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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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摊当时过失尚不能确定,分摊后过失确定 的,不影响非过失的分摊方向过失方进行追偿。 (5)作为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方,如向非过失方提 出责任限额抗辩,很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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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海损的立法根据和性质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具特点的制度。共同 海损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建立。航海自古就 属极具危险的事业。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时有发生,而海上事故往往造成巨大 损失。若所有的损失都由航运经营人承担, 是不公平的,也势必影响海上运输事业的发 展。为保护航运,促进贸易,必须通过立法 确定共同海损制度,实现风险分摊
受损方、保险人或第三人负责 。共同海损 的牺牲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 产价值的比例分摊 普遍的主张是共同海损制度尚需保留 考虑到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尽量 剔除一些过时的项目,扩大不予理算的共同 海损,并进一步统一和简化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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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海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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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实践中,当发生共同海损时,不论是否涉及 船舶所有人的过失,作为船方,一般都宣布 共同海损。因为,如果该船参加了船舶所有 人保赔协会,在货方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的情 况下,还可由协会予以赔偿。但如船方担心 货方拒绝分摊而不宣布共同海损,则被视为 放弃了请求分摊的权利,因而也就无法再向 协会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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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折中的方案定义共同海 损。它在原则规定中考虑了共同安全派的要 求,在具体规定中则吸收了共同利益派的主 张
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解释规则, 上述体现共同利益说的规定仅为特例,除了 上述特例外,认定共同海损应严格遵守共同 安全说
我国海商法参考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以两个条款规定了共同海损概念
另一种理论认为,“先分摊后追偿”不尽合理: (1)海商法第197条规定的“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的权利”只是请求权,而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将 它变成了胜诉权,缺乏根据。 (2)先分摊后追偿的做法,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 同权益,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3)共同海损是运输合同的一个条款,共同海损 能否得到分摊完全取决于对运输过失的认定。共 同海损制度不能游离于运输合同。 (4)在英国普通法下,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共 同海损事故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其他各 受益方无须分摊所谓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5)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只是承认在理算阶段可以 不问过失,但在分摊阶段,非过失方完全可以拒 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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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可提出索赔或抗辩。此 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运输合同或提单不得剥夺非过失方的索赔权 或抗辩权
(2)索赔是指要求具有不可免责的过失一方赔偿 损失
(3)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与抗辩可分三种情 况 :过失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非过失方遭受 共同海损损失:非过失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 直接向过失方索赔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古老而复杂的制度,它 被不断革新和简化。本章介绍了共同海损概 念及构成、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 理算、共同海损规则等。把握共同海损的理 念、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约克安特卫普 规则的修改等,对于理解和认识共同海损具 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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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造成的特殊或额外损失 (四)共同海损行为的效果
就共同海损行为的效果即共同海损的分摊而 言,共同海损措施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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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
理论探讨
对于共同海损,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强调共同安 全,认为共同海损行为的目的只能是解除船舶 和货物的共同危险
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则强调共同利益,认为除了 为共同安全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可列入共同海 损外,“人为或约定共同海损”即为了船舶的 安全续航,也即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 额外支付的费用,主要是避难港费用,也应列 入共同海损,尽管船舶没有面临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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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于共同海损事故负有过失不影响共同 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是独立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 制度。
(2)理算人既非仲裁员,也非法官,无权就 航次中的过失责任问题进行决定,而只能提 供共同海损成立与否以及分摊数额等方面的 专业意见
(3)即使承运人对于共同海损事故负有不能 免责的过失,承运人出于保险索赔的目的仍 需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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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坚持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的原则为前提
关于不可免责的过失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一种理论认为,共同海损与运输合同是两个 不同的法律范畴,相互独立。据此,对于共 同海损应当“先分摊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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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发生后,依法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 担。这种分担在立法上的根据,主要有两种 见解:
(1)共同危险团体说。德国学者认为,共同 海损产生于船舶和货物遭受的共同危险,而 船舶和货物在航海中当属共同团体,自应承 担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行为可以由船舶所有人、船长或其 他高级船员决定作出。但是,共同海损必须 具备一定条件,以排除应由船方或货方单独 承担的损失,认定确需获益各方分摊的损失 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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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
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及其沿革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等 财产的共同危险,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海损的一种。海损包括单独海损 和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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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2)补偿方法不同。单独海损中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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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海损的立法根据和性质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具特点的制度。共同 海损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建立。航海自古就 属极具危险的事业。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时有发生,而海上事故往往造成巨大 损失。若所有的损失都由航运经营人承担, 是不公平的,也势必影响海上运输事业的发 展。为保护航运,促进贸易,必须通过立法 确定共同海损制度,实现风险分摊
受损方、保险人或第三人负责 。共同海损 的牺牲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 产价值的比例分摊 普遍的主张是共同海损制度尚需保留 考虑到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尽量 剔除一些过时的项目,扩大不予理算的共同 海损,并进一步统一和简化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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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海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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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实践中,当发生共同海损时,不论是否涉及 船舶所有人的过失,作为船方,一般都宣布 共同海损。因为,如果该船参加了船舶所有 人保赔协会,在货方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的情 况下,还可由协会予以赔偿。但如船方担心 货方拒绝分摊而不宣布共同海损,则被视为 放弃了请求分摊的权利,因而也就无法再向 协会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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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折中的方案定义共同海 损。它在原则规定中考虑了共同安全派的要 求,在具体规定中则吸收了共同利益派的主 张
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解释规则, 上述体现共同利益说的规定仅为特例,除了 上述特例外,认定共同海损应严格遵守共同 安全说
我国海商法参考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以两个条款规定了共同海损概念
另一种理论认为,“先分摊后追偿”不尽合理: (1)海商法第197条规定的“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的权利”只是请求权,而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将 它变成了胜诉权,缺乏根据。 (2)先分摊后追偿的做法,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 同权益,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3)共同海损是运输合同的一个条款,共同海损 能否得到分摊完全取决于对运输过失的认定。共 同海损制度不能游离于运输合同。 (4)在英国普通法下,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共 同海损事故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其他各 受益方无须分摊所谓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5)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只是承认在理算阶段可以 不问过失,但在分摊阶段,非过失方完全可以拒 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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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可提出索赔或抗辩。此 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运输合同或提单不得剥夺非过失方的索赔权 或抗辩权
(2)索赔是指要求具有不可免责的过失一方赔偿 损失
(3)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与抗辩可分三种情 况 :过失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非过失方遭受 共同海损损失:非过失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 直接向过失方索赔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古老而复杂的制度,它 被不断革新和简化。本章介绍了共同海损概 念及构成、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 理算、共同海损规则等。把握共同海损的理 念、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约克安特卫普 规则的修改等,对于理解和认识共同海损具 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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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造成的特殊或额外损失 (四)共同海损行为的效果
就共同海损行为的效果即共同海损的分摊而 言,共同海损措施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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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
理论探讨
对于共同海损,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强调共同安 全,认为共同海损行为的目的只能是解除船舶 和货物的共同危险
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则强调共同利益,认为除了 为共同安全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可列入共同海 损外,“人为或约定共同海损”即为了船舶的 安全续航,也即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 额外支付的费用,主要是避难港费用,也应列 入共同海损,尽管船舶没有面临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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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于共同海损事故负有过失不影响共同 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是独立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 制度。
(2)理算人既非仲裁员,也非法官,无权就 航次中的过失责任问题进行决定,而只能提 供共同海损成立与否以及分摊数额等方面的 专业意见
(3)即使承运人对于共同海损事故负有不能 免责的过失,承运人出于保险索赔的目的仍 需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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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坚持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的原则为前提
关于不可免责的过失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一种理论认为,共同海损与运输合同是两个 不同的法律范畴,相互独立。据此,对于共 同海损应当“先分摊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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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发生后,依法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 担。这种分担在立法上的根据,主要有两种 见解:
(1)共同危险团体说。德国学者认为,共同 海损产生于船舶和货物遭受的共同危险,而 船舶和货物在航海中当属共同团体,自应承 担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行为可以由船舶所有人、船长或其 他高级船员决定作出。但是,共同海损必须 具备一定条件,以排除应由船方或货方单独 承担的损失,认定确需获益各方分摊的损失 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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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
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及其沿革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等 财产的共同危险,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海损的一种。海损包括单独海损 和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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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2)补偿方法不同。单独海损中的损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