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我们在进行诉讼流程的时候,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选择不同的诉讼手段。
公民代理诉讼就是我们比较常见的选择之一。
但是公民代理诉讼也有着许多的规定和限制,我们要根据这些来进行下一步的策划。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呢?小便这就告诉大家。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就有人在网上说“新民诉法取消了公民代理,堵塞了公民代理之路。
”笔者以为:新民诉法并没有完全取消公民代理,而是完善了公民代理。
所谓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新民诉法修改之前,法律允许以下三类公民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人,三是当事人委托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新修改的民诉法只是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新民诉法修改后,法律还是允许两类人员可以公民代理,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公民代理的规定
公民代理的规定公民代理是指一个公民委托另一个公民代为行使公民权利或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参与公民活动,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他人代理。
公民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民代理应当是自愿的。
公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当自愿选择并与代理人达成书面委托合同。
代理人也应当自愿接受委托,并且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和资质。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代理关系的建立。
其次,公民代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公民委托他人代理的具体事项和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例如,公民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但代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官的职责和规范。
再次,公民代理应当注重诚信和责任。
公民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代理委托人的事务。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向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公民代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妥善保管、不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
代理人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将委托人的权益用于谋取私利。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代理人将与代理事务相关的信息保密,并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
总的来说,公民代理是一种便利公民的行为,可以为那些无法亲自履行公民义务或行使公民权利的人提供帮助。
公民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保密的原则,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代理人的行为合规性。
公民代理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保障,增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公民代理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公民代理案件是指公民在法律事务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的名义,代理他人参与诉讼或者非诉讼活动。
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即是指支撑公民代理案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
二、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以及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以及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范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以及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范围。
三、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之一是法律平等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法律事务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公民代理的要求
公民代理的要求
以下是 7 条关于公民代理的要求:
1. 首先呀,公民代理得有真诚的心吧!你想想,要是心不诚,咋能好好帮别人呢?就像朋友之间帮忙,不用心能行吗?比如小王帮老张代理,小王就得真心实意地为老张考虑呀!
2. 嘿,得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呀,不然怎么能应对各种情况呢?这就好比上战场,你总得有武器吧!老李想当公民代理人,那他不得好好钻研钻研法律呀!
3. 公民代理必须要有责任感呀,你既然答应了,就得负责到底呀!这和老师对学生负责有啥区别?就像老孙代理了某件事,他可不能半途而废啊!
4. 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吧!得和当事人、法官都能清楚表达呀!这不就跟会说话的主持人一样吗?比如刘姐当公民代理,那沟通不畅不就坏事了吗?
5. 还得有耐心呀,各种繁琐的事情可多了!这就如同照顾小婴儿,没耐心怎么行呢?陈师傅代理案件,耐心可是很重要的呀!
6. 一定要公正呀,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就好像裁判一样,得一碗水端平呀!要是不公正,那不是乱套了吗?张大爷做公民代理就得坚守公正啊!
7. 关键还得守规矩呀,法律规定得遵守呀!这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公民代理可不能乱来,不然那可不行呀!
总之,公民代理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的呀,得满足这些要求才行呢!。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
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坛劳仲字【2011】1号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人事仲裁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江苏省关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专、兼职仲裁员不得在本级仲裁院从事公民代理。
仲裁活动中可以担任公民代理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社会团体是指工会、妇联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所在单位是指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
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公民代理人,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当事人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费用。
公民代理人违反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条当事人委托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审核代理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在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赋予其对于对方代理人资格的异议权。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对受委托的代理人无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口头决定准许其参加仲裁活动;对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口头决定不准许其参与仲裁活动。
[公民,制度,建议]公民代理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公民代理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建议摘要立法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严格化规定对职业公民代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过分增加了公民代理的阻力、滋生新类型职业公民代理、提高了职业公民代理的隐蔽性等问题。
诚然,公民代理应当有所规制,但是这种规制不能违背立法最初制定公民代理制度时的本意。
本文希望立足当前公民代理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从而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职业公民代理当事人作者简介:陈菲,临安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一直以来,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产生的消极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限制公民代理制度的呼声很高。
从《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修改到省高院《若干意见》的施行,我们也不难看出立法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态度转变,即希望通过对公民代理的严格化规定,来限制职业公民代理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实践中,不可否认,这一改变对职业公民代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公民代理制度的现状(一)职业公民代理案件数量下降,但占比变化不明显(二)职业公民代理类型发生变化(三)当事人对公民代理的要求有抵触情绪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他们没有诉讼经验,往往根据常识来看待问题。
当事人愿意委托,受托人愿意受托,他们相互信任,为什么法院反倒不同意了。
例如,在李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全家常年在外做生意,因此希望可以委托其多年的好友孙某代理诉讼。
孙某拿着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前来起诉,却因为不符合公民代理要求而无法立案。
孙某当即不满,表示银行取钱这些材料都够了,怎么我还不是帮李某来领钱这些材料居然不行。
还有一些近亲属关系的公民代理中,有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仍居住在同一社区开证明不难的情况倒还好,若非如此,当事人则难以理解,比如说自己的父亲让他办件事,他还得证明这是他的父亲,关键是他该找谁来证明这就是他的父亲?(四)产生了“隐形职业公民代理”现象当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从书面材料来看,他们并不进行公民代理,但是私下却与当事人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用,他们会为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陪同当事人前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亲友”的身份坐在旁听席,示意当事人做出各种决定,更有甚者,当事人几乎成了传声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浙高法[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1〕6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收取报酬的;(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六)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公民代理人的条件
公民代理人是指代表他人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通常出现在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下。
成为公民代理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因国家法律和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以下是一些通常情况下成为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1.成年人:通常情况下,成为公民代理人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即年满法定成年年龄。
法定成年年龄因国家而异,通常为18岁,但在一些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2法律行为能力:成为公民代理人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和履行法律行为。
3.无利害关系:公民代理人不能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以确保代理人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代理职责。
4.无违法记录:通常要求公民代理人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或违法行为,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誉。
5.愿意和能力代理:公民代理人需要有意愿和能力代理被代理人的法律事务,包括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履行代理职责。
6.法律常识和知识:虽然不是必需条件,但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知识可以帮助公民代理人更好地履行代理职责。
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代理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给付报酬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合同约定的报酬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性、数量、方式和支付时间的明确约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个合理的方式证明报酬的支付,如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使用电子合同等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代理合同涉及到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约定的报酬应当是合理和公平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报酬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修改或撤销。
总而言之,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由双方自由约定,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和合法的原则。
如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民代理违反律师法
在中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利义务,同时也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
公民代理,即指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代表他人进行法律事务活动。
根据中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公民代理可能会违反律师法:
1. 诉讼代理: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个人才能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非律师公民代理可能会违反律师法。
2. 收取费用:律师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收取律师费。
非律师公民代理收取费用可能会被视为非法经营。
3. 从事法律咨询:虽然公民可以提供法律信息和建议,但只有律师才有资格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非律师公民代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可能会违法。
4. 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接受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律师公民代理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可能会违法。
5. 未披露利益冲突:如果公民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未按照律师法规定披露,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如果公民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民需要代理法律事务,应当选择合法的途径,比如委托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进行代理。
如果公民自己代理他人进行法律事务,应当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反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律师公民代理是指律师在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其参与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的行为。
律师公民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律师公民代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法律后果,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律师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诉讼、仲裁、调解和其他法律事务。
”这为律师公民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此条款明确了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规定了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二、律师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1.代理权取得律师在当事人授权后,取得代理权,有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
在此过程中,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责任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因过错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2)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当事人隐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
律师公民代理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中断。
4.证据保全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申请被批准后,律师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
5.律师费用律师公民代理过程中,当事人需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包括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4次会议通过)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第三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六)收取报酬的;(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九)依照本意见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公民代理规定
公民代理规定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其他人行使或履行的一种行为。
公民代理规定是规定公民代理行为的法律条文或规则。
下面将简要介绍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我国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以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为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未取得代理证书或者未按照代理权限行使公民权利,承办人以行贿、拉票等方式充当公民代理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代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按照公民的意思和代理权限办事,并接受公民的监督。
同时,在《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公民代理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秩序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专门规定公民代理的行政法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代理候选人参选的,应当由候选人书面申请。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公职人员选举代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代理手续等。
总的来说,公民代理的行为是合法且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公民代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秩序的规定,并按照公民的意思和代理权限办事。
此外,未取得代理证书或未按照代理权限行使公民权利,以及以行贿、拉票等方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代理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代理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当慎重,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诚信度。
同时,公民也应当参与和监督代理行为,确保代理人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通过明确的公民代理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公民代理
定义
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我国三大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 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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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
现代公民诉讼代理的雏形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立法。当时以及新中国建立后诉讼代理制度 的建立都仿效了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的一些做法。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 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规定中,明确了“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到法庭的许可”,该 所谓“代表”泛指一般的公民。1936年延安颁布的《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中,则明确了“必须是劳动者有 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当选辩护人”。1943年9月《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及各地相应立法的规定则较 为具体地确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辅助人的范围,其选任的范围有所扩展,与现行立法许可之范围有相 近之处,其中包括:1、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共同经济生活之亲属;2、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3、基于 正义并经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证明确非别有私图之公正人士。
我国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历史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当时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由于严格等级制度的存在, 贵族在发生争讼时自己不能直接参与,而是派遣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该些诉讼代理人不是专门的职业人员, 而是贵族能言善辩的臣下。这些代理人是作为贵族的替身看待的,当时有哪一方辩论失败则处罚相应代理人的情 形。
公民代理
诉讼代理人
01 定义
03 的现状
目录
02 04 的弊端
公民代理的条件 社区推荐证明
公民代理的条件社区推荐证明
一、社区推荐证明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国公民,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
重大不良纪录;
2、申请人应有持久的居住地址,至少社区居民在当地、近邻在当地
居住满3年以上;
3、申请人的职业、品德良好,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4、须有3位以上无亲缘关系的社区居民和两位以上社区社会组织的
推荐人,且推荐人知晓申请人的职业、品德、行为、居住等情况,认可申
请人为公民代理;
5、申请人在当地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愿为当地居民提供正当、诚实、友爱、公正的服务。
公民代理的条件
公民代理的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公民
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出任代理人。
公民代理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中规定的公民身份要求,包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持有身份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操作民事权利义务时,享有传统民法当事人的权利和承担传统民法当事人的义务。
三、有受托人资质
担任公民代理人的申请者,应当有受托人的资质,这意味着申请者必须对法律有十足的认识,能够恰当处理接特定的公民案件。
四、资金足够
公民代理人可以承担除了刑事案件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因此,申请者应当有能够保证客户利益的资金保障。
五、具有职业道德
无论是在法律业务中,还是在其他行业中,都有道德标准,申请公民代理人的人必须符合职业道德要求,不能诬陷他人,不能与客户私下作好,不能收受贿赂、行贿,客户利益高于一切。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委托他人或组织行使自己权益的行为。
公民代理虽然一度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但目前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下将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公民代理进行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委托他人代理自己的事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授权他人代理的合法性。
其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参加诉讼、请求复议、申请再审等诉讼行为。
这表明公民代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被允许的,并且代理人有权执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同时,我国《律师法》还明确规定了律师作为公民的代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律师法》的第六条,律师是国家法律事务咨询和代理的专业人员,能够履行法律职责,代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诉讼、非诉讼和特殊事务。
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律师作为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此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代理合同的内容、效力和终止等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照代理事务的性质和目的履行代理义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待代理事务的性质和代理人的职责确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做了一定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例如代理范围的限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等。
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公民代理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代理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允许公民委托他人代理自己的权益事务。
公民代理在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并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代理人相关法规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 律行为在条件不成熟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 态为(D62)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代理人相关法规
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人民法院或指 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人类型属于 ( D64 )
代理人相关法规
2020/11/9
代理人相关法规
第一章 基本原则
o (一)民法通则调整的对象与适用范围:
o 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2
o 2、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论国籍)D8
o (二)民事活动的原则:
o 1、当事人地位平等。D3 o 2、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D4 o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D5 o 4、 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D6 o 5、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近亲属D17
n 2、监护人的职责D18
o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o 2)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 o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和撤销
资格
代理人相关法规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失踪 D1、2
情形 下落不明满2年
财产处理
宣告后
撤销后
由配偶、父母、 返还财产 成年子女及其 1)原物存在,返还原物 他近亲属代管 2)原物不在,适当补偿
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
由法定继承人
D23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 继承
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诉讼代理⼈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进⾏诉讼活动的⼈。
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亲⾃进⾏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诉⼈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均可由诉讼代理⼈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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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不违法。
《民法典》第⼀百六⼗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书⾯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六⼗六条【共同代理】数⼈为同⼀代理事项的代理⼈的,应当共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百六⼗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为,或者被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代理⾏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的,被代理⼈和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公民代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8条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释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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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8条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释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
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