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讲义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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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章——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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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一种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对量刑有重要作用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了两种因素:认识(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1)认知要素(知):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所描述的行为主体、犯罪对象、行为,行为时的情况,行为结果等,均有所认识,才具备故意的认知要素,有成立故意的可能。

明知:明确知道、应当知道⏹2)决意要素(欲):行为人对客观的构成犯罪事实有所认识之后,并进而具有实现客观构成犯罪事实的决意(希望或放任)。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故犯”的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两方面要素:1、认识因素(明知)⏹须认识的因素:行为本身、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其它的法定构罪事实⏹刑事违法性认识问题⏹“会发生”的含义2、意志因素:希望(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又称未必故意⏹两方面要素: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现实生活中,间接故意通常有三种情况:⏹为追求某种非犯罪结果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为达到某种犯罪目的,放任另一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三)故意的特别情况⏹1、择一的故意:通常情况下,故意针对的是个别犯罪构成或个别犯罪对象所形成的犯意,但是在有些特别情况下,行为人虽然预见其行为将会涉及多个犯罪构成或多个犯罪对象,但其行为究竟会实现哪一个犯罪构成或哪一个犯罪对象,无法确知,但只要对其中一个造成损害即与行为人的本意相符。

刑法学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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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编
刑 法犯 总罪 论论
之 犯 罪 主 体 要 件
思考题
思考题
1.甲,15岁, 因经常沉溺于暴力网络游戏.为获得玩游戏 的钱,学着网络游戏中的暴力现象绑架了一名邻居家 的男童.并电话向其父母索财,后因恐惧杀死了该男童. 问题:对甲应如何处理?
2.甲15周岁,系我国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 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和
第 一 编
刑 法犯 总罪 论论
之 犯 罪 主 体 要 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体要件的概念
1.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的行为要构 成犯罪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3.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 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判断标准:同时具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二)间歇性精神病人Biblioteka (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
应负刑事责任, 且不减轻责任。


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 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病理性醉酒
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 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 的,构成犯罪
第 一 编
刑 法犯 总罪 论论
(二)完全无责任能力:一是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二 是因精神障碍完全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的人。
(三)减轻责任能力: 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于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 一 编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构成要件要素地位的界定,如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3)构成构成要素的范围界定,如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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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12
刑法分论的学习内容
1、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1)成立罪名所需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是否要求流氓动机要素?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4
(三)法定刑
1、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2、内容:刑种、刑度 3、分类,发展历程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罚金) 4、法定刑的排列顺序和适用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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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条文中的引导性规定
引导性规定,亦即不规定罪状、法定刑的条文
4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 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 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 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
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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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与案件的认定
• 浙江海上打捞案 1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 (三)(四)

司考复习笔记:犯罪客体概论

司考复习笔记:犯罪客体概论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笔记: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

⾸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们在⽣产和共同⽣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与⼈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完整与安全,⼈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所有的财产,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受到犯罪⾏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所谓“侵犯”,包括两种情况:⼀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杀⼈⾏为已经造成被害⼈死亡;⼆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如杀⼈⾏为虽然没有造成他⼈死亡,但有导致他⼈死亡的危险性。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般客体 ⼀般客体,是指⼀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般客体反映着犯罪⾏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度说明了犯罪。

⼀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或者某⼀部分。

例如,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

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完整与安全、⼈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著2016年10月北京讲义目录刑法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上编、刑法总论核心考点讲解第一讲、犯罪构成理论第二讲、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第三讲、因果关系第四讲、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讲、故意、过失的认定第六讲、事实认识错误第七讲、共同犯罪下编、刑法分则难点罪名讲解第八讲、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侵犯财产犯罪)第九讲、盗窃罪第十讲、诈骗罪第十一讲、侵占罪第十二讲、绑架罪(侵犯人身犯罪)第十三讲、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贿赂犯罪)第十四讲、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考刑法的命题形式和特点司考刑法的命题特点(一)案情玄怪,剑走偏锋【真题】2016/2/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方鹏押题情况】【《金点背诵》金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有狂暴症状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将阮某当作“魔鬼”杀死,则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冲刺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间歇性精神病人甲以杀人故意,起先以铁锤打击被害人A某但没有致其死亡,随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打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冲刺题9-A】A.15周岁的甲,在网上偶遇陌生幼女A某,经A某同意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冲刺题9-D】D.丁在16周岁生日当天对被害人D某实施敲诈勒索、进行恐吓,让D某三天后交财,并于生日之后第三天取得财物,即使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侵占罪的责任【《金点背诵》思考题9-部分】甲(14周岁生日当天)与乙(16周岁生日当天)与同村村民素有仇隙,听有人说“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追究”,因二人同天生日,遂在二人生日当天,合谋无恶不作。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5犯罪论体系总说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5犯罪论体系总说

构成要件理论的历史发展
1、13C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

一般纠问“犯罪的确证” Constare de delicto(立案标准)
Corpus delicti 基本犯罪事实
2、16C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

3、法国刑法学家克莱因(Klein)

Corpus 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构成要件
4、达成的共识(阶层性、逻辑性):
(1)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2)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 (3)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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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四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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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阶层体系的理论要点
1、有责性阶层的增加和责任论的发展

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
2、构成要件要素的定位
2、犯罪论体系要素组合需要涉及的问题
(1)平面与阶层(2)形式与实质(3)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 (4)主观与客观(5)原则与例外(6)事实与规范 (7)逻辑(体系)与经济(实用)
3、各种体系的尝试
(1)陈兴良:罪体-罪责-罪量 张明楷: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2)曲新久:客观罪行-主观罪责-正当化事由 周光权: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
2008、2010、2011年司考大纲确认的四要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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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考大纲确认的三阶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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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论体系概说
(一)概念辨析 犯罪概念、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要件要素、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要素(四要件说的分解)
(1)客观要素(行为及说明行为的诸要素)行为本体、行为 对象、行为结果、说明行为时空、方法手段的要素、因果关系 (2)主观要素(罪过心理)故意、过失 (3)行为人要素:主体(身份)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4)保护客体:法益、秩序、社会关系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犯罪客体法益讲解学习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犯罪客体法益讲解学习

新、田玉莲将张桂堂、努尔别克、里提甫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7月
由王新乘火车将病人刘海生、单培义、郑世忠、王春、杜建新、无名遗弃在
甘肃境内。
经五病区科主任、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于永枝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 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 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 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本章ຫໍສະໝຸດ 作一般理解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系
法益: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三、犯罪客体(法益)之于刑法的作用
犯罪分类 解释刑法、区分罪名
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要求“满足变态性刺激” 的主观目的,或者“猥亵、侮辱”故意中要求此内容?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 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 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 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 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 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 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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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 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 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 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 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 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 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构成抢劫罪一 节,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 强拿被害人2元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 寅、王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沈秀 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沈秀敏、 董丽莉、徐佳寅、王兰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两者兼而有之?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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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民等遗弃案

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方鹏老师讲义)解释方法: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

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意。

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解释技巧:平义、缩小与扩大,对比基准是常义(字词的一般日常生活含义)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解释结论只一种,解释理由可多样;目的、文义都符合(目的、文义并列,有冲突尽量符合文义),解释结论才正确。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内容)有六项: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严格的罪刑法定)解释最重要、④禁止不确定刑、⑤刑法明确性原则、⑥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法律解释存疑,不必有利于被告。

3)无论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均须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4)定罪必须以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以及“种”解释进“属”)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学精品课件——犯罪客体

刑法学精品课件——犯罪客体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九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并且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 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 与罪之间的界限
(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 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犯罪一般客体 (二)犯罪同类客体 (三)犯罪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二、犯罪客体在立法上的分类
第四节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二、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 三、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 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 五、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思考题 1.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如何分类的? 2.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我国立法上的犯罪同类客体被分为十类, 分别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至第十章所规定的危 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 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二、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刑法分论课件第18讲(第七章第二次讲)

刑法分论课件第18讲(第七章第二次讲)

第二节
妨害国(边)境罪分述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 (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行为。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 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 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 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 (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 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 入我国国(边)境。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 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 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 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 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 (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 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关 于国(边)境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 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 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 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 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

第7章刑法

第7章刑法
发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会
发生,因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
犯罪目的与动 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的 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推动力量。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
• 第一,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 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 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 第二,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 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 第三,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 且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有溯及力。但是 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法律处刑轻,则应当 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犯罪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由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类型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 益的整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 一类合法权益
某一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合 法权益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联系
区别
内本内 容质在 与与与 形现外 式象在
• 时间效力
刑法生效的时间范围,以及有无溯及力。
空 一般规定
领陆领海领空
刑间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
法 的
范 围
特殊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
适 用

生效时间
单行法与附属法
范 围
间 范
失效时间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 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 度。
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 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 人的健康权利,这些受到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直接危害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两种 犯罪所危害的直接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 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 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 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 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 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 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 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
• 许多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 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 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 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往 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的感知, 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 护的社会利益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例-03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 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 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 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 或卖得高价。
例-04
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 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 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 行划分的。
思考题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二、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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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民等遗弃案
[案情]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院是国家全额拨款的慈善机构,民政部门每月为 案情] 该院收容的有残疾的精神病人每人拨出3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被告人王益民 该院收容的有残疾的精神病人每人拨出3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被告人王益民 系该院院长。1996年至1999年 系该院院长。1996年至1999年8月间,为裁留安置费,在王益民的同意和指 派下,该院病区科主任、护士长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 派下,该院病区科主任、护士长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 等人,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 三无” 等人,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 公费病人(即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由国家拨款救治的病人), 带出乌鲁木齐,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附近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 外。其具体情况如下: 经四病区科主任、被告人刘晋新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田玉莲的参与, 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19名。其中,1996年 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19名。其中,1996年6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 新、王子茂乘火车将病人王伟鹏、周宁、荣站、沙天山遗弃在甘肃省境内; 1998年 1998年7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新、谢洪培乘火车将病人李庭昌、童明克、 王伟、王沙区、童二月、县公安遗弃在甘肃境内;1999年 王伟、王沙区、童二月、县公安遗弃在甘肃境内;1999年5月由被告人刘晋 新、田玉莲将张桂堂、努尔别克、里提甫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 新、田玉莲将张桂堂、努尔别克、里提甫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7月 由王新乘火车将病人刘海生、单培义、郑世忠、王春、杜建新、无名遗弃在 甘肃境内。 经五病区科主任、被告人沙依丹• 经五病区科主任、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于永枝 的参与,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9名。其中,1999年 的参与,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9名。其中,1999年4月被告人沙 依丹•胡加基与张凤玲大夫将病人罗诗珍遗弃在乌鲁木齐市红山附近;1999年 依丹•胡加基与张凤玲大夫将病人罗诗珍遗弃在乌鲁木齐市红山附近;1999年 5月被告人于永枝与张凤玲大夫将病人沙痴女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8 月被告人于永枝与张凤玲大夫将病人沙痴女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 月被告人沙依丹• 月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将磕头、库力帕汗、马文清、吴碧珍、吴站遗弃在新 疆昌吉附近;1999年11月被告人沙依丹• 疆昌吉附近;1999年11月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将病人曹伟、哑女遗 弃在新疆昌吉附近。 以上被遗弃的“三无”公费病人28人中,只有杜建新已安全回到家中, 以上被遗弃的“三无”公费病人28人中,只有杜建新已安全回到家中, 其他27名被遗弃的病人均下落不明。 其他27名被遗弃的病人均下落不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 用前两款的规定。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两者兼而有之? 事例1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某所为,由于Z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要求“满足变态性刺激” 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要求“满足变态性刺激” 的主观目的,或者“猥亵、侮辱” 的主观目的,或者“猥亵、侮辱”故意中要求此内容?
[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致的辩护意见是:被告 辩护意见] 人王益民、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 人王益民、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不 具有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请法庭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一审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益民、刘晋新、田玉莲、 一审观点] 沙依丹· 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不具有遗弃罪的主体资格,其行 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遗弃罪的主体是指法律 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遗弃罪的主体是指法律 上对被遗弃者有扶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的被告人依据国家 上对被遗弃者有扶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的被告人依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担负着对精神病福利院公费病人的监护、 扶养的义务,与病人之间已形成了监护、扶养与被监护、 扶养的关系,具备特定的扶养义务主体资格。同时,被告 扶养的关系,具备特定的扶养义务主体资格。同时,被告 人的遗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具有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辩 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法益。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故本罪的直接客体应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而不是社会 管理秩序。 由于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 由于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 安全罪一章,故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飞行安全,其次才 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的人身权利。 2.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对直接客体的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 弃或者非法开拆信件罪) 行为(暴力、威胁手段):平等竞争、自由交易的市场秩 序(强迫交易罪) 结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扰乱法庭秩序罪 对象、违反的法规内容、犯罪孳生物
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犯罪客体(法益)
本章只作一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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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社会利益(或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法益总体 同类客体:章节罪名 直接客体:具体罪名 三、犯罪客体之于刑法的作用 解释刑法、区分罪名 1、诬告陷害罪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遗弃罪主体的解释 判断既未遂 1、绑架罪:人身 2、抢劫罪:人身、财产
沈秀敏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沈秀敏等强制猥亵、 [案情]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四被告均系女性,行为时已 案情] 满16周岁),于2002年9月10日下午5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355路公 16周岁),于2002年 10日下午5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355路公 交车站附近,以同班同学徐某某在背后说她们的坏话(被害人在背后说沈秀 敏与班级男同学发生过性关系)为由,采用打巴掌、罚跪、脚踢等手段,强 迫徐某某向她们磕头,而后还强迫徐某某吃青草,让徐某某脱衣裤,并采用 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手段,对徐某某进行猥亵、侮辱长达近二小时。 后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还采用翻书包、搜身等手段,对徐 某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2 某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2元等物。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已造成创 伤后应激障碍。 [原审]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 原审] 述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抢劫罪。分别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判处4 罪判处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抢劫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 个月至3 个月有期徒刑;对抢劫罪判处1 罚金人民币500元。 罚金人民币500元。 [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上诉人董丽莉上诉提出,本案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在背 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 后说沈秀敏与班级男同学发生过性关系,导致沈秀敏纠集了本案的另三名被 告人找被害人寻仇,故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基于复仇,而 不是满足性刺激的猥亵故意,故应认定为侮辱罪。其未参与翻书包、拿钱的 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的此节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其同时提出本案中也应对各被告人区分主 从犯,请求撤销原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丽莉没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 不应认定其为抢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没有猥亵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寻求精 神刺激的流氓故意,只有侮辱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侮辱罪。同时提 出董丽莉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及在本案中的从属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等 出董丽莉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及在本案中的从属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等 情况,建议法院对董丽莉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 2001年 2001年8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彩萍邀约其父母被告 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彩萍邀约其父母被告 人倪稳香、周传美等人到兴化市大邹镇简家村家中,捉其 丈夫钱某某与别人通奸。周彩萍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某 与妇女林某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 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打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 的身体。倪稳香在帮忙拖拉林女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身 上的睡衣,致林女全身赤裸。钱某某欲上前制止时,遭到 周传美的殴打,从二楼跳窗逃走。 嗣后,周传美让周彩萍母女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 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周彩萍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 亮。期间虽有邻居规劝周彩萍、倪稳香、周传美让林女穿 上衣服,但三人执意不肯,并扬言该女与钱某某通奸,要 出出该女的洋相,让她现现丑,待天亮后再将其扔到户外 公路上给大家看。直至次日凌晨3 公路上给大家看。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 劝说周彩萍等人才让林女穿上衣服。 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 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围 观村民10余人。后经他人干预,周传美才将捆绑林女的绳 观村民10余人。后经他人干预,周传美才将捆绑林女的绳 子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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