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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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厅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人员的监督,防止其通过职务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一、定期轮岗交流的岗位或部门包括:

1、人事、财务(会计、出纳)、总务基建、药剂、设备、信息

等重点部门负责人。

2、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后勤物资等采购、保管人员。

3、其他关键岗位或特殊人员。

3.1在原岗位犯有与职务有关错误的,受过行政、党内警告(含)

以上处理的,不论任职年限,均要立即调离或轮岗。;

3.2凡受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暂未移送司法部门或组织暂未作

出处理决定的,要暂停行使职权,待结案后再酌情处理。

二、轮岗期限:

1、重点部门负责人每三年轮岗交流

2、采购人员等关键岗位每二年轮岗

3、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

岗年限,适当地进行轮岗交流。

三、具体措施:

1、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轮岗交流根据医院干部任免制度和

程序,由医院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2、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轮岗必须坚持量才适用,效能优先,

择优上岗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3、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所属科室提出申请意见,并报医院主

管部门或领导,最后由医院研究决定。

4、发现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调查处理。

5、轮岗交流人员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党办(或人事)等部

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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