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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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
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
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
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
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有三个意义:一是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
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家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阐述了不得侵犯他国国界,不得组织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不应或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
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合法。
同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955年万隆会议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也做了相同德规定,实践证明在国家之间关系,特别是毗邻国家之间的关系中,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是建立和发展友好睦邻关系的基础。
二是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者外)均享有管辖权,侵犯他国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任何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外国企业(除国家财产外)都必须受所在地国的法律管辖。
但国家在行使属地管辖权时不应侵犯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是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在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非资源国同意任何国家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权利是建立新国际秩序的重要原则。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
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本来是绝对的和排他的。
但在实际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由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1.受到国际惯例的限制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公海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权利,不应加以侵犯;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受条约的限制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在20世纪之前,这类租借基本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的。
历史上有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借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能行使主权。
根据1903年美国-巴拿马条约把修筑巴拿马运河所需的部分土地租给美国永久“使用”占有及控制。
这种租借实际上与割让无异。
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1878年根据英士协定让英国占住塞浦路斯岛并实行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时期内租借给他国使用。
因此清政府根据条约被迫把胶州湾租借给德国99年,把九龙租借给英国99年,把旅顺和大连租俄国25年,这些租借都是不平等条约为根据的。
随着不平等条约被现代国际法认为不合法而先后被废除。
但租借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进行的,1941年英国把百慕大的小块领土租
借给美国作为军事基地,为期99年,1944芬兰将波尔卡海军基地租借给苏联使用,为期10年,已于1955年收回。
这类租借与根据不平等条约的租借是不同的。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这是国家属地最高主权受到一种特别的限制。
这种制度在传统国际法中是得到接受的。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说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一国根据条约允许另一国的国民通过其领土,或允许另一国的国民在其领土上捕鱼等。
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不在边境城镇设防等,国际地依没有改变主权关系,但使供役国的主权受到限制,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地役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接受的基础上进行才可成立。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国家领土的主权不可侵犯,不等于一国领土不能作任何变动,只是要求变更领土应是在有关国家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在互利的原则下实现,传统国际法上对领土变更方式的阐述只能作为一些国家取得领土
的历史证据,而不能作为现代国际法上变更领土的依据。
领土的取得,就是领土主权的取得,国家产生后,其领土会因取得新领土而扩大,在历史上有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称”),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面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所谓“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有效占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效表现各异,我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海的钓鱼岛的主权就是依据大量的历史证据。
证明那些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
因此“先占”要有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是“有效占领”。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这个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时效“,可国际法学者对时效概念的解释却与罗马法不一样,罗马法认为时效取得物权必须出于”善意“,并应受一定实限的限制,但国际法学者”却认为“时效”原则取得领土主权不一定要出于“善意”。
即使是不正当和非法的占有,只要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的占有,这个国家便取得了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常役仲裁法院在1909年常理瑞典和挪威关于挪里斯巴丹那海滩划界问题争端的仲裁要件。
裁决认为
“事件既已存在了很长时期,则以尽量少改变为宜”把海滩划给了瑞典。
这种观点很明显为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掩护的。
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
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国家,19世纪以前,割让有赠与或出卖等形式。
20世纪以后,大部分割让是由战争后的和约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如1895年的《罗马条约》把我国台湾让给日本。
(1945年已归还中国)。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领土的行为。
征服不能真与战时占领或兼并混为一谈。
战争当中的占领是不构成领土主权转移的,只有在征服了敌国,使敌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构成领土主权的转移。
战时占领的敌国领土,如果战后和约中规定转移其领土主权的,那又成割让。
侵略战争本来就是非法的,以征服和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所以是被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添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州,新生岛、废河床等。
第二种人工添附,如堤堰、防破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上述五种方式,除添附是自然现象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这五种方式的合法性应具体对待。
领土的变更,现代国际法承认领土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有以下几种:一是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
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变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中国和缅甸在1960年10月签订的边界条约,我国把220平方公里的领土划给缅甸,缅甸将189公里的领土划给我国,第二种情况全民公决,在争议地区的全民投票方式决定领土主权的归属。
第三中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我国1997年7月1日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在1999年12月20日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
通过上面的论述,国家领土问题,无论她怎么样,或不毛之地,或肥沃之处,都是寸土寸金,任何一丝一毫的被侵占都是国家的耻辱;不论是怎样的变更,最后都是要有据可查的,这个依据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做出的规定,如果出现不同于国际法的规定,都是应当被废除的。
作者:王海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