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审批稿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
参考:1、《条例》第14、18投运条件、19提交材料2、民航局发明电2009-3236明传电报《关于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基本条件等问题的批复》特别提醒:需另行制定基地、非基地机场对通导、气象、安保、消防设施和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或者修改原有国标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
根据通用机场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通用机场概念,与条例中表述不一样。
建议仍保留现在的定义)一类通用机场是指设有基地航空公司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设基地航空公司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四条中国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一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如CCAR-158改,此处相应修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 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 、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省发改委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德清县发改委:报来的《关于要求审批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德发改〔2016〕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我委《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发改交通〔2015〕912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位于德清临杭工业区内,为一类通用机场,由飞行区和航站区组成。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场道工程,航站区及机库工程,航管、弱电、气象及助航灯光工程,供电工程,给排水、污水污物处理工程等。
新建一条长600米、宽30米的跑道,两侧各设1.5米宽道肩。
跑道两端各设长45米、宽33米防吹坪,升降带长660米、宽60米。
新建站坪长600米、宽92米,两侧各设1.5米宽的道肩。
新建两条与跑道相连的垂直联络道,均为长144米、宽18米,两侧各设1.5米宽道肩。
航站区主要设施包括航站航管楼4477.26平方米、机库6739.12平方米、办公生活楼4607.53平方米、食堂558.20平方米、特种车库和安检用房695.49平方米、变电所219.30平方米、水泵房459.6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7756.55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同意本期飞行区等级为1B,采用目视飞行。
三、总平面布置原则同意机场总平面布置、出入口设置。
飞行区位于地块北侧、航站区位于地块东南侧。
四、建筑单体(一)本项目建筑除机库为网架结构外,其余均为框架结构。
其中,航站航管楼、办公生活楼为多层建筑,机库、食堂、特种车库和安检用房、变电所、水泵房为低层建筑。
(二)地上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二)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背景简介通用机场建设是一个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的过程。
由于机场建设涉及到国家的交通运输和经济发展,因此需要确保建设过程规范、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1.资金规划:确定机场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内容。
3.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机场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4.立项审批:提交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
二、选址审批1.选址调研:对于多个可能的机场选址进行实地调研,包括地理条件、土地供应、交通便利度等方面的考察。
2.选址评估报告:编制选址评估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优势、选址可行性等内容。
3.选址审批:提交选址申请,经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批并批准选址。
三、规划设计审批1.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机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包括跑道、航站楼、停机坪等的规划与设计。
2.相关论证:进行飞行程序、安全论证等相关论证工作,确保机场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规划设计审批:提交规划设计申请,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批准规划设计。
四、环境影响评估审批1.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机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提交环境影响评估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批并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五、土地使用审批1.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土地供应、转让或划拨手续,确保机场用地的合法拥有和使用。
2.土地使用审批:提交土地使用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批准土地使用证书。
六、建设工程设计审批1.编制施工图设计: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2.建设工程设计审批:提交建设工程设计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批准建设工程设计。
七、施工许可审批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合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一、引言。
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通用航空运输的机场,主要服务于私人飞机、商务飞机和一些小型飞机。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影响着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建设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场地选择。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周边地形、气候、环境保护等因素。
场地应具备较好的平整度和承载能力,避免地质灾害和水患风险。
此外,周边环境宜保持清洁,远离城市噪音和工业排放。
三、跑道设计。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根据飞机起降的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飞机的最大起降重量和气象条件。
跑道的宽度和材质也需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滑行。
四、航站楼建设。
通用机场的航站楼应具备基本的候机和服务功能,包括航班信息发布、安检、登机口等设施。
同时,应考虑未来的航空客流增长,合理规划航站楼的扩建和改造。
五、航空设施。
通用机场的航空设施包括航空油料供应、航空器材维修、航空器材存储等。
这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通用航空运输的特点,为飞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六、通用机场管理。
通用机场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机场运营的安全和有序。
管理团队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紧急事件。
七、安全保障。
通用机场的安全保障是最重要的一环,包括飞行安全、地面安全、设施安全等方面。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飞行员和地面人员的培训,确保飞机和人员的安全。
八、环境保护。
通用机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九、经济效益。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机场的长期稳定运营和盈利能力。
十、结语。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是机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建设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机场和民航机场的机场,主要用于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和停放。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
通用机场应当选址在地形平坦、无高大建筑物遮挡、周围无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地方。
同时,通用机场的选址还应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规划,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和停机坪建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当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更新需求。
停机坪的规划和建设也需要考虑到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停放和维护需求,确保停机坪的空间和设施能够满足通用航空的运营需求。
另外,通用机场的航管设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用机场需要配备相应的航管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设备等,以确保飞行器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能够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和通信保障。
此外,通用机场的安全设施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用机场需要配备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飞行事故和紧急情况,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营。
最后,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规章制度,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安全运营和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总的来说,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规划、跑道和停机坪建设、航管设施配备、安全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和运营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希望各地在建设通用机场时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为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航机场建设与审批
空管设备台址
机场选址 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 总体规划 飞行程序。。。 空管设备台址
项目法人取得可研批复
项目法人取得飞行程序批复 导航台选址
项目法人编制选址报告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办)审核并上报民航局 民航局(空管办)对台址进行审核批复
二、运输机场建设程序
前期 阶段 设计 阶段 实施 阶段 验收 阶段 开放 运行
台址选址报告 机场选址 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 总体规划 飞行程序。。。 空管设备台址 台(站)的运行需求分析; 电磁环境测试; 地理测绘与环境评价; 预选台(站)址的设备信号覆盖分析; 建台条件(供电、通信)分析; 结论 (是否满足飞行程序要求)。
二、运输机场建设程序
前期 阶段 设计 阶段 实施 阶段 验收 阶段 开放 运行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委托编制选址报告
机场选址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 总体规划 飞行程序。。。 空管设备台址
军方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当地城 市规划部门;当地交通市政部门; 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地方管理局提出场址 环保和文物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 申请 门;地震、供电、水利等部门 民航地方管理局(机场管理处)组织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向民 航局上报审核意见 民航局(机场司)组织审查后批复
C 3 24~36(不含) 6~9(不含) 1200~1800(不含) 项目法人委托编总体规划报告 D 4 36~52(不含) 9~14(不含) ≥1800
15~24(不含) 4.5~6(不含) 800~1200(不含)
二、运输机场建设程序
前期 阶段 设计 阶段 实施 阶段 验收 阶段 开放 运行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文注释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优秀范文5篇)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
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篇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划分“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本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
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本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江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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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风
汇报时间பைடு நூலகம்20XX/01/01
通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安全运行。
通用机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及 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
通用机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通用机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保障机场安全和应急救援工 作的顺利开展。
PART 4
通用机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跑道坡度:一般不超过 0.5%
停机坪:根据通用机场的规 模和业务需求进行设计
航站区建设标准
航站楼:满足机场运营需求,具备安全、舒适、便捷的设施和环境
停机坪:满足各类飞机停放需求,具备安全、便捷的设施和环境
机场道路:满足机场内外交通需求,具备安全、便捷、畅通的道路设施和交通环境 机场灯光:满足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机起降需求,具备安全、可靠、明亮的灯光 设施和照明环境
运营模式和要求
通用机场的运营模式包括公有制、 合作经营和私有经营等。
通用机场的运营要求包括机场管 理、航空安全保障、地面服务等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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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应具备安全、高效、可 靠和可持续性的运营能力。
通用机场的运营模式和要求应根 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 行选择和制定。
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
PART 3
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
管理体制和职责
通用机场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和运营企业共同参与,实行分级管理。 政府职责:制定政策和标准,监管机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机场管理机构职责:负责机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协调各部门工作。 运营企业职责:负责机场的商业运营,提供航空服务,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第三部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
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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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
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
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
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
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
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
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
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
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
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
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
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
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
加围栏的密度。
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
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
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
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