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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07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07章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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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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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共同海损
7.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特征 7.2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7.3当事人的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 7.4共同海损理算 7.5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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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我国《海商 法》第193条第1款和第194条规定,可 知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 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 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 例共同分摊的一种法律制度。
目2)录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不可免责的过失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有关法 上律一所页 规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过失。如果承运人未 下能一使页 船舶适航或者运输中发生其他不可免责的过 退失导出 致共同海损,其他各受益方无须分摊共同海 损的牺牲和费用。因为这些不可免责的过失是造 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海损不能成立。
共同海损理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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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理算人(Adjuster)是专门从事共同海损理算 上的一机页 构或理算师。我国只有理算机构可以开展理 下算一工页 作。我国进行理算的机构是中国商会内设的 退海损出 理算处。
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
目(1录)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2)合同未作约定时,适用我国《海商法》第 上十一章页 规定的规则进行理算;(3)合同没有约定, 下《一海页 商法》也未作规定的,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来 退进行出 理算。
临时性修理不能完成航程,考虑港口费用和其他费用损失后,选 择了用代替船运货至目的港,船舶要完成修理。救助人在取得救 助担保后,由各受益人按各自比例支付了应摊报酬;船东宣布了 共同海损,并在理算师的协助下收取了共同海损担保,并在理算 后收回了全部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根据此案例,分析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费用范 围和共同海损的原则。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PPT教案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PPT教案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牺牲指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船舶及 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 种牺牲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依约 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北京理算规则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1、船舶的损失, 船舶的牺牲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及船上所载物料及燃料的 损失。 2、货物的损失 货物的损失可以由于各种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 抛弃货物 是最古老的共同海损牺牲方式。 3、运费的损失, 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十五的规定:“如果货 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 海损受到补偿。
(1)驶入驶出避难港的费用 (2)搬移、卸载、重装船上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 (3)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4)港口费用
3、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 4、代替费用
代替费用须是因合理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代替费用应在 整体上较被代替的费用为节省。如果代替费用超过了被代 替的费用,则除非船舶及货物各方另有协议,可列入共同 海损的部分应只限于被代替的费用。超过部分由采取措施 的一方自行承担。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代替费用主要有:

(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一章是参照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制订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一条解释规则、• 七条字母 规则和二十三条数字规则组成。
1、解释规则。
规则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时,应先依数字规则, 在数字规则未予规定的情况下,才依字母规则进行理算
第十一章 共 同 海 损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损》课件
监督和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监督和执行共同海损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各国 遵守国际公约,维护海上安全和公平竞争。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推动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共同海损领域 的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进步的影响
01 02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化技术将在共同海损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如无人 机、无人船只等将在海上事故调查、货物损失评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详细描述
某艘船舶在北极航线上与冰山发生碰撞,船体受到严重损坏,部分船上货物受损。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船方和货方共同采取措施,包括紧急修理船体、卸载部分货物等。这些措施符合共同海损的原则,因为它们是为 了共同利益而做出的牺牲。
06
共同海损的未来发展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
制定国际海事法规和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制定全球统一的共同海损法规和标准,以减 少各国之间的差异和冲突。
专家鉴定
聘请海损理算专家或机构 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以 确保理算的准确性和公正 性。
04
共同海损与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合同类型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旨在保护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 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造成 的损失。
合同要素
合同效力
海上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 。
02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风险要素
风险须为海上风险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 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地方,陆上风 险导致的损失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
风险须为真实存在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求船货等当事 方实际遭遇了危险,而非主观臆 想或虚构的风险。
航程中止

商法(第四版)-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PPT精品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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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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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损的概念和分类 海损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包 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 货物的损害。对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责任, 或者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 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 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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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一)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 损成立的前提)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 额外的 (四)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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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海损与过失


在共同海损事故中,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 的共同危险可能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过失所造成的。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D规定: “尽管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海事 业中一方的过失所造成,亦不影响其在共同海损 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并不应对于就此项过失 而得向该方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方得就此 而进行的抗辩有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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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197条也规定:“引起共同海损 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 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 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进行抗辩。”可见,引起共同 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过失,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 成立、理算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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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2

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 卫普规则》。此外,各海运国家也大都制定有自 己的理算规则,如我国的《北京理算规则》。共 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必须经过宣告并得到有关方 确认,方可按共同海损处理。经利害关系人要求, 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损课件
2. 船上滅火損失(Damages by 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 – 指在船上採取滅火措施而造成的船舶或貨 物的進一步損失 – 應注意,滅火引起的煙熏損失或火烤損失 不能列入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犧牲的範圍(二)
3. 割棄殘損物所造成的損失(Damages by cutting away wreck)
•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公式
–共同海損措施保全的財產價值+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共同海損補償額)
• 船舶分攤價值
– 計算方法一:航程終止時船舶完好價值-單獨海損 損失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四)
–《1994年規則》 修改如下:(1)增加首要條 款 ,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合理的; (2)規定僅在拖航雙方均從事商業活動而非 救助作業時才屬於處於同一航程;(3)規定 環境損害或清除污染物的費用一般不列入共同 海損。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字母規則與數字規則是 共同安全派與共同利益派兩派妥協產物
共同海損費用的範圍(四)
– 代替費用主要種類 • 拖帶費 • 臨時修理費 • 貨物轉運費 • 船舶載貨入塢的追加費用 • 加班費用
5. 其他費用 – 共同海損墊款保險費、船貨共同海損檢驗 費用、共同海損墊款的利息與手續費、共 同海損理算費
共同海損與當事人過失的關係(一)
• 一般原則 – 當事人過失引致共同危險不影響共同海損的 成立 – 共同海損分攤應充分考慮當事人責任制度
4. 有意擱淺損失(Damage Done by Voluntary Stranding)
5. 起浮脫淺損失 6. 充作燃料的貨物、船用材料與物料(Cargo,
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 7. 貨物操作損失 (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ing, etc) 8. 運費犧牲(Loss of Freight)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课件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课件

2、某船载着甲的5000箱货物和乙货主的20 辆汽车驶向美国纽约。航行途中船不幸触礁, 船舱入水。因船体裂口继续扩大,船长为解除 船、货共同危险,下令将乙货主的汽车全部抛 入海中,船舶得以浮起继续航行。5天后又遭 遇了恶劣气候,使甲货主的100箱货物浸湿变 质。 单独海损 问:甲货主的100箱货物属于 _______ 共同海损 乙货主的20辆汽车属于 _______
推定全损
部分全损
损失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BACK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实战分析
自然灾害造成 的实际全损
1、连夜暴雨,致使船头A仓水泥受潮结块 2、精密仪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淡水管道破 一般外来风 裂而遭到浸泡,修理费用超过它的原价值。 险造成的 3、两只船舶相撞致使其中一艘船只沉没, 推定全损 货物散落海面,打捞必须支付天价费用。 4、船只海上行船时遭遇战争袭击致使全 船沉没,货物全部损毁。 意外事故造成
知识要点
二、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一)含义:遭遇共同危险时,船方 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了施救措施, 造成了特殊牺牲或额外费用。
(二)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1、前提: 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2、过程: ① 有意识地采取施救措施; ② 措施必须合理; 3、结果: 直接造成了特殊牺牲或费用的 支出。
思考:
发生共同海损时,损失由谁来承担?
(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由船方、货方和承运方按获救的 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例:某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甲乙丙三家的货 物,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 万美元。共同海损共为8万美元。对于损失的承 担各方按比例分摊如下: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万美元) 分摊价值比 例% 分摊金额 (万美元)

第九章共同海损 货运课件!!!!!!!!

第九章共同海损  货运课件!!!!!!!!
即由收货人在提货以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的 现金担保。根据《1974年规则》,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 保证金交付人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存入经双方指 定的银行,开立特别账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保 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方的最终分摊责任。保 证金若产生利息,属保证金交付人收益。若保证金超过最后 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其金额退还给保证金交付人。 《1994年规则》对此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 下列几种情况都缺少共同危险的要件: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种是空载航行的船舶所做出的牺牲。 另一种是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 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 不会造成共同海损,猜测的也不自算。 • 如船舶在航行中,船长猜测可能船底渗漏,为防止船舶沉没,而抛货,
• 三、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
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
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 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 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 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 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 4、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船长为了避免船舶
触礁、沉没或为了扑灭火灾而主动将船舶驶 往浅滩或将其凿沉在浅水地带谓之有意搁浅。 • 5、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 6、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当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耗尽时,船长 决定将船上所载的某些货物、船用材料或物 料作为燃料烧掉,此种损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 涉及到船舶是否适航的问题 • 7、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船舶遭遇海 难事故后,为了检修船舶,在避难港进行操作、 卸载、存栈、重装和积载或移动货物或燃、 物料而造成的损害,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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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则体现在《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也上
是海上保险一贯遵循的惯例。比如,由共同海损行为引起 的延迟费、滞期费,以及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损失等,都 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下令引水入舱,以 扑灭大火,使全部货物遭致水渍。对共同海损鉴定时:
例:出口货物500箱,每箱的到付运费为100元。 其中,100箱由于共同海损原因,船方收不到运 费。如果受损的100箱安全抵达目的港,船方须 支付卸货费每箱10元。如果船方在避难港又进 货100箱,每箱到付运费为50元。计算补偿金额 为多少?
补偿金额 = (100 * 100 – 1000) – (100 * 50) = 4000元
D、船舶修理工加班加点缩短在避难港停泊时间, 由此而支付的加班费,称为替代费用。
第二节 共同海损补偿与分摊
一、共同海损的补偿 对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一)船舶的共同海损补偿标准 船舶机器损坏时,补偿到受损前的状态。 调换零部件时,以新换旧,扣除残值。 船舶进行理算时没有修理,按合理估算补偿
(二)货物的共同海损补偿 标准
达到目的港之前货损-----按到岸价进行补偿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确定损失程度后, ----- 损失部分按到岸价计算。 货物受损时,有共同海损和非共同海损, -------扣除非共同海损的损失。 (三)运费的共同海损补偿标准 以船方的净损失为标准进行补偿。 (净损失 = 毛运输费损失 – 运费牺牲不必支付的 运费)
凡无火烧或烟薰痕迹而仅受到水渍的货物,其损失应列 为共同海损。(直接损失)
而那些既有火烧或烟薰痕迹,又有水渍的货物,其损失 不能列为共同海损。(意外事故)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损课件
–某些预防污染费用 • 在基于共同安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过程中 船方发生预防污染费用 • 为了共同安全驶入避难港而应港口当局要 求所发生的预防污染费用 • 在货物操作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前提下, 作为货物操作过程必要安排的预防污染费 用 • 上述预防污染费用仅限于针对船舶本身或 货物的预防污染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赔 偿。
•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公式
–共同海损措施保全的财产价值+共同海损牺牲金额 (共同海损补偿额)
• 船舶分摊价值
– 计算方法一:航程终止时船舶完好价值-单独海损 损失
• 承运人不可免责过失引致共同海损 –原因与结果不可分割论:无过错受益方无 须分摊共同海损损失 –原因与结果分割论:先分摊后追偿
共同海损理算概念与理算人
• 何谓共同海损理算 –由海损理算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各 受益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与分摊数额,按照 理算规则进行的调查、审核和计算工作
• 共同海损理算人 –理算机构 • 民间性质 • 海损理算事务所或海损理算师协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 –理算师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 何谓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 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从海上危险看,共同海损具有共同性,单独 海损具有单独性; –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无人为因素 –共同海损损失由各受益方分摊,单独海损损 失由受损方独自承担
案例10-1(续)
船长判断,如果不尽快脱浅,势必 造成船体变形,船体板断裂的危险,进 而导致船体漏水危及货物。于是,船长 命令卸下A公司化肥3000吨,“双华”轮 经多次全速开车后退而脱浅,但是,船 体已然受损。为了续航安全,“双华” 轮返回H港进行必要修理,于10月28日 抵达中国J港。次日,船长宣布共同海损, 而A公司因持有异议而起诉。

第六章 共同海损 ppt课件

第六章 共同海损 ppt课件
失控,雇船将其拖入避难港,支付的救助报酬、
燃料、物料费用、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等是 G.A .吗?船舶的修理费是G . A .吗?。若避难 港就是夏威夷港,则在港口发生的费用是GA 吗?
3、船员驾驶不当,船舶搁浅,船底划破(船1), 船上货物受损(货1)。船长发出求救信号, 并开足马力试图起浮,船底损坏(船2),货 损(货2),同时机器也损坏,后在他船的救 助下起浮,并支付救助报酬。船1、船2、货1、 货2和救助报酬是否G·A?
(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 的,按CIF价与出售该受损货物所得净值的差 额。
第六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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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费损失金额
到付运费减除因货物损坏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
4、共同海损费用
(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
而受益的财产价值与因共同海损损失而将要获 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
3、船员的工资、伙食、及其他开支。
支付至能安全航行时为止。
4、代替费用
三、其他费用
包括垫款手续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 、共同海
损理算费用。
第六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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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格 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 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以及各方 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理和计算工作。
第六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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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搁浅,是指船舶航行遭足以导致沉没、倾覆 的重大危险事故而采取的抢险措施。
*包括有意搁浅本身造成的损失、及为起浮搁浅 船舶而造成的损失及支付的费用。
5、起浮脱浅
*反复用车,强行起浮,造成船底及机器损坏; 抛弃或卸载;雇用拖轮,使搁浅船舶拖拽脱险。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 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
卫普规则》规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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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
救助报酬由船方和货方按照获救的财产价值进行分摊,则该 救助报酬可列为共同海损。而特别补偿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船舶发生火灾时,为灭火而将船上消防用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 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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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全部获救 部分获救
➢ 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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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
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 的条件的;
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 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环境损坏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 海损受偿;
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 认入共同海损。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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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摊当时过失尚不能确定,分摊后过失确定 的,不影响非过失的分摊方向过失方进行追偿。 (5)作为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方,如向非过失方提 出责任限额抗辩,很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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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海损的立法根据和性质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具特点的制度。共同 海损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建立。航海自古就 属极具危险的事业。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时有发生,而海上事故往往造成巨大 损失。若所有的损失都由航运经营人承担, 是不公平的,也势必影响海上运输事业的发 展。为保护航运,促进贸易,必须通过立法 确定共同海损制度,实现风险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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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坚持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的原则为前提
关于不可免责的过失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一种理论认为,共同海损与运输合同是两个 不同的法律范畴,相互独立。据此,对于共 同海损应当“先分摊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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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于共同海损事故负有过失不影响共同 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是独立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 制度。
(2)理算人既非仲裁员,也非法官,无权就 航次中的过失责任问题进行决定,而只能提 供共同海损成立与否以及分摊数额等方面的 专业意见
(3)即使承运人对于共同海损事故负有不能 免责的过失,承运人出于保险索赔的目的仍中心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折中的方案定义共同海 损。它在原则规定中考虑了共同安全派的要 求,在具体规定中则吸收了共同利益派的主 张
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解释规则, 上述体现共同利益说的规定仅为特例,除了 上述特例外,认定共同海损应严格遵守共同 安全说
我国海商法参考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以两个条款规定了共同海损概念
直接造成的特殊或额外损失 (四)共同海损行为的效果
就共同海损行为的效果即共同海损的分摊而 言,共同海损措施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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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
理论探讨
对于共同海损,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强调共同安 全,认为共同海损行为的目的只能是解除船舶 和货物的共同危险
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则强调共同利益,认为除了 为共同安全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可列入共同海 损外,“人为或约定共同海损”即为了船舶的 安全续航,也即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 额外支付的费用,主要是避难港费用,也应列 入共同海损,尽管船舶没有面临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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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可提出索赔或抗辩。此 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运输合同或提单不得剥夺非过失方的索赔权 或抗辩权
(2)索赔是指要求具有不可免责的过失一方赔偿 损失
(3)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与抗辩可分三种情 况 :过失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非过失方遭受 共同海损损失:非过失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 直接向过失方索赔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古老而复杂的制度,它 被不断革新和简化。本章介绍了共同海损概 念及构成、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 理算、共同海损规则等。把握共同海损的理 念、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约克安特卫普 规则的修改等,对于理解和认识共同海损具 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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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实践中,当发生共同海损时,不论是否涉及 船舶所有人的过失,作为船方,一般都宣布 共同海损。因为,如果该船参加了船舶所有 人保赔协会,在货方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的情 况下,还可由协会予以赔偿。但如船方担心 货方拒绝分摊而不宣布共同海损,则被视为 放弃了请求分摊的权利,因而也就无法再向 协会请求赔偿
共同海损行为可以由船舶所有人、船长或其 他高级船员决定作出。但是,共同海损必须 具备一定条件,以排除应由船方或货方单独 承担的损失,认定确需获益各方分摊的损失 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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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
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及其沿革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等 财产的共同危险,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海损的一种。海损包括单独海损 和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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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2)补偿方法不同。单独海损中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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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发生后,依法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 担。这种分担在立法上的根据,主要有两种 见解:
(1)共同危险团体说。德国学者认为,共同 海损产生于船舶和货物遭受的共同危险,而 船舶和货物在航海中当属共同团体,自应承 担共同海损。
受损方、保险人或第三人负责 。共同海损 的牺牲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 产价值的比例分摊 普遍的主张是共同海损制度尚需保留 考虑到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尽量 剔除一些过时的项目,扩大不予理算的共同 海损,并进一步统一和简化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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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海损的成立
另一种理论认为,“先分摊后追偿”不尽合理: (1)海商法第197条规定的“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的权利”只是请求权,而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将 它变成了胜诉权,缺乏根据。 (2)先分摊后追偿的做法,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 同权益,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3)共同海损是运输合同的一个条款,共同海损 能否得到分摊完全取决于对运输过失的认定。共 同海损制度不能游离于运输合同。 (4)在英国普通法下,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共 同海损事故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其他各 受益方无须分摊所谓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5)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只是承认在理算阶段可以 不问过失,但在分摊阶段,非过失方完全可以拒 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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