稳定7.2.3.1 采用主动流气式取样时,取样气流要稳定,要防止取样材料阻塞或使取样材料达到饱和而出现穿透现象。
7.2.3.2 采用被动吸附式取样时,要注意湿度对取样效率的影响,必要时需进行温度修正。
7.3 沉降物收集7.3.1 沉降物收集的布点7.3.1.1 对于特定的核设施,沉降物收集器应布放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沉降物要定期收集并对其活度和核素种类进行分析。
7.3.1.2 监测大范围放射性沉降,沉降物收集器应该多布放几个,布放成收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