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的国际仲裁与国内诉讼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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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3篇)

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冲突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可能引发国际纠纷,影响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原因、表现、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原因1. 法律体系的差异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体系与案件发生地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问题。

2. 法律渊源的不同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不同国家在法律渊源的选择和运用上存在差异,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3. 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和价值观的体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具有独特性,可能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4. 国际条约的冲突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在签订国际条约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二、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表现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就法律适用产生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与案件发生地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问题。

2. 法律解释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涉外案件在法律解释上产生冲突。

3. 法律效力冲突涉外案件中,法律效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冲突点。

当事人可能对法律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法律是否适用于案件、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等。

4. 法律制裁冲突在涉外案件中,法律制裁的冲突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

如一国对某项行为处罚较轻,而另一国对此行为处罚较重,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满。

三、涉外案件涉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解决涉外法律冲突的重要依据。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国际条约确定法律适用。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性、习惯性的行为规则。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卷三:涉外仲裁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三:涉外仲裁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三:涉外仲裁考试题(题库版)1、多选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江南博哥)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争议要点B.甲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甲的仲裁请求D.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和住所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申请。

根据《贸仲规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单选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异同点的有关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涉外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可以协商重新申请仲裁B.涉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范围不同D.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C3、单选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提出申请?()A.由该外国仲裁机构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乙公司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由该外国仲裁机构或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D.由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协议

涉外仲裁协议

涉外仲裁协议1. 引言涉外仲裁协议是一种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它是指当涉外商事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

涉外仲裁协议具有许多优点,包括高效快捷、公正独立、保密性强等。

本文将介绍涉外仲裁协议的定义、优势和约定方式等内容。

2. 涉外仲裁协议的定义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在涉外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就发生的争议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

涉外仲裁协议是一种私人仲裁协议,其效力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3. 涉外仲裁协议的优势涉外仲裁协议相对于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如下所示:3.1 高效快捷涉外仲裁协议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通常可以更迅速地进行,减少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3.2 公正独立仲裁机构具有公正独立的特点,可以确保争议得到公正的处理。

仲裁庭通常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可以公正地评估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3.3 保密性强涉外仲裁协议通常要求保密性更高。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避免了公开审判对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的损害。

3.4 具有国际执行力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这意味着在涉外仲裁裁决得到认可后,可以通过该公约在许多国家执行。

4. 涉外仲裁协议的约定方式涉外仲裁协议的约定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4.1 在合同中约定涉外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写入涉外商事合同的合同条款中。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等事项。

4.2 双方签订单独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在签订涉外商事合同之后,单独签订涉外仲裁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补充或修正合同中的仲裁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仲裁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约定。

4.3 双方口头协议虽然书面约定通常是最佳选择,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达成涉外仲裁协议。

不过,为了确保协议的有效性,最好是将口头协议书面确认,以避免产生争议。

合同的涉外交易与国际仲裁

合同的涉外交易与国际仲裁

合同的涉外交易与国际仲裁在全球化时代,涉外交易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国际商务合同中常常包含了国际仲裁条款。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涉外交易与国际仲裁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其重要性和优势。

一、涉外交易的定义和特点涉外交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的商业交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商业习惯和文化差异。

与国内交易相比,涉外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跨国性:涉外交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主体,涉及的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也不尽相同。

2. 多样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习惯和文化差异导致涉外交易的多样性,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3. 风险性:由于法律、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涉外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通过合同来规避和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

二、国际商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了解决涉外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国际商务合同中通常包含了仲裁条款。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委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程序在国家法院解决。

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仲裁协议:明确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并约定具体的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

2. 适用法律:约定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通常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或相关国际公约。

3. 仲裁地点:确定仲裁程序的地点,一般是中立的第三国或国际仲裁中心所在地。

4. 仲裁语言:约定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确保双方能够理解和参与仲裁过程。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时迅速启动仲裁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三、国际仲裁的优势相比于传统的国家法院诉讼程序,国际仲裁具有以下优势:1. 中立性和专业性: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独立的仲裁专家组成,能够提供中立、公正的仲裁服务,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2. 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对外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3. 灵活性: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人。

涉外合同中的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中的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中的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成为了国际商务交流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跨国合作中,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成为了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两个方面探讨涉外合同的问题。

一、法律管辖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1.1 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涉及到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时,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双方当事人需要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2 合同中的法律管辖条款为了明确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添加相应的法律管辖条款。

这些条款可以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管辖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争议解决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争议的问题。

在涉外合作中,争议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仲裁、法院诉讼、调解等。

2.1 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涉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或者选择特定国家的仲裁法院进行仲裁。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专业和保密,可以有效避免跨国诉讼的复杂性。

2.2 法院诉讼除了仲裁外,涉外合同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当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时,可以将争议提交至相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诉讼的优势在于公正、权威和强制力,但相对而言时间和成本较高。

2.3 调解调解是一种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调解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进行协商和解决。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经济和保持合作关系。

三、国际合作中的挑战与前景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在国际合作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的困难。

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

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实行“双轨制”,即将国内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与涉外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作出区分,对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适用不同于解决国内争议的仲裁规则,给予其更加宽松的行使空间。

“双轨制”的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仅限于程序方面,而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不仅包括对程序方面的审查,而且包括对某些实体方面的审查。

具体体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因为:(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两者相比较不难看出,涉外仲裁的审查只限于程序上,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内容。

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对证据等实体内容的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审查范围和监督权力,这一点在不予执行的审查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涉外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与申请撤销的范围一致,集中在程序的审查上。

而对国内仲裁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增加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内容,这两项完全是一种实体审查,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有了类似二审的权力。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摘要]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至少两个误区:一是混淆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二是误将有效的仲裁协议判断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因此,有必要详述两个认识误区的表现和渊源,有助于解决存在的法律冲突,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一员,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国际接轨,以前没有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愈发频繁,其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困境,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涉外仲裁现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案件呈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

首先,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比例大。

根据中国贸易仲裁协会2005年的数据显示,2004年一年内,在北京、上海及华南地区,该仲裁协会共受理仲裁案件850起,涉及金额达83亿元。

其中涉外案件462起,占到总p 再次,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

涉外仲裁与一般的国内仲裁不同。

仅就一国领土之内而言,仲裁的相关问题完全可以由本国相关法典或者法律体系加以明确和规定。

然而涉外仲裁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等诸多问题。

在本国与外国法律的适用上容易造成法律冲突,最终不能有效解决仲裁问题。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化解我国发生的涉外仲裁案件,妥善处理涉外仲裁中的法律冲突与实务操作难题,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考察和论证。

二、两个认识误区虽然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在数量上早就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是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仍然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

(一)混淆涉外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问题在我国签订的涉外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涉外商事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标的大、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加强国际仲裁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 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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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
负责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审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和法律约束性。
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解决。若无法协商 解决,则可提交至相关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国内法院
在涉及管辖权冲突时,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 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若涉及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
国内法院体系及职能
国内法院体系
国内法院体系通常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等层级,不同层级的法 院负责审理不同性质和难度的案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

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

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以及各国对仲裁制度的不同理解和实践。
解决冲突的途径探讨
为解决这些冲突,可以采取的途径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 际仲裁制度的发展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仲裁领域的互动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增加了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02 03
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合同、侵 权、公司、海商等各个领域,这种多样性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和 冲突。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
通过加强仲裁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仲裁员的业务 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建立仲裁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仲裁员信用评价机制,对仲裁员在仲裁活动 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监督,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 效率。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仲裁领域的冲突表现
在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管辖权、仲裁程序、仲裁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
明确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在仲裁立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减少因法律适用不明 确而产生的争议。
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通过完善仲裁立法,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裁决得到 有效执行。
加强国际仲裁合作与交流
加入国际仲裁公约
加入相关国际仲裁公约,可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国际仲裁领 域的合作与交流。
裁决执行冲突
即使一国法院承认了另一国仲裁机构 作出的裁决,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遇 到障碍,如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拒 绝协助执行等,从而产生裁决执行冲 突。

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

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

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涉外合同的签订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涉外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直接影响着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的相关问题。

一、选择法律制度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一选择通常基于各方的利益和风险考虑。

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还可以使当事人更加熟悉和了解该国的法律规定,便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纠纷。

然而,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当事人需要熟悉和理解适用法律的内容和要求。

其次,当事人可能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款存在困难。

此外,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还可能受到国内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因此,在选择适用法律制度时,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合同的性质、国际惯例和实际情况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适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涉外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和保密性强等优势。

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院等专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另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或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

但诉讼具有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特点,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除了仲裁和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等。

该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该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该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

3、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

确定选择一个仲裁机构后,就由这个仲裁机构来安排和组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也是不断壮大。

国际仲裁机构这个名词听到的次数也越来越多。

那么在众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中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当然在做选择之前我们要了解国际上有哪些仲裁机构,并且他们在仲裁中充当着什么的角色,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根据进一步的数据统计,除CIETAC外,近年来中国企业经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在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近年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和国际化的视野也日益受到中外企业的青睐。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有时候,中国企业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有一些误区,认为选择了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境外仲裁机构是不是就一定要讲英文,因为担心语言上的障碍而拒绝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实际上,仲裁语言与仲裁机构完全是两个概念,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同时约定仲裁语言为中文。

中国企业不必将“仲裁语言”视作选择国际仲裁机构的阻碍。

例如,我们最近就处理了一个国际仲裁案件,中外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法为中国法,仲裁语言为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

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

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

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

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

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

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

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

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

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

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失问题。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

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

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

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

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

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

多数国家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

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是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篇二: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深入。

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等特点,仲裁成为中外企业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仲裁实践中的情况,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探讨。

中国企业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根据全球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数据统计(见下表),近年来,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已经超过众多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成为处理国际性纠纷年度受案量最高的仲裁机构之一,仅次于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特别是在2009年,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更是达到了559件的顶峰,这些案件均为处理与中国当事人有关的涉外争议1。

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根据进一步的数据统计,除CIETAC外,近年来中国企业经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在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事务在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几种适用于涉外法律事务的调解与和解方法。

一、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是涉外法律事务中常见的一种调解方法。

它适用于各种商事纠纷,例如跨国合同纠纷、贸易争议等。

该方法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帮助各方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

国际商事调解一般以合同为基础,借鉴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快速、灵活和具有约束力的,能够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在涉外法律事务中被广泛运用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国内法院审判程序,国际仲裁更具优势。

它能够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提供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仲裁的裁决拥有相对较高的执行力,能够满足各方对法律权益的保护需求。

三、对外谈判和合作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对外谈判和合作是一种重要的调解与和解方法。

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可以解决很多涉外法律事务中出现的问题。

例如,在两国之间发生了一起商业合作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外谈判和合作需要各方之间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共同努力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四、跨国法院诉讼如果无法通过调解和谈判解决涉外法律事务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向跨国法院提起诉讼。

跨国法院是为解决涉外法律事务而设立的,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通过跨国法院的审理,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但是,跨国法院诉讼过程通常较为繁琐,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

五、国际标准与合规在涉外法律事务中,遵守国际标准与合规是一种预防性的调解与和解方法。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标准,而国际标准和合规则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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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专属管辖
海商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链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
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 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案件; (三) 国内争议案件。
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选择

国际投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和转让:案例 海事海商 国际投标 强势相对方的选择也并非不能争论
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
选择什么国际仲裁


Ad Hoc or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的问题:中国无法执行?当事人和中国法官无从下手。 链接:仲裁法司法解释 机构仲裁的问题:成本、程序 谨慎起草仲裁条款,一般不要写成临时仲裁

选择什么仲裁机构



ICC国际商会 AAA美仲 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SIAC新仲、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IETAC贸仲受案范围

关于准据法的选择
关于费用的担保 担保范围 提起的时间 如何答辩

仲裁的一般程序

证据的组织和提交 临时裁决 争议点备忘录 开庭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 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 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1958年联 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 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的法院得以执行。 万鄂湘说,2000年年初至2007年年底,只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 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无法执行仲裁协议
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号称执行力最好的国际公约,覆盖100多个 国家,卢旺达今年加入成为第143个成员国。 纽约公约的保留:中国的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什么情况下选择国际仲裁


对国内诉讼的不信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际贸易与投资中广泛使用仲裁 国内合同能否选择国际仲裁:链接合同法128条 适用法是中国法时能否适用国际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如ICSID)、国际 公法纠纷仲裁、双边多边国际仲裁、国际体育仲裁 等等

* State an odd number. Either state one, or state three.
仲裁的一般程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仲裁地 仲裁中心 仲裁秘书 仲裁员
仲裁的一般程序



仲裁通知 仲裁庭的组成 答辩 申诉书 答辩 反请求 答辩 书面陈述
仲裁的一般程序
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法: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仲裁语言 仲裁地 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 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示范仲裁条款(二)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Rules")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clause. 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_________________* arbitrator(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SIAC.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________________.

快捷 经济 执行效果 保密
国际仲裁的优点


中立?
仲裁机构 仲裁员


简便与迅捷?
程序简介 执行


经济?
申请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国内诉讼的优点


中立?
利用国内程序达到诉讼目的 案例


迅捷便利?
审限 如果适用外国法。。。

经济?
国际仲裁条款的设计

涉外合同中的国际仲裁与国内诉 讼的选择
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冯川律师:博士、国际业务部部长 丁铮律师:L.L.M 国际业务部
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选择


国内诉讼 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 WTO专家组? 专家裁决? ADR

《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对依法 设立的 仲裁机构 的 裁决,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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