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婚姻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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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婚姻制度分析

(法学院法学王彬0912969)

摘要:作为一部法论,《摩奴法典》的规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范性,通过对其第三编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古印度的婚姻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关键字:古印度;婚姻;摩奴法典

作为一个宗教制度森严的国家,古印度的婚姻方式严格遵守着一些基本的婆罗门教的教义,而这些教义则集中记录在数部吠陀之中,而作为印度法制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的《摩奴法典》则在其第三编以286颂的篇幅较为完整的记载了古印度的婚姻缔结条件、婚姻缔结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一部法论,《摩奴法典》的规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范性,通过对其第三编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古印度的婚姻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古印度的结婚方式

古印度时期的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摩奴法典》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不符条件也不要彩礼,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用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①《摩奴法典》第三编第20颂“现在你们可以扼要学习四种种姓间通行的八种婚姻方式;其中有些是好的,其他一些则无论今世和来世都是不好的”②。作为古印度法“灵魂”的“种姓制度”幻化为等级的婚姻缔结方式。从《法典》的规定看来,对男方最有利的婚姻方式专属于婆罗门阶层所有,而次一等合意婚则专属于刹帝利阶层所有,而作为社会最低阶层的吠舍和首陀罗阶层则只能享有买卖婚的缔结婚姻方式。

二、古印度的缔婚条件

首先是婚龄问题。《法典》第三编第1颂“规定学生在教师家里学习三种吠陀,应持续三十六年,获此时间之半,或四分之一,或最后直至把它充分了解时为止③。”在卷九第88条中“姑娘虽未达到八岁的年龄,父亲应该按照法律将他嫁给相貌宜人,同种姓出身的卓越青年,”④这里显示了女子的最低婚龄为八岁。“三十岁的男人应该娶他喜爱的十二岁的女子,二十四岁的男子要娶八岁的,如宁愿结束学生期,以便家长义务不被推迟的人,可迅即结婚”

⑤,由此可见《法典》对于男子的适婚年龄一般没有严格规定,而对女子规定为八岁。从男子与女子的年龄比例来看,一般情况是男子大女子三倍⑥。但是由于男子如愿结束学生期,则可以提前结婚,因而男子的婚龄也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标准。

其实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的身份条件。如上所述,“种姓制度”作为《法典》的“灵魂”贯穿于法典的全部,其对男女双方的身份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法典》第三编第3颂“学习期满的再生族,得教师同意,按照规定沐浴洁身后,可娶一个同种姓具有吉相得妻子”⑦。《法典》第三编第12颂规定“再生族初次结婚要娶同种姓的女子;但如愿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⑧。由此可得知以下几点:首先,男子的首婚要严格以同种姓女子为婚姻对象,《法典》第三编第14颂“婆罗门或刹帝利虽处困境,但以奴隶种姓为正妻,是古来任何史书所不曾记载过的。”在此条文中似乎将吠舍和首陀罗两个种姓均规定为奴隶种姓,与《法典》第一编第2颂的注疏有所矛盾,但从中仍可得知男子的正妻必须是同种姓的女子;其次,不限制“一夫多妻”的情况,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

利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⑨;再次,关于旃陀罗阶层的婚姻问题。《法典》第三编第15颂“糊涂到娶最后一个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再生族,很快就使家庭和子孙堕落到首陀罗境地。”⑩本条文中关于“最后一个种姓”所指向的对象的理解应着重加以说明,如果该种姓指的是首陀罗阶层,则该条文则与第三编第13颂的规定有所矛盾,因而将其理解为旃陀罗阶层较为恰当。但是现在国内的流行观点为“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⑾”,这种认识似乎有失偏颇。该条表明只有非再生族,即首陀罗阶层以及旃陀罗阶层才能与其通婚;最后为关于“逆婚”的问题,高种姓男子与低种姓女子之间的婚姻为“顺婚”,低种姓男子与高种姓女子之间的婚姻为“逆婚”,法律严格禁止“逆婚”。“逆婚”结合所生子女成为“贱民”,顺婚型和逆婚型所产生的后代都是低下和不洁的,顺婚所产生的子女只被认为是低贱的,而婆罗门女子与低种姓男子所生的儿子被排除在敬祖先的范围之外,即这些后代是不平等的⑿。

三、古印度家庭中妇女的权利

古代社会从总体上来说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女性的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在古代埃及、斯巴达妇女往往享有较多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体现在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以及较高的家庭地位方面。古代印度亦无例外,其总体上男子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但女子仍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至少是形式上的权利。《法经》第三编第52颂“亲族们利令智昏,占有妇女的财产、车辆、衣服时,这些坏人要堕入地狱。⒀”第58颂“未给予家中妇女以应有的尊敬,而被她们所诅咒的家庭,有如为魔术祭所消灭一样,全部毁灭。⒁”第59颂“因而欲得财富者,应尊敬其家庭中的妇女,每逢佳节和大祭,要给予她们装饰品,衣服和精致的食品。⒂”由此可见,妇女的所有权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保障基础。

四、寡妇再嫁、婚姻程序问题

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普遍认为经历了一个由相对宽容到禁止的过程。在早期的吠陀时期寡妇可以相对自由再嫁,至婆罗门教时期教义开始明示并且暗示不允许寡妇再嫁。《法典》规定“在关于婚姻的圣典原文中,从未谈到这样一种委任,婚姻法中也没有提到过寡妇可以再婚。⒃”。这样也就剥夺了寡妇再婚的权利,使得婚姻中的“大男子主义”倾向日益严重。

关于婚姻程序,《法典》主要在第三编第43颂至第48颂之间集中规定,此外还有在此之前的提亲以及赠送彩礼的部分。婚姻仪式中渗透着宗教成分,咒语是婚姻缔结不可或缺的方式。至于具体的婚姻过程,则主要渗透在本文第一部分之中。

由于本文的篇幅所限,对于离婚程序、继承程序以及子女监护权问题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①《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35页曾宪义、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摩奴法典》第三编第20颂迭朗善译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

③《摩奴法典》第三编第1颂迭朗善译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

④、⑤《摩奴法典》卷九第88条版本不详

⑥《试析摩奴法典中的婚姻制度》高山波《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三期(总第59期)

⑦《摩奴法典》第三编第3颂迭朗善译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

⑧《摩奴法典》第三编第12颂迭朗善译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

⑨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35页曾宪义、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⑩《摩奴法典》第三编第15颂迭朗善译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

⑾《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35页曾宪义、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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