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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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的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 5 层。 (9)6 度特殊设防类和 7 度设防建筑工程的厚板转换结构。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杂连接: A、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B、多数楼层同时具有前后、左右错层。 C、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
期相差超过 25%的结构。
中筒
180 170
150 140
150 140
120 110
板柱-剪力墙
80
70
70
55
注:1、表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括号内数字为结构层数。此类建筑工程达 到楼层数和高度任一条件时,即为高度超限。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源自文库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倾覆力矩的 30%。
附件: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
7
u / h
1/1375 1/2000 1/2500 1/2500
(2)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或中部两侧收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4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6 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 60%; 7 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 55%。 (3)楼板有效宽度或开洞面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楼板有效宽度 6 度设防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35%;7 度设防 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40%。 B、楼板开洞面积 6 度设防时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40%;7 度设防时大 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5%。 (4)楼板开洞后任一边的净宽小于 2m。 (5)底部大空间为 1、2 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 大于 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 2 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侧向刚度比大 于 1.25。 (6)异形柱错层结构。 (7)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 3 种及 3 种以上。 (8)6 度标准设防类建筑工程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 7 层;其它设防类
80
80
60
1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120
10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部分框支剪力墙 剪力墙 和采用厚板转换的
110
90
90
60
框支剪力墙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剪力墙
140
100
100
80
错层的剪力墙
140
80
80
60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30
100
筒体
筒中筒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当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小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 10%时,房屋高度限值按表 4.1
中的剪力墙结构确定。
第五条 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工程: (1)当楼层扭转偏大,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 5.1 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 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 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5。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表 5.1 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
6
换。已计入(1)~(8)项的除外。 (8)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
塔中的两种类型者。 (9)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
第六条 其他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 24m 的单跨框架结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1)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 (2)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 (3)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大跨度屋盖建筑: (1)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 12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 (2)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 60m。 (3)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 300m。 (4)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 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4、采用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其它包括 6 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7 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
设防类建筑工程。
2
3、房屋高度超过表 4.3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 程。
表 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注: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9)6 度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厚板转换结构。
3、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5
(1)扭转偏大或偏心布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A、B 不重复计算): A、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 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2。 B、相邻层偏心率大于 0.15 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边长 15%。 (2)结构平面凹进、凸出、细腰或角部重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 D 不重复计算): A、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 50%。 C、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 20% (不包括重叠部分连接长度大于面积较小一侧长边尺寸 50%的情况)。 D、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 2 倍。 (3)楼板不连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C 不重复计算): A、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 50%。 B、楼板开洞面积大于 30%。 C、错层大于梁高。 (4)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E 不叠加): A、框架结构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70%或连续三层侧向刚度比 值变化大于 80%。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 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 90%;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 1.5 倍时, 该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 1.1 倍;底层侧向刚度小于 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 1.5 倍。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 于 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 寸的 0.75 倍。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 25%或水平外挑大于 10%和 4m。 E、多塔。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80%。 (6)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等。 (7)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230
170
框架
60
55
55
45
框架-剪力墙
160
140
140
120
叠合柱 部 分 框 支 剪 力 结构 墙
140
120
100
90
框架-核心筒
210
180
180
140
筒中筒
280
230
230
17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 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3)6 度设防时,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40%;或开 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5%(与 3 款中(3)项不重复计算)。
(4)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50%(与 3 款中(4)项不重复计算)。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65%(与 3 款中 (5)项不重复计算)。 (6)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 20%(与 3 款中(4)D 项不重复计算)。 (7)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 力矩的 50%。 (8)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 1/3,且屋顶塔楼高度 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 20%。
2、具有下列二项不规则或同时具有下列某项和本条 3 款中某项不规则 情况的高层建筑高工程:
(1)裙房以上超过 50%的楼层,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 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 之比大于 1.4(与 3 款中(1)项不重复计算)。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大于 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 0.85。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 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4、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5、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高度超过表 4.2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表 4.2 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结构类型
7 度(0.10g)特 殊设防类
其它
框架
90
110
框架-中心支撑
180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00
2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260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同时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3
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 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6。
C、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 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 大于 1.4 倍。
表 5.1 结构体系 框架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筒中筒、剪力墙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60
50
50
40
异型柱框架-剪力 墙
45
40
40 不应采用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
40(10
层)
36(10 层)
36(10 层)
不应采用
框架- 普 通 柱 框 架 - 剪 力 剪力墙 墙
130
120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框架-剪力墙
120
80
80
60
错层的框架-剪力 墙
130
第四条 高度超限的界定: 1、高度超过表 4.1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工程。
表 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6 度(0.05g)
7 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结构体系
标准设防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
防类
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 年版)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 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或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单位(m)
6 度(0.05g)
7 度(0.10g)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
防类
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6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190
15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 筒
260
210
210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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