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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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1篇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二、目标原则
1.目标
(1)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签订合同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药品配送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
8.质量监管
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认识和支持。
2.资金保障
合理测算采购资金,确保药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四、组织架构与职责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决策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审定采购目录、采购方式。
-监督采购过程,处理争议和投诉。
2.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负责企业报名、资格审查等具体事宜。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3)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
2.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保障供应,确保使用。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四、组织机构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XX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XX〕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以及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分类采购方式,实行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规范采购平台建设,严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 / 1三、适用对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实施范围(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管理体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1 / 1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米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医药机构和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分类采购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药品范围。

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釆购金额较髙、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釆购范围。

具体釆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

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

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

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

全省参与集中釆购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预采购数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釆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釆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釆购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以下是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采购模式、组织形式、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周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体目标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二、指导原则本目录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三、采购模式本目录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由医疗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联合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四、组织形式本目录的组织形式分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两种。

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是指由单个医疗机构组织采购;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五、采购主体本目录的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批准的从事药品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六、采购范围本目录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

采购范围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确定。

七、采购周期本目录的采购周期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

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科学、可行,采购周期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因素。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目录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或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本目录的组织机构包括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和采购监督机构。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方案的审批和评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每个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仅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按照中央深改委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文件要求,近日,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202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分类采购管理、推进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机制形成、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共九章,主要从实施范围、分类采购形式、监督管理等九个方面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了规范。

(一)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和参加我省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分类采购方式和动态调整机制。

1.落实带量采购。

一方面全面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另一方面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批次开展省级、省际和省内联盟化等多层次的带量采购。

2.实施价格联动采购。

对我省医药机构常用的药品,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要求,综合参考全国省级挂网价或中标价,核算我省联动参考价格,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在联动参考价格下自行议价采购。

《实施方案》明确联动参考价原则:药品有5个及以上省级中标价或挂网价的(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产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药政〔200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驻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监管,华北石油管理局、中石油管道局和省直驻石以外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不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可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外,其他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

第四条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的药品目录,由卫生厅统一制定。

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按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6〕4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参与度,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采取挂网采购模式,常用低价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范围内,其他药品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由医疗机构与挂网的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

第三条挂网采购实行动态管理。

常用低价药品以半年为周期动态调整。

其他药品以1年为周期;已挂网的品种在周期内不得擅自撤销挂网,未挂网的品种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每年根据外省新的中标价和市场交易价格,对挂网最高限价进行重新核定。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实施方案。

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挂网采购。

第五条挂网采购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挂网采购目录第六条挂网采购品种范围挂网采购目录分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一)常用低价药品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低价药品清单,按照《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价短缺药品目录。

按照“供应紧张、疗效可靠、临床必需,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原则,以江西省2009年度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为基础,经专家遴选产生。

(三)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除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廉价短缺药品目录外的品种,均属于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第七条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抗结核病、抗麻风病、抗艾滋病用药、抗疟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暂不纳入挂网采购,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第八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1.1 背景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药品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病人的用药安全。

药品采购模式多样,但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竞争的不均等性,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药价高、用药效果不佳、及备货周期长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西省决定实施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政策。

1.2 意义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是指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机构公共采购平台,共同进行药品的招标、评标、采购、集中配送和结算等工作。

该模式相比较传统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规范统一等优点。

随着我国鼓励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的实施,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政策的实施将在解决药品质量问题、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市场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实施方案2.1 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为了实现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江西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

该平台由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共同建立,平台包括药品采购系统、药品配送系统、药品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四个子系统。

2.2 确定药品招标与评标程序招标是药品集中挂网采购的重要步骤之一。

招标程序包括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单位报名、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与传统招标不同的是,药品集中挂网采购要求在全省公布招标公告,对供货商进行资格审查、制定药品采购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评估、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等环节。

过程透明,信息公开,保证公平公正。

2.3 药品集中采购于中标单位配送中标单位发货时,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中进行上传发货信息,医疗机构前台管理员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中接受确认后即可出具发票。

2.4 药品集中结算药品集中结算是指中标单位根据药品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月作为整体统一结算,增加支付效率,降低成本。

三、预期效果随着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政策的实施,江西省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实现强监管、规范化和高效化。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

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

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药品集采作为一种新的采购模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我国提出了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集中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将通过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实现跨地区、跨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从而降低药品采购成本。

这将有效避免各地医疗机构因规模小、采购能力弱而导致的药品价格偏高的问题,使得药品价格更加合理,也为患者减轻了经济负担。

其次,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将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确保药品采购的公平竞争,避免了一些不正当手段干扰药品采购市场的情况。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障药品质量,还可以有效控制药品价格,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还将推进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还将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管机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控,防止药品价格的过度上涨,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让更多的患者受益。

总的来说,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推动医疗改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集中采购、统一招标、信息化建设和价格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患者的一大利好。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落实14省药品集采实施方案,让医改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关于印发《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集中采购环境,现将《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前言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及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在总结我省前几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主导、以人为本;程序公开、环节透明;统一规范、简捷高效;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推进药品购销环节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通过限价竞价使药品虚高价格降至合理价位;通过网上监管药品交易过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第一章总则一、政策依据主要依据下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公室关于XX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号文件等二、工作目标坚持以*为主导,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竞争,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集中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增强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使药品集中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三、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要求四、定义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为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招投标、限价议价、药品网上交易、*监督管理等服务系统药品集中采购:指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采购药品的活动采购人:指海南省辖区内参加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指在服务平台上注册企业的有关药品信息,并经审查合格,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自行配送或委托药品配送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以下所指“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投标人:指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具备规定的配送条件,受委托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药品专业物流企业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指由海南省药学、医学、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才库,海南省政务中心统一管理限价:指在充分进行医药市场调查并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一定原则、程序确定的拟招药品的最高价格,是投标人参与竞价的“门槛价” 同竞价分类品种: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分为同一类的品种同竞价分组品种:指同竞价分类、同质量层次的品种保护期内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其专利保护期仍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若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保护期内专利药品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和化合物的有效基团改进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国家一类新药:指保护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定价药品:指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海南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该类品种如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均需到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公示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差比价的计算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9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为依据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与文件中规定的代表品品名、剂型相同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种视同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与文件中规定的代表品品名、剂型相同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种视同优质优价中成药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指承担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的机构,即海南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五、和的政策要求截止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截止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六、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公布的事项,通过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七、交易方式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交易双方,均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八、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交易中心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九、解释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限价竞价采购目录和不限价不竞价采购目录目录制定原则1.由医疗机构补充上报临床需要,但不在上年度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的品规2.在上年度采购药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其他各省成熟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以及医疗机构补充上报品种,形成限价竞价候选目录与不限价不竞价候选目录不限价不竞价目录是根据目录制定原则,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确定 1.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品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临床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药品;全部血液制品 2 评选办法根据目录制定原则,制定不限价不竞价药品候选目录供专家评选;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药学专家和6名临床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在提供的候选目录中根据临床实际和专业知识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一半以上的药品列入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专家论证后选出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在网上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之外的其他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均在限价竞价目录采购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未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二、药品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第二质量层次:过保护期专利药品、过保护期一类新药第三质量层次:优质优价中成药和单独定价药品;第四质量层次:其它药品若同时符合多种质量属性,则按以上排序在前面的优先确定一个属性三、竞价分类规则分类次序按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不同,以此顺序依次分类按剂型分类 1 注射剂注射剂按粉针、小容量注射液、大容量注射液分类肌注、静注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竞价分类脂质体、脂微球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或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冻干粉针剂和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与普通粉针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国家发改委定价认定的剂型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为依据,其他材料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眼内注射溶液为单独竞价组 2 其他剂型,见下表剂型分类片剂说明1普通片:含素片、异型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可溶片、双层片、备注浸膏片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 3分散片4缓释片:含双释放片、肠溶缓释片 5控释片6泡腾片:指口服泡腾片 7咀嚼片口腔片1口内片:含口腔含片、口腔黏附片、口腔贴片、口颊片、舌下片、润喉片 2口腔崩解片 1阴道片指胃溶型胶囊阴道片 2阴道泡腾片,含阴道泡腾胶囊3阴道胶囊硬胶囊软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含胃溶型胶丸 1肠溶胶囊2肠溶软胶囊,含肠溶丸、肠溶胶丸含肠溶缓释胶囊、双释放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缓释丸胶囊等1细粒剂 2肠溶颗粒 3控释颗粒颗粒剂4缓释颗粒5颗粒剂,含混悬颗粒、泡腾颗粒、含糖可溶性颗粒、干糖浆颗粒为同一竞价分类6.干混悬剂茶剂1糖茶块2煎煮茶、袋泡茶为同一竞价分类 1口服散、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散剂2口服冻干粉剂3外用散、外用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4鼻用散剂 1口服乳剂2口服混悬液,含胶体溶液3口服溶液,含口服液、合剂、露剂口服液体剂4滴剂 5糖浆剂6内服酊剂 7内服酒剂 8浸膏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含糖与不含糖的根据药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区分为不同竞价组含糖与不含糖的根据药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区分为不同竞价组9流浸膏10煎膏剂11醑剂,既可口服又能外用的归口服 1搽剂,含油剂 2洗剂 3涂膜剂 4涂剂 5冲洗剂外用液体剂6酒剂 7酊剂 9含漱剂 10灌洗剂 11灌肠剂 12甘油剂 13醑剂1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为同一竞价分类软膏剂2阴道软膏,含阴道乳膏 3糊剂4鼻用软膏剂,含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眼膏剂1眼膏剂,含眼膏剂和眼用乳膏剂 2眼用凝胶剂1硬膏剂,含橡胶膏剂、橡皮膏剂、巴布膏剂等贴膏剂2贴片,其中缓释贴片和控释贴片为同一竞价组,与普通贴片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膏药海绵剂含白膏药和黑膏药 1含药海绵剂 2不含药海绵剂1牙栓、牙周条为同一竞价分类 2眼内插入剂 3鼻用棒剂栓剂4耳栓 5阴道栓 6直肠栓 7尿道栓1吸入气雾剂,含吸入粉雾剂、吸入喷雾剂气雾剂同通用名栓剂中普通栓与缓释栓为不同竞价组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组2非吸入气雾剂,含外用气雾剂、非吸入粉雾剂、外用粉雾剂、非吸入喷雾剂、外用喷雾剂 3雾化吸入剂滴鼻剂滴眼剂滴鼻剂,含洗鼻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1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组2洗眼剂滴耳剂滴耳剂,含洗耳剂1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糖丸 2大蜜丸,含蜡丸3小丸,指以袋装用药的丸剂4滴丸5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6眼丸剂锭剂胶剂凝胶剂1口服锭剂,口服、外用兼用的归口服类 2外用锭剂1口服凝胶剂,含口服乳胶剂、胶浆剂 2外用凝胶剂,含外用乳胶剂、胶浆剂 1口服膜剂膜剂2口内膜剂,含牙周缓释膜和口腔内贴膜 3眼膜剂4其他膜剂为同一竞价分类热敷袋湿敷剂湿巾植入剂注:小丸、微粒以片剂、胶囊剂等剂型出现时,归入相应剂型,不再以小丸、微粒分类,但区分常释型、缓释型和控释型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1 注射剂原则上按主药含量及容量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注射液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分类;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分类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不分容量,按主药含量分类;只有容量标识的注射液按容量分类有药物含量的大容量注射液,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媒,统一按主药含量分为不同竞价组有药物含量的大容量注射剂统一按玻璃瓶包装进行划分(入围后再计算其他包装价格) 2 其他剂型所有制剂(除注射剂以上规定外):按不同含量、容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按容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颗粒剂、散剂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标识的以最小零售包装有效成分含量的不同分类,无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标识的复方制剂按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丸剂按最小零售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其他1 带预充式注射器、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为不同竞价分类2 粉针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3 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分类4 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5 干扰素、胸腺肽等含不同亚型的药品,按药理作用、临床用途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竞价分类;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竞价分类6 同通用名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7 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特充、笔芯和瓶装胰岛素分为不同竞价组 8 带附加装置的药品不细分竞价分类 9 不同酸根和盐基的注射液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的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均不再细化;不带酸根的不再单独分类,与无机酸根为同一竞价分类盐基不同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含酸根又含盐基的与含酸根的为同一竞价分类有机酸根指醋酸、乳酸、枸橼酸等酸的酸根10 注射剂以外的其他剂型,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的,命名中所含盐基、酸根不区分竞价分类 11 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与人工分为不同竞价分类12 中成药制剂按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类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类13 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复方制剂组方和比例都相同的归为同一竞价分类,组方相同、比例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14 茶块剂、袋泡剂中含糖和不含糖分为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不含糖的品种归含糖分类 15 腹膜透析液品种按*定价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16 胶囊型或泡囊型粉雾剂与多剂量型粉雾剂为不同竞价组四、备案采购集中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医疗机构确因临床需要采购的,和未纳入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用药或临床急抢救用药,可申请备案采购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采购人必须以书面申请经“采购办”审批,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运用临床和专业知识进行评选,报“领导小组”备案并挂网公示后,方可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定价扣除采购人规定加价率以后的价格第三章资质材料要求及网上申报一、申报要求根据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本次集中采购只允许生产企业参加投标,进行药品申报、报价等一系列采购活动,批发企业只作为配送企业参与为保证药品质量,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无下列情形:①最近两年内有生产假药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②最近两年内有商业贿赂促销药品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或已立案查处的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无下列情形①最近两年内有销售假药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②最近两年内有商业贿赂促销药品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或已立案查处的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四、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应具备的条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包含国产、分包装及委托加工药品原装进口药品不需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生产批件国产药品须有生产批件;原装进口药品须有成品进口注册证;分包装药品须有分包装批件及半成品进口注册证;委托加工药品须有委托加工批件;质量标准近期药检报告国产、委托加工药品须有省检或厂检报告;原装进口药品须有口岸药检报告;分包装药品须有半成品口岸药检报告、成品省检或厂检报告;价格文件*定价药品须提供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最新价格文件,市场调节价药品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最新价格文件药品说明书质量层次文件1 专利药品:须有专利证书2 一类新药:须有一类新药证书3 单独定价药品:须有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定价文件4 优质优价中成药:须有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生产企业的定价文件药品质量及货源保证书生产企业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及货源保证书五、申报材料流程及要求资质材料的网上查询准备为减轻企业负担,投标人在准备资质材料前,可充分利用海南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资质数据库中的信息凡数据库有关药品资质材料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可以不再提供药品资质材料已过期或不完整的,投标人需及时补充数据库中没有药品信息的,投标人需提交全套资质资料投标人报名和网上查询、申报培训1 准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可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查询、申报账号和初始密码2 投标人在网上查询、申报前,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操作培训3 投标人从交易中心领取账号和初始密码后,为确保安全,应立即对初始密码修改并采取保密措施账号和密码为各方约定的登录途径和可靠的电子签名,投标人通过账号发出的申报等信息和投标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4 资质材料需补充完整并由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投标人方可在网上申报资质材料的编制报送 1 报送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投标人与交易中心就有关资质材料报送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质资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中文译本与原文不一致导致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 资质材料的组成2.1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企业资料:企业法人授权书;产品资料;投标函;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2配送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企业资料:企业法人授权书;配送承诺书;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 资质材料的编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质材料,资质材料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认真准备资质材料资质材料的封面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出具的资质材料应能证明投标人及其生产的药品来源合法、货源充足且能持续性供应,并具有品种中标后履行药品交易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对数据库中过期资质的补充材料和首次提交的全套药品材料应分开装订,以便及时受理和组织审查 4 资质材料的报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冀政办字〔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6日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

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

采购用户的开户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发放用户名。

三、药品采购方式(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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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7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158号)、<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9号)、<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12号)以及<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10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实现全品种、全流程网上采购;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控制药品虚高价格,促进合理用药;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短缺药品的供应。

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动态调整;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三)分级负责、分类采购、部门联合、政策联动;
(四)立足实际、推行两票、规范流通、保障供应。

三、相关职责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药品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联合体开展议价和阳光采购工作。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州网上议价场地和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认可,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市场调查;人社部门负责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衔接政策,参与药品竞价议价谈判;工信部门负责短缺药品储备保障及医药产业促进;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有关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提供投标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
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五、政策联动
(一)三医联动
经过药品支付标准确定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协同与价格联动,构建”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内在控费的动力,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不同分类采购方式的联动
经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前80%)、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采购金额后20%),直接挂网采购(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保障供应)和备案采购(急需或临时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间的联动,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实现药品全品种、全流程、全过程的规范、阳光、透明。

(三)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联动
经过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的政策联动,理顺招标、采购与使用间的关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对中标后因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结构性供应短缺的,经过对品种(公开招标中标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备案采购药品之间的调整)、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交易、质量隐患消除后恢复挂网)、价格(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及尊重市场实际可升可降)的动态调整。

(四)集中采购与执行”两票制”联动
经过药品集中采购与流通环节执行”两票制”的联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集中采购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
经过药品集中采购与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动态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短缺药品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第二部分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整体工作计划及征询医疗机构意见,除< 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 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继续执行原中标结果外,以上目录外的
化学药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中成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
本次采购范围。

一、采购目录
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含竞价议价采购)和
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

(一)公开招标目录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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