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讲座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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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ppt11)(3)

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ppt11)(3)
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况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规及规章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依据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目标 适用的机构类型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况
机构 业务 近期关注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况
营业性机构 21个国家和地区 72家银行 22个城市 182家外国银行分行 14家法人机构
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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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况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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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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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ppt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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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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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引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中资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中资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监管有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本文将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定进行介绍。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一、开业许可商业银行的开业许可是商业银行获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

商业银行的开业许可须要提交包括如下材料:•立项报告书•审计报告•经营计划报告•业务计划报告•股东会决议商业银行申请开业许可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足以证明商业银行符合开业条件和经营要求。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申请人具备合法综合能力。

二、变更许可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许可申请。

商业银行的变更许可包括股权结构变动、董事会成员变动、经营范围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

商业银行申请变更许可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书•变更决策(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应补充材料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要求申请人加强对变更后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三、注销许可商业银行的注销许可是商业银行的终止,包括各种形式的注销(如出售、合并、清算等)。

商业银行注销许可须要提交如下材料:•注销申请书•立项报告书•监察报告•经营情况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商业银行申请注销许可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四、其他许可商业银行申请其他许可时,将根据不同的审批类别和许可项目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根据《商业银行管理条例》的要求,商业银行申请经营资质时,须要提交经营条件评估报告,营业场所租赁或购买协议等。

中资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对于稳定金融市场和保证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篇一: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修改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60322【发布日期】2018.08.17【实施日期】2018.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3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0页(P68-87)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行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J],
2.银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J],
4.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J],
5.中国银监会就《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J],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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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一、总则中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中资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合适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保障其合法合规运营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银行开办、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范围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

中资商业银行在办理以上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受理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审查阶段主要对中资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包括资金实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中资商业银行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答复有关问题。

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通知。

如果中资商业银行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审查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批准。

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条件,则应当予以驳回,并向中资商业银行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对于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日期、受理部门、公示期限等。

公示期限至少为15个工作日,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申请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或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并作出相应的答复。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出具和登记中资商业银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许可证书,并加盖相关印章。

许可证书应当包括中资商业银行的名称、批准事项、有效期限等内容。

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将许可证书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及时予以公示。

六、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和终止中资商业银行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期内,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事项,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中资商业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一、总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的。

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立新的分支机构;2. 变更注册资本金;3. 变更法人或高级管理人员;4. 新增业务范围;5. 其他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含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受理审查: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材料,并告知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的材料和期限。

3. 复核决定:监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和决策,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的,监管机构可以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决定和办理手续;如果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的,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作出不许可决定。

4. 发证手续:监管机构根据许可决定,办理发证手续并发放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人应按照办理手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并确保证件的准确和完整。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效力和期限1. 行政许可事项的效力:行政许可决定自发证之日起产生效力,并对受许可事项的行为和权益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如需延期或者变更的,申请人应提前30日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理由,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复核决定。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检查1. 监督:监管机构有权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中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等。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讲座课件

银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讲座课件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规定
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号令第五条)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环节 三、申请与受理 四、审查 五、决定与送达 六、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号令第五条) 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 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二)公示方法(银监会网站、报刊、行政许可手册、办公场所张贴等)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 在银监会网站上公布; (二) 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 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臵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 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 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七、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 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实践中存在问题及相关经验: 1、受理通知的标准格式未统一;
2、本机关专用印章是否可以部门章代替未明确。
四、审查 (一)下级机关初审 第十七条: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 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 关。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 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 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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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缩小银行业监管行 政许可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 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 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以 下简称邮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蓄银 行)等
2020/12/09
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境外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 分行、全资附属或 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 级 分行、全资附属 或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以及境外一 级分行、全资子公司 跨国设立的机构
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 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 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
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
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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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 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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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体例安排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
修订后分为7 章:总则、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 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
共107 条(原《办法》共144条)
2013版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 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 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未跨银监局 辖区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 行省内分行筹建申请由其 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 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 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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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分支机构 变更营运资金
分支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
设立自助银行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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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直接在《办法》中明确改为报告,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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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简政放权,适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改革 进程的需要
清理法规,依法科学监管的需要
总结经验,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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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原则
总原则: 坚守风险底线 服务实体经济 转变发展方式 加强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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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原则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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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明确概念——重大投资事项
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 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 %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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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总行 分行
新增支行
境外
2020/12/09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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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沿革
“2006年2号令”2005年11月经银监会第四 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号令”2006年12月经银监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3年1号令”2012年10月经银监会第 12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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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 许可内 容——城 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 支机构设 立
2006版
第四十条 国有商业
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 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 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 局提交,由银监局受 理并初步审查,银监 会审查并决定。银监 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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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业务
取消了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业务、银行借记卡业务、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外) 中资商业银行由于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
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信用卡章程审批; 中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依据《2013年-2015年银监会同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单》
2020/12/09
法人机构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
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变更化 住所
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 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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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前瞻性
取消七大类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 城市信用社所有审批事项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但邮储银行支行降格为代理营业机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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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设立
分行级专营机构
分行级专营机构 的分支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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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设立、参股、收 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例如:某城商行想出资设立一家村镇银行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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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对《办法》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充实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内容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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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中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和城市 信用社股份有限公 司等
原来:两步走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现在: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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