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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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从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存放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时候,存货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并且说明物品的性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

一、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法律法规资料

仓储法律法规资料

仓储法律法规资料仓储是指将货物暂时存放在特定的空间中,以便日后提取或运输。

在仓储过程中,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安全、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为您介绍与仓储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供参考。

一、宪法、民法基本原则在仓储活动中,宪法和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国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原则,对仓储过程中的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等问题有详细的规定。

二、仓储合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的基本法规,其中包括了适用于仓储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

比如,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明确的约定存放期限、保管费用、货物种类等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详细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的规范原则,对于仓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律,仓储者有权保持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当出现货物损失或其他问题时,仓储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管法》:保管法就保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具体规定。

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仓储合同,该法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管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三、仓储业务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物流业的管理法规,对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了仓储设施的要求、办理仓单的程序和规定、仓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专门针对仓储业的管理规范,对仓储业务的经营条件、仓储业务操作的规定、仓储设施的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物流运输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物流运输设施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货物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设立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运输设施的管理要求、货物装卸的安全措施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在仓储活动中,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需要遵守。

仓储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仓储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仓储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现代经济的运行中,仓储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货物存储的场所,更是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确保仓储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法》在仓储行业中的应用。

在仓储合同方面,明确规定了仓储方和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

存货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仓储费用。

而仓储方则需要妥善保管货物,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返还货物。

如果在仓储过程中出现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归属。

《物权法》也与仓储行业密切相关。

它保障了存货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了仓储方在一定条件下的留置权。

当存货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等款项时,仓储方有权留置相应的货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法》对仓储企业提出了严格要求。

仓储场所必须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条件,如防火、防爆、防潮、防盗等。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以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税收政策对于仓储行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例如,国家可能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仓储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发展和创新。

此外,在土地使用方面,仓储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环保政策同样不容忽视。

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等需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不能对环境造成损害。

否则,仓储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仓储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电商仓储发展的政策。

例如,鼓励建设现代化的智能仓储设施,提高仓储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仓储的交通条件等。

在监管方面,相关部门会对仓储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对于违规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目前我国仓储物流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特别是在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的情况下,快递的增长量是非常巨大的,造成物流行业高速发展,那么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一般是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二)2024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二)2024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二)(二)仓储合同的双重性质及规定仓储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它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寄托物品的保管合同,又是一种提供储存服务的合同。

因此,在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中,涉及到了双重性质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存放一方(仓储人)在仓储人的储存场所内,由另一方(托管人)保管、保管,接受储存物品,并依法对外提供储存服务的合同。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仓储合同具有一定的双重性质,既涉及到物品的保管和保管,又涉及到提供储存服务。

在仓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存放在其仓库的货物,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同时,仓储人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查验和记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储存物品的安全和完好,并确保托管人能够在需要时取回物品。

另一方面,在仓储合同中,也规定了托管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仓储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应当在交付货物时通知托管人支付费用。

同时,如果仓储人自行处理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从仓储费中抵扣。

对于仓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问题,民法典中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仓储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损坏或丧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托管人的损失。

另外,如果托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也视为违约,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由储存货物的特性所致的事故导致货物毁损或丧失的情况下,托管人也有权利要求赔偿。

并且,当物品超过约定的仓储期限在仓库内不取的时候,仓储人有权向托管人发出通知,要求托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双重性质的定义,仓储人的保管义务,托管人的付费义务,仓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和延期费用等问题。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本为仓储合同法律规定的详细模板范本,内容极致详细,每个章节内容都进行了细化。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及基本要素1.1 定义仓储合同是指货物的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货物的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存储、保管、检验等事项达成的法律协议。

1.2 基本要素1.2.1 合同主体仓储合同主体包括甲方和乙方,需明确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连系方士等基本信息。

1.2.2 合同目的详细说明甲方存储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等要求,并约定存储的起止时间。

1.2.3 合同报酬明确存储费用及支付方式,可以是固定费用、按周期支付或根据存储的时间等方式确定。

1.2.4 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约定货物的存储地点、放置方式、检验方式及调取方式等。

1.2.5 合同期限和终止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终止的情形。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2.1 存储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具体甲方存放的货物种类、数量及相关信息,确认存储物品的具体要求。

2.2 存储期限确定存储的起止时间,包括具体日期或时间段,并明确续存的条件和费用。

2.3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详细说明存储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和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

2.4 存储条件及保管义务描述乙方提供的存储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防潮等要求,并约定乙方的保管义务。

2.5 检验和出入库操作说明乙方如何进行货物的检验、检疫符合性、验收操作,以及入库和出库手续等程序。

2.6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事项。

2.7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

附件如下:1. 仓储合同示例附件2. 仓储协议书范本3. 仓储费用计算表4. 货物入库操作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2. 《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各种合同类型的法律要求。

2024年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二篇)

2024年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二篇)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一、仓储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在仓储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如下:1. 解除条件a)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b) 未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保管、保险等相关操作;c) 进行了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受损或丢失;d) 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提供仓储货物等。

(2)无法履行:当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仓储合同。

2. 违约责任(1)损失赔偿:违约方应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货物损失、相应利润损失等。

此外,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誉损害或其他不可逆的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额外损失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恢复合同的原状。

(3)违约金: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作为违约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

违约金的约定应合理、公平,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没有约定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违约损失的赔偿金额。

二、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解决是最简便、快捷的解决方式,同时也能够维护双方关系,保持合作。

2. 仲裁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独立的仲裁员将公正地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不满意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仓储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2024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2024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仓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涉及到货物存储、保管和交付等重要环节。

因此,民法典对于仓储合同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给另一方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限交付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保管费用、物品的交付等。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逐一详细解读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

首先,关于存储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储物品应当是可以用于自然和商业目的的物品,但是不包括生活用品和个人用品,也不包括违法或者违禁物品。

这个规定限制了存储物品的范围,使得仓储合同只适用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物品。

其次,关于保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的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保管货物,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如果仓储人未能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货物损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规定明确了仓储人的保管义务,并对违反保管义务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

第三,关于保管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仓储人有权要求存储物品的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当合理。

如果未约定保管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同类货物的保管费用或者当地的惯例确定。

这个规定明确了保管费用的支付责任和标准,保护了仓储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物品的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约定物品的交付方式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如果未约定交付方式,可以按照仓储人的通知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货物。

仓储人在保管期满或者当事人要求提前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知的方式交付货物。

这个规定明确了物品的交付方式和时限,为当事人的交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保管费用、物品的交付等方面。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

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

物流法律法规第五章仓储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五章仓储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五章仓储法律法规仓储是物流供应链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规范仓储行为和保障仓储权益的法律法规可有效促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物流法律法规第五章仓储法律法规,涵盖仓储合同、仓储责任、仓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仓储业务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一般由仓储人和存储人双方签订。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仓储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存放物品的名称、标记、数量、性质、包装、托运单证和交货期限、应付租金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此外,仓储人还应向存储人提供仓储设施的安全保障、保管物品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仓储责任仓储责任是指仓储人在履行仓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物流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仓储人的责任包括仓库管理责任和保管物品责任。

仓库管理责任主要指仓储人应对仓库进行日常管理,保持仓库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库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保管物品责任主要指仓储人应妥善保存存储人交付的货物,并按照约定提供货物的保管、保险、防潮等服务。

同时,仓储人还应对存储人因仓储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

三、仓储监管仓储监管是指政府对仓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为了保障物流供应链的安全和公平竞争,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仓储法律法规。

例如,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仓储行业质量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质检机构对仓储企业开展监察和监督,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仓储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另外,物流监管部门还制定了《仓储行业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明确了仓储行业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仓储企业进行规范和约束。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仓储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以下将以某仓储企业的案例进行分析。

某仓储企业与存储人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存储人将货物存放于该仓储企业的仓库中。

然而,由于仓储人未按照约定妥善地保管货物,导致货物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存储人依据仓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向仓储企业提出了赔偿要求。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二)仓储合同是指一种合同关系,其中一方以其仓库为他人提供存储货物的场所,并对这些货物进行保管、保护的义务,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仓储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以及与私人仓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公共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公共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开放性:公共仓储合同是仓储人对外开放的业务,任何需要存储货物的人都可以与仓储人订立合同。

2.无特定对应关系:在公共仓储合同中,仓储人与储存人之间没有特定对应关系,即仓储人可以接收多个储存人的货物,而储存人可以选择将货物存放在任何一家合法的公共仓库中。

3.以现行储物为基础:在公共仓储合同中,仓储人接收货物时,会根据该货物的实时情况进行储存操作。

二、公共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成立和解除公共仓储合同的成立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存放的货物、储存期限、储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仓储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如有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仓储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和行业规定,妥善保管、保护存储货物,确保货物的完整和安全。

(2)储存货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仓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防止货物受潮、变质、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3)在货物出现毁损、丢失或者其他问题时,及时通知储存人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4)对于可能有损害的货物,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与储存人沟通并共同确定责任和处理方式。

3.储存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存放货物,并要求仓储人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

(2)选择存放的公共仓库。

(3)要求仓储人提供与存储货物相关的信息,并定期提供货物存放情况的报告。

(4)对于货物毁损、丢失等问题要求仓储人进行赔偿。

储存人在公共仓储合同中的义务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储存费用。

(2)确保存放的货物合法,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

(3)对存放的货物负有自己的检验和保管义务,确保货物不会对仓库和其他货物造成损害。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仓储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是指甲方将其货物交付给乙方存储,并由乙方提供保管、保险、清点、装卸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

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在商业贸易中应用广泛。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适用法律法规仓储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仓储合同法》、《物权法》、《保险法》等。

其中,合同法是最基本的适用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效力、变更、解决纠纷等基本内容。

仓储合同法则是对合同法的补充和规范,针对仓储合同的特殊性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则规定了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了货主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则规定货主须购买保险,以免货物损失给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律责任在仓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合同的责任;2.违反货物保管、保险、清点等义务的责任;3.违反船舶、码头工作安全规定的责任;4.违反税收、海关监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对于以上任何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例如,在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时,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货物受损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时,相关部门可以对甲方或乙方进行处罚等。

解决纠纷的方法尽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做出了充分协商,但仓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各种纠纷。

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可在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介入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2.仲裁解决:在合同中明确了仲裁机构,则纠纷一般会提交该仲裁机构进行解决;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不能解决纠纷,甲方或乙方可以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解决。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该重视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冷藏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冷藏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同概述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仓储人之间,为保管、储存货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冷藏仓储合同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合同主体1. 存货人:存货人是指将货物交给仓储人保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仓储人:仓储人是指接受存货人委托,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合同订立1. 订立原则:冷藏仓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形式:冷藏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合同主要内容1.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存货人应当向仓储人提供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2. 储存场所:仓储人应当根据存货人的要求,指定储存场所。

3. 储存期限:存货人和仓储人应当约定储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4. 仓储费用:存货人和仓储人应当约定仓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 仓储物的损耗: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损耗的,除不可抗力外,由存货人承担。

6. 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时,仓储人应当按存货人指定的品种、数量等进行交付。

7. 保管责任: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仓储人的过错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保密义务:仓储人应当对存货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保密。

9. 合同解除:存货人和仓储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但因仓储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仓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履行1. 存货人义务:- 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提供真实、准确的仓储物信息;- 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 按时支付因仓储物造成的损失赔偿。

2. 仓储人义务:- 按时交付仓储物;- 妥善保管仓储物;- 保密;- 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损耗情况。

六、违约责任1. 存货人违约:- 拖欠仓储费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赔偿仓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提前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仓储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仓储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储租赁行为,保障仓储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仓储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条仓储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仓储设施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条仓储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仓储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仓储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仓储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承租人应当具有仓储租赁所需的合法资格;(三)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四)仓储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仓储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仓储设施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设备等;(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责任;(六)租赁期满后的处理;(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仓储租赁合同在订立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仓储设施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仓储设施的使用年限;(二)仓储设施的安全性能;(三)仓储设施的消防设施;(四)仓储设施的环保设施;(五)仓储设施的周边环境。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约定的仓储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仓储设施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承租人使用仓储设施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承租人因使用仓储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仓储租赁期间,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五条仓储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仓储设施;(三)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四)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仓储保管协议的国内法规

仓储保管协议的国内法规

合同编号:__________仓储保管协议甲方(存货人):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仓储保管人):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第一条仓储物1.1本协议所称仓储物是指甲方合法拥有并交付给乙方进行仓储保管的货物,具体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详见附件一。

1.2甲方应确保仓储物的合法性,不得储存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储存鲜活、易腐、易变质的物品。

如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仓储物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仓储物,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条仓储保管服务2.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仓储物的安全、防潮、防晒、防盗、防火、防虫蛀、防霉变等。

2.2乙方应保证仓储物的储存环境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行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仓储物的质量不受损害。

2.3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将仓储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收货人。

第三条仓储费用3.1甲方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期限等详见附件二。

3.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4.2乙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4.3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可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损坏、丢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仓储服务合同法律规定(3篇)

仓储服务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储服务合同关系,保护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仓储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仓储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仓储服务合同。

第四条仓储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国家对仓储服务实行行业管理,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仓储服务的规定。

第二章仓储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仓储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三)仓储物的包装、标志;(四)仓储地点;(五)仓储期限;(六)仓储费用的计算方法;(七)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仓储服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仓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仓储物的包装、标志进行约定,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第九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仓储地点,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仓储期限,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仓储费用的计算方法,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保证仓储物的安全;(三)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仓储服务的规定;(四)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五)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仓储物的情况;(六)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仓储保管法律规定(3篇)

仓储保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储保管行为,保障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仓储市场的秩序,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仓储保管,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的委托,为存货人保管仓储物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仓储保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仓储保管合同是仓储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第五条仓储保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六条仓储保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仓储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四)仓储物的储存地点、储存方式;(五)仓储费及其支付方式;(六)仓储保管期限;(七)存货人提供的仓储物有关情况;(八)仓储保管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条仓储保管合同生效后,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包装将仓储物交付仓储保管人。

第八条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储存仓储物。

储存方式、储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仓储物安全和效率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仓储保管期限储存仓储物。

仓储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仓储物安全和效率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存货人应当向仓储保管人提供仓储物的有关情况,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存货人提供的仓储物有关情况,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章仓储物的交付和提取第十二条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取仓储物。

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向仓储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

第十三条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存货人的指示,将仓储物交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收货人。

物流法律法规 第四章仓储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 第四章仓储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仓储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仓储法律法规仓储是物流供应链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对物流运输和分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仓储业务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仓储法律法规。

本章将重点介绍仓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 仓储合同法仓储合同是仓储业务进行的基础,它规定了仓储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仓储合同法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仓储人的责任:仓储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货物受损或丢失。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仓储人按时交付货物,并对仓储人的保管行为进行监督。

运输和仓储方式:仓储合同规定了货物的运输和仓储方式,包括运输责任的划分和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等。

损失和赔偿:当货物在仓储期间受损或丢失时,根据合同约定,仓储人可能需要向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 仓储监管法仓储监管法是为了保障仓储业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而制定的。

它包括了对仓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仓库的规划和设计:仓储监管法规定了仓库的规划和设计原则,要求仓库的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等。

仓库的建设和管理:仓储监管法规定了仓库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土地使用、建筑设计、设备配置、安全管理等。

仓库的监督和检查:仓储监管法规定了对仓库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监督抽查等。

违法和处罚:仓储监管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仓库经营许可证等。

3. 仓储保险法仓储保险是指委托人为保障货物在仓储期间受损或丢失而购买的保险。

仓储保险法规定了仓储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标的:仓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要件和仓储保险的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和赔偿:仓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包括全损赔偿、部分损失赔偿等。

保险费率和保险金计算:仓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率的确定和保险金的计算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仓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法对仓储的解读与适用

法对仓储的解读与适用

法对仓储的解读与适用仓储业作为供应链的重要环节,承担着物流运营中商品存放、保管、管理等职责。

然而,在仓储业务中,由于商品存储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常常会发生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

因此,了解法律对仓储的解读与适用对于仓储业的顺利运营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关系和主要法律规定1. 仓储合同关系:仓储业务实质是一项基于合同关系的商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仓储服务的约定。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费用计算、承运风险等特定条款。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是对仓储业务进行解读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明确了仓储业务的性质、义务和权益,阐述了仓储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仓储物品的保管期限、存储费用、保险责任等重要事项。

二、法律对仓储的解读1. 仓储物品的保管:根据《仓储法》规定,仓储人应对存储物品进行正确、安全的保管。

仓储人有义务对存储物品进行清点、检验,并对任何导致损坏、灭失或品质变坏的原因负责。

2. 存储期限和费用:根据《仓储法》的规定,存储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同时也应根据存储物品的性质和客户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而存储费用则由仓储人和货主在合同中约定,应计算并支付合理的存储费用。

3. 仓储物品的保险:仓储人应当建立仓储保险制度,对存储物品进行必要的保险。

当仓储物品发生意外损失或灭失时,仓储人应根据事实情况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三、法律在仓储业中的适用1. 争议解决:在仓储业务中,由于货物的价值高、数量多,纠纷和争议时有发生。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经济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根据法律的适用和事实情况,对仓储合同进行解读,并给予相应的仲裁或判决。

2. 合同变更和解除:仓储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变更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合同的变更操作。

3. 法律保护:法律对于仓储人和货主的权益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2024两篇)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2024两篇)

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二)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二)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仓储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类型,本篇文章将继续探讨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的其他方面,包括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仓储人的责任1. 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接收托运物品,并确认物品的数量、质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 仓储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存放在仓库内的物品不被损坏、丢失或盗窃,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3. 仓储人应当对存放在仓库内的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委托人,并保护货物免受进一步损害。

4. 若仓储人发现托运物品存在严重危险或违法行为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

二、委托人的责任1. 委托人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并确保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符合合同约定。

2.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以及提供相应的文件和单据。

3. 委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取走存放在仓库内的货物,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额外的仓储费用。

委托人还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三、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1. 合同的解除:- 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经协商达成一致。

- 强行解除: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 受迫解除: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争议解决:- 协商调解: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分歧,并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将根据仓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仲裁,并做出裁决。

- 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总结:仓储合同是仓储业务中的重要法律文书,规定了仓储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责任。

仓储人负责接收货物并保管,而委托人负责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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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

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

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

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

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

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2.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的规定。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

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

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

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

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

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

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

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

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

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

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

流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

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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