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腐败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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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腐败透析
一、警务腐败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 权钱交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近年来, 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的大案要
案、占警察腐败案件总数的比例一直较高, 仅1997 年, 全国就发生了1 222 起, 涉案1 477 人, 其中万元以
上的案件就有307 起, 10 万元以上的也有47 起。

而且, 这方面的集体腐败突出, 涉及不少层次较高的领
导干部, 仅1997 年就查处了厅级干部154 人。

(二)权官交易。

即为了获得提拔、晋级、荣誉,或为了谋得某一特定的职位、待遇等而向主管部门、上级领
导进行贿赂;或为了进行“集权统治”,违反干部任用政策,大肆提拔同乡、同学、亲戚,培植亲信,搞裙带关系,
拉帮结派等。

这是一种警察人事制度、管理体制上的腐败现象,呈现出“买官卖官”和宗派主义的倾向,是近年
新出现的警察腐败现象,虽被揭露、查处的不多,但潜在的数量不少,值得高度重视。

(三) 权色交易。

诸多经营或变相经营, 参与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或直接腐化堕
落、奢侈挥霍、花天酒地等, 都属于此类。

对此群众反响强烈, 影
响极坏。

(四) 权情交易。

譬如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徇私枉法, 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通风报
信、泄露公安机密, 包庇犯罪等。

(五)权物交易。

即在社会活动中,利用警察的身份或手中的权力,收受他人的诸如烟、酒、土特产品等礼
物;或免费借用、挪用他人或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干私活,在饭店、娱乐场所低价或免费消费;或私分、占用暂
扣物品、赃物等等。

此类警察腐败看似程度较轻,但由于其存在较为普遍,且有较大的社会迷惑性,感染力极
强,因此理应进行有力揭露和无情斗争。

(六) 故意不为。

具体表现为: 不依法履行职权消极怠工; 工作推诿敷衍塞责的; 酗酒滋事, 办事不认
真, 玩忽职守等
(七) 个人违法犯罪。

诸如警察报复杀人、故意伤害、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赌博等。

这在当前的警察队伍中,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八)刑讯逼供。

在研究警察腐败问题时,国内不少学者对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采取避而不谈的做法,
有的也仅仅是点到即止。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有害于舆论导向的正确性的。

固然刑讯逼供问题成因复杂,
且大多数是出于义愤,为了工作而犯之,但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反对法西斯式的审查方
法,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并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事实上,警察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相当普遍,仅
1996 、1997 两年,全国就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96 起,死亡96 人。

更为恶劣的是,有的警察刑讯花样繁
多,手段残忍恶毒,有的甚至致人死亡后为了逃避罪责,毁尸灭迹,令人触目惊心,难怪有的群众偏激地指责我
们的一些警察折磨起人来比国民党特务还要凶。

总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作为封建办案遗毒,至今仍普遍存
在,勿庸置疑是警察腐败现象。

而且,此类腐败行为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为了逼取口供,故归到哪种腐败
类型中都不合适,只能单独作为警察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警务腐败产生的原因
( 一) 经济原因
目前, 我国正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允许、鼓励、
扶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

这种情况下, 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意识就会不断地深入人心, 其所固有的负面效应也不可避免地侵入包括并非处于真空中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

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 从而使警务腐败成为一个自
古极为顽固的社会问题。

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管理社会的天职, 这
种性质决定了警察职业的与众不同。

具体表现为: 1. 权力集中。

警察的性质决定了警察职权的多种性,
即集武装、刑事( 主要是侦查) 、治安行政职权于一身, 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难以享有的。

因此, 警察不
论职务高低, 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 特别是一些部门的岗位, 权力尤其集中。

权力过于集中, 则增加
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

一方面,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制裁, 任何手段都可能使用; 另一方面, 部分群众为图
办事方便, 也会送给警察钱物或允诺某种好处。

2. 环境特殊。

警察经常出入一些藏污纳垢的场所, 尤其
是外勤警察, 接触的社会黑暗面更多。

警察若不自我检点, 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拔。

3. 职
业偏见。

由于警察经常接触反面事物, 不断揭露各种违法犯罪, 久而久之, 不仅会形成脸难看, 话难听,
门难进, 事难办的职业病, 而且养成人人都不是好人
的职业偏见。

这样, 就为自己从事腐败活动提供
了心理上的准备。

4. 缺乏监督。

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要经常进行独立性活动, 同时还要经常接触一
些贵重物品和金钱, 缺乏相对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 这是导致
类似顺手牵羊式的挪用、侵吞财物等易发
生警察腐败的环境因素。

这也是为什么警务系统的腐败要比其他部门来得多的关键性原因。

(二) 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警察腐败
1 目前的司法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和缺陷。

我国法律规
定, 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 三机关共同完成惩治犯罪的
任务。

在这一司法体制中,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很难
受到有效的制约。

案件从立案到搜查、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 加之实践
中的神秘主义, 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惟有靠公安民
警的个人品质、道德良知来保证, 这显然是脆弱的。

从法制
理论上讲, 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司法监督, 但因检察机关本身也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案件
的起诉机关, 与案件的追诉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
很多情况下与公安机关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与动机。

因而,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很难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同时, 律
师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使律师亦不
可能对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2.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导致惩处不力。

从法理的角度
来看, 权力与责任是要对称的, 要讲求二者的平衡。

我们在
此所讲的责任主要的是由于警察执行警察权力而产生的警
察行政责任, 而设置警察行政责任的目的旨在控制和制裁警
察行政违法和警察行政不当。

从本质上来讲, 就是要规制警
察权力以减少和尽量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 并且让滥用警察
权力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以儆效尤。

而我国目前没有成体系
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警察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的责任追究条文
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和∃行政许可法% 、∃行
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一章当中, 对于警察
行政责任来说不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而且在查处警察职务
犯罪的过程中, 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影响, 往往
给予法内甚至法外施恩, 极力削弱惩治力度, 尤其是对于刑
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一类的犯罪更是如此。

(三) 管理体制的弊端
警察的性质及工作特点,决定了要建立一个完全科学、合理的警察管理体制近乎不太可能。

纵观当前世界各国的警察管理体制,尽管各有特色、各有合理性一面,但无一不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

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沿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确是利大于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一管理体制越来越暴露出许多难以克服的弱点甚至弊端,成为诱发警察腐败并使其恶性发展的重要原因。

1. 管人管事相脱节, 造成警察队伍的进口和出口不畅。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决
定了警察人事权在地方组织人事部门, 条即公安机关无权把握
进人关、无权把握出人关, 任免干部困难重重。

这样,
形成了管人的组织, 人事部门对警察的德才了解不足, 而了解
熟悉警察德才的管事的直属领导部门无权管人。

于是出现: ( 1) 让极少数动机不纯、素质不好的人钻了空子, 当了警察, 继而违法犯罪, 成了警察的害群之马。

( 2) 极大地挫伤了一些有上进心、事业心的警察的积极性, 部分人因此而看破红尘, 成为警察油子。

( 3) 抑制了开拓进取精神, 使不少公安机关无所适从。

( 4) 对警察的违法违纪案件, 公安机关往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 削弱了警察内部的反腐败力度, 客观上助长
了警察腐败的恶性发展。

( 5) 削弱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

往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削弱了警察内部的反腐败力度,客观上助长了警察腐败的恶性发展。

2. 财权和事权相脱节, 导致警察经费不足, 装备落后。

尽管以块为主, 但块的地方财政困难, 对公安机关爱莫能助。

在这种情况下, 乱收费乱罚款等等的警察腐败就不可避免了。

在这种情况下, 以权力无为为特征的警察腐败也就在所难免了。

3. 警察内部管理体制不顺。

首先是条的警力配置不合理, 搞大机关小基层, 结果在总警力紧张的
情况下导致警力闲置、浪费现象严重。

其次是警种设置欠科学, 主要是分工过细过多, 造成职权交叉。

以路面管理而言, 交警、巡特警、公路巡警都可以管理, 出现了一路三警现象, 难免
发生争权夺利或推诿失职等腐败现象。

(四)职业特殊性的原因。

警察职业的
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更为
便捷的条件,从而使警察腐败成为一个自古
有之、极为顽固的社会问题的天然根源。


力过于集中,则增加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

加之警察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或者因为
对别人非法牟取的暴利眼红,或者自认为对
违法犯罪的手段很熟悉,自己做的缜密,不
会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走上了腐败之路。

·三、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
(一) 坚持经济建设发挥警察职能,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
各个方面。

这就决定了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反警察腐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保好驾护好航。

因此,在开展反警察腐败工作时,千万不能厚此薄彼,甚至顾此失彼,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如果为了反腐败而影响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不能全力维护政治和社会治安的稳定,那就是失职。

这就提示我们:反警察腐败同样不能追求“运动”效应,搞人人过关,搞群众
运动,而必须有序、依法进行。

当然,强调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决不意味着反警察腐败不重要。

恰恰相反,司法腐败是最大最严重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不进行坚决的斗争,就会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因此,必须把反警察腐败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但即使如此,也不能因此而把它与充分履行公安机关职能相替换。

可见,这里的关键乃是抓准反腐败工作服务于经济工作的切入点,抓好如何通过反警察腐败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维护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这是在开展防治警察腐败工作时
应首先明确的一条原则。

(五)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

在美
国的警察历史中,有许多警察腐败丑闻得以
暴露和清肃都或多或少地得意于新闻媒体的
作用。

这可以被称为“系统外部的外力控
制”。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形式,是
当代社会的信息传播体系,被称为与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并驾齐驱的“第四种权
力”,保障新闻的独立原则和自由原则,保
障新闻的客观性和时效性,保障新闻报道的
权力,使新闻媒介在防止警察腐败中能够发
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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