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重大专项档案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知识资产,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是重大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整体工作,切实加强对重大专项档案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对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等。
(二)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及总体验收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重大专项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具体落实三部门的决策。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档案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督查重大专项档案及其数据的及时移交与集中管理情况。
(二)组织建设统一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重大专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授权利用。
(三)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和联络。
(四)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日期:2012年09月19日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四、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臵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本 解释 发 布 认 股 权 和 债 券 分离交 易的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未按
照上 述 规 定进 行 处 理 的,应 当进 行 追 溯调 整,追 溯调 整 不 切实可行
本 解 释 发布 前 股 份 支 付 交易未 按 上 述 规 定处 理 的,应 当进 行 的除 外 。 追 溯调整 ,追 溯调 整 不 切实可行 的除 外 。
会 计准则—— 应用指 南》 有关保险 公 司财务报 表 格 式规 定,结合
公 司实际情 况 ,编制财 务报 表 并 对 外 披 露 相关 信息,不 再 执 行 《 担 保 企业 会 计核 算 办法 》 ( 会 [o51 。 财 eo ]  ̄号) 融资 性 担 保 公 司发生 的担 保 业 务 ,应当按 照 《 企业 会 计 准则第
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 定 ( 见附件,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略) ,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九、企 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 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 : 资 融 券 业 务 ,是 指 证 券 公 司向 客 户出借 资 金 供 其 买入 融
、
自2 l OO年 7 1 起,对 承担 国家中长 期科学 和技术 月 5日
的相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口 收政策的要 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 税
本 解 释 发 布 前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发 生 的担 保 业 务未 按 照上 述 规 工程 的研 究开 发,营造激励自 主创新的环境 特制定 ( 《 科技重大专
定处 理 的 , 当进 行 追 溯调 整,追 溯调整 不 切 实可 行 的 除 外 。 应
证 券 或 者 出 证 券 供 其 卖出 借 ,并 由客 户交存 相 应担 保 物 的经 营活 动。 发展 规划纲要 (0 6 2 2 2 0 - 0 0年) 中民口科技重大 专项项目 ( 题) 课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 民 口科 技 重大 专项 领导 小组 组 长单位 、牵头 组 织 单位 ,国务 院有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构 ,有 关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 局)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 ,保障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的重大 问题 研讨 与调研 、专 项实 施情 况监测 与
作 经费 ( 以下简称 管理 费 )的管 理和 使用 ,保 障 民 口科技 重 大专项 ( 以下简 称专 项 )工作 的顺 利 开 展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根据 《 口科 技重 大 民 专 项资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 ( 财教 (0 9 28号 ) 20 ] 1 和 国家有关 财政 财务 规章 制度 ,制定 本 办法 。
育 ,限期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民政 部 门责 令 限期改 正 ,并恢 复 原状 ;造 成损 失 的 ,依 法承 担赔偿 责 任 。 第 三十 二条 集 中供 养对 象 应 当珍 惜 荣 誉 ,
部 门文件
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财 政 部
二。 一。 年十 二月三 十一 日
民 口科技 重 大 专 项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条 为 了规范 民口科 技重 大专 项管 理 工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和 专项 咨询专 家组 开
报 ,列 入科 技 部 部 门预算 。其 中 ,项 目 ( 题 ) 课
和支 付 。 第 四条 管 理 费按 照 “ 年 核 定 、滚 动 使 分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国办发﹝2016﹞105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解读“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基于此,在现有财政支持模式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
➢2013年11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 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 ➢2013年11月18日 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及后补助管理 规定》(财教[2013]433号)
2020/2/29
明确“后补 助”的概念
和方式
事前立项事 后补助的概 念、程序管 理、验收管
理
2020/2/29
奖励性后补 助的概念、 申请条件、 程序管理
共享服务后 补助的概念、 绩效考核内 容、程序管
理
监督检查
(一)明确“后补助”的概念和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 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 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2、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重大 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 持方式。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 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 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发布指南——提交申请——立项论证——预算评估评审 ——预算备案——签订任务书——项目实施——组织验 收——验收结果公示——经费拨付。
验收 管理
2020/2/29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 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三)奖励性后补助的概念、申请条件、程序管理
概念
申请 条件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 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 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 予相应补助。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090201
重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针对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阶段,科技重大专项经费包括研究经费、中间试验(制)费和产业化经费等。
其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融资等。
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中央财政资金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分别核定,分类管理。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它费用。
直接费用各支出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1。
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它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
基本建设费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相关的各项费用。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不同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同一科技重大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性质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5%。
对于经财政部认定没有事业费拨款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其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可适当高于有事业费拨款的单位,原则上不高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20%。
(三)不可预见费。
考虑到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情况,在科技重大专项经费中预留一定额度的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集中掌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配合做好“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分别适用于两专项总体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管理、保密、廉洁自律、考核和动态调整等。
第三条总体专家组受牵头组织单位的委托,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为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总体专家组组成第四条两专项总体专家组分别设技术总师1人,技术副总师2-4人。
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聘任,原则上从两院院士中产生,要求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本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
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总体专家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工作。
第五条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由技术总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分别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由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进行聘任。
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本专项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六条总体专家组下设秘书处,成员由部分总体专家组专家和其他专家组成,协助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承担总体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总体专家组基础上成立战略研究等临时工作小组,承担阶段性具体任务。
第三章总体专家组职责第七条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重大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二)负责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三)对重大专项集成方案设计、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促进重大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提出咨询建议;(四)参与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计〔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doc
载支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重大专项档案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知识资产,1精品文档,欢迎下载!载支持!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是重大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整体工作,切实加强对重大专项档案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对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等。
(二)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及2精品文档,欢迎下载!载支持!总体验收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重大专项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具体落实三部门的决策。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档案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督查重大专项档案及其数据的及时移交与集中管理情况。
(二)组织建设统一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重大专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授权利用。
(三)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和联络。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
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