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本地区的有关事项的法律、法规。
这一权力的授予体现了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有助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利益和独立发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和生活习惯等。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可以使少数民族地区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有助于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有利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全国的协调发展。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有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益。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使得少数民族地区能够自主决策、自主管理,有利于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这有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然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如何在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利的同时,保持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性,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能力和经验相对较弱,如何提升其立法水平和能力,需要加强培训和支持。
此外,如何平衡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与中央政府的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综上所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的民族政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有助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利益和独立发展,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益。
然而,实现这一权力的行使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浅谈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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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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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法 变通权 是 自治权 中的 重要 内容 , 民族 自治法规 立 法的灵魂 。 是 本文从 分析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法 变 通权 的法理依 据入 手 , 重分析 了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 的行 使权限 , 民族 自治地 方行使 变通 权的范 围进一步 明确 。 并着 使得
中图 分类 号 : 9 00 D 2.
一
、
我 国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变 通 权 的 法 理 分 析
我 国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立 法 变 通 权 是 指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及其 常委会 , 根据《 宪法》 《 、 民族 区域 1治法》 3 和其他法律 的授权
以 及 当 地 民族 的 特 点 , 变 通规 定 的形 式 , 证 困家 法 干 在 木地 区 的 以 保 4 { 正 确 贯 彻 实 施 的 一 种 地 方 性 民 族 自治 立法 权 。变 通 规 定 的 合法 性 依 据是《 宪法 》 《 、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但 其 直 接 的立 法 依 据 , 先 是 法律 的 , 首 明 文 授 权 。0 民族 1治 地 方 立 法 变 通 权 的 法 理 依据 , 主要 休现 在 这 样 儿个 方 3 面 : 是 民族 法 律 文 化 影 响 下 的法 主 体 、 一 客体 和 内容 都 具有 独 特 性 。 二 是 民族 自治 地 方 自治 权 的 存 在 是 立 法 变 通权 产 生 的权 力 基 础 。 民 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变 通 权 的行 使 是 自治 权 得 到 落 实 的重 要 标 志 之 。 三 是在 我 国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立 法 变 通 , 是 对 国 家法 律 适 用 的 科 学 就 合 理 的纠 正 , 使之 更 适 合 于 当地 的实 际 和 特 殊 情 况 。 是法 律 适 用 的 四 平 等要 求 。 家 法 制 的 统 一 , 求在 具 体地 区 和 具 体 公 民 的适 用 上 体 国 要 现 法 律 平 等 、 平 的 原 则 。 而在 不 同地 区 、 同 民族 的适 用 上 由于 历 公 不 史 、 化 、 理 、 济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事 实上 存 在 着 很 大 的 差 别 , 律 适 文 地 经 法 用 的 平 等 必须 立 足 于 这种 事 实 上 存在 差 别 和特 殊 的基 础上 , 什 面前 法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现状、问题及对策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龙云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简称民族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心。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
本文结合红河州实际,对红河州民族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社会发展与红河州民族立法工作的需要,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新形势下民族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族立法立法工作红河州作者简介:龙云飞,红河州民族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67“所谓民族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等自治法规的立法活动。
” 它反映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特殊矛盾,也是我们党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
同时也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立法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中最主要的一方面是规范并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红河州是以哈尼族、彝族为主体,壮、傣、苗、回、拉祜、瑶、布依、布朗、汉等世居民族组成的边疆多民族自治州,在自治州13县市中有3个自治县,5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全州总人口的60.40%。
因此,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完善民族法制建设,也就成为红河州事关全局、重中之重的大事。
一、红河州基本情况红河州是一个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发展不平衡、原战区五位一体的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全国哈尼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
州内世居着哈尼、彝、壮、傣、苗、回、拉祜、瑶、布衣、布朗10个少数民族,到目前为止,共有少数民族274.8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60.40%。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
作者: 李占荣[1];陈志博[2]
作者机构: [1]浙江财经大学,杭州310018;[2]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民族论坛
页码: 3-8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4期
主题词: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少数民族权利
摘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有其权利、制度和社会的法理基础。
在权利角度,依据权力应当来自权利的原理,立法变通权来自少数民族成员在法律规范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也是实现各民族成员权利平等的必要方式。
在制度角度,为了构建立法变通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原则规定,《立法法》和相关法律做了具体规定,但在制定形式、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三方面存在不同的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宪法精神对相应法律规定做目的限缩解释。
在社会角度,少数民族的习俗规范构成了民族共同体的秩序,立法变通权既尊重少数民族习俗规范,又有利于发展民族经济。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论文摘要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认为从理论上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问题,对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我国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的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原则从地理区域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五种立法权,包括: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一定程度的立法监督权、一定程度的授权立法权。
其主要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从性质上说,是国家行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
依法监督是自治立法监督的重要原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程序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有监督意义。
同时,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作了限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权,这将会防止自治立法监督主体怠慢,阻碍了行使主体的监督权限。
依法监督原则要求自治立法监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带有强制性、程序性的立法监督。
同时,立法监督主体也要遵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从目前形式来看,过分看重结果而忽视过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
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自治法律都与宪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求国家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
法制统一要求民族自治法规不得与其他上位法律抵触,必须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变通,但这种变通要求严格,不能跨越界限。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互相统一、互相协调,于同位阶的自治法规而言,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一般人难以判断,容易造成人们在适用这些法律规范无所适从。
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以宪法的保障作为前提,享有比较宽泛的自治权。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立法类型的特征。
而与之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在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仍然有着许多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下文所指涉的研究对象将聚焦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的制定权的监督;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普通地方政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的立法监督问题,本文并不涉及。
一、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理论分析(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基础,来自于权力制约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权力的自身性质。
权力制约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其旨趣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在近代人民主权思潮的引领下,它还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对以权力制约原则为核心精神的立法监督理论展开了充分的理论论述,使之成为了近代西方宪政的基础之一。
洛克曾指出,如果不能对立法机关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这一民主的权力机关就会走向它的反面-从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变为妨害人民利益的侵略者。
孟德斯鸠对此的表述是,“任何一项分权力的滥用,都可能造成权力系统的运转故障”。
「1」美国联邦党人认为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如以立法机关作为自身权力的裁决人,不仅违背宪法的原意,而且会损害公民的自由。
「2」由此推而论之,立法权力必须遵循权力制约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必须受到严格的和实际的控制,这是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的要求,更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能在其权域范围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其理由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担负着完善甚至是支撑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的重要使命,与此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机关也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心;对这样一个机关及其行为施以必要的监督自然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内涵所在。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拥有众多民族自治地方。
在这些地方,民族自治权的确立和保障,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
而生态类自治权作为民族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的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探讨,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二、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类自治权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
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现有立法已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类自治权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重复立法等问题。
此外,部分地区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缺乏科学规划和统筹考虑,导致立法质量不高。
(二)执法力度不够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
一些地区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舍不当,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此外,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三)公众参与度低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类自治权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较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制,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缺乏了解和关注。
这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难以充分反映民意,影响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立法体系为解决立法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避免重复立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殊性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角度
青年 与社会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
一
从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的 角度
苏鹏 杰
( 中南 民族大学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摘
要 】当今A - 4  ̄ ' 1 越 来越 关注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因为这 少数 民族 地 区 自治权 力的立 法变通权就 日益成 为关注 的焦
一
同时 , 自治地方 根据 当地实 际情 况和 民族特点制 定的变通规 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 ,这样 的变通规定在实际实施时 也能达到更好 的贯彻和实施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果。 民族区域 自治是马克思 民族理论与 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 物 ,是我 国解决 民族 问题 的基本政策。是适合我国 国情的基 本政治制度 。我 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有两个显著特点 : 一 是 中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的 自治 ,各民 族 自治地方都是 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各民族 自治机关都 是 中央政 府领 导下 的一级 地方 政权 ,都必须 服从 中央 统一 领 导。二是 中 国的 民族 区域 自治,不只 是单纯 的民族 自治 或地方 自治 ,而是 民族 因素 与区域 因素的结 合 ,是政 治因素 和经济 因素 的结合 。我 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正如周 恩来 同志所 说: “ 这种 民族 区域 自治 , 是 民族 自治与区域 自治的正确结合 , 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 ”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有利 于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 和谐 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要想正确理解 民族 自治地方 立法 变通 权 ,一 定要以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为前提 ,同时正确行使 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又有利于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发展 与完善。民 族 区域 自治中 “ 民族 自治”和 “ 区域 自治 ”就是说 民族 自治 地方在 行使 立法变通权时既要考虑 民族特色也要考虑 当地 的 特殊情况 。 从我们 的 民族 自治地方行使 变通权 的立法实践 中知道 , 主要是在婚姻 ,收养 ,继承 ,义务教育等主要方 面,即行使 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变通权的工作主要是针对 民族 因素权利或 民族特 色 ,这 主要是 因为 民族特色 比较容易理解 和把握 ; 相 比之下 ,地 理因素或地方特色 的理解就有些 困难 ,这也影 响 了民族 自 治 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 。民族 自 治地方立法权 的 制定要考虑很多 因素 , 不 仅仅是 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 ,还要 考虑 当地经济 的发展 状况 ,有针对性 的立法 。如何只考虑某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发布时间:2023-05-29T14:21:44.363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6期作者:丁继娥[导读]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亟待完善。
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重视自治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但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性,赋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助力其发展动能。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亟待完善。
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重视自治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但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性,赋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助力其发展动能。
“立法变通”的意思是改变某些立法规定,以达到符合实际需要的目的,在这里面就包括修改上位法律法规某些规定,或者补充、添加某些规定内容。
立法变通权,顾名思义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基于本民族的发展需要变通立法,变通立法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七十五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都对立法变通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变通权是特殊的地方立法权。
立法变通权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立法法》规定,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区域内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赋予立法变通权以自主性、灵活性的特点。
立法变通权的本质是对上位法的突破和创新,实质是一种变相“修改”。
因此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变通类的法规具有优先适用性。
相较于一般地方立法能够涉及的立法领域和权限,立法变通权涉及的自主空间和弹性空间更大,甚至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对整部法律法规条文的变通情形。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实践与思考
( 北方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宁夏 银 川 7 0 2 ) 5 0 1
摘 要 : 自 1 8 9 4年 《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颁 布 以 来 ,各 民族 自治地 方在 立 法 自治权 的行 使 方 面 取得 了很 大 的成 就 ,制 定 了一 定 数 量 的 自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及 变 通 和补 充 规 定 ,规 范 和 调 整 了 当地社 会 和 经 济 的发 展 。 但 在 立 法 自治 权 的 实践 方 面仍 存 在 不 少 问题 亟 待
解 决 与 完善 。 因此 。必 须 从 法律 上对 民族 立 法 自治 权 进 行 明 确 的 界 定 ,特 别是 对 民族 立 法 自治权 的 实践 活 动 进 行 规 范与 健 全 , 以推
进 民族 区域 自治 不 断 完善 关 键 词 : 民族 自治 : 立法 自治 权 ;立 法 实践 ;完 善 对 策 中图 分 类 号 :D6 32 3.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 1 7 - 5 1 ( 0 1 1 0 5 - 2 6 1 6 3 2 1 )1 - 0 7 0
在民族 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 当中,立法 自治权既是 民族 区域 自 收到报告之 日起 6 0日内予 以答复 。 ”该条明确规定 自治机关可以 变通的仅仅是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 和指示 ,并不包 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又是 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 代表本地方 各民族 人民行使 自主管 理本 地方内部事务 的最主要表现 。根据 《 括国家法律法规 。而且 ,上级国家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命令 宪汪 第 16 、 镪 1条 族 区域 自治 第 1 9条及 《 立法法》 第 6 条第 和指示应属 于行政管理权的范畴 ,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或 6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原则作者:汪振江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5期从现实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有数量上的问题,也有质量上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环。
汪振江我国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属于地方立法,又别于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居于特殊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主要享有如下三种立法权: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二是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制定权;三是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
从理论上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质量,不仅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同时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建设。
从现实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有数量上的问题,也有质量上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环。
影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有多种,从民族立法工作实践看,我认为,主要有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关于立法行为的规范,是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以及在各步骤中所采取的方法,是一种体现为法律或者惯例的规则。
设定什么样的立法程序,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方式,将直接关系立法质量的高低。
诚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什么样的立法程序,才能从立法技术上最大可能地保证立法质量?我认为,唯科学的、合理的立法程序,才能有效从技术层面保证立法质量。
这个科学的、合理的立法程序,应是能最可广泛地调动民众参与、最大限度地体现民众意愿、最能充分地反映民众诉求的立法程序,也即习惯上所说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我认为,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就应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走体现这一精神的立法路径,并特别规范和把握以下环节:1.立法项目确立阶段。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及其对策分析
发 现 、 改而 予 以 照顾 。 种 情 况 最 终 反 映 出来 的结 果 是通 修 这 过 的法规或不适宜或难予执行 。 这种立法机制上的弊病 ,在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方面 同样存在。所 以,国家要真正走向法 制化轨道 , 当尽快 改变这种委托有关行政或事业部门起草 应 法律 、 法规草案的做法 , 要逐渐 使立法机 关本 身能够独立地、 按照立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和起 草工作 。 3 变通权行使的不够充分 。 . 民族 自治地 方的变通 只局 限在婚姻 、计划 生育、 继承等
近些年,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机 构积极主动研 究民族地 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和客观要求 , 运用 国家赋予的地 方立法权 限, 健全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 初步形成 了以 《 宪法》 和 《 立法法》为基础 ,以 《 民族区域 自治法》为主干 ,包括 各项调整 民族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自治条例 、 单行 条 例在 内的民族法规体系, 对促进 民族经济 社会 发展发挥 了重 要作用 。然而,综观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 ,普遍存在立法 缺乏主动性,缺少民族特色 , 民族立法 中的部 门本位主义 思想 比较严重,变通 权行使 的不够充分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力量 薄弱等诸多问题 。
方面, 没有考虑 民族 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 的特 殊 问题 和矛盾, 有针对性地运用立法变通权解决法律法规与 当地政治经 济文化发 展的冲突与 问题 。在现有 的变通规定 中,基本上集中在婚姻、继承、计划生育、选举 、义务教育 等不直接体现利益关系 的政治 、 社会领域 ,其中婚姻方面的 变通 、 补充规 定竟 然占了一 半, 民族 自治地方特别需要的 而 财税 、金融 、外贸 、资源开发等经济领域 的变通 、补充规 定
根 本 没 有 ;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色产 业 加 特 发展和教育 、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变通也明显不足。 4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力量薄弱。 . 从事 民族立法 工作的干部,虽有丰富 的民族工作实践 经验,但缺乏系统的民族立法理论和 立法 技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理 论研 究基础薄弱,立法缺乏 理论研 究做导 引,加之 缺乏民主立法程序 ,公众难 以参 与立法 ,民族立法成果的施 行也 因理论 导向滞后 、社会支持不够而进展缓慢。目前 ,民 族 自治地方立法 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 大多 数民族地方立法 人 员 日常 忙 于 各 种 立 法 的具 体 事 务 , 暇 在 民族 立 法 理 论上 无 进行深入 的探讨 ; 而有关 的法学工作者又因很少接触民族立 法实践 , 也很难在 民族立法理论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其结 果,必然是 民族立法理论严重滞后于 民族立法实践,民族立 法 实 践 得 不 到 民族 立 法 理 论 有 效 的支 持和 指 导 , 终 导致 自 最 治地 方立 法质 量难 以突 破现 状而 获得 明显 的提 高 。 二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的 对 策 分 析 完 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是 一个 全 方 位 的 长 期 性 工 作 。 鉴于 目前我 国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原因, 笔 者 提 出 民族 区 域 自治地 方 立 法 几 点 对 策 : i坚持正确 的立法指导思想 ,突出经济立法 .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要 以党 处理 民族 问题的基本纲领、 政策和 “ 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 为指导 ;以解放和发展生产 三 力为 出发点和立足点 ,促进 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关系的确立, 从而实现各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以宪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和 立法法为依据,围绕少数 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经 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 坚持民族 立法 决策与改革 、 发展、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资源之现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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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中国是一个的民族 的国家 , ” 为了加强各 民族团结、 友爱、 互助的, 中国政府必须重视调整对贫困民族 自治地方的发展政策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国在 民族 自治地方先后实施 了一系列 旨在发展 民族经济 , 促 进民族 团结的政策, 主要有民族区域 自 治政策、 民族平等团结政策、 培 养民族干部政策、 发展民族教育政策 、 发达地区对 口支援政策、 金融优 惠政策等等。我 国目前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就是其中之一。中国 的西部包括 了全国所有的少数民族省区, 进行西部大开发实质是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大 开发 , 国家整 体 富强特 别 是 民族 自治地 方 经 济 飞跃 发 是 展 的一个战略性政策措施, 理应将其从党的意志上升为 国家的意志 。 因此, 将国家 开发西部的政策法律化, 国家对西部地区的政策优 惠 变 为法律优惠,以立法手段转变传统的以行政命令手段进行开发的习 惯, 这是西部 民族地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 的正确 出路。 而发展不 平衡并非 中国独有 , 许多国家都曾碰到过。 尽管这些 国家的 自然条件 和社会、 历史 、 文化背景差异很大, 我们也可 以汲取许多值得借鉴的经 验。比如 , 国在开发西部的过程 中, 美 除了联邦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 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政策外, 、 州 县等地方政府具有相当大的灵活的 自主权, 因时因地地制定包括税收减免、 人力培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 多方 面 的优 惠 政 策 , 大 程度 上 吸 引 了企 业 的 进 入 , 固 了美 国 西 很 巩 部开发的经济基础。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 可知 , 其成功的关键一环在于 国家、 政府对地方的放权。我 国政府一旦借鉴了外国的政策, 将其合 理的转变为我国的政策措施, 那么民族地方就可以在享有较大 自主权 的前提下, 以国家的政策特别是国家 的大政方针作为其立法的有利资 源, 制定适合于该地方的政策、 法律 , 民族地 方的经济、 为 文化事业提 供 良好 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 中国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法 资 源 的 制 度 影晌 制 度 是 直接 或通 过 影 响 人们 的 价 值取 向 间接 地 规 制或 约 束 人们 行为的社会交往规则。 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大法 , 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 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 ‘ 帮助少数 民族地区加快经济 和文化的发展”第 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 ; “ 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 的特点, 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地方人大组织 法》 对民族 自治立法也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上述 所引用的条款可 以看 出, 国家的法律对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是极其重视 的。此外 , 内存 于民族 自治地方调整其 内部秩序的规范, 大多虽未以成文的形式表现 出来 , 对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 法 的 协调 作 用 是 不 可忽 视 的 。 管 它们 并 但 尽 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但它们却常常模仿或分享 了国家法律的机构 行使和符号形式; 而另一 方面, 一 它们也会影响制 定法 的结构形式和运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建设浅析
我 国有 5 民族 , 6个 少数 民族有 1 亿多人 口, 分布在 全 国各 8 件 。 地, 民族 自治地方 占国土面积 的 6 %, 4 西部 和边疆绝 大部分地 区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逐渐 出现 了单行条例 与 自治条例 、变通 都是少数 民族聚居 区。 这一基本国情 , 决定 了民族 问题始终是我 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多种形式并存 的局面 ,自治法规的形式不断 们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 的一个 重大问题 ,也决定 丰富 、 完善 。并且单行条 例数量较大 , 目前 已制定并实施 的 4 7 了民族工 作始终 是关 系党 和人 民事业 发展 全局 的一 项重 大工 个单行条例内容综合起来也是 非常丰富的。其主要包括 民族语 作I ” 。伴随着我国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的实施 , 国的 民族 自治地 言文字 、 我 民族文化 、 民族教育 、 婚姻 、 承 、 继 计划生育 、 未成年人保 方立法取得 了重要成就 ,立法 内容涉及 民族 区域 自治地方 的政 护 、 社会治安 、 环境保 护 、 资源开发 以及土地 、 森林 、 草原 管理等 权建设和经济 、 技 、 科 教育 、 文化 、 卫生 、 社会治安 、 宗教等各个方 方面 。同时 ,5件 变通 规定和补充规定还 对《 姻法》 继 承法 》 7 婚 《 面, 为维 护 自治地方政治 、 济 、 化等方面 的 自治权利 提供 了 《 经 文 选举法》 义务教 育法》 土地 法》 草原法》 《 《 《 等法律 以及省级地方 重要 的法律保障 , 而有力 地保证了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实施 。 性法规作出变通或补充。 从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少数 民族的政治 、 经 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我 国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都还 济 、 文化 、 教育 、 科技 、 卫生 、 体育等社会生活 系统 的各个方面 , 也 有很 多 问题 需 要 进 行 探 讨 。 极大地拓展 了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的 内容 。除 了中央制定 的基本 法规外 ,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 的地 方法规根据不同地域的情 况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现 状 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法制建设 的发展 , 巩固了民族 自治地方 的 中国是统一 的多民族国家 , 民族 在政治 、 各 经济 、 化 以及 文 法律地位 , 为推 动我 国依 法治 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治 国方 其他许多方面发展很不平衡 ,特别是汉 民族与少数 民族发展很 维护 国家统一 和民族团结 , 障少数 民族及其公 民的 保 不平衡 。实行 民族 区域 自治 , 护各少数 民族 的利益 , 国家 的 略的实施 , 保 是 促进 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 , 巩固和发展平等 、 团 项基本政策 、 本制度 。 基 由于民族 自治地方具有不 同于一般地 各项 合法权益 , 互助 、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 了巨大作用 。 在肯定上述 方的特殊性 , 为便 于其 更好 地管理本地方 民族事 务 , 自治落 到 结 、 使 实处 , 我国《 法》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宪 和《 赋予 了民族 自治 地方政 成就的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还存在诸 多问题 , 实现民族 团结 、 民族互 助、 民族事实上 的平等还任重道远。 各 治、 经济 、 文化 、 社会 等各方 面广泛 的 自治权 。自治权作为 民族 区
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立法权的思考
多民族 国家, 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相适应 , 采取“ 一元两
级 多层 次 ” 的立 法体 制 ,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 法 是 我 国 立法 而
少数 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 区域 自治 , 设立 自治机关 , 行使 自 治权 。这种 自治, 是民族 自治与区域 自治的结合。因此 , 民
区的 地方 性法 规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以制定 地 方性 法 规 , 可 报
、
民族 自治 地 方 自治 机 关 的法 定立 法权
由于我国《 宪法》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和《 赋予 了民族 自治 地方 自治机关涵盖政治 、 经济 、 教科文卫 等方 面广泛 的 自治 权, 其中立法权是 自治权 的关键组成部分 , 自治地方的 自 是 治机关代表本地方各族人民行使 自主管理本地方 内部事务 权利的最主要体现 , 因而,宪法》 民族区域 自治法》 《 和《 在规 定 自治权时, 立法权列为其 首位。同时 , 民族 区域 自治 将 《 法》 草案说明中也阐明实行 民族区域 自治就是要使 自治机关 有“ 大于一般地方的 自主权” 由此可得出, , 民族 自治地方的 法定立法权 比一般地方的法定立法权 自主性更高。
族 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首先是 一级地 方 国家 机关 , 应 享 有 理
体制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于地方立法 , 属 但又不完
全 等 同于 一般 地 方立 法 。 民族 自治地 方 所享有 的立法 权 , 是 自治机 关 行使 自治权 的关 键所 在 , 自治 机 关管 理本 自治 地 是
一
规定民族 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 三章第五节规定
的地方 国家机关的职权 , 而地方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就
是在 不 同宪法 、 法律 、 政 法规 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定地 方 性 行 制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希望大家喜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可分为制定权和变通权,制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权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制定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内容和程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律产生的根据和表现形式。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产生首先来源于宪法授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最根本的法律渊源。
其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第二十条规定了自治机关享有变通权,这两条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直接法律渊源。
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不仅有宪法依据,而且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执行依据。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特征: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有特定的区域,它存在于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所建立的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试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完善——以青海省地方立法为例
年 来 青 海 地 方 立 法 质量 明显 提 高 , 但 仍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如 公 众 缺 乏 参 与 地 方 立 法积 极 性 、 立 法机 关界 限 模 糊 等 导
( 二) 保 障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我周《 宪法 》 《 立法法》 《 民族 区 域 自治 法 》 均赋予民族 自 治 地 区享 有 立 法 权 , 可 以 根 据 自治 地 区 的 情 况 , 对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变 通 施 行 。 民族 自治 地 方 依 法 行 使 地 方 立 法 权, 是 其 自治 权 的 一个 重 要 表 现 , 为 区域 自治 的实 现 提 供 法 律保 障。
切人点进行考察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法 完 善 的 必 要 性 一 的 、 分层次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是 我 同 立法 体 系 的一 大 特 色 , 在 我 国 立 法 体 系 中 占据 至 关 重 要 的地 位 。完 善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法 , 是巩 固、 凝 造 和 谐 的 民族 关 系 , 维 护 少数 民族 利 益 的根 本 , 更 是 社会 稳 定 经济 发 展 的 必然 选 择 。
试 论 我 国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的 困境 与 完 善
以青 海 省地 方 立法 为例
樊 静
8 1 0 0 0 7 )
( 青 海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 ,青 海 西 宁
[ 摘 要 ] 地 方 立 法 是 民族 自治 地 方 行使 自治权 、 对 区域 内事 务进 行 管理 的一 种 重 要 方 式 。作 为 国 家 长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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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2010040051004 杨世鼎2010级法学一班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的总称。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民族团结,政治稳定有很大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为了我国法制的健全和民族的团结,各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以及各地的民族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的民族居住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有着特定的区域,于是这种立法就暴露出一个问题。
在我国,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这样的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可以囊括在这个范围内,通过本行政单位的立法,进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法益,但是在我国,有一些少数民族的人数很少,他们的人数甚至只有区区几千人,如果他们的聚居区位于一个一般的地方县级行政单位,那么他们的法益如何保障?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都要派出至少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不会为了这样一小部分人而去开会立法的,而一般的县级行政单位又没有立法权,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或许会制定一些关于这些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如果地方性法规在适用的时候,与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发生了冲突,由于这些少数民族人数少,没有形成一个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单位,故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作出变通的权力,那么当这种民族风俗习惯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样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群众的法益,又维护法律的权威呢?
在建国初期,人口最少,级别最低的乡一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权制定单行法规,但是这样的做法显系不妥,于是在1954年《宪法》中取消了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得立法权。
但是在取消之后,这些人数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无法制定单行条例的情况,且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怎样调节就成了一个问题。
在本人看来,有一个办法或许可行。
这些人数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可以在自己内部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制定一些条例,然后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由本民族的代表提出这些意见,报请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然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这些少数民族制定的这些条例加以修改,确认,最后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一个关于保障这些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样,这些少数民族虽说没有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通过一般地方立法,保障
了这些少数民族群众的法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变动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无论是自治条例还是单行条例,都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来指定的,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的,在这点上,民族自治地方和一般地方有着很大的区别。
即使我国给予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很多立法上的特权,但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问题。
在我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一种形式,由于它的特殊性,其效力等级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不适宜做级别或者层次上的区分,而应当作类型的区分。
那么当一个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民族自治洲,自治县适用时,和本民族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发生冲突时,就出现了一个效力问题。
虽说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可以依据本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但是当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于效力等级划分的不明确,造成的效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
由于我国的少数民族众多,自治洲,自治县分布广泛,所以类似的问题并不少。
如果我们强制使用了地方性法规,那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是一种漠视;如果使用了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那么对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又造成了一定的损伤。
还有,当一名少数民族群众犯了法,但却没有违反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或者违反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没有触犯法律,该怎么量刑?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范围很广,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能调整的事项同于一般地方,而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比如说,可以指定关于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可以就少数民族人才建设进行立法。
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里,我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及其特殊的,一是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二是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先来说第一条,使用和组织本地的公安部队。
公安部队作为一个暴力机构,主要是用于维护本地的治安,那么在国家派驻的公安部队和本民族自治区组织的公安部队之间,有一个分工问题,假使二者的工作重复,那么把这个范围划分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范围内,是不是有一点多余呢?在说第二条,由于我国的民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所以在财政上给予照顾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我国每年给予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是很大的,外加自治区有权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这样会不会客观上加重自治区的官员贪污和腐败?
民族自治区的设立是我国在民族政策上的一大创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关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且关乎着我国的民族团结,甚至是边疆的稳定。
建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历过低谷与破坏,但是在现如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洪流中,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形式,正在走向完善和民主,为我国的民族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虽然现如今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活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和人民法律思想的加强,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都会慢慢的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