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场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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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证明文件要求

1、有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明、购买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宅改商用的文件执行,即:产权证明属于住宅的,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1),不属于住宅的,无需提交除产权证明及租赁合约外地其他场所文件。

2、无产权证明文件的,需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场所证明文件的,应在证明文件中加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字样(表样见附件2)。证明单位可放宽至居委会、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及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单位的文件中如体现使用用途原为住宅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承诺书(见附件3),无需再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同意改变用途。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开发区、投资区、农村等无具体门牌编号的,住所证明应另附企业住所方位示意图(附件4)

4、有关部门签不签字属辅助标准,涉及前置的仍应提交有关的前置许可文件。

附件1: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个体户户主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

兹有,地址在,共有场所面积平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2)“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附件3: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个体户户主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户变更登记时,申请

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附件4:

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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