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湖北省水功能区水质通报
潜江市通顺河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分析
潜江市通顺河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分析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工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在大量增加。
根据监测数据显示,通顺河流域受到严重污染,制约潜江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文明确通顺河保留区的功能,提出控制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制污染物入河量,以及一系列是对水资源量和水质保护措施,与业内人士交流学习。
标签:通顺河;水质;污染;评价;建议通顺河(又名汉南河),长江支流,全长195公里,通顺河在潜江境内长15.47公里,河面宽120米、底宽50米,枯水期水深0.7m,是潜江市和仙桃市的重要农田灌溉渠道。
通顺河所在水系为汉江下游,水资源三级区为丹江口以下干流,水功能区为通顺河保留区,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和《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鄂水利函[2014]493号),通顺河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为III类,2015年全年水质不达标,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1、通顺河水质现状与评价1.1 评价依据通顺河保留区上设有水质监测断面杨林口,位于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杨林口,根据《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鄂水利函[2014]493号)的要求,开展全因子评价和双因子评价,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通顺河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
1.2 近年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通顺河保留区2014年水质与2015年水质全年不达标,通过大量测量数据分析发现,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1.3 通顺河重要排污口数据(1)排污口调查2015年10月,根据省水文局(鄂水文函[2015]80号)文件要求,潜江市水文局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全市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统计排查。
(2)2016年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2016年4-8月,受潜江市水务局委托,潜江市水文局对通顺河水质进行了监测工作。
通顺河上设有4个监测断面,分别是潜江市泽口工业园泽口闸、潜江市三江村三江桥、潜江市莫市杨林口、仙桃市毛嘴深江闸4处,每月开展取样分析工作,综合4个站点监测数据,对通顺河水质进行评价,监测成果见表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0]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深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27号)要求及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培训班会议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全面更新完善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各地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请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至我厅。
二、请各地将此项工作与《2010年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更新等相关工作相衔接,资源共享。
三、请各地严格遵照《方案》时限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补充调查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和监测,提交已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资料;7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主要环境信息更新、优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城镇及农村基础环境调查信息及数据库上报工作;8月底前提交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总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2013年7月24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目标,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鄂政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已经水利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组建工作机构,落实部门责任,安排试点经费,强化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2012年8月23日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2011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拟将山西省、湖北省、甘肃省列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办资源函〔2011〕935号),确定我省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
根据《关于开展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资源〔2011〕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以“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为核心,以“四个率先”(率先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率先确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率先建成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率先建立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为目标,以建立“五大体系”(水资源管理指标、监控评价、责任考核、服务、保障)为支撑,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湖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特别是南方省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0]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省环保局 2000年1月25日制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正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强化环境目标管理的体现。
为了贯彻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结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划定了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1、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地表水水域。
1.2没有跨行政区域,河长小于50km的河流,容积小于1000万m3以下的湖泊、容积小于5000万m3的水库,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2、引用法律及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2.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2.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2.6《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7•【字号】梧政办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8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严格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自治区水利厅每月分别对广西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并进行通报。
2018年4月,自治区水利厅向我市通报了义昌江岑溪—藤县水功能保留区水质在1月和3月检测不达标的情况,超标项目均为氨氮。
为切实加强重要水功能区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水功能区管理责任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是推动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掌握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及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质量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切实承担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职能。
二、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一)义昌江岑溪—藤县水功能保留区的属地政府要对水质不达标的问题进行深入自查自纠,及时查找污染原因,采取污染源治理措施。
要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水功能区水质整改,确保水质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
(二)请各县(市、区)政府对照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尽快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功能区排污状况摸排,对重要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状况进行监测,推进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重点水功能区日常巡查制度,对主要取水、退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处理损害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安全或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行为。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彭文启【摘要】通过介绍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背景和必要性,在分析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内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阐述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评估体系内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技术体系,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对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4页(P19-22)【关键词】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内涵【作者】彭文启【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100038,北京【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标准的水域。
水功能区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单元,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是保障水体功能达标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建立和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尤其重要。
一、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的必要性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体系中明确要求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水资源节约”的目标,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
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武环〔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武政办〔2021〕74号),《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6日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包括堤角水厂水源地、白沙洲水厂水源地、平湖门水厂水源地、余家头水厂水源地、港东水厂水源地、沌口水厂水源地、金口水厂水源地、宗关水厂水源地、琴断口水厂水源地、白鹤嘴水厂水源地等10处水源地。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5•【字号】鄂政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5日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简便易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含州、直管市、林区,下同)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各市人民政府对各所辖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省、市考核工作组由省、市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环保、住建、水利、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计分。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思考程绪水【摘要】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基础,国务院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为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提供了重要契机.从管理理念转变、政策立法、技术体系完善、基础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3页(P46-47,51)【关键词】水功能区划;管理;意见【作者】程绪水【作者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33000,蚌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实现水资源分类管理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早在1999年年底,水利部就依据国务院“三定”规定,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全国各省(自治区)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工作;2002年3月编制完成了《中国水功能区划》,并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功能区的法律地位。
按照水法的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复并实施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
本次国务院批复的4 493个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及流域水功能区划基础上,按照一定原则选取的,基本上是流域面积1 000 km2以上的河流,或者是重要的跨省河流,体现了国家水功能区管理的战略重点。
国务院在批复中明确提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是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要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力争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30年水质基本达标。
如何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是下一阶段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核心,国务院在批复中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功能区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管理规定,要求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协调好水功能区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几个问题的思考邓建明【摘要】结合近年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工作基层实践经历,分析了后发展地区和基层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断面勘定、监测和评价项目设置、评价标准的正确应用、主要超标项目的确定和水功能区达标判定等方面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基层监测工作者的经验,对完善自上而下逐层设计的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有一定积极意义.【期刊名称】《人民珠江》【年(卷),期】2016(037)001【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者】邓建明【作者单位】广西沿海水环境监测中心,广西钦州53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832以人类发展所需主导功能为导向,人为划分出饮用、渔业、工业、农业、景观、纳污等水功能区应用不同的水质标准进行分段管理,虽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自然水流的连续性和连通性特点、损失了部分水生态服务功能,但这是当前对水流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经济资源功能进行统筹协调的较好途径。
目前,国家、省区、市三级水功能区划已经基本划定和得到批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下一步的工作自然是大力推进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作为基础,水质监测评价工作的各方面都会影响到最终考核结果,将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1.1 监测能力由于经费、机制和人才等多方面原因,近年来水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相对缓慢,水环境监测能力的不足与监测任务日益繁重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西部后发展地区和地市以下基层监测机构尤其明显。
1.1.1 人才缺口大,数量太少、素质偏低且结构不尽合理以广西为例,全区直接从事水质检测人员总共51人,平均每个实验室5.7人,按地表水30个常规检测参数算,平均每个检测员要分析5个以上项目,按照每个参数需要2个人在岗的要求,则每个检测员至少需要熟练掌握10个参数的检测。
各实验室跨岗兼职多,甚至1 人兼3职以上,可能影响到相应岗位工作质量。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水污染预防第四章水污染治理第五章监督与应急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湖北省地表水(江
Ⅲ类
水系 水域名称 名称
水 域范围
主 要适用功能
执行环境质量标准 (GHZB1-1999)
的类别
备注
安陆市入境至解放山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Ⅱ类
府河
随州市、广水市、安陆市 解放山至出境河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
Ⅲ类
云梦县隔蒲桥上游 2km 一般工业用水区
至武汉市黄花涝河段
Ⅱ类
集 中 式生 活饮 用 水 水
枝江市、江陵市、当阳市、
沮漳河
源 地 二级 保护 区 , 一
荆州市河段
般鱼类保护区
Ⅲ类
集 中 式生 活饮 用 水 水 四湖 江陵市、监利县、洪湖市河
源 地 二级 保护 区 , 一
总干渠 段 般鱼类保护区
Ⅲ类
内荆河 监利县、洪湖市河段
一般工业用水区
长一
潜江市、监利县、洪湖市、 集 中 式生 活饮 用 水 水
利 河 荆门市、钟祥市河段 江
汉北河 天门市、汉川市河段
一般工业用水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二级保护区
Ⅳ类 Ⅲ类 Ⅲ类
二
天门市天门河船闸上游河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级 天门河 段
源地一级保护区
Ⅱ类
支
船闸下游河段
流 马拦河 房县河段
一般鱼类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一级保护区
江支
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 鱼类保护区
流
Ⅱ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当阳市、枝江 市、宜昌县
玛瑙河
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
河段
鱼类保护区
Ⅲ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字体显示:【大】【中】【小】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
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2.2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鄂水利函〔2014〕61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完成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的通知》,明确了加强和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抓紧完成县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
我省绝大部分市、州已完成县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
个别未完成的,要抓紧完成县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并于2014年12月1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厅水资源处备案。
二、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均应取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水指标,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审批的依据。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水指标证明文件,应准确核定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上年度用水总量指标余量及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用水总量,并明确该建设项目的用水总量。
用水指标涉及水权转换等其他来源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严格取水许可区域限批。
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四、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和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一律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制定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5月30日附件: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全省设区市共有城市黑臭水体148条。
到2018年底,全省50%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全省设区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
全省设区市均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并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到2019年底,全省设区市75%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市100%的城市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
二、工作措施(一)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
全省设区市要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并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进行识别判定,对新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识别结果经省级住建、环保部门核查认定后上报,并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
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按照“一水一策”原则,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排定各年度整治计划。
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7月底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
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恢复生态化、运营长效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
(二)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
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控制雨天溢流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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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湖北省水功能区水质通报
2018年7月,省水利厅对全省285个考核水功能区、431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进行了监测、分析、评价。
由于十堰市长坪水库闸门维修,库区无水,本月长坪水库水质站点未进行水质采样。
按双因子(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评价,全省达标水功能区273个,达标率95.8%;按全因子(水质项目24项)评价,全省达标水功能区234个,达标率82.1%。
按双因子评价,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天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标。
现予通报。
一、考核水功能区达标状况
2018年7月,全省共布置了431处水质监测断面,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对285个水功能区进行了监测。
其中,保护区38个,保留区123个,缓冲区24个,饮用水源区35个,工业用水区18个,排污控制区14个,过渡区19个,农业用水区7个,景观娱乐用水区7个。
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395-2007),评价了285个考核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全省双因子水质达标的水功能区273个,达标率95.8%。
7月份各市州水功能区达标率与控制目标
武汉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0%,共评价44个水功能区,达标40个,达标率为90.9%。
不达标的水功能区为:汤逊湖保留区,严东湖保留区,后湖保留区,沉湖保护区。
黄石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2%,共评价12个水功能区,达标12个,达标率为100%。
十堰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94%,共评价14个水功能区,达标14个,达标率为100%。
荆州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2%,共评价26个水功能区,达标26个,达标率为100%。
宜昌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4%,共评价16
个水功能区,达标16个,达标率为100%。
襄阳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2%,共评价29个水功能区,达标29个,达标率为100%。
鄂州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2%,共评价7个水功能区,达标7个,达标率为100%。
荆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2%,共评价14个水功能区,达标13个,达标率为92.9%。
不达标的水功能区为:汉北河源头水保护区。
孝感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78%,共评价12个水功能区,达标12个,达标率为100%。
黄冈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3%,共评价22个水功能区,达标21个,达标率为95.5%。
不达标的水功能区为:龙感湖保护区。
咸宁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5%,共评价29个水功能区,达标28个,达标率为96.6%。
不达标的水功能区为:陆水通城排污控制区。
随州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1%,共评价12个水功能区,达标10个,达标率为83.3%。
不达标的水功能区为:涢水㳅潭保留区,涢水曾都过渡区。
恩施自治州: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91%,共评价25个水功能区,达标25个,达标率为100%。
仙桃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92%,共评价4个水功能区,达标4个,达标率为100%。
天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81%,共评价7个水功能区,达标4个,达标率为57.1%。
不达标的水功能区为:溾水京山、天门保留区,汉北河长滩、黄潭保留区,汉北河雷家台饮用水源区。
潜江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93%,共评价9个水功能区,达标9个,达标率为100%。
神农架林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100%,共评价3个水功能区,达标3个,达标率为100%。
二、考核水功能区水质状况
2018年7月,全省285个考核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评价结果为:水质优良的Ⅰ类水有13个水功能区,占评价水功能区总数的 4.6%;水质良好的Ⅱ类水有156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54.7%;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有75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26.3%;Ⅲ类水以上的水功能区占85.6%;水质轻度污染的Ⅳ类水有23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8.1%;水质重度污染的Ⅴ类水有10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3.5%;水质污染极为严重的劣Ⅴ类水有8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2.8%。
水功能一级区(不含开发利用区)共评价185个,水质优良的Ⅰ类水有12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6.5%;水质良好的Ⅱ类水有101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54.6%;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有44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23.8%;Ⅲ类水以上的水功能区占84.9%;水质轻度污染的Ⅳ类水有18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9.7%;水质重度污染的Ⅴ类水有6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3.2%;水质污染极为严重的劣Ⅴ类水有4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2.2%。
水功能二级区共评价100个,水质优良的Ⅰ类水有1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1.0%;水质良好的Ⅱ类水有55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55.0%;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有31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31.0%;Ⅲ类水以上的水功能区占87.0%;水质轻度污染的Ⅳ类水有5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5.0%;水质重度污染的Ⅴ类水有4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4.0%;水质污染极为严重的劣Ⅴ类水有4个水功能区,占总数的4.0%。
各类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单位:个
附表1 2018年7月考核功能区水质评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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