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4版配套真题详解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24.1复习笔记一、概述就各国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措施而言,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四种。
(1)减税法和扣除法由于本质上都属于减轻或缓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国际税负重叠问题,因而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均没有建议缔约国采用这两种方法,它们只是少数国家国内有关税法上规定的措施。
①扣除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②减税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2)两个范本建议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选择确定适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分别为免税法和抵免法,这两种方法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国内税法规定的避免对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免税方法1.概念免税方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2.计算方法(1)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的确定,完全以境内这部分应税所得额为准,不考虑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
(2)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3.免税法的主要优点(1)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
(3)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居住国税务机关无需对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经营收支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困难和费时的调查核实工作。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国际经济法》教材各章“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doc
第一章绪论简答题:1、国际贸易术语(P22)4、根本违反合同(P48)7、跟弟托收(P59)3、要约(P29)《国际经济法〉教材各章“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美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御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i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利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务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金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受。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氏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卜《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J"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圣才
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23.1复习笔记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1.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性冲突规则。
唯一的例外是对跨国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1)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营业活动,如果涉及存在如上述这样的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并且该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性质的活动,即认定设有常设机构。
(2)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标准:①这种营业代理人必须是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②企业授权这种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如果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签订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质的合同,并不致构成常设机构。
(3)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该服务器必须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即服务器应是企业所拥有的或租赁的,并受该企业的控制支配;②服务器应具有固定性,即在一定长的时间内处于相对确定的地点;③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了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如果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国际经济法试题及解析
国际经济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DES术语主要适用于:A.铁路运输B.公路运输C.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D.多式联运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适用于哪类合同?A.买卖合同B.运输合同C.保险合同D.租船合同3.CFR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A.海运B.内河运输C.海运或内河运输D.所有运输方式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只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以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货方式称为下列哪种方式?A.象征性交货B.目的港交货C.工厂交货D.实际交货5.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由美方向中方销售一台精密仪器的合同,其中价格条件为DEQ INCOTERMS2000。
货物在按期装运后,途中遇大风浪致使船舶触礁,由于船身摇摆过于剧烈,导致该精密仪器严重损坏。
经检验,修理该仪器所需费用将超过该仪器原本价值。
其后,双方因货物发生的损失及运费等问题产生争议。
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应由谁来承担该仪器的损失?A.美国公司B.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C.船东D.保险公司6.我国A公司向瑞典B公司发出传真:“购高级新闻纸2000吨,每吨38美元,CIF上海,1999年5月1日至5日装船。
”B公司回电称:“同意你方条件,但因北海风浪期未过,装船时间定为1999年5月10日。
”根据国际惯例,B公司的回电属于:A.承诺B.反要约C.交叉要约D.逾期承诺7.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营业地所属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如何适用公约?A.应该部分适用公约B.必须不适用公约C.可以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D.应该全部适用公约8.甲商行向乙商行发出商函,愿以1万美元价格卖掉其文字处理设备,该商函于1999年9月9日发出,于1999年9月15日到达乙商行。
期间,乙商行风闻甲商行欲处理其文字设备,于1999年9月14日向甲商行发出商函表示愿意购进。
国际经济法_习题集(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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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国家间的外交与领事关系D.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2.下列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C.安第斯条约组织D.联合国3.普惠待遇是下列哪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体现?()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B.全球合作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有约必守原则4.以下对跨国公司的认识正确的是()。
A.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B.是一个经济实体C.是国际法的产物D.不服从于任何国家的管辖5.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说法有误的是()。
A.国际经济法仅调整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流转关系B.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身份进行的商事交往关系也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C.国际经济法包括政府对涉外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D.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交叉重叠之处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予以规范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 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7.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A.要约B.反要约 C.要约邀请D.新要约8.《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A.过失责任制 B.严格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A.平安险 B.战争险C.水渍险D.一切险1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A.CIF B.CIP C.DDP D.DDU11.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是()A.《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2.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协议是()A.《贸易政策评审机构》B.《反倾销协议》C.《服务贸易总协定》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13.下列买卖不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七章 国际股票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国际股票法律制度17.1复习笔记一、国际股票发行制度1.国际股票的概念与法律(1)概念与特征①国际股票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主要包括:a.本国公司在境内发行、供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b.本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c.外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本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
②特征a.表示股票面值的货币多数情况下不是本国货币;b.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主要受上市地的法律管辖。
(2)国际股票的法律包括:①股票上市地的法律;②发行人本国调整股票境外发行的法律;③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方面的规定。
2.国际股票发行审核制度(1)核准制①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资金投向、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②适用a.比较适用于证券市场时间不长、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国家和地区。
b.实行核准制主要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美国部分州、中国及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2)注册制①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是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定要求将应公开的所有信息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②适用a.实行注册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
b.我国的台湾地区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也采取了注册制。
3.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1)发行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股票的发行进行审核。
(2)发审委的组成与职责①组成a.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b.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c.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②职责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b.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d.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国际经济法》课后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课后作业参考答案(重要提示:题型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两种,客观性试题答案单一,学员不能作出与标准答案不同的答案;而主观性试题的内容开放性强,答案只能是参考性的,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用自己的语言来解答。
特别是论述题,除答出每一大点小标题内容外,还需适当选取教材中的论述内容对各点进行阐述,有实务经验的同学应尽量结合实际进行论述)第一单元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判断题四、简答题1、我国外资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有: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外国投资都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我国政府有权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实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2)平等互利原则。
即要保护我国政府、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也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优惠,还应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应分得利润及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在制定外资法及利用外资法律手段高速涉外投资关系时,应吸取和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及通行的国际惯例中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能例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P23)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
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最惠国待遇为主的公平合理待遇。
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
我国主张东道国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在非歧视性条件下才可根据国内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对征收或国有化应以适当补偿。
我国对征收的补偿采用适当、合理的补偿原则。
3)关于外汇转移。
4)关于争议的解决。
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通常涉及三种类型争议,并分别用不同方式加以解决(P34)。
五、论述答:答案见P11页第二段第三行起及13页、14页。
应答出以下几点: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11页)、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13页);国际间接投资的定义(11页),国际间接投资的形式(14页)、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11页)。
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2022年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及答案详解
80.有关国际投资法有关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对旳旳?( )A.依《有关处理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达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旳投资予以担保C.依《与贸易有关旳投资措施协议》,规定企业购置或使用最低比例旳当地产品属于协议严禁使用旳措施D.依《与贸易有关旳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企业旳投资比例属于协议严禁使用旳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投资法旳三个重要公约。
选项A对旳。
依《有关处理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旳管辖权具有排他旳效力,一旦当事人书面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旳缔约国国内法管辖旳范围,而属于中心旳专属管辖,且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选项B对旳。
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担保机构成立旳目旳是要增进生产性资金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组员领土内旳投资予以担保。
选项C对旳。
依《与贸易有关旳投资措施协议》,规定企业购置或使用最低比例旳当地产品属于协议严禁使用旳措施。
选项D错误。
依《与贸易有关旳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企业旳投资比例并不属于协议严禁使用旳措施。
81.中国甲企业从国外购货,获得了代表货品旳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企业。
当甲企业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企业告知货品已不在其手中。
后甲企业在中国法院对乙企业提起索赔诉讼。
乙企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企业提货前,货品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旳某企业提走B.乙企业按照提单托运人旳规定返还了货品C.根据某国法律规定,货品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D.货品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无正本提单放货旳法律责任。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文件.doc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 .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据此可知,选项 A 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 B 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 D 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 )",后设备运至中国。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 .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 .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 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 A 错误。
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 B 错误。
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据此可知,选项A 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
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
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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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4版配套真题详解1国际经济法[沈工大2017、2016年研]答: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2国家豁免[首经贸2016年研]答: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其主要内容是:①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②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及以扣押或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3跨国公司[山东科大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武大2000年研]答: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4国际贸易术语[首经贸2017、2015年研]、贸易术语[中财2009、2008年研] 答: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当商人们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5FCA[广西民大2016年研;苏州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武大1998年研]答:(1)FCA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全称为Free Cart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FCA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
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当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但做好卸货准备并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④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FCA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6CIF[武大2014、2012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人大2010年研;中财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CIF(QINGDAO)[山东科大2016年研]答:(1)CIF全称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2)CIF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卖方在指定的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②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费和保险费;④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⑤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CIF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方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须取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7CFR[武大2013、2011年研;郑州大学2007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1)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2)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卖方在指定的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②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费和保险费;③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④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⑤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3)CFR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①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②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方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须取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8FOB[山东科大2015年研]答:(1)FOB全称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2)FOB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装到船上作为界线;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④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FOB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9根本违反合同[江西财大2015年研;沈工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武大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相关试题:(1)根本违约[北交大2015年研](2)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武大2013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3)实质性违约[人大2001年研]答: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即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10先期违约[首经贸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
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①必须将自己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②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③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国际经济法[沈工大2017、2016年研]答: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2国家豁免[首经贸2016年研]答: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其主要内容是:①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②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及以扣押或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3跨国公司[山东科大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武大2000年研]答: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4国际贸易术语[首经贸2017、2015年研]、贸易术语[中财2009、2008年研] 答: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当商人们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5FCA[广西民大2016年研;苏州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武大1998年研]答:(1)FCA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全称为Free Cart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