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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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能否具有主体地位,关键看能否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从 对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分析看,其具备相 应的条件:
• 1、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其 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法律关系的前 提和物质基础;
• 2、相对独立承担责任,首先以商事合伙的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以个人的财产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 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 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 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 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 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 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
第二章 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 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
• (一)合伙的含义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 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 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 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
• (二) 合伙的类型 •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 4.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 •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
• 民法理论界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三种 学说:
• 第一种认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它只是各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不 具有团体性,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自然人 与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 第三,认为所有合伙企业不仅均具有主体 地位,而且具有法人资格。
•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 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 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普通 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 职业和谋生之本。
•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 4.合伙事务无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 合伙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 法人制度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联合 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它顺应了商品生产 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的必然趋势,它以一种 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 社会中,因此 ,合伙企业作为商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容否认的。我们从现代 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看,也应赋予合伙 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谓民事主体,乃指 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பைடு நூலகம்务的人。
合伙人的退出和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 伙企业的解散哈终止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 虽然合伙企业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有了相当长时 间,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致有两 种做法:一种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商 法典》中确立了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合伙企业的 具体形式,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 资格。法国法规定,除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 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 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 从事相应的商行为,但不认可其具备法人资格。
•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 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 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 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 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分的规则都只 是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如果合伙协议有 不同或相反约定时均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约定。
• 2.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为前提
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 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 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 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 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 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也可以 劳务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 可。
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 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 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 仍然视为合伙。
• 3、意志和名义上,合伙企业的意志是合伙 人的共同意志,有自己的商号,对外在商 号的名义下进行相应的商事活动,和诉讼 活动。从上述三个方面看合伙能够形成和 表达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条件,应赋予主体地位。
• 但也不能过分强调这种“主体”的重要性 而忽视了合伙的本质。合伙是合伙人为了 共同的目的,基于彼此间的信任和依赖而 组成的,其性质属于人的组合、信用的组 合。作为一个企业,若要具备独立的法人 资格,必须有脱离于其成员的独立的财产, 并有区别与其成员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来独 立地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