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不是认定产品同类唯一依据【推荐下载】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外观设计分类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8版01类食品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0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个人用品04类刷子类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06类家具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08类工具和金属器具09类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10类钟、表和其他计量仪器、检测和信号仪器11类装饰品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的设备14类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设备15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机械16类照相、电影摄影和光学仪器17类乐器18类印刷和办公机械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美术用品及教学材料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标志21类游戏器具、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22类武器、烟火用具、用于狩猎、捕鱼及捕杀有害动物的器具23类液体分配设备,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固体燃料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25类建筑构件和施工元件26类照明设备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28类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29类防火灾、防事故救援装置和设备30类动物的管理与驯养设备31类其他类未列入的食品或饮料制作机械和设备99类其他杂项01类 食 品注:(a)包括人类食品,动物食品和食疗食品(b)不包括包装(09类)。
01-01 烘制食品、饼干、点心、通心粉及其他谷类食品、巧克力、糖果类、冰冻食品01-02 水果和蔬菜01-03 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他奶制品01-04 肉制品(包括猪肉制品)、鱼01-05 [空缺]01-06 动物食品01-99 其他杂项02类 服装和服饰用品注:不包括玩偶服装(21-01类),防火灾特种装备和事故预防的救援特种装备(29类),以及动物服装(30-01类)。
02-01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注:(a)包括矫形用妇女紧身胸衣和内衣用亚麻制品。
(b)不包括家用亚麻布(06-13类)。
02-02 服装注:(a)包括各种服装,皮衣,游泳衣,运动衣和矫形用服装,受(b)所列排除项的限制。
(b)不包括内衣(02-01类)或分入02-03类、02-04类、02-05类、02-06类中的服装。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10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行)编制说明一、目的和作用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关于“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的工作要求,实现外观设计专利与产业的对接,特制定本分类参照关系表。
本参照关系表建立了外观设计专利与国民经济行业的映射关系,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业分类提供直接对照,有助于从产业角度出发结合科技、经济数据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二、主要内容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用版)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编制说明,第二部分为“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
本分类参照关系表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对照至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的小类、中类或大类。
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建立映射关系的国民经济行业共有小类243个、中类22个、大类1个,均集中在制造业(C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中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其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及其分类名称。
其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后标注#表示对照到国民经济行业中— 2 —类或大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一列中,标注*表示该分类号所涵盖的外观设计专利均对应于相应国民经济行业的经济活动。
未标注*则表示该分类号所涵盖的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对应于相应国民经济行业的经济活动,属于部分对应关系。
三、对照原则和方法(一)基本原则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所涵盖的专利与相应国民经济行业所包括的经济活动相对应,并依据以下原则开展对照:一是最小分类原则。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最小层级进行对照,若最小分类层级无对照关系,则依次向上一层级对照。
二是产品对照原则。
通过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产品项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产品进行对应从而建立对照关系。
三是全面对照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个或者多个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对照至一个或多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主体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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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主体及其标准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审查要点】
1.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主体是一种标准的认定,“他”既不是作为自然人的一般消费者,也不是作为自然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2.一般消费者是一种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从知识水平上讲,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从认知能力上讲,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分辨的能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注意事项】
一般消费者的确定是判断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以及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的前提。
一般消费者不适合以具体个体的标准来认定。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国际专利分类表
国际专利分类表国际专利分类表是对专利技术进行分类和归纳的一种标准方式,按照技术的特定属性和方面分类,方便人们进行检索和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国际专利分类表包括上千个分类标签,涉及众多技术领域,本文将对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国际专利分类表的概念国际专利分类表(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设立的一个针对专利领域的国际分类系统,是一种对专利技术进行分类和归纳的标准方式。
IPC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按照技术的特定属性和方面将专利技术进行分类,使得同一领域的专利技术可以被归为一类,方便人们进行检索和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IPC的分类体系不断地更新和完善,现在已成为世界上最广泛使用的专利技术分类标准之一。
二、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分类体系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分类体系由8个部分组成,分别是:A-人类生活的需求;B-作业;C-化学;D-纺织品;E-固定建筑物;F-机械工具、设备和其他机器;G-物理;H-电学。
每个部分又分别由若干个类别和子类别组成,具体分类如下:1.A-人类生活的需求A类别包括了与人类的日常生活和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如:食品、饮料、房屋、化妆品、医疗保健、文娱、休闲、体育、建筑、交通,等等。
2.B-作业B类别包括了与人类劳动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如:采矿、冶金、建筑、木材工业、陶瓷工业、造纸工业、印刷、化工、制药、纺织工业、食品加工、制革、塑料加工、医疗器械、机械加工等。
3.C-化学C类别包括了化学领域的技术内容,如: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环境保护、能源、农业、食品、药物、高分子材料、电子化学等。
4.D-纺织品D类别是针对纺织品的技术内容进行分类,如:纺纱、织布、织物加工、缝纫、服装、鞋帽、床上用品、窗帘、与纺织品相关的材料。
5.E-固定建筑物E类别是针对建筑领域的技术内容进行分类,如: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和施工技术、门窗、地板、墙壁、天花板、屋顶、给排水系统、采光、通风等。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集锦.精讲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集锦1、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认定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参考依据包括()A、外观设计分类表B、产品名称、用途、功能C、货架分类、消费者群体D、以外观设计分类表为唯一依据2、对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B、属于专利侵权行为C、使用者或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任何责任D、使用者或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作出答复,则()A. 认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不影响审理B. 认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放弃取得的专利权C.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D.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4、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主张享有先用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必须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做好实施专利技术的必要准备B、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C、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是被控侵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技术D、.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是被控侵权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技术5、关于不视为侵权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它是指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行为B、它仅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专利为目的,专门针对专利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与实验C、非盈利性的单位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进行科学研究与实验的,不视为侵权D、任何单位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如果不是以研究、验证、改进专利为目的,都构成专利侵权6、以下信息,在专利登记簿中有记载而在专利证书中没有记载的是()A、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B、专利权的无效宣告C、专利权的终止或恢复D、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7、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C、辩论原则D、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8、使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哪些原则()A.书面证言必须经过质证和有其它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才能使用;B.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C.所用的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间接证据之间不得存在矛盾;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分类表
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分类表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第1类--食品,包括营养品01) 烘制食品、饼干、发面点心、通心粉等02) 巧克力、糖果、冰制食品03) 乳酪、黄油和其他乳制品及代用品04) 鲜肉(包括猪肉制品)05) 动物饲料99) 其他杂项第2类--各种服装和衣着用品,包括鞋类01) 服装02)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03) 帽类04) 鞋类(包括长筒靴、鞋和拖鞋)05) 短袜和长筒靴袜06) 领带、头巾和围巾07) 手套08) 零星服饰99) 其他杂项第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和个人用品01) 大衣箱、手提箱和公文包02) 手提包、钱夹、袖珍本、钱包装物盒03) 伞、手杖04) 扇子99) 其他杂项第4类--刷子类01) 清洁刷和扫帚02) 梳妆用刷和衣服刷03) 工业用刷04) 油漆刷99) 其他杂项第5类--纺织布匹制品和其他被单类材料01) 纺成品02) 纺织品(纺织、针织等)03) 被单材料04) 毡制品05) 覆盖用片材(糊墙纸、漆布等)06) 花边饰物07) 绣制品08) 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09) 皮革制品和皮革代用品99) 其他杂项第6类--家具与陈设品01) 家具02) 床垫和垫子03) 帘(成品)04) 地毯05) 地席和小地毯06) 镜子和镜框07) 衣架08) 床罩09) 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99) 其他杂项第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01) 瓷器、玻璃器皿、餐用盘碟杯碗和其他类似物品02) 烹调用具和容器03) 刀、叉和匙04) 烹调用炉、烤面包器等05) 剁碎机、绞肉机、粉碎机和混合机06) 熨斗及洗熨、清洁及干燥设备99) 其他杂项第8类--工具和五金用品01) 农业、林业和园艺用工具和器具02) 其他工具和器具03) 锁和其他五金配件04) 钉子、螺钉、螺帽、螺栓等99) 其他杂项第9类--包装和容器01) 瓶、长颈瓶、酸坛、细颈坛和罐类02) 密封装置03) 圆桶和木桶04) 盒和箱05) 有盖篮、柳条箱和篮06) 袋、包装物以及管和管盖07) 罐头08) 绳子和加箍材料99) 其他杂项第10类--钟、表以及测量仪器01) 室内用钟02) 表和手表03) 警铃04) 其他钟05) 所有其他精密计时仪器06) 表、钟和其他精密计时仪器的盘面、指针和所有其他零件07) 大地测量、航海、声学及气象的用品08) 测量物理量(如长度、压力等)的仪器09) 测量温度的仪器10) 测量电量的仪器(电压表等)11) 测试仪器99) 其他杂项第11类--装饰品01) 珠宝饰物02) 小件饰物、有切平面的宝石、壁炉架和墙壁装饰品,包括花瓶03) 纪念章、徽章04) 人造花、人造水果和人造植物05) 节日装饰品99) 其他杂项第12类--运载工具01) 用动物牵引的运载工具02) 有轨电车、卡车和手推车、手拉车03) 铁路机车和车辆以及所有其他有轨运输工具04) 索车和有座架空缆车05) 电梯和升降机06) 船和艇07) 飞行器、宇宙飞船08) 汽车和公共汽车09) 卡车和拖拉机10) 拖车,包括野营用拖车或有活动住房的拖车11) 摩托车、低座小型摩托车、自行车和三轮摩托车12) 童车和轮椅13) 专门车14) 充气轮胎、内带和其他类未列入的所有其他设备和附件99) 其他杂项第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设备01) 发电机和电动机02) 电力变压器、整流器、电池和蓄电池03) 配电和控制设备(导线、开关装置等)99) 其他杂项第14类--电子和电子设备01) 声音或者图像的记录和复制设备02) 情报的记录、复制和检索设备03) 通信设备(电报、电话、电传机、电视机和收音机)04) 放大器99) 其他杂项第15类--工业用和家用机器01) 发动机(非电力的)02) 泵和压缩机03) 农业机械04)建筑机械05) 其他类未列入的工业机器06) 工业用洗衣和清洁机器07) 家用洗衣和清洁机器08) 工业用纺织缝纫、针织和绣花机器09) 家用纺织缝纫、针织和绣花机器10) 工业用冷藏设备11) 家用冷藏设备12) 食品配制机器99) 其他杂项第16类--摄影、电影摄影和光学设备01) 照像机02) 电影摄影机03) 放映机(放映幻灯片用)04) 放映机(放映电影用)05) 照像复制设备和放大机06) 显影设备07) 附件08) 光学制品,如眼镜、显微镜等99) 其他杂项第17类--乐器01) 键盘式乐器(包括电子乐器和其他风琴乐器)02) 管乐器(包括键盘式手风琴)03) 弦乐器04) 打击乐器05) 机械乐器99) 其他杂项第18类--印刷和办公机械01) 打字机和计算机(电子机械除外)02) 活版印刷机03) 不用活版印刷工艺的印刷机(照像复制机除外)04) 印刷符号和铅字05) 铅黄99) 其他杂项第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艺术家用和教学用材料01) 书写用纸和信封02) 办公设备03) 日历04) 装订器具05) 插图卡片和其他印刷品06) 手写用的材料和器具07) 绘画用材料和器具(刷子除外),雕塑用、雕刻用以及其他艺术用的材料和器具08) 教学用材料99) 其他杂项第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01) 自动售货机02) 展览用和销售用设备03) 标志牌和广告材料99) 其他杂项第21类--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01) 游戏用品02) 玩具03) 体操和运动器械及设备04) 娱乐和游艺用品05) 帐篷99) 其他杂项第22类--武器和打猎、捕鱼和捕捉害兽的用具01) 随身武器02) 射弹武器03) 弹药、导火索和射弹04) 打猎用具(武器除外)05) 钓鱼竿06) 钓鱼竿上的绕线轮07) 饵08) 其他的钓鱼用具09) 消灭害兽用的捕捉器和用品99) 其他杂项第23类--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01) 流体和气体分配设备(包括管和管接头)02)卫生装置和设备(浴缸、淋浴装置、脸盆、盥洗室设备、成套卫生设备等)03) 取暖设备04) 通风和空调设备05) 固体燃料99) 其他杂项第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01) 病人用运输和膳宿设备02) 医院和实验室设备(供诊断、化验、手术、治疗、眼测试用)03) 内科、外科、口腔科设备04) 修复手术用品05) 敷裹和护理材料99) 其他杂项第25类--建筑和施工构件用品01) 建筑材料和构件,如砖、梁、瓦、石板、板条等02) 窗、门、百叶窗等03) 型材、角钢和槽钢04) 房屋、车库和其他建筑物05) 土木工程构件99) 其他杂项第26类--照明设备01) 电光源或非电光源,如白炽灯、发光管和发光板02) 灯、落地灯、枝形吊灯、壁灯和吊灯装置03) 公用照明装置(户外灯、舞台照明、泛光灯)04) 手电筒、手灯和提灯05) 蜡烛和烛台06) 灯罩99) 其他杂项第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01) 烟草、雪茄和香烟02) 烟斗、雪茄烟和香烟烟嘴03) 烟灰缸04) 火柴05) 打火机06) 雪茄烟盒、香烟盒、烟罐和烟袋99) 其他杂项第28类--药品和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01) 药品02) 化妆品03) 梳妆用品和美容室设备99) 其他杂项第29类--人类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01) 防火灾的装置和设备02) 水淹营救的装置和设备03) 山间营救的装置和设备99) 防止其他事故(道路、矿井、工业等)的装置和设备第30类--动物照管和驯养设备01) 窝棚和围栏02) 喂食器和喂水器03) 鞍具04) 动物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99) 其他用品第31类--其他类未列入的食品或饮料制作机械和设备99类其他杂项注:包括前述各类未包括的所有产品99-00 杂项(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产品分类有关原则和方法
产品分类有关原则和方法一、产品分类的原则及有关说明(一)作用与范围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产品进行标准分类和统一编码,它适用于以产品为对象的所有统计调查活动本目录的产品是指全部实物类产品和服务类产品。
(二)产品分类的原则和依据1.与行业大类一致性原则本目录的框架结构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框架,第一层产品及代码与行业大类原则上保持一致。
2.产品分类唯一性原则本目录按照产品的同质性原则划分产品类别,即在同一个类别内,产品具有某一相同的属性。
3.产品分类的依据本目录主要依据产品的以下特征属性进行分类:—产品的物理(或自然)属性;—产品的化学属性;—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属性;—产品的材质属性;—产品的工艺、技术属性;—产品的用途属性(服务功能);—产品的服务属性(服务对象)。
(三)产品分类与代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基本产品类别与代码分为五层,每层为2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共有10位代码。
各层代码为:第一层为大类产品,由2位代码表示;第二层为中类产品,由4位代码表示;第三层为小类产品,由6位代码表示;第四层为组产品,由8位代码表示;第五层为小组产品,由10位代码表示。
第二层至第五层,原则上每层为01〜99的两位顺序代码,含“其他”的产品为上一层产品的收容项,用代码“99”表示当第一、二层的产品不再细分时,向下重复至第三层;当第三、四层的产品不再细分时,后面补“0”至第五层。
本《目录》提供第六层,作为专业自选层。
当前五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择第六层作为专业的自选层。
自选层代码为3位(四)产品代码与码段结构图□□□□□□□□□□□□自选码段小组代码(五)计量单位与代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采用开放可选择式计量单位,即目录中每一个产品不规定一对一的计量单位和代码,而是在《计量单位代码表》中统一规定产品计量单位和代码。
工业产品调查、农业产品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以及其他以产品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库管理、数据交换和数据发布,根据需要统一从本目录的《计量单位代码表》中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和代码。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资料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8版01类食品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0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个人用品04类刷子类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06类家具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08类工具和金属器具09类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10类钟、表和其他计量仪器、检测和信号仪器11类装饰品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的设备14类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设备15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机械16类照相、电影摄影和光学仪器17类乐器18类印刷和办公机械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美术用品及教学材料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标志21类游戏器具、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22类武器、烟火用具、用于狩猎、捕鱼及捕杀有害动物的器具23类液体分配设备,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固体燃料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25类建筑构件和施工元件26类照明设备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28类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29类防火灾、防事故救援装置和设备30类动物的管理与驯养设备31类其他类未列入的食品或饮料制作机械和设备99类其他杂项01类 食 品注:(a)包括人类食品,动物食品和食疗食品(b)不包括包装(09类)。
01-01 烘制食品、饼干、点心、通心粉及其他谷类食品、巧克力、糖果类、冰冻食品01-02 水果和蔬菜01-03 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他奶制品01-04 肉制品(包括猪肉制品)、鱼01-05 [空缺]01-06 动物食品01-99 其他杂项02类 服装和服饰用品注:不包括玩偶服装(21-01类),防火灾特种装备和事故预防的救援特种装备(29类),以及动物服装(30-01类)。
02-01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注:(a)包括矫形用妇女紧身胸衣和内衣用亚麻制品。
(b)不包括家用亚麻布(06-13类)。
02-02 服装注:(a)包括各种服装,皮衣,游泳衣,运动衣和矫形用服装,受(b)所列排除项的限制。
(b)不包括内衣(02-01类)或分入02-03类、02-04类、02-05类、02-06类中的服装。
「组合沙发」外观专利保护的利与弊
「组合沙发」外观专利保护的利与弊沙发作为日常家居用品,其组合元素多种多样,这类外观设计该怎样申请?外观设计看似简单,深究不易,如何申请,如何保护,需要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来把关,这是一条长远的投资思路。
导读沙发作为日常家居用品,其组合元素有单人沙发、单人长榻沙发、双人沙发、三人沙发、多人沙发、转角沙发、异形沙发等等。
这类外观设计该单独申请,还是相似外观申请,还是成套外观申请,还是组件外观申请?每种申请方法对保护范围的影响有什么,哪种更有利保护?如图:「组合沙发」外观专利保护的利与弊看到这样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通过如下三种申请方式进行保护:第一种:按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第二种:按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第三种:按组件外观设计申请第一种和第二种属于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合案申请,第三种属于单一产品的申请。
作为多个产品的合案申请和作为多个部件组成的单一产品的申请,其主要区别在于合案申请中的单个产品具有独立的专利权,而单一产品中的多个部件不具有独立的专利权,其仅是组成部分。
当然如不涉及相似外观问题,将每个产品作为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也是可以的。
一、三种不同申请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1.1.相似外观和成套外观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为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等包含多项独立的外观设计时,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的外观设计。
主张多项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
被诉侵权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中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相似外观和成套外观可以单独保护到具体的某一项外观或成套外观的某一项产品,简称“单独保护”。
1.2.组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分两种情况确定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1)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3)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i)大类和小类表;(ii)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iii)用法说明。
(4)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 (a)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第二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1)除本协定规定的要求外,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
然而,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
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
(3)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4)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
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1、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审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再审查现有的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不能授权专利权。
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审查中,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的规律与习惯,根据商品销售与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间的外观设计也可发生侵权行为,进行侵权判定。
在界定相同或类似产品时,有些产品虽然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种类不一、分类不同,但也存在相似的可能,如带打火机的钢笔和带笔的打火机,这二种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是不同种类的,但是这两种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功能用途也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比较,这两者间如发生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应认定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一.前言随着专利意识增强以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及侵权案件日益增加。
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其中外观无效及侵权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在无效及侵权案中的重要地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3条,第33条,细则第2条第3款,13条第1款或者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其中专利法第23条关于相同相近似设计在先公开成为了外观无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1.分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前提,但这方面标准却不够明确: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首先就要考虑外观设计的类别,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中提到:1.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4-42页,6.1节);2.外观设计相近似: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的相近似(4-43页,6.2节)。
可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用于相同或相近似类别的产品。
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关于这一点在专利法、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
唯一可参照的就是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中提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施细则36条又对“同一类别”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44页也给出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例子:汽车与玩具汽车,其中汽车属于12-08类,玩具汽车属于21-01类。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相同类别的产品,是指属于分类表中相同小类的产品;而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是分类表中不同大类的产品。
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8版01类食品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0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个人用品04类刷子类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06类家具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08类工具和金属器具09类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10类钟、表和其他计量仪器、检测和信号仪器11类装饰品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的设备14类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设备15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机械16类照相、电影摄影和光学仪器17类乐器18类印刷和办公机械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美术用品及教学材料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标志21类游戏器具、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22类武器、烟火用具、用于狩猎、捕鱼及捕杀有害动物的器具23类液体分配设备,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固体燃料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25类建筑构件和施工元件26类照明设备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28类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29类防火灾、防事故救援装置和设备30类动物的管理与驯养设备31类其他类未列入的食品或饮料制作机械和设备99类其他杂项01类 食 品注:(a)包括人类食品,动物食品和食疗食品(b)不包括包装(09类)。
01-01 烘制食品、饼干、点心、通心粉及其他谷类食品、巧克力、糖果类、冰冻食品01-02 水果和蔬菜01-03 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他奶制品01-04 肉制品(包括猪肉制品)、鱼01-05 [空缺]01-06 动物食品01-99 其他杂项02类 服装和服饰用品注:不包括玩偶服装(21-01类),防火灾特种装备和事故预防的救援特种装备(29类),以及动物服装(30-01类)。
02-01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注:(a)包括矫形用妇女紧身胸衣和内衣用亚麻制品。
(b)不包括家用亚麻布(06-13类)。
02-02 服装注:(a)包括各种服装,皮衣,游泳衣,运动衣和矫形用服装,受(b)所列排除项的限制。
(b)不包括内衣(02-01类)或分入02-03类、02-04类、02-05类、02-06类中的服装。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在专利的分类中,具体包括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发明创造专利。
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规定不一样,而此后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
那么这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
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
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
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
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使用产品有关。
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
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标签: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目录01类食品01-01烘制食品、饼干、面制点心、通心粉及其它谷类食品、巧克力糖果类、冰冻食品01-02 水果和蔬菜01-03 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它奶制品01-04 腌肉(包括猪肉制品)、鱼01-05(空缺)01-06 动物食品01-99 其它杂项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02-01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02-02服装02-03 帽子02-04 鞋、短袜和长袜02-05 领带、披肩、头巾和手帕02-06 手套02-07 服饰用品和服装附件02-99 其它杂项03类其它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个人用品03-01 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内部容积专门设计的箱子、钱包及类似物品03-02(空缺)0-03 雨伞、阳伞、遮阳篷、手杖03-04 扇子03-99 其它杂项04类刷子类04-01 清洁刷和扫帚04-02 梳妆用刷、衣服刷、鞋刷04-03 工业用刷04-04 油漆刷、烹饪用刷04-99 其它杂项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05-01纺纱制品05-02花边05-03 绣花05-04 缎带、编带和其它装饰品05-05 纺织纤维制品05-06 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05-99 其它杂项06类家具06-01 床和椅子06-02(空缺)06-03 桌子及类似家具06-04 存放物品用家具06-05 组合家具06-06 其它家具和家具部件06-07 镜子和框架06-08 挂衣架06-09 床垫和垫子06-10 窗帘和室内遮阳帘06-11 地毯、席子、小地毯06-12 挂毯06-13 毛毯或其它覆盖材料、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06-99 其它杂项07类其它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07-01 瓷器、玻璃器皿、餐具和其它类似物品07-02 用于烹调的设备、用具和容器07-03 餐刀、餐叉和汤匙07-04 用于制作食物或饮料的手工操作器具和用具07-05 熨烫、洗涤和清洗、干燥用具07-06 其它桌上用品07-07 其它家用容器07-08 公寓壁炉的附件07-99 其它杂项08类工具和金属器具08-01 钻孔、碾磨或挖掘工具和器具08-02 锤和其它类似工具及器具08-03 切削刀具和器具08-04 螺丝起子以及其它类似工具和器具08-05 其它工具和器具08-06 把手、球形捏手和铰链08-07 锁或关闭装置08-08 其它类未包括的扣紧、支撑或安装装置08-09 用于门、窗、家具和类似物品的金属装配件08-10 自行车架08-99 其它杂项09类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09-01 瓶、长颈瓶、罐、酸坛、细颈坛和带有动力分配装置的容器09-02 贮藏用白铁罐、圆桶和木桶09-03 箱、盒、容器、(防腐)听头或罐头09-04 有盖食物篮、柳条箱和篮子09-05 袋、香袋、管和囊09-06 绳和捆箍材料09-07 密封装置及附件09-08 铲车的货盘和装卸台09-09 废物和垃圾容器及其座架09-99 其它杂项10类钟、表和其它计量仪器、检查和信号仪器10-01 钟和闹钟10-02 表和手表10-03 其它计时仪器10-04 其它计量仪器、设备和装置10-05 检验、安全和试验用仪器、设备和装置10-06 信号设备和装置10-07 测量、检验和信号仪器的外壳、盘面、指针和所有其它部件及附件10-99 其它杂项11类装饰品11-01珠宝11-02 小摆设、桌子、壁炉台和墙的装饰、花瓶和花坛11-03 纪念章和徽章11-04 人造花、水果、植物11-05 旗帜、节日装饰品11-99 其它杂项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12-01畜力车辆12-02 手推车、单轮手推车12-03 机车和铁路用机动托架及其它所有铁道运输车辆12-04 高架索车、吊椅和滑雪索车12-05 装载和运输用电梯和升降机12-06 船和艇12-07 飞机及空间运载工具12-08 汽车、公共汽车和货车12-09 拖拉机12-10 公路车辆的拖车12-11 自行车和摩托车12-12 童车、病人用椅、担架12-13 专用车辆12-14 其它车辆12-15 车辆轮胎和防滑链12-16 其它类未包括的车辆、设备和附件12-99 其它杂项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的设备13-01 发电机和电动机13-02 电力变压器、整流器、电池和蓄电池13-03 配电和控制设备13-99 其它杂项14类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设备14-01 声音或图像的记录或复制设备14-02 数据处理设备及相关的仪器、装置14-03 通讯设备和无线电放大器14-99 其它杂项15类其它类未列入的机械15-01 发动机15-02 泵和压缩机15-03 农业机械15-04 建筑机械15-05 工业用洗涤、清扫和干燥机械15-06 工业用纺织、缝纫、针织和绣花机械及零部件15-07 工业制冷机械及设备15-08(空缺)15-09 机床、研磨和铸造机械15-99 其它杂项16类照相、电影摄影和光学仪器16-01 照相机和电影摄影机16-02 幻灯机、电影放映机和取景器16-03 照相复制器械和放大机16-04 显影器械和设备16-05 附件16-06 光学制品16-99 其它杂项17类乐器17-01键盘乐器17-02 管乐器17-03 弦乐器17-04 打击乐器17-05 机械乐器17-99 其它杂项18类印刷和办公机械18-01 打字机和计算器18-02 印刷机18-03 印刷活字和活字版18-04 装订机、打印机、钉书机、切纸机和修边机(用于书本装订)18-99 其它杂项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艺术家用品及教学材料19-01书写纸、明信片和通知卡19-02 办公设备19-03 日历19-04 书本及其它与其外观相似物品19-05(空缺)19-06 用于写字、绘图、绘画、雕塑、雕刻和其它工艺技术的材料和器械19-07 教学材料19-08 其它印刷品19-99 其它杂项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标志20-01自动售货机20-02 陈列和销售设备20-03 标志、指示牌和广告装置20-99 其它杂项21类游戏、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21-01 游戏器具和玩具21-02 体操和运动的器械及设备21-03 其它娱乐和游艺用品21-04 帐篷及其附属品21-99 其它杂项22类武器、烟火、狩猎用品、捕鱼及杀伤有害动物的器具22-01 射击武器22-02 其它武器22-03 弹药、火箭和烟火用品22-04 靶及附件22-05 狩猎和钓鱼器械22-06 捕捉器、捕杀有害动物的用具22-99 其它杂项23类液体分配设备、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固体燃料23-01液体分配设备23-02 卫生设备23-03 供暖设备23-04 通风和空调设备23-05 固体燃料23-99 其它杂项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24-01 医生、医院和实验室用的固定器械和设备24-02 医疗器械、供实验室用的仪器和工具24-03 修复手术用具24-04 用于包扎伤口、护理和医疗的材料24-99 其它杂项25类建筑构件和施工元件25-01 建筑材料25-02 预制或预装建筑部件25-03 房屋、车库和其它建筑25-04 阶梯、梯子和脚手架25-99 其它杂项26类照明设备26-01烛台和烛架26-02 手电筒、手提灯和灯笼26-03 公共场所照明装置26-04 光源、电或非电器具26-05 灯、落地灯、枝形吊灯、墙壁和天花板装置、灯罩、反光罩照明和电影聚光灯26-06 车辆照明设备26-99 其它杂项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27-01 烟草、雪茄和香烟27-02 烟斗、雪茄和香烟烟嘴27-03 烟灰缸27-04 火柴27-05 打火机27-06 雪茄盒、香烟盒、烟草罐和烟袋27-99 其它杂项28类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28-01 药品28-02化妆用品28-03 梳妆用品和美容室设备28-04 假发和假发支撑件28-99 其它杂项29类防火灾、防事故救援装置和设备29-01 防火灾救援装置和设备29-02 其它类未列入的防事故和救援装置及设备09-99 其它杂项30类动物的管理与训养设备30-01 动物服装30-02 圈、笼、窝及类似居所30-03 喂食器和喂水器30-04 马具30-05 鞭子和刺棒30-06 睡垫和窝30-07 栖木和其它笼子配件30-08 打印器、面具和脚镣30-09 栓柱30-99 其它杂项31类其它类未列入的食品或饮料制作机械和设备31-00 食品或饮料制作设备99类其它杂项99-00 杂项。
外观专利分类的依据及内容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外观专利分类的依据及内容
外观专利大家都知道是专利中的三大类之一,但是对于有哪些分类想必知之甚少吧。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有哪些?又有哪些依据及内容呢?下面,就由一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知识。
一、外观专利分类内容
分类审查员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大类和小类号。
二、外观专利分类依据
外观设计分类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为依据。
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
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信息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类别起解释或限定作用,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参考。
三、分类号的确定
分类号由大类号和小类号组成。
大类号和小类号分别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两位数的,在数字1至9之前加0;大类号和小类号之间用破折号连接。
例如,电视机的分类号为14-03。
此外,对于多类别产品,多个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
以上就是一休小编整理的关于外观专利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通过本文能了解外观专利的相关知识,学以致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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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不是认定产品同类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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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从产品类别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两个方面判断。
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近似,主要依据产品用途判断,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州市越远食品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工艺品(凤梨拼盘)的外观设计专利,属《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11装饰类中11-02小装饰品,桌子、壁炉台和墙的装饰,花瓶和花盆。
2011年12月15日,原告公证购买了旺来拼盘吸冻,其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生产商是被告晋江维多利食品公司。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