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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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公司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二、组织架构

三、特种设备定义:

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目前公司涉及的有空压机房储气罐、氧气乙炔瓶、冲压设备上的储气罐;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目前公司涉及的有行车、半门吊;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目前公司涉及的有电瓶堆垛车、柴油叉车、模具转运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4、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联伟公司指定的自费体检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5、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主管同意。

五、特种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

1、设备运行管理程序

1.1一级维护保养:

一级维护保养系指设备的日常点检、清扫、润滑保养工作,是使用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每日应作的点检保养工作。作业员每日点检设备并做好记录,班(组)长负责检查并做好记录,单位主管要随时督导检查;

1.2二级维护保养:

二级维护保养系指设备的重点部位,依长短周期性所作的定期点检保养与调整,是由公司工务部人员主导、设备操作人员参与共同对设备做周期性的点检保养工作;

1.3三级维护保养:

依照设备三级保养检查记录表排定年度设备保养计划表,再按此计划表顺序与日程实施点检保养并记录,由公司工务部人员实施;

1.4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汇总表: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包括随机出厂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由工务部负责保管;

1.5设备维护及修理:

1.5.1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

劳保鞋(电工:绝缘鞋)、安全帽等;

1.5.2设备检修、保养时,首先确认关掉相应设备动力源(电源、气源),对有压力(气压、油压)的管路要进行卸压,并确认压力为零;

1.5.3对设备故障,工务人员必须在其设备上悬挂生命挂牌及生命锁,以免他人操作,发生事故;

1.5.4高空作业时,身上必须系好安全带。

六、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操作规程:

1.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1.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1.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1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1.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1.5检修车应依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安全挂牌,地面检修区域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7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完好可靠,麻绳不准用于机械传动;

1.8多人操作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交底清楚。严格按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挥手势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1.9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10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11高处作业或使用其它机电设备时,应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1.12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13工作停歇时,不准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入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14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15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16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关断电源;

1.17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重量不明或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视线不良,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歪拉斜挂不吊;

5)物件有尖锐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6)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9)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10)吊钩直接挂重物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1.18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叉车车头上越过;

3)不从设备上越过。

2、叉车

2.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持上岗操作证,禁止无证操作。驾驶人员需戴安全帽;

2.2叉车起步前观察周围环境空间大小及是否有人在叉车附近作业;

2.3负载货物超过门架高度遮挡视线时,应倒车行驶;

2.4不准将货物升高做长距离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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