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4176
2024年建筑灭火器配置规

2024年建筑灭火器配置规1. 建筑类型与灭火器配置根据建筑类型的不同,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会有所变化。
具体的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交通建筑等。
1.1 住宅建筑对于住宅建筑,不同楼层和具体面积的住宅要求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同。
一般而言,每个单层住宅要求配置至少一支手提式灭火器。
对于超过一层的住宅楼,每个楼层都要配备至少一支手提式灭火器。
此外,对于超过三层的住宅楼,还要在公共区域和楼梯间等位置配置干粉灭火器。
1.2 商业建筑商业建筑一般是指商铺、酒店、商场等。
商业建筑的灭火器配置要求相对较高,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对于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建筑,要求至少配置两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对于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要求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此外,商业建筑还要配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1.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工厂、车间、仓库等。
由于工业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因此灭火器配置要求相对较严格。
对于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建筑,要求至少配置两支干粉灭火器和一支二氧化碳灭火器。
对于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建筑,要求每5000平方米配置一支干粉灭火器和一支二氧化碳灭火器。
此外,工业建筑还要配备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淋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1.4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等。
由于公共建筑通常有较多的人员流动,因此对于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相对较高。
对于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要求至少配置两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对于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要求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此外,公共建筑还要配置相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1.5 交通建筑交通建筑包括机场、车站、码头等。
由于交通建筑通常有较为复杂的场景和人员流动,因此对于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相对较高。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解读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与财产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得生产、使用与贮存可燃物得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得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得普通住宅。
第配置得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建筑灭火器得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标准、规范得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与灭火器得灭火级别第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得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得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得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得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得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得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得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得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得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得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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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壹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和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且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壹、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壹、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壹、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33)2术语和符号(35)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灭火器的选择(43)4.1 一般规定(43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灭火器的设置(48)5.1 一般规定(48 )5.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灭火器的配置(56)6.1 一般规定(56 )6.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
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
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
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规范》

合用文档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 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拟定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储藏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标准不合用于生产、储藏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一般住处。
第 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种类、规格、数量以及设置地址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注明。
第 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吻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 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依照其生产、使用、储藏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延长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延长迅速或简单造成重要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很多、起火后延长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二。
第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延长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名贵、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延长迅速或简单造成重要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很多、起火后延长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延长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三。
第条火灾种类应依照物质及其燃烧特点划分为以下几类: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之马矢奏春创作GB 50140-20052005–07 –15 发布2005–10 –01 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执行.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被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纳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4 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址,且不得影响平安疏散.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越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址.5.2.1 设置在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年夜呵护距离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表5.2.1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年夜呵护距离(m)5.2.2 设置在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年夜呵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表5.2.2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年夜呵护距离(m)6.1.1 一个计算单位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 的规定.表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表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年夜呵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晦气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呵护范围内.。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与财产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得生产、使用与贮存可燃物得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得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得普通住宅。
第配置得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建筑灭火器得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标准、规范得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与灭火器得灭火级别第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得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得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得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得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得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得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得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得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得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得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得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2-7-22 15:13:19GBJ 140-90( 1997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第一章第 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第 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第二章第 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总则(doc 27页)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总则(doc 27页)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扑救初起火灾的消防战斗力。
众所周知,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可移动,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硫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工具,然而,建国三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对如何配置灭火器,存在若干不合理、不一致的规定,甚至是技术性的严重失误,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
例如,在选择灭火器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用B、c类干粉灭火器去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或可燃建筑构件的A类火灾;·用不适于灭带电火灾的灭火器去扑救带电设备火灾;·用会造成水渍、粉尘或泡沫污染的灭火器去扑救精密仪表或贵重电气设备火灾;·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的使用范围,等等。
而在灭火器配置基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更为严重。
目前,国内仅有个别部以及少数省、市公安部门发布过关于灭火器配置基准的规定或通知,有的“规定”多年在国内沿用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综合对比分析这些规定或通知,见表1和表2,可以发现,存在如下严重的技术问题: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亦即凡是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应配置灭火器。
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
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建筑,则可以不配置灭火器。
鉴于目前国产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有效扑灭火药、炸药、弹药、人工品、花炮的火灾,因此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这些物品盼厂房、库房。
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火防爆或灭火抑爆措施。
由于目前国家的财力不足,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购买力较低,尽管非常需要配置家用灭火器,而且在许多发达国家灭火器已经进入家庭,但本规范片能规定在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老内可暂不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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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2-7-22 15:13:19GBJ 140-90( 1997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第一章第 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第 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第二章第 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完美整理第 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第 10.3.0.1 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二、灭火有效程度;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完美整理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10.4.0.1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5A5A3A最大保护面积( m2/A )101520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10.4.0.2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8B4B1B最大保护面积(m2/B)57.510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完美整理30% 。
第 10.4.0.5 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第 10.4.0.6 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第 10.4.0.7 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 10.4.0.9 条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 10.4.0.11 条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
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第一节第 10.5.1.1 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第 10.5.1.4 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第 10.5.2.1 条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1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15完美整理30中危险级2040轻危险级2550第 10.5.2.2 条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918中危险级1224轻危险级1530第 10.5.2.3 条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 10.6.0.1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完美整理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设有消火栓的, 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第 10.6.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4 )第 10.6.0.5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5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