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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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

5%,其余降价1。

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 公司。

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二十一、信托收据案例1案情摘要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法律问题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法理、法律精解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托收统一规则第4款规定:“托收指示: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二十四、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怔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法律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参考结论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法理、法律精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仪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怔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而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因为,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二十五、信用证的修改与延期靠例1案情摘要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 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 2月5日前装船;1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 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末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法律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参考结论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2.作为卖方律师;应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修改并展期;法理、法律解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所以银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要求买方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证展期,或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案例2案情摘要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公司成交一批货物;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日期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我方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期;次日非洲公司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据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兔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遂接受进口人要求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固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法律问题1、我方在该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有失误,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再发货;法理、法律精解本案理由同上案例;信用证修改书未收到就先行发货.或只有进口方口头同意但书面修改未到,并不等于开证行同意修改信用证;因此,开证行仍按原信用证执行;二十六、议付行、承兑行对爱益人的付款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贷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仪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银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法律问题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法理、法律精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b款的规定:“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根据该规定,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偿付,保兑行都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因此,某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不能以开证银行巳宣布倒闭为由拒绝付款;二十七、买方的付款赎单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甲国公司向丁国A公司购买灯泡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甲国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国公司凭所在国的商品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合同订立后,甲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向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丁国A公司装船后凭合格单据向议付银行要求议付,开证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前,第二批货物的开证期临近,甲国公司又申请因行开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国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侯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但当开证行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遭到拒绝;法律问题甲国公司和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参考结论开正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开证行有权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法理、法律解释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因此,本案中,开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既然开证行已经履行了信用证义务,甲公司应向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金额;对于货物质量问题应另外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索赔;一、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CIF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二、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理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德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德、加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与标准有关的措施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约束,双方发生争议;问: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货物贸易规则调整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答: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则调整: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国政府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报告,请求政府通过WTO机制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三、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 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答案: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 S 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2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 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1、某公司接到国外开业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

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

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2、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

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

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

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 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 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分析
(1)提出将 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 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案例
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 电文中并未声明 “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 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 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 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 “邮寄文本”, 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 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 电亦称 “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 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 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 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 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 好?简述理由。
分析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
《USP500》第 11 条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 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 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 如仍需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 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 信用证文件或修改……”。
分析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 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 《UCP500》,信 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 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 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开证行拒付不对。在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 通知表示接受前,原证仍有效;受益人可 凭所交的单据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
案例8
•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 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 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 •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 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 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6
一份信用证规定5月20日前装运,卖方转船 后向银行交单,其中提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 15日,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16日。银行 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问:银行是否 有理由这样做?为什么?
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根据 《URC522》的规定,代收行自行借单给进 口商,与出口人无关,日后收不回货款, 应由代收行负责。
案例4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 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 银行交单议付,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 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 向买方直接发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 处理?
案例7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第二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C 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 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 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1、我国与某国一公司成交羊毛出口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

后国外来证要:“Shipment during March/May first shipment 100M/T, second shipment 200M/T, third shipment 300M/T.”结果我方于3月份装200M /T,4月份装400M/T,货发后遭银行拒付。

答:按原合同规定这样装运是可以的,但后来信用证上具体明确了每月装运的数目,这样装运就违背了信用证的规定.对方如此开证是定量分运,其用意在于约束每次的装货数量.这一约定往往是根据其下手合同或仓储等方面的需要.如收证后未及时提出异议,每次就应按照信用证规定数量发货,既不能多装也不能少装,否则银行不予议付2、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 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 000英镑。

装船日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

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运完毕,2月13日开航。

我某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19××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19××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

货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

船由外轮公司以30 000英镑提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 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既损失了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答:此例属于“倒签提单”.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看,列有“装运日期”的条款为合同要件.因此违背“要件”的一方不仅会遭到对方索赔,甚至可以废除合同.倒签提单日期就是掩盖了真实的装运日期,实质上是掩盖了延迟交货的责任.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剧烈,延迟交货可使对方在价格下跌时受到损失,如果有下手转卖合同,势必造成买方的违约交货.所以不论从法律上,是从利益上,倒签提单都是不允许的3、(1).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同英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1973年11月8日签订了一项合同。

第四章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

第四章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

二、银行开列信用证
4.付款条件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除特殊要求外, 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 益人的资信可能不了解。付款期限有即期付款、远 期付款等。 5.到达港或目的港应为进口国口岸。 6.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开证条款,前后不得有 矛盾之处。
三、修改信用证
1.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审查修改申请书的内容。银行接到信用证修改申 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所列证号,调出存档的原信 用证副本对照审核。 3.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修改通知书副本按修改 日期依次附贴于信用证留底备查,同时,将另一副 本送交申请人。
(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正面内容的填制
5.信用证的传递方式:有四种可供选择,即信开(航空邮 寄)、电开(电报)、快递、简电后随寄电报证实书,在 所选择项前面的方框中打“×”表示选择该项。例如:选择 电开,则在“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前的方 框中大“×”即可。 6.装运条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装运地(港)及目的地 (港),最晚装运期,如果需要转运,则应写明转运地 (港)。
4.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 银行进口付汇核销及对外付汇申报应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 规定办理,其申报的凭证是“进口付汇核销单”,在办理 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办理一笔付 汇手续;(2)付汇时,企业必须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 核销单;(3)进口核销单加盖银行有关业务章后,第一联 装订成册报外汇局,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银行留存; (4)如信用证没有执行或对外拒付,业务已了结,应将进 口核销单退申请人,银行代外汇局发放的进口核销单需予 以注销,并归专夹保管。
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结算
一、填制开证申请书和申请开列信用证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方首先应向银 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银行再 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正式信用证

国际结算-信用证(含答案)

国际结算-信用证(含答案)

任何情况下,银行审核单据总是以《UCP600》为依据。

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1分)A、正确B 、错误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货款;托收项下单据不符,买方可以拒付货款。

正确答案:A(1分)A、正确B、错误错误:信用证业务中,单证相符以单单相符为前提。

正确答案:B(1分)A、正确B、错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凭以向客户收取货款的,不是实际货物,而是与来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

正确答案:A (1分)A、正确B、错误错误:与跟单托收或协定贸易支付方式不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的作用非常重要。

正确答案:B(1分)A、正确B、错误错误: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效期内和交单期内向银行提交。

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期未作规定,则交单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后的15天,并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1分)A、正确B、错误联合国设计推荐使用的运输标志(唛头)代码由收货人简称、合同号、目的地和件号四个部分组成。

正确答案:A(1分)A、正确B、错误制单指按信用证、合同和其它有关要求,并根据货物与运输等实际情况缮制有关单据,是单证工作的基础。

正确答案:A(1分)A、正确B、错误错误:审单要做到内容准确、格式完整、单据齐全、份数不缺、单证一致和单单相符,还要保证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无逻辑、惯例和条款规定上的矛盾。

正确答案:A(1分)A、正确B、错误单证的不符点只要议付行同意并进行了议付,受益人就可不接受开证行追索货款。

正确答案:B(1分)A、正确B、错误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当事人处理的是:( )正确答案:A(3分)A、单据B、货物C、服务D、其它行为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受益人向客户收取货款的凭据是:( ) 正确答案:C(3分)A、已装运的实际货物B、寄单银行要求开证银行付款的书面通知C、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D、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的全套单据错误:单证缮制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其中,( ) 是单证工作的前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案例背景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一项由银行提供的担保机制,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付款和发货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将介绍一个实际的信用证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如何使用信用证进行贸易支付。

案例描述ABC 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贸易公司,专门从海外进口商品。

他们正在与 XYZ公司进行一次交易,ABC 公司需要从XYZ 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0,000美元的商品。

由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不高,他们决定使用信用证来确保安全交易。

协议达成ABC 公司与 XYZ 公司商定了交易细节,并确定了以下条款:1.商品:100,000美元的商品2.支付方式:使用信用证进行支付3.交货地点:ABC 公司指定的中国港口4.交货日期:在收到信用证后的30天内完成信用证发放ABC 公司联系了他们的银行,并要求发放一个符合双方协议的信用证。

信用证中包含以下信息:1.卖方(受益人):XYZ 公司2.买方(申请人):ABC 公司3.金额:100,000美元4.有效期:60天5.交货日期:30天发货XYZ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开始准备商品的发货。

他们确保商品是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包装,并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负责运输。

XYZ 公司还向银行提交了一份单据集合,其中包括以下文件:1.提货单:证明货物已经装载在货船上2.发票:详细描述了交易商品的价格和数量3.装箱单:详细描述了每个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货款支付ABC 公司收到物流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后,确认商品已经发货。

然后将提货单和信用证一同提交给他们的银行,以完成货款支付。

银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核实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是否一致。

如果一切顺利,银行将会实际支付100,000美元给 XYZ 公司。

结束交易一旦支付完成,信用证交易就算完成了。

ABC 公司收到交付的货物,并开始销售。

XYZ 公司也收到了货款,并确认了交易的顺利完成。

案例总结在这个案例中,信用证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确保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 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案例分析5-6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案例分析5-7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答:B银行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案例分析5-8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答:所谓“追索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的权利;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从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的付款人;而议付行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和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是议付行;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的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8-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案例分析8-2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案例分析8-3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二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1. 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2. 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案例分析5-2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案例分析5-3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答:银行不必负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这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收到的单据时不负责审验的;本例中我方虽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的单据,但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案例分析5-4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的:“MACHINERY AND MILL WORKS, MOTORS”;而提单上的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但也并非绝对;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本案中我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的,虽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案例分析5-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对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来证中规定:“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于装船后迳寄开证申请人”;对此条款,我方可否接受答:对此条款,我方一定要谨慎处理;正本提单是代表物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受益人将提单交银行,经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后取得提单;但开证申请人有时为了能在船只抵港时立即提货,以避免发生迟提费用,特别是一些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转船外运的货物,如不及时办理转运手续,将会发生重大损失,所以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在证内作出“提单由受益人迳寄开证申请人”的规定;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一旦受益人按来证规定履行,将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不付款或破产倒闭,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所以证内规定“提单迳寄”条款,首先考虑风险的应该是开证行;开证行在接受这种条款时是有条件的:1开证行必须认为开证申请人信誉可靠,并已获得银行授信;2开证时,银行除照收银行保证金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以防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万一不能付款,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既然开证行事先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同时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作为受益人,为方便买方,把生意做活,对这种条款有时也是可以接受的;。

国际贸易专业有关信用证的练习题

国际贸易专业有关信用证的练习题

信用证[知识应用]1.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

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500美元。

但货到60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某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种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 (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条款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该条款,因此未请对方修改。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由于外商拖延开证且装运期快到,所以从7月底开始,我方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受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搁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2.根据销售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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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不符案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2.L/C独立于买卖合同
【案情】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银行有权拒付。

据《UCP5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

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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