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合集下载

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

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

附件1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一、基本条件1、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养殖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具有合法环评手续。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农业农村部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登记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5、取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高效(一)良种化1、种质来源清楚,引种手续健全。

从国内引种的,应有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报告)等;从国外引种的应有《农业农—1 —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和报关单;种畜禽场及畜禽资源场应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因地制宜选用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生产性能优良,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相关畜种重点生产性能指标:瘦肉型猪能繁母猪配种分娩率80%以上,能繁母猪年提供商品猪18头以上,育肥猪达100千克体重日龄170天以内;肉鸡按近3批平均数计算,成活率≥95%,白羽肉鸡料重比≤2.0,快大型黄鸡(60天内出栏)料重比≤2.2,中速型黄鸡(70-90天内出栏)料重比≤2.6,慢速型黄鸡(100天以上出栏)料重比≤3.2;蛋鸡、蛋鸭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15周以上,产蛋期月死淘率(鸡龄≥20周)<1.2%;快大型肉鸭料重比≤2.3;肉用鹌鹑料重比≤3.5;蛋用型鹌鹑年产蛋量≥240个;泌乳牛年均单产≥9000千克,乳蛋白率≥3%,乳脂率≥3.5%,体细胞数≤50万/毫升;肉羊繁殖成活率≥90%或羔羊成活率≥95%,商品育肥羊年出栏率≥180%;肉牛育肥期平均日增重≥1.2kg;鸽年产乳鸽≥7对,乳鸽成活率≥90%;能繁母兔年提供断奶仔兔≥27只。

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建设规范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通过粪污综合处理、猪舍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养殖场规范化生产,实行清洁养殖,改善农村的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通过粪污综合处理、猪舍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养殖场规范化生产,实行清洁养殖,改善农村的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现根据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猪场进出道路通畅,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三)养殖场(小区)周围应建设围墙或防疫沟、设置防鼠带,并建设绿化带,但应保证围墙、绿化带不影响猪场的通风。

(四)在养殖场(小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猪场建筑设施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根据养殖场(小区)生产实际和不同猪群特点,分类别建设猪舍,舍内必须有相应的采食、饮水、通风、降温和取暖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猪场要增加圈顶喷淋降温设施。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

圈舍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有一定坡度,不滑,易清扫和清粪。

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养殖场(小区)管理区主要是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饲料房、兽医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45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刘晓静(新乐市农业农村局050700)摘要: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尽快消灭非洲猪瘟病毒,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规程中检疫对象新增了非洲猪瘟相关内容,本文阐述的是规程修订后养殖场(户)在产地检疫申报时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非洲猪瘟;申报检疫;调运1申报检疫1.1申报检疫生猪养殖场(户)在出售或者调运生猪到异地继续饲养的,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人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人申报检疫需要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提供拟调运生猪疫病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非洲猪瘟非疫区出售的生猪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3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种猪的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非洲猪瘟疫区为解除省出栏肥猪、种猪、商品仔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申报检疫方法由养殖场(户)到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或由养殖场(户)写出书面委托书,委托生猪收购(贩运)人或经纪人代替其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申报检疫时需提供的材料散养户提供《动物免疫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及相关记录。

出售种猪的还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非洲猪瘟疫区省调运的种猪、继续饲养的仔猪、供屠宰实施“点对点”运输的肥猪,还应提供通过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2检疫受理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接到申报人申报生猪检疫,官方兽医会指导其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申报人填写申报单“到达地点”一栏时必须规范填写到达地省、市、县(区)、乡(镇)、养殖场名称(屠宰场名称、村名),查看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申报人养殖场(户)所在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检疫申报。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设计方案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设计方案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方案执行摘要:我国养猪业仍以中小型养猪场为主。

与大型养猪场相比,小型养猪场具有管理方便、投资小、劳动强度低的特点。

投资小型养猪场的人越来越多。

为方便养猪户建设养殖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水平,现设计以下养猪场建设标准方案。

养猪场选址条件1、养猪业是一个长远的产业,必须进行长远的规划。

2、水、电及交通条件:万头猪场日用水量150-250吨,水质必须达到饮用标准,用电量80-100千瓦,装机容量80 -100 千瓦。

方便的场地。

3、卫生防疫条件:综合考虑地形、地形、区位、水源、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交通干线。

4、粪污处理及环境保护条件:应采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尽可能与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相结合,使污水无害化,减少量。

猪场规模分类:1 、规模化养猪场:自繁自养基础母猪>3000头,商品猪>50000头/年,仔猪育肥基础母猪=0,商品猪>50000头/年,种猪为主基础母猪<3000头, 仔猪 <50000/年。

2 、中型猪场:自繁自养基本母猪<1000头,商品猪<10 000头/年,仔猪育肥型基本母猪=0头,商品猪<10000头/年,种猪型基本母猪猪 <1000 头,仔猪 <10000 头/年。

3 、小型猪场:自繁自养基础母猪<100头,商品猪<160 0头/年,仔猪育肥基础母猪=0,商品猪<1600头/年,种猪基础母猪<100头,仔猪<1600头/年。

养猪场建设原则1 、人畜分离:在整体布局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洁净路与脏路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饲养区分开。

商业猪。

在建造猪舍时,必须将人居与猪舍分开,避免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

同时,要进行沼气池建设,使养殖产生的粪便得到及时处理,保证环境卫生。

2、严防疫:建设期间要大力发展中农或联户建设养殖小区,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建设。

养猪场防疫制度

养猪场防疫制度

养猪场防疫制度
养猪场的防疫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疫措施:
1. 注重场地清洁:定期清理猪舍内外的杂物和粪便,保持环境清洁和通风良好。

2. 防止病原体传播: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确保病原体不会带入养猪场。

3. 强化生物安全措施:定期对猪舍、设施和器具进行消毒,及时更换饲料和饮水设备,防止病原体的繁殖和传播。

4. 疫苗接种:按照兽医的建议,给猪群定期接种疫苗,增强免疫力,预防常见的猪病。

5. 猪只分类管理:将猪只按照年龄、健康状况等分类管理,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感染的风险。

6. 规范饲养管理:合理进行饲养密度控制,确保猪只有足够的空间活动,减少疾病传播的机会。

7. 定期健康检查:请兽医定期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疾病并进行治疗,减少疾病蔓延。

8. 强调员工卫生和培训: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疾病防控培训,掌握必要的防疫知识。

以上是养猪场常见的防疫制度,根据猪群的具体情况和养殖目标,可以有所调整和补充。

请及时咨询兽医专业人员,以制定适合自己养猪场的防疫计划。

第 1 页共 1 页。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种畜禽生产经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 (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 实施强制免疫。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保护制度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 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保护区和基因库。
保护程序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 审核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
新品种审定: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转基因品种管理: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02兽医防疫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一类疫病 二类疫病 三类疫病
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 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 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附件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重庆市农业局对上述条件的具体规定(渝农发〔2008〕167号):(一)场所位置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 1 -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二)场区布局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某某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制定了规模化养猪场的选址与设计、选育与繁殖、饲粮配制、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为转变生猪生产方式、提高养猪生产水平和养猪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性指导。

1 选址与设计1.1 选址与布局1.1.1 规模化猪场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禁止的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2 应选择地形整齐、开阔,地势高燥、平坦、向阳,土质坚实、未被污染,水质良好、水源充足,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块建设猪场。

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或其它公共场所1000m以上,并应位于居民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旅游区2000m 以上。

1.1.3占地面积应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出栏猪占地面积为3~4m2。

1.1.4 场区总体布局参照GB/T 17824.1《规模猪场建设》,做到生产区与管理区分开,生产区内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

并应设有粪污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

1.1.5 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猪舍的种类和布局,按配种舍、妊娠舍、分娩哺育舍、保育仔猪舍、生长猪舍、肥育猪舍和装猪台进行排列。

1.1.6 应根据当地的主风向和地理位置确定猪舍朝向,黑龙江省猪舍的理想朝向是座北朝南偏东15°~20°。

1.1.7 每相邻两栋猪舍的间距不应小于一栋猪舍的宽度,一般应为12~15m。

1.1.8场区内分设净道和污道。

净道一般位于场区中部靠近每栋猪舍管理间一端,用于饲养人员出入和饲料的运送,进口与场区大门相通;污道一般位于猪舍的另一端,用于运送粪污,出口与堆粪场相通。

1.1.9 场区周围应建设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绿化带。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四方台区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4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4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养殖场的卫生防疫制度是指养殖场对动物养殖过程中采取的卫生措施和疾病预防措施。

下面是一些通常的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1. 清洁和消毒:养殖场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饲料槽、水槽、饮水设备、粪便清理设备等。

清洁和消毒可以有效杀死病原体,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2. 分离和隔离: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动物分离和隔离制度。

对于有疾病或感染风险的动物,应尽快隔离并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3. 病死动物处理:养殖场应制定病死动物的处理方法。

病死动物应及时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4. 饲料和水源的安全:养殖场应保证饲料和水源的质量安全。

饲料和水源可能是传播疾病的重要途径,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

5. 动物健康监测: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健康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对于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疾病控制。

6. 人员卫生管理:养殖场应指导养殖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工作,包括洗手、换衣服、佩戴口罩等。

这有助于防止人员将病原体带入养殖场。

7. 记录和报告:养殖场应建立和维护动物健康档案和卫生记录,记录每只动物的生长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疾病发生情况等。

同时,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疾病防控工作。

以上只是通常的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实际养殖场的卫生防疫制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2)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猪场,必要时须经场长许可。

任何人员进入猪场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二、猪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肉及其制品。

生产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和其他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三、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固定专车,并只能停放在生产区外,司机不能养猪和进入其他猪场。

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4 5 0 0 元 以上 ,并辐射带动 3 0 0 0多户发 展生猪养殖 :投资 1 0 5 . 9万元 ,在迤车 镇 实施 土鸡养 殖产业 扶贫项 目.购 买 脱温鸡苗 4 . 9 万 只 ,新建脱温鸡 养殖 圈
舍 1 . 0 5 万 m ,扶 持贫 困户 3 5 0户 1 0 0 7
养殖场 动物疫病 防控措施
张吉昌 ( 河 南省 南 阳市宛城 区动物 卫 生监督 所 4 7 3 0 0 0 )
当前 ,随着我 国畜禽养 殖业规模化 、标准 化程 度的提高 和流通领域 的活跃 动物疫病 日趋复杂化 。动物疫病 不仅严重
1 . 2 人 为 因素
在动物养殖过程 中人为因素给动物带来疫病的原 因很多 。
医站技术 人员 实行定 人定 点定 户 .跟
踪 指 导 服 务 ,切 实 抓 好 改 良 、 防 疫 、
等进行 严格 的审核 ,对不 符合要 求 的

各类 保 障机制 ,确保 畜牧产 业扶 贫项
目落 到实 处 。一 是建 立领 导机制 。在 县级 成立 畜牧产 业扶 贫领导 小组 的基 础上 ,项 目乡 ( 镇) 、村也建立相应 的
模 式 有效 运 行 。三是 建 立 服 务 机 制 。
实 行 跟 踪 指 导 服 务 ,项 目乡 ( 镇 ) 兽
政扶 持资金 用途 ,否则 ,财政 不 给予
报帐 ;建立 资金拨 付审核 制度 ,对专 项 扶 贫资金 的用途 、使用 程序 、范围
人 ,受益农户人均年增 收 2 0 0 0元 以上 。 健全 机制 “ 保 ” 发展 。建立 健全
( 1 )免疫程序不科学 ,防疫体系不完善 。大部分养 殖场 没有根据本场 的实 际和所用 疫苗特性制定适合本场 的免 疫程 序 ,而是照搬其他场 ( 户)的免疫程序 ,还有一些 养殖 场根 本就不按照免疫 程序免疫 ,往往随心所欲 ,导致免疫失败 。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4篇)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4篇)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永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绘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____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善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____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共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____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生猪的生产安全和质量,提高生猪养殖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规模养殖场是指进行大规模生猪养殖的农业企业,包括日常养殖管理、饲养环境的保障、疫病防控等方面的内容。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1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2为减少和消灭各类疫病,提高饲养效益和产品品质,特制定以下卫生消毒制度:1、对于必须进行场区的车辆,在未进入场之前用高压清洗机清洗干净再用消毒液喷雾消毒后,方可进入场内。

2、对于场区、各饲养舍及用具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做到无粪便、无污物。

3、定期用5%浓度的火碱水对场区进行喷洒消毒。

4、对饲养用具用季胺盐消毒剂稀释液浸泡消毒20-30分钟。

5、猪只转群前,按每立方米空间用高锰酸钾21g、42ml对待转猪空舍进行熏蒸消毒。

6、除免疫前后共三天外,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直至猪出栏前5天为止,要求百毒杀、菌毒净、金碘、ABB等消毒剂交替使用。

7、畜(禽)粪便全部进入发酵池,接种微生物进行发酵,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3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制度规范

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制度规范

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制度规范篇一: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定稿兽药安全使用制度(一)建立完整的兽药购进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二)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搬运、装卸兽药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兽药外包装标志要求分区分类存放。

(四)兽药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

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

兽药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兽药出库应开具《兽药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六)不得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兽药,应选用有生产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

严禁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物质。

规模养殖场(小区)待出售的畜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未达到休药期的畜禽不得进入市场。

(七)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兽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兽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等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

(五)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并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2.出售、运输种用动物的提前15天;3.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重庆市农业局对上述条件的具体规定(渝农发〔2008〕167号):
(一)场所位置
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 1 -
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二)场区布局
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

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猪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猪场场地选择应有1%~3%的坡度,场区内实行雨污分离排- 2 -
出。

建立封闭排污沟、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使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暗沟污水道进入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雨水经明沟净水道排放,实现猪场污染减量化和粪便处理无害化。

(三)设施设备
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

兽医室需要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

管理区大门口必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猪场周围应建围墙或设防疫沟。

(四)兽医人员
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场应有兼职兽医,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有专职兽医。

猪场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五)防疫制度
猪场必须建立和落实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六)其它
猪场饲养、防疫、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 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