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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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修订版)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修订版)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二、适应的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互认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 、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四、互认的方法(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列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院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EQA )和室内质量控制(IQC ),质评合格的实验室方可进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检验结果互认医院的临床医师,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1、放射医学质控中心应对列入影像资料互认医院的放射科,进行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医院方可进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工作。

2、外院(验收合格的互认医院)影像资料需经本院放射科质量控制专家出具会诊报告后,方可被临床医师认可。

五、互认的项目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 )、CT、MRI 、核医学成像等。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本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决定在本院临床医技科室全面推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一、总体目标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具体要求,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临床医技科室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真正让群众享受到这项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内容(一)互认范围互认范围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各科室应认可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

(二)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2大类,其中互认医学检验项目33项、影像学检查项目4项。

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区间。

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且具有时效性。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①临床生化16项,包括:钠、氯、钙、磷、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②临床免疫4项,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基于确证基础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基于确证基础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基于确证基础上)、梅毒抗体(特异)(基于确证基础上)。

③临床血液6项,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平均指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④尿化学检验7项:包括:酸碱度、蛋白、葡萄糖、酮体、潜血、胆红素、亚硝酸盐。

2、影像检查互认项目普通平片、CR、DR、CT。

(三)互认程序1、门诊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和检查项目,避免过度检查。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一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认协议,明确相互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以及互认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患者需要接受检验或检查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互认协议,直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完成的检验或检查结果,不再进行重复的检查。

该制度的优点包括:
1. 减轻患者负担: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可以用于其他医疗服务。

3.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
1. 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互认的检验结果存在偏差或不一致。

2. 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现实中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可能存在差异。

3. 患者隐私保护: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要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1. 建立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减少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

2. 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建立医疗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医疗机构间的互信和合作。

3.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通过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是7 条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1. 咱得先把标准统一起来呀!就好比大家都要走同一条路,那这条路的宽窄、标识都得一样嘛!各医疗机构不能各搞各的,得按照统一的规范来,这样结果互认才能靠谱呀!比如不同医院对于血常规的检测标准就应该一致,不然怎么互认呢!2. 信息共享可得做好啊!这就像是给医疗机构之间搭起了一座桥,能让信息快速通过!患者在这家医院做的检查,另一家医院马上就能知道,多方便呀!难道不是吗?就像患者在甲医院拍的片子,乙医院能瞬间获取到详细信息。

3. 质量把控得严格呀!这就跟造房子一样,质量不好那可不行!每个医疗机构都要对自己的检验和检查质量负责,不能出马虎呀!要是质量不行,还互认个啥呢!比如病理切片的制作,一定要精益求精才行。

4. 培训得跟上呀!医生们都得清楚互认的规则和要点,这就像战士要熟悉自己的武器一样!咱可不能让医生们两眼一抹黑呀!难道让他们瞎操作吗?可以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嘛。

5. 患者的参与也很重要哇!患者自己要清楚哪些结果可以互认,要主动跟医生沟通呀!这就像和伙伴一起合作,得双方都上心呀!患者别以为和自己没关系,这关系大着呢!比如说患者在转院时要主动告知已有可互认的检查结果。

6. 监管得有力呀!不能让互认工作乱套了,得有人看着才行!就像有个警察在旁边维持秩序一样。

要是没监管,那不乱了套啦!得定期对互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呀。

7. 宣传也不能少哇!得让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个好事,都积极参与进来呀!这就跟推广一个新产品一样,得让大家都了解它的好处!不然大家都不知道,怎么互认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真的太重要啦!做好了这些方面,就能让患者少折腾,医疗资源更好地利用,大家都能受益呀!。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范本模板】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范本模板】

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人民医院政〔2012〕45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市医管中心。

无锡市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 —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6、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7、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二〇一三源自八月十二日(5)医学影像: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5、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4、互认项目
(1)临床生化,包括:钠、氯、钙、磷、镁、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2)临床免疫,包括:异性肝炎表面抗原(基于确证基础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基于确证基础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基于确证基础上)、梅毒抗体(特异)(基于确证基础上)、乙型肝炎病毒DNA、丙型肝炎病毒RNA、结核分枝杆菌DNA、沙眼衣原体DNA、淋球菌DNA、巨细胞病毒DNA、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

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

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为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卫健委《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及《海南省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三级甲等同级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2.同一项目采用相同的检测、检查方法,且具有相同的参考区间;3.在疾病周期性规律变化时间范围内。

非适用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2.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3.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对做出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5.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6.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9.外院提供资料不完整的;10.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互认项目及措施:1.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PET-CT、ECT,MRI。

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相应的影像科室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2.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 DSA)、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房缺、室缺、法洛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经颅多普勒、肌电图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

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其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间建立起相互认可、互相识别、互相查询、互相调阅的检查检验结果管理制度,以确保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通的问题,确保患者的检查结果能够在医疗机构间流通、共享,避免重复检查、浪费资源,提高诊疗效率和准确性。

具体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核实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相互认可和识别:医疗机构之间应相互认可和识别检查检验结果,确保结果能够在不同机构之间传递和使用。

3. 结果共享和查询: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使得不同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和查询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4. 结果调阅和使用:医疗机构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可以调阅其他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以提高诊疗的准确性和效果。

5. 隐私和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泄露或滥用。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重复检查和浪费资源,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和医疗服务的效果,对于促进医疗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原则(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国内发展情况
在我国,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实践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出台了 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各地也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互认 模式和机制。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信息互通障碍
质量保证不足
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不兼容、数据格 式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信息无法顺畅传递 和共享。
互认医学检验检查结果有助于保证患者诊疗服务的连续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 就医体验。
可行性分析
技术支持
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发展,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技术已经成 熟,为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提供了技术支持。
标准化建设
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医学检验检查结 果互认的标准化建设,为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提供了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合作意愿
医疗机构普遍认识到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愿意 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互认工作。
04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 检查结果互认的实施方案
实施步骤和流程
建立互认标准
首先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标准,确保不同医 疗机构之间的数据格式、检测方法、参考范围等保持一致。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旨在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促进医疗机构间 的信息共享,减少患者重复检查的次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 率和质量。
目的和意义
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诊疗费 用。
合理利医疗资源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避免资源浪费。
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案例分析和启示
01
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是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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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4、互认项目
.(1)临床检查:肛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变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5、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鉯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6、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7、临床医师对唯唯诺诺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唯唯诺诺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8、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9、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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