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调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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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美国反倾销调查术语1

(最后修改于2003年3月20日)

本术语表旨在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关于出现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众多技术性术语的基本理解。这些解释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或规则。当出现困难或具体问题时,当事方应从法令、规章或美国商务部处获得解释,而不是试图从这些一般性的解释中获得准确的指引。

行政保护令

行政保护令是美国商务部用以控制向利益方的代表有限制地披露商业机密信息的法律机制。美国商务部只有在利益方的代表提交表明其同意遵守以下四个条件的请求后,才可以根据行政保护令授权披露商业机密信息:①仅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使用该信息;②确保该信息的安全并使信息不向行政保护令约束对象之外的人披露;③报告任何违反保护令条件的情况;④承诺如违反保护令条件将接受制裁(见《关税法》第777节(c)款,又见“机密信息”和“机密处理”)。

关联方

关联方(关联机构)包括①家庭成员。②组织中的任何官员或董事以及该组织。③合伙人。④雇主和雇员。⑤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投票权的任何个人、任何组织的5%或以上的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以及该组织。⑥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制于某方或与某方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两方或更多方。⑦控制任何其他方的控制方和该受控方。当一方在法律或经营上对其他方处于限制或提供指导时,即存在“控制”。就本调查而言,控制关系应同时对有关被调查商品的生产、定价或成本的决定有潜在的影响(见《关税法》第771节(33)条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102(b)条款和第351.401(f)条款)。“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合资企业和特许;(b)买方/卖方情况;(c)与供方、(转)承包商、出借方、分销商、出口商或转售商有密切关系;以及(d)受如家庭、公司或同一投资者控制的集团公司。

例如,共同控制的关联关系可以是合资企业所有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即每个所有人都控制着该合资企业。

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102(b)条款规定,“方”这个词包括任何利益方以及适合的任何其他个人、企业或实体。在美国商务部的实践中,“方”这个词包括任何公司、个人、组织、合伙或团体。

1本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反倾销法律和规章

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修订版)(简称《关税法》)第7章中(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节及其后)。调整反倾销程序的美国商务部规章规定在《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351节中,于1997年5月19日公布在《联邦公报》上(见《联邦公报》第62卷第27397~27424页)。关于行政保护令和机密信息处理的程序,请见《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351和354节,于1998年5月19日公布在《联邦公报》上(见《联邦公报》第63卷第24391页)。

正常交易(关联方之间)

一般说来,只有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在各独立方完全竞争平等的条件下完成时,美国商务部才将其作为正常价值、产品成本以及推定价格的基础。独立方之间的交易是指那些销售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具有可比性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美国商务部通过销售条款、运送条件以及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条件等方面来判断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判断对关联方的销售是否应包括在正常价值计算中,美国商务部要进行一个正常交易测试。在该测试中,美国商务部把销售给每个关联方的每种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与销售给所有非关联方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一关联方计算的总的比率是在98%和102%之间,包括对所有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对该关联方的销售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一般贸易过程”从而按正常价值计算。不是在非关联方完全竞争、平等条件下完成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被认为是非正常贸易过程(又见“一般贸易过程”)。

准确性证明

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事实性信息的任何方都必须同时附上一份关于其提交的事实性信息的完全性和准确性的证明。证明应当由负责陈述事实性信息的有丰富知识的官员和该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作出。证明表样本作为调查问卷的附件五(见《关税法》第782条(b)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303 条(g)款)。

销售环境

当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对于因两个市场的销售条件不同而存在的销售条件的差异,美国商务部将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的调整一般仅限于直接销售(和代表买方承担的费用)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异(参见《关税法》第773条(a)(6)(C)(iii)条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10条,又见“直接及间接费用”)。

推定出口价格

参见“出口价格和推定出口价格”。

推定出口价格抵消

在可行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试图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当无法作这种比较时,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正常价值作出调整。但是,当美国商务部对不同贸易水平设定了不同的功能,并且可利用的数据也难以成为作出调整的合适基础时,法律规定通过“推定出口价格抵消”的形式来作出有限的调整。这种调整不适用于出口价格的比较,而且只有在正常价值是基于工厂直接销售的贸易水平而非推定出口价格的贸易水平时商务部才可以调整。抵消就是在正常价值中减除在比较市场的间接费用的总额,这个减除额不能超过在计算推定出口价格过程中减除的间接费用的总额(见《关税法》第

773(a)(7)(B)条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12(f)条款,又见“贸易水平”,“贸易水平调整”)。

推定价值

当在国外市场上没有与涉案产品适宜匹配的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时(例如:包括当美国商务部因为销售低于生产成本而忽视销售的时候),美国商务部以推定价值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推定价值是以下的总和:①材料成本和涉案产品的制造费用;②在外国市场的销售、日常管理费用和利润;以及③出口到美国的包装成本(见《关税法》第773节(e)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05和351.407条款)。

同期销售

在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通常将平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平均正常价值作比较。这些平均数通常建立在调查期以外销售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在对现存反倾销令的行政复审中,美国商务部通常将单独美国销售的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同期月”的平均正常价值作比较。同期月中涉案产品必须在美国发生过销售,如果在选定的同期月中,比较市场上涉案产品的同一产品的国外类似产品没有销售,则美国商务部将选择为期6个月的期间来进行比较,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将选择之前的3个月来计算同一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如果在这些月份中都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则美国商务部将适用相似产品销售的相同级数来计算(见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14条款)。

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是指生产被调查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制作及其他加工成本的总和(又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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