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社保返还
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办法】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
第四条【管理原则】劳保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返、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缴第六条【费用列支】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收缴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八条【收缴标准】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 3.55%执行。
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
第九条【收缴方式】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建安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建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提交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劳保费用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郑州市自1998年开始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实施以来,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2年8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进一步要求全省实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
建筑业养老金返还
目前,山东、江苏、内蒙古等不少省、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03年以前称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即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
以山东省为例,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中有关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提取办法的精神、《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工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工程总造价的2.6%向建筑管理部门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建筑管理部门为其核定的拨付等级和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进度,每季度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获得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已经成为常态化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以其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山东省和济南市为例,1996年山东省下发的《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40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由此可见,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是建筑劳务营业额的一部分,应当计算并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最新知识]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一、施工企业收取的劳保费视同工程价款计税,理由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筑业增值税怎么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收到的发票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整体上来说,虽然大家通过上文资料学习后,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收取劳保费用的也是需要计税的,这点
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了。
其实关于劳保费用和价外费用之间的关系,已经如何计算劳保费用的税款都在我们网上,希望大家来我们网搜索资料学习。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沪建交(2012)508号【范本模板】
沪建交〔2012〕508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
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
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医疗费补贴停止执行,个人持有的综合保险卡内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2012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工伤理赔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实施要点(一)过渡期设定1、为平稳推进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权益,拟设定一定时限的过渡期,对此期间内因操作经办程序没有明确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在本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允许企业最迟于过渡期届满前进行补办,并按照企业实际用人情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2、有关过渡期时限、过渡期内保险待遇等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统一解释口径处理.(二)保险登记1、注册在外省市并在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沪备案的在沪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至其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开发区)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自2013年6月起实施)一、办事依据1.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文)2、市建委《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通知》(穗建经〔2011〕569号文)二、缴款流程1.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区劳保中心。
协议书一式四份填写完整及甲、乙双方盖章后,携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中心盖章后再缴款。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协议向施工单位支付劳动保险金基本金部分,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单位劳保金银行专户(劳保金专户:劳保金的收和退,都在同一个银行帐户,不必重新另开一个银行帐户)。
乙方在收取劳动保险金基本部分后,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3.甲方支付劳保金调剂金2-3天后,凭缴付基本金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复印件、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中心开具调剂金票据。
4.统收费率劳保金费率不再区分土建或安装,统一费率计算劳保金。
劳保金按人工费乘以 23.27%计算。
属招标项目,人工费按中标造价单列的人工费×费率23.27%计算劳保金;中标造价无单列人工费的、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按工程总造价×费率4.654%计算劳保金。
5.其他说明劳动保险金已包括在含税工程造价内,建设单位代缴的劳保金调剂金部分向施工企业扣除三、退劳保调剂金流程甲方缴交劳保金基本金部分、调剂金部分后,施工单位凭以下资料办理退款手续:1.劳保金缴款协议书原件、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团体工伤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团体工伤保险在地税局购买]2.建设单位劳保金基本金部分、调剂金部分缴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开具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若从地税局开具的发票,需加具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4.法人委托书(原件,注: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劳保金事宜)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区劳保中心纳税人编码:4401910003853四、资料提交地点及联系方式1.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331窗口,82118422,网址:/。
鲁建劳〔2010〕02号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鲁建劳〔2010〕02号时间:2014-06-30 15:35:44 来源:作者: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鲁财综字[200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和鲁财社[2004]10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企业改制后的现状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因素,使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拨付更加公正、公平、合理,经与省财政厅多次调研后,决定对现行养老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养老金的拨付等级核定条件和拨付标准。
(一)核定条件建筑企业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设立养老金专户的可按下列条件核定拨付等级。
一级: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县以上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5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二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三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5人以上的建筑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低于15人的建筑企业不核定拨付等级。
(二)拨付标准养老金拨付标准,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按其拨付等级确定如下: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90%;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70%;三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50%。
二、其他问题(一)中央驻鲁建筑企业(社会保险在山东缴纳)、省属建筑企业的拨付等级和标准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外省进鲁、外资建筑企业拨付等级和标准由省养老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2010年7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项目所收养老金,其拨付标准按本规定执行,之前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7•【文号】劳社部函[2000]185号•【施行日期】2000.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185号)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等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已于1998年8月31日前移交地方管理。
因当时的移交单位名单和有关情况是根据1997年底财务决算数字确定,而中建部分单位1998年1月1日起才纳入原总公司行业统筹,未能列入移交名单,致使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同步移交地方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将1998年8月31日前已参加原中建行业统筹但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建部分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企业所在省、市,作为原中建行业统筹移交单位实行省级管理。
移交数据以企业提供的1999年末有关数字为基础,并由所在省、市对2000年1至12月的有关数据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待遇标准、1999年1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提前退休人员的清理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对中建其他已移交单位的规定执行。
移交工作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2001年1月1日起,由所在省、市负责新接收中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各有关省、市要做好移交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切实做好清理提前退休、核定统筹项目等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会计分录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会计分录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向企业申请返还一部分缴纳的劳保费用。
在会计上,劳保统筹返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会计分录:
1. 收到劳保统筹返还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贷,其他收入/劳动保护费用。
2. 劳保统筹返还款项确认为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
贷,适当的损益项目或相关费用项目。
3. 劳保统筹返还款项确认为劳动保护费用减少:
借,劳动保护费用。
贷,其他收入。
需要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和财务会计政策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分录,同时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规定。
此外,建议在处理劳保统筹返还款项时,与财务、税务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返还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返还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返还程序和要求。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福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劳保基金需要定期返还给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
一、返还条件
1.参保基本资格:建筑工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劳保基金,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登记和核实。
2.工作时间要求:建筑工人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5年以上,方可享受基金的返还。
3.中断和终止时间限制:建筑工人在享受基金返还之前,不能有中断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二、返还程序
1.提交申请:建筑工人需要填写劳保基金返还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身份证、劳动合同等),递交给工程劳保基金管理部门。
2.审核材料:工程劳保基金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符合条件。
3.核定返还金额: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人的缴费记录和工
作时间,核定返还的金额。
4.返还手续:建筑工人需要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基金
管理部门领取返还金额。
三、注意事项
1.及时查询:建筑工人应当定期查询自己的基金缴费记录和工
作时间,确保符合返还条件。
2.遵守规定:建筑工人在返还申请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保管好相关证件:参与返还的建筑工人要妥善保管个人的身
份证、劳动合同等重要证件,以便日后办理返还手续时使用。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返还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筑工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保基金,并且了解返还条件和程序。
及时申请返还,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山东省劳保基金返还文件
山东省劳保规定2012-01-07 11:16:02| 分类:劳保基金|举报|字号订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工劳〔1996〕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制订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附:《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
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个人社保缴费补贴返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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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补缴社保案例
劳动仲裁补缴社保案例
介绍:
某劳动仲裁案,由被申请人当事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有关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
当事人提出,被申请人未能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
损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权益,故当事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进行其
他相关要求。
案件事实:
当事人是一家某基建公司的劳动者,2015 年 8 月,由该公司承包的一项建筑工程竣工,该工程在建设期间,公司只将其中部分劳动者单方面申报了社会保险,没有将全部劳
动者申报社保,未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损及其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当
事人经多次劝说无果后,诉至法院进行仲裁。
裁决:
法定链接检查中,法院终审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社会
保险费,有损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权益。
鉴于此,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补缴保险费,承担其他所有的责任,并赔偿当事人的精神
损害费用。
此外,被申请人还被判令返还其未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结论:
本案例经仲裁,当事人因被申请人未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遭受损失,以及对被申请人进行惩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运用法律途径保护劳
动者利益。
此案例展示,当劳动者发现劳动权益受损时,可利用仲裁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增强社会秩序。
建筑工程社保返还
建筑工程社保返还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建筑工程社保返还是怎么一回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
具体手续如下:(1)建设单位携带中标通知书和投标预算到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计算应缴金额,领取银行进账单。
(2)建设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划缴手续。
(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到帐后,建设单位携带银行进账单回执到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换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经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下述顺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使用:(1)工程项目开工时,由征管机构直接划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大病医疗保险费,汇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2)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依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上述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为确认施工企业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主体资格,协助施工企业加强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管理,在宁施工企业均须向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作为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退款的必备资料。
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按要求填写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申请登记表(可网上下载)、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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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社保返还是怎么一回事?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
具体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携带中标通知书和投标预算到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计算应缴金额,领取银行进账单。
(2)建设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划缴手续。
(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到帐后,建设单位携带银行进账单回执到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换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经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下述顺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使用:
(1)工程项目开工时,由征管机构直接划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大病医疗保险费,汇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2)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依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上述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为确认施工企业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主体资格,协助施工企业加强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管理,在宁施工企业均须向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作为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退款的必备资料。
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按要求填写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申请登记表(可网上下载)、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社会保障费的竣工结算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1)《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2)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加盖财务专用章,可网上下载);(4)、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竣工结算申请(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可网上下载);(5)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