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存放区域、标识、贮存方法的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标识、贮存方法的规定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一)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施。

(二)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报警、防火防盗设施。

(三)医院安全保卫部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区域的巡查。

(四)必须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配备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并实行专人管理,药学部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五)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于5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九)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二)毒性药品须设专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毒性药品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医疗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毒性药品的储存柜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三)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四)管理人员交接班时,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三、放射性药品

(一)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源检查。

(二)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由放射性警示标识。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三)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性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药品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四)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五)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一)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二)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三)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四)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六)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八)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九)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