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法理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 度在司法实践 中的作用和意
义
程序性制裁制 度在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
程序性制裁制 度在司法实践 中的局限性和
改进方向
程序性制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 行政执法中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执法中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实践案例和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的价值和意义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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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输入目录标题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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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程序正义的内涵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的:保障程序公 正,维护法律秩序。
制裁方式:包括罚 款、拘留、强制执 行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 所有违反程序规定 的行为,包括诉讼 程序、行政程序等 。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基础
程序正义: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 法律原则: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救济: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作用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价值
程序性制裁制度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性制裁制度是保障实体正义的重要手段 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防止实体正义的滥用和误判 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确保实体正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和维护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 方式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的培 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行政程序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一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既有其法律理论基础,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行政程序法所涉及的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公正。
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行政程序法也需要充分考虑政府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还需要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行政决策的接受范围和边界。
在实践层面上,行政程序法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问题。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会采取封闭性的方式,导致公众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难以监督。
因此,行政程序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促进公众参与,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但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容易造成纠纷和冲突。
因此,行政程序法需要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加强二者的协调与衔接,便于公民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行政程序法还需要解决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问题。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某项行政行为的权力,然而过度行使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任性行事。
行政程序法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定和限制,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防止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的权益。
最后,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监察和问责制度的完善。
行政监察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问责制度则是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措施。
行政程序法应明确行政监察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面临着法理与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法理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法理我跟你们讲啊,这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法理那可太微妙了。
我刚开始学法律的时候,一听到这俩概念,就懵圈了,坐在教室里,眼睛瞪得像铜铃,眉头皱得能夹死苍蝇,心里直犯嘀咕:“这实体法和程序法到底咋个关系嘛,感觉像一团乱麻。
”我就跑去问咱法学院的学霸同学小林,我拉着他胳膊,脸上陪着笑说:“小林啊,快给我讲讲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呗,我这脑子都快炸了。
”小林放下手里的法律条文汇编,推了推眼镜,笑着说:“哈哈,你别急。
这么说吧,实体法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它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是啥,比如说你有啥权利去要回被欠的钱,这就是实体法规定的内容。
”我似懂非懂地点点头,又接着问:“那程序法呢?”小林接着说:“程序法呀,那就是比赛的流程。
就好比你要去法院起诉追债,你得先立案,然后提交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啥的,这一步步的流程就是程序法管的事儿。
没有程序法,你就算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也不知道咋去实现,就像你知道比赛规则,却不知道咋上场比赛一样。
”我听了,眼睛一亮,说:“哦,好像有点明白了,那是不是程序法就是为了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呀?”小林点点头说:“对啦,你这悟性还不错。
程序法就是给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个路径。
但程序法也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它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比如说,程序法规定的公正审判程序,能保证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就是程序公正,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但只要程序公正了,大家也能接受。
就像一场比赛,虽然最后你没赢,但比赛过程公平公正,你也没啥好抱怨的。
”我挠挠头说:“哎呀,这还挺复杂的呢。
那在实际的法律案件里,这俩咋配合的呢?”小林想了想说:“在实际案件中,法官得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
先得根据实体法判断当事人有没有权利主张,然后按照程序法来进行审理。
要是程序上出了问题,比如证据取得不合法,即使实体上看起来很有道理,也可能败诉。
就像你比赛的时候违规了,就算你球技再好,也得判你输。
解析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与价值目标
解析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与价值目标任何法律的执行和实施都是一个进程,这一进程必然要求符合必然的程序规定。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的价值日趋被人们发觉和重视。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一次规定了听证程序,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条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程序。
在档案行政治理领域,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和2005年别离制发了《档案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在程序方面的不足,标志着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对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熟悉和应用提高到了新的水平。
一、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是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利,实实施政执法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它与档案行政立法程序、档案行政司法程序一路组成了档案行政法律程序的整体。
由于历史背景、社会现实、法律传统与执法实践的不同,各国行政执法程序产生的理论基础有着不同的表现,但不外乎对程序的重视和对正义的追求。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也是如此,它通过档案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意与信任程度和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本身对执法相对人主体意识的尊重与关切程度来表现对公平正义和权利衡平的永久追求。
(一)法理基础之一:追求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从西方的“自然正义”和“合法程序”等法治精神、理念借鉴、进展而来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和谐与平稳,是法律计划的合法性和制定规那么的程序的合法性的结合,它强调对具有合法性的程序的正确适用,而这一程序的合法性那么表此刻它有助于提高结果公正的可能性”。
档案行政治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利,关于档案执法相对人来讲,只要执法程序是公正的,即便最终的裁决无益于他,他也可能因为在程序中取得公正的对待而信任裁决的公正性,从而自觉地履行裁决结果。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学的方式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各自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不同点,认为两者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程序法和实体法概述1、程序法的特点(1)程序法通常可以分为事实查明阶段和诉讼阶段;(2)它包括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开庭宣告规则、开庭审判规则等;(3)它具有清晰的宗旨性和便捷性;(4)它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强化。
2、实体法的特点(1)实体法是指涉及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管理事件为主;(2)它主要包括公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商业法律关系等;(3)它确立了权利义务的形式,加强了权责关系的强制执行;(4)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1、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一项基础,程序法可以起到检验证据的作用,这有助于实体法的适用。
2、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依据实体法不仅有助于实现它规定的权利义务,还为程序法奠定了基础,为具体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流程以及实质规则。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法律中的作用1、程序法的作用程序法可以架构一个有效的诉讼流程,并保证实体法的具体实施,帮助人们正确表达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帮助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2、实体法的作用实体法定义了诉讼的实质事实,制定了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程序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平正义带来了更高的保障。
四、结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性,只有实体法确定了可争议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才能实现具体的实施。
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法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法律的完善及公平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完整版)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论文联盟*编辑。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摘要程序正义不仅在实务中有重要意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在法理的层面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从对公民的人性需求的保护来说,从保障判决的正当性,以及树立司法在社会中的权威来探讨,程序正义都有其重要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理分析独立价值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为了很好地说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以考研为例。
根据程序工具论,考研在意的只是考的结果,而非考上的程序,即确定考上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只有没有考上的同学才会去追究录取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但关注考研这一活动的不仅仅是此次考上的和没有考上的同学,还涉及到社会舆论和将要报考的同学,录取结果可能仅对本次参加的考生有意义,但是录取的程序正义与否却是对将要报考的同学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录取程序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本校的看法和评价及将要报考本校的学生。
二、程序正义的自然法分析实质正义不仅对参与人有意义,而程序正义除了对当事人有影响,还影响着社会对诉讼的态度,此外还会导致可能涉诉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回归到诉讼程序上,程序正当性是以自然法的理论为基础的。
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以称之为人性的需求。
没有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代价地让出来,为了更有质量地生存,人们让渡出一些权利来交给某些人专门行使,于是产生了国家,让渡出的少量的权利形成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程序上的司法权。
根据马斯洛的人性需求层次理论,从人性需求的五个层次来说,当满足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的第一层次的生理需求后,就产生了安全需求的第二层次的人性需求,包括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求。
和生理需求一样,在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人们惟一关心的就是这种需求。
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社会中的他人的安全的人性需求就没有得到满足,故需要根据社会契约产生的司法机关根据已公开的正当的程序来惩罚对秩序的破坏行为。
刑事程序的法理读书记录
《刑事程序的法理》读书记录1. 内容概览《刑事程序的法理》是一本关于刑事诉讼法律原则和实践的著作,作者是美国著名的法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
本书通过对刑事程序的法理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刑事诉讼理论框架。
在阅读过程中,我对刑事诉讼的法律原则、程序设计、证据规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公正审判、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
作者详细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五个基本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执行刑罚和申诉复查。
在这一部分中,我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对法庭审判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证据规则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主要讨论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他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认为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
作者还详细介绍了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评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这一部分中,我对证据的性质、种类和评价标准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这对于我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案件具有很大的帮助。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重点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之一。
作者详细阐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基本权利,并对如何保障这些权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在这一部分中,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这对于我在实际工作中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通过阅读《刑事程序的法理》,我对刑事诉讼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有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认识。
这对于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刑事案件具有很大的帮助。
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对于了解和探索本书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文化背景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刑事程序的法理问题是每个法律专业学生和研究者的必修课题。
本章节将介绍《刑事程序的法理》的背景信息,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本书的主旨和核心内容。
准则制定的充分程序:起源、法理及会计移植
世颁 布了 《 敦威斯敏 特 自由法》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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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则制定 的充分程序 : 起源 法理及会 计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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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祥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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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充分程序 的采用是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前提。充分程序是从 法律 正当程序 中 以借鉴和移植的。但在 会计学界 , 加 对充分
程序存在 多种解释 。文章探 讨 了充分程序的历史起源 、 法理基础及其在会计 准则制 定 中的应用 , 将法律正 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与会计 准则充 分程序作 了相应 比较 , 总结 出充分程序必须具备独 立性 、 开性 、 平性 和充分性等特征。 公 公
【 关键词 】充分程序 ; 历史起源 ; 法理基础 ; 内涵特征
中 的正 当程 序 更 多 的 是 一 种 程 序 上 而
将做 自己案 件 的法 官” 任 (o ma h lb d e i h w n ns al e aj g i o n u 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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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 , 夺 其继承权或处 以死刑 。” 剥 这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4.审前调解
(1)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条链接】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 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 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 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81.2%
84%
9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表
案件情况 共受理案件 年度
审结 案件 45973 49660 98 147.11
审限内结 案件率 90%
适用简易程序
30857,占67.16% 35838 ,占72.17%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司考真题—02年卷三多选64题】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 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 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 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 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程序(法理学)
法律程序释义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
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
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怎样给行政行为设计正当的程序
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怎样给行政行为设计正当的程序[内容提要]本文涉及法律程序设计的几条主要的法理是:程序是对行为进行控制的有效方式;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至少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围绕“权利-义务”来设计程序的基本制度;不同的行为应当有不同的程序,对程序固有的弊端给予理解和宽容。
此外,还涉及:程序中强调效率是有条件的,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听取对方意见与必要的回避;根据行为涉及的实体利益的重要程度、影响的大小来决定程序的繁简;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
本文将结合行政程序的设计来阐述或论证以上关于程序的法理。
一、行政程序通过什么实现权力控制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是行政程序的实质是什么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对法律行为的抑制。
法律程序是针对法律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行政程序是针对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包括行政主体行为与相对人行为),特别是针对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要求,它是行政程序功能的重心所在。
行政程序的实质可概括为: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它不同于直接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来控制行政权力。
现代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方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
「1」认识行政程序的这一实质,需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首先,由于法律行为具有主观性,所以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是必要的。
1.任何行为都具有目的,行为目的是指行为主体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行政行为也具有目的,它表现为一种行政目标。
行政目的存在应然目的和实然目的两种形态,从应然来说,它应当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等等。
在应然目的中,各种目的之间是相互统一和协调的。
但是在实然目的中,各项目的之间会产生冲突和矛盾。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在相互冲突的目的中间哪个目的更重要?确定这个问题涉及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所以十分复杂。
布莱克斯通与程序法法理之一
布莱克斯通与程序法法理之一(2009-1-27)一、布莱克斯通生平传略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年7月10日——1780年)。
他于1723年7月10日生于伦敦一个普通市民家庭,是家里第四个也是最小的孩子。
他在出生之前父亲就去世了,是母亲玛丽坚强地担负起养家和抚育孩子们的责任。
在他七岁时,布莱克斯通获得舅舅的资助,进了英国有名的公立学校之一——查特豪斯公学就读;4年后母亲去世,他成了一个孤儿。
但他努力学习,并在15岁那年(1738年)进入牛津大学,并爱上了大学生活。
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学习民法也就是罗马法。
1741年,布莱克斯通进入中殿律师学院学习普通法,1746年取的律师资格成为出庭律师。
在此期间,1743年,他被选为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院务委员会成员。
1745年,他获得民法学士(BCL)学位并被选拔担任万灵学院的研究员职位。
虽然他渴望在牛津大学呆下去,但是由于没有个人收入,他被迫转向了律师生涯。
由于某种契机,他非常幸运地赢得了曼斯菲尔德勋爵、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的威廉默里的友谊。
不满于现状的年轻的布莱克斯通请他提供建议和看法:我这一生应该做什么?非常自然的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建议布莱克斯通竞任牛津大学罗马法或民法的教职,而布莱克斯通也同意这样做。
这一教职属于纽期卡尔公爵也就是首相的授职范围。
在布莱克斯通应召会面时,这位公爵说:“当然,在我的就政治事项请你主持时,你会给予支持。
”布莱克斯通眨了眨眼,一语不发,因此他没有得到这一教职。
其后,曼斯菲尔德进一步建议布莱克斯通直接返回牛津,继续他在万灵学院的研究工作,并作为研究生以英国法而不是罗马法为主题行使举办讲座的权利。
这一点值得一提。
因为直到那时为止(牛津大学这时至少已建立了五个世纪),实际上还没有开设过英国法的任何讲座,自然也没有任何正式的课程!虽然当时已经有罗马法方面的讲座,而且有了教会法方面的讲座。
曼斯菲尔德一直相信英国法应该在大学中讲授。
解析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与价值目标
解析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与价值目标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程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档案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材料,对于保证执法程序公正、合法和透明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解析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对于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基础法治原则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可以归结为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办事,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档案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凭证和证据,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确保了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还包括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和法规对于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其中也包括了档案的管理和运用。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使得档案能够在行政执法中发挥作用。
价值目标解析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也需要关注其价值目标。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公正与公平档案作为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材料,能够提供客观、真实的情况和证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档案的查证和运用,可以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效率与精确档案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精确性。
档案记录了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可以有效帮助执法人员了解案情、掌握事实,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和处罚。
通过档案的运用,可以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错误,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精确性。
法治与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法治性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档案的运用,可以提供依法行政的证据和依据,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档案的运用还可以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执法程序以及执法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结论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法理基础是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它们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法理
2 0 年 1月 1 0 3 2 日施行 的 《 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简易 最 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 的若 干规定 》细化和 完善 了简易程 序 , 改变了只有5 个法律条文 的立法尴尬 。但 是 ,简易程序是否 足够简易 了呢?从 司法 实践来看 ,人 民法 院大部分案件采 用 简易程序审 理 ,这种 广泛适用 简易程序 的繁荣假象却掩 盖 了这样 的事 实 :大部 分案件是 由法院启动 的 ,并非 当事 人 双方的合意 选择 。法 院过多采用 简易程序 的动机无非是 将 简易程序变 成减轻审案 压力 的 “ 工具” ,当事 人程序选 择无权 的状况根 本上没有 转变 。简易 程序也就 陷入 了这样
没 有 证 据 显 示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结 的 案 件 比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结 的 案 件 更 加 公 正 。 如 果 司 法 活 动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地 解 决 争
简易 审”大量存在 。我 国既 没有简易程 序法 ,也 没有 专 门 适用 的机构和人员 。基层人 民法院 以及人 民法庭是 我 国简 易程序 的适 用机构 ,他们扮 演了既适用普 通程序 又适 用简
更 大的损害 和保 持社会秩 序的稳定 , 由于争议得 到及时 的 解决 ,社会秩序得到及时恢 复 ,有利 于社会 和谐稳定 。 但是 ,由于有些观念没有厘 清 ,人们仍对 简易程序有
人员 的素质大 大提 高 ,独仟 制法官完全 可以胜任 。而且 。
实 行 简 易 程 序 并 没 有 切 断 当 事 人 上 诉 以及 其 他 救 济机 会 ,
况下很难保证 审案质量 ;加之有些 案件双方 当事人地位具 有 不均等 、不 平衡性 ,独 任制法官 较合议制 可能更容易被
一
求 ,致使不少 当事人基 于诉 讼成本 的考虑而放弃 诉权 。不 能接 近法院 ;二 是法院过 多地发动简 易程序 ,其 结果是多 元化程 序选择 的主体只会逐 渐蜕变成诉 讼客体 。因为法 院 往往根 据实际需要 取舍程序 ,根本不 尊重 当事人 的诉讼权 利 。简易程序再简化的必要性 在于 :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价值
改 革 民 事 简 易程 序 已经 成 为 一 种 趋 势 。在 这 一 背景 下 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的 价 值 进 行 法 理 探 讨 , 能 够从 更 深 层 面 上 引起 人 们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保 证 民 事 简 易程 序 的 价值 能 够 得 以 实现 和 贯 彻 。
维普资讯
第 2 卷 第 4期 7
200 6年 8月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n y n r l o r a f He g a g No ma i e st Un v r i y
NO 4 12 . Vo . 7
关键 词 :民 事诉 讼 ; 简 易 程序 ; 价 值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一 O 1 ( 0 6O ()7 O 3 3 3 2 0 )4 )9 4 6 (
作 者 简 介 :梁 军 ( 92 ) 16 ,男 .湘 西 保 靖 县 人 ,讲 师 ,从 事 法 律 教 学 与研 究 。
因此 ,我们 认 为在 简 易程 序 的 价 值 选 择 上 缺 少 公 正 和效率 都 是 不 可 取 的 。在 公 正 和效 率 两 大 价 值
此 ,如 何 合 理 、有 效 、及 时 地 解 决 由此 引 发 的 纠 纷 ,关 系到法 律 观 念 是 否 深 入 人 心 ,关 系 到 能 否 依 法治 国 。在 我 国 ,公 民之 间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人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与实证
一
般而言, 诉讼案件包括婚姻案件 、 亲子案件 、 收养案件等, 它们有两造对立的诉讼结构。其他家事类案件
大多属于非讼类案件 , 它们没有原被告的对立 , 只是要求法院对相应案件进行分类宣告而 已。 ] 【 其次 , 人事诉讼法 、 家事事件法与家事审判法也不能完全等同。人事诉讼法和家事审判法这种区分主 要 出现在 日本。人事诉讼法是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处理人事诉讼案件所专 门适用的程序法律规范 的总和。 家事审判法则是家事法院审理家庭事件而适用的程序法律规范总称 。也即, 若家事法 院审理人事案件则 适用人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审理人事案件 以外的家庭案件则适用家事审判法 , 可准用非讼程序法的部 并
面对于此为将有限之司法资源公平分配于各种或个别之民事事件藉以合理减轻法官之工作负担并避免权利人因程序制度之使用致蒙受难与其所追求之实体利益相均衡之程序上不利益如何针对事件类型之特性需求依其究属权利义务确定追求型合目的性妥当性判断追求型集团追求型简速裁判强烈追求型法律外专业知识判断追求型或和谐关系维持追求型等等分别妥为建构选用各该类型事件所适合之程序制度程序法理并修正民事诉讼法俾其能因应21世纪社会之需求乃成为紧要之课题
义市场经济条件 已经确立、 民事司法改革 日渐深入的今天 , 构建我 国的人事诉讼程序 , 不仅
是 必要 的 , 而且是 可能 的。
关 键 词
人事诉讼
人事诉讼程序
理论基础 实证分析
人事诉讼程序, 又称家事诉讼程序 , 它是大陆法 国家 ( 包括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中确立 的一种 程序。近现代以来 , 以德 国、 l E 本为代表 的大陆法 国家一直把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作为一个特殊 的领域, 建立专门的法院 1或制定专门的诉讼程序。很多国家还规定了检察官代表国家作为当事人参加 ]
正当程序的法理初探
正义 相联 系 _ 因此 . 与正 义 的关 系 是 自然 法理 论 3 法
的核心 问题 之 一 自然 法认 为符 合正 义 的法才 是 真正
的法 , 良法 为 法 , 法非 法 , 义 性 是法 的本 质 属性 。 恶 正
的恶 . 实体 和程 序是 法 律 的两个 有效 武器 其 中程 而 序通 过 分 化 、 立 和制 约 来 约 束人 性 恶 的 扩 散 . 人 对 将 性 恶 的一 面分 化 于无形 之 中 . 是 实体 控制 所无 法 达 这
到 的。
追 溯 古 希腊 的 自然 法 理论 .其 主 要关 注两 个 问
重 庆科 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 期 01 第6
Ju a o hnqn n e i fSi c n eh o g (oi c ne E io ) N . 2 1 orl fC ogig U i rt o c ne adT cnl ySc lSi cs dtn o6 0 n v sy e o a e i 1
程序 是 与实 体相 对应 的概 念 法律 上 的程 序概 念 是指 按 照一定 的顺序 、 式 和手续 来作 出决 定 的相 互 方 关 系… 程 序 具有 自身 独立 的价 值 , 在 实 现法 律 控 其 制 方 面 与实体 具有 同等意 义 . 至 有时 意义 更大 。 甚
人性 具有 善 恶两 面 . 律 的存 在是 为 了控 制人 性 法
正 当程序 的法理 初探
胡 文静
摘 要 : 着现 代 法 治 国 家 的发 展 , 序 在 各 国 法 律 体 系 中 占有越 来 越 重要 的地 位 。程 序 和 实体 一 样 , 有 自身 的 独 立 价 随 程 具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法理解释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法理解释在法律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一种处理旧程序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如何适用的方法。
那么,什么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呢?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当旧程序条款与新的法律条款相冲突时,应该尽可能保留原有的程序条款。
这是因为程序条款往往是一种建立在很多具体事务之上的经验总结,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验证。
而新的法律条款则是对旧的法律条款的一种修正和更新,它们并不一定适用于旧的程序条款。
因此,在满足保护实体权益的条件下,尽可能保留旧程序的规定,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核心。
具体实践中,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运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旧程序条款是否与新法律条款相冲突。
这需要对旧程序条款和新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与评估。
第二步,确定保护实体权益的原则。
这是判断是否应当保留旧程序条款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旧程序条款对实体权益有利,那么应该尽可能予以保留,以维护实体权益。
第三步,对旧程序条款适用新法律条款进行调整。
如果旧程序条款与新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冲突,可以通过修改、解释、限定、摆脱等方式进行调整,使旧程序条款在新的法律环境下适应实际情况。
第四步,实际操作中注意具体实体情况和特殊情况。
在实践中操作时应当注重实体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况。
不能一般化地使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而应当根据不同实体的情况灵活运用这一原则。
总体来说,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一种维护实体权益的法理基础,它对于处理旧程序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针对不同的实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以达到维护实体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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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6
• (五)程序正义的限度 1、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的限制 2、与诉讼利益的关系 3、在合作性司法中的限度 4、在非司法程序中的适用限度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7
小 结
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 在他想向你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 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 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 尽管并非所有申诉都能成功, 但是一次好的听审能够抚慰人的心灵。
引言 3
法 谚
•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 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英国法谚) • 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 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 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 别。(道格拉斯) • 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给败诉方制定的, 程序正义是为被剥夺利益的一方提供的挑 战裁决权威的工具。(陈瑞华)
结果 不好 好 不好 好
1、程序是可把握的,结果是不可把握的。 2、好的程序不一定导致好的结果,不好的程序也不一定导致坏的结 果,程序与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程序自身有其独立的价值。 结论:程序就是程序本身的目的。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5
• (四)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1、参与。 2、中立。 3、对等。 4、司法理性。 5、及时性。 6、终结性。
(三)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法律程序除了具有产生正确结 果的效用以外,究竟是否还具 有其他方面的价值?对法律程 序正当性的评价,除了从它对 实现正确结果的有用性或有效 性角度加以进行以外,是否还 有其他独立的标准?法律程序 究竟为了什么而存在?
程序 不好 不好 好 好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公正性:程序本身所 具有的内在品质
11
• 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 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12
•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影响方式
1、抑制。 2、导向。 3、缓解。 4、分工。 5、感染。
引言 4
思 考
• • • • • 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 程序与程序所涉利益的关系 程序对于胜诉方和败诉方哪方来说更为重要? 刑事和解制度违背程序正义吗? 假如现在一个有恐怖分子闯进教室,告诉大家说 他在这栋楼里安置了一枚定时炸弹,预订4点10分 爆炸,现在距离爆炸时间还有约两小时,警方将 其抓获,并确有证据证明是其所为,但他拒不交 代炸弹放置地点,如果你是警察,能不能刑讯逼 供?应该维护公共安全还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作为‚毒树之果‛的供述能不能将其定罪?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3
• (二)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1、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边沁) ——‚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 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 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 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2、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德沃金) ——一为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为被告人获得公正 审判的权利。 3、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达夫) ——‚正义先于真实‛ 4、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波斯纳) ——Minimize Sum(EC+DC) ‚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益‛ 24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第二讲
• (二)罗尔斯分类
典型事例 纯粹的程序正义 赌博 正当性考虑 程序正当 挑战 实体正当→程序 正当
完全的程序正义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蛋糕等分 刑事审判
程序正当→实体正当 程序正当→实体正当
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
半纯粹的程序正义 (法律拟制) 程序正当→实体正当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0
• (三)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必要性 1、追求实体正当的局限性需要研究程序自身的价值。 2、程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需要。 3、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1
• (四)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1、坚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 2、坚持程序正义有助于实现人的尊严。 3、坚持程序正义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22
• 程序正义‚价值论‛
• (一)程序正义与其他价值 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 1、程序与其他价值作为元价值来说同等重要。 2、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优先次序。 3、程序保证其他价值的实现,程序中蕴含着其他价值。 4、程序与其他价值不可分割。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8
• 法律程序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 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一般在专门的法律 中进行规范和限定。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 p1.)
• 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 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大 纲
引言
6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 概念辨析
程序 法律程序 程序与实体 程序法与实体法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7
• 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者 ‚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它有‚顺序‛、‚手续‛、‚方式‛、 ‚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表述。 (《辞海》、《现代汉语词典》)
1、任何法官与案件、案件的 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牵连; 2、审判者无偏见原则; 3、不能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 的预断; 4、表面的或者外观的中立。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16
伊 甸 园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17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 1692年 马萨诸塞州法律 麦迪逊 《权利法案》 1787年 汉密尔顿 纽约州法律 1791年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非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868年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1款:‚无论何州 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 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 ▲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
——古埃及诗歌
28
参考文献
• •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5年版. 美国Discovery:《盛名之累——辛普森杀妻案》,视频网址: /w61/play_album-aid-4087197_vid-Mjk0NTY4MDc.html,最后访问 时间2011年10月6日.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载于《中外法学》,1997年第2 期。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季卫东:‚‘程序共和国’宣言‛,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11期:‚法制重构的新 程序主义进路‛,载/data/3821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 年10月9日. 林莉红:《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实证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 版社,2011.5. 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8. 【美】约翰•V•奥尔特:《商务印书馆》,2006.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11. 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3.
▲《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 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 包括三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作自 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 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不依正当法律 程序,不得对任何人(无论其财产或社会地位如何)加以 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 15 第二讲 程序正义理论 刑‛。
引言 5
•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一、概念辨析 二、特点 三、调整方式 四、作用 • 程序正义理论 一、本体论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二)罗尔斯分类 (三)研究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四)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二、价值论 (一)程序正义与其他价值 (二)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三)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四)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五)程序正义的限度 • 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p179.)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9
• 实体法: 实体性的法律关系,实体性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 • 程序法:程序性的法律关系,程序性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 • 关系: 1、贝利斯:‚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程序来解决同 一实体问题,也可以采用同一种程序来解决不同 的实体问题。‛ 2、先有实体法,后有程序法,程序法保障实体法 的实施。 3、先有程序法,后有实体法,程序法推动实体法。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10
‚在古代是神意,在中世纪是王权,在今天则是通 过民主程序而表现出来的民意。‛(谷口安平)
功利性标准 (外在标准) 实体
法律制度在达到某一 外在价值目标方面的 有用性和有效性
↑ (×)
正义标准 (内在标准)
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 的品质,内在的善
程序
工具性:程序在实现 实体法所承载的价值 目标方面的有用性和 有效性
第一讲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
13
• 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