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土

合集下载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限制 2、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由四部分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水=领海+内水(内海+内湖、内河)
领空=领陆上空+领水上空
底土=领陆底土+领水底土
领土主权是海陆空三部分的一个立体概念。
四、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三)边界争端的解决
(四)边境制度 (五)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五、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南极条约》 南极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 和平目的 科考自由 领土主权冻结 水域为公海 (二)北极地区 少部分为沿北极国家的领土 大部分为公海
第四章 国 家 领 土
一、领土、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土的取得方式
四、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五、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领土、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领土与领土主权
1、国家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2、领土主权(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
对于北极周边国家来说,他们都自信有理由 充分享有这片冰雪覆盖下的丰富资源。然而时至今 日,北极地区并不像南极地区那样,因为有一份早 在 1961 年生效的《南极条约》的保护而免于不断的 纠纷与争夺。 近年来,除美国和俄罗斯之外,地处北冰洋周 边的加拿大、丹麦和挪威等国家也相继宣称对邻近 的北极地区拥有主权。加拿大与丹麦因为对北极汉 斯小岛归属的争执,还曾引发诸如插国旗、搞军事 演习等主权宣示行动。
中国尚未解决的领土纠纷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第四节、南极与北极
一、南极 (一)、南极的概况 南极洲位于地球的最南端,包括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
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400万平方公里。 (二)、南极条件体系和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有: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国际合作和科研自由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协商会议”制度 5、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
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二)、时效 (三)、添附 (四)、割让 (五)、征服 二、现代国籍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除继续承认先占、添附、自愿
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外,还经常采用民族自 决、全民投票和恢复领土主权这几种新的领土变 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二)、全民投票 (三)、恢复领土主权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国界与边境 第四节、南极与北极
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①国家领土是国 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 生存的基础。②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 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国家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
三、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①适用于一切 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限制。②适用于特定 国家的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 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合法与否,主要取决于据 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 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共管
(二)、租借
(三)、国际地役

国家领土的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的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的名词解释国家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地理上控制和主张主权的区域范围。

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国家安全和繁荣的基础。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通常由陆地和海洋两部分组成。

陆地领土包括一个国家内陆的地区、岛屿、半岛等地形,海洋领土则包括一国拥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领土可由国家自然形成(如陆地)或经过国家主权主张来确立(如海洋领土)。

国家领土的确立是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利自主决定并控制其自身领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

国家通过行使主权,确保国民的权益和发展利益。

二、国家领土的重要性1. 安全保障: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是国家主权的基石。

具有完整领土的国家更容易维护国内安全和国际地位,防止外部威胁和侵略。

领土完整也是国家军事防御的重要前提。

2. 资源利用:领土内的自然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拥有权利开采和利用土地、水资源、矿产、能源等自然资源,满足国内需求和经济发展。

3. 国家统一:一个国家拥有完整的领土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政府的统一和管辖,建立健全的行政体系和法律体系,维护国家稳定和治理。

4. 对外交往:拥有完整领土的国家更容易与其他国家进行正常的外交交往。

国家领土的确立和国界的明确是国际社会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也是参与国际事务和合作的前提。

三、国家领土的争端和解决方式在现实中,一些国家之间存在领土争端,争夺某一片区域的控制权。

这些争端可能源于历史、文化、经济、资源等多种因素。

解决领土争端的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国际仲裁、国际法庭裁决等。

通过谈判、外交手段寻求和平解决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大局稳定的重要途径。

国际社会也强调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

四、国家领土的保护和发展国家领土的保护是每个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

保护国家领土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的边界防御系统和执法机构,加强领土监控和边境安全,防止非法越界、恐怖主义、贩毒和非法移民等威胁。

同时,国家领土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世界国家领土面积大小排名

世界国家领土面积大小排名

世界国家领土面积大小排名1、俄罗斯(1709.98万km²)2、加拿大(998.46万km²)3、中国(约960万km²)4、美国(937.3万km²)5、巴西(851.58万km²)6、澳大利亚(768.81万km²)7、印度(298万km²)8、阿根廷(278.04万km²)9、哈萨克斯坦(272.49万km²)10、阿尔及利亚(238.17万km²)俄罗斯(1709.98万km²)俄罗斯联邦,简称俄罗斯,是由22个自治共和国、46个州、9个边疆区、4个自治区、1个自治州、3个联邦直辖市组成的联邦半总统制共和国。

俄罗斯地跨亚欧大陆两大洲,国土面积达到17098246平方公里(不包括克里米亚半岛),占世界陆地面积的12.7%,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同时其欧洲领土和亚洲领土分别为欧洲和亚洲面积最大的国家。

在17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范围内,其中,60%的面积属于永久冻土带,22%的面积属于沼泽地带,江河湖泊又占去4%,加上部分季节性被淹没地带,以及山川和冰川地形地貌,大约有85%的国土面积不适宜人类定居。

加拿大(998.46万km²)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全国地貌西高东低.根据加拿大统计局的资料,总面积有9984670平方公里,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3%,是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面积第二大国家,仅次于俄罗斯。

加拿大领土西临太平洋,东临大西洋,北接北冰洋,海岸线达到了202080公里,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

在约98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加拿大有一半的国土面积位于北极圈附近,这里是终年冻土带,不利于人类的居住。

中国(约960万km²)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公布的国土面积为约960万平方公里。

陆地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1%,是世界面积第三大国家,也是亚洲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通航水道由所属沿岸各国自行管理。
中文名国家领土
领土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通航水道由所属沿岸各国自行管理
适用于中国
目录
1国家领土概述
2国家领土面积排名
1国家领土概述
编辑
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波兰 - 312,685
意大利 - 301,230
菲律宾 - 300,000
厄瓜多尔 - 283,560
布基纳法索 - 274,200
新西兰 - 268,680
加蓬 - 267,667
西撒哈拉 - 266,000
几内亚 - 245,857
英国 -244,820
加纳 - 238,540
152. 斐济 - 18,270
153. 科威特 - 17,820
154. 斯威士兰 - 17,363
155. 东帝汶 - 14,874
156. 巴哈马 - 13,940
157. 瓦努阿图 - 12,200
158. 卡塔尔 - 11,437
159. 冈比亚 - 11,300
160. 牙买加 - 10,990
澳大利亚 - 7,686,850
印度 - 3,287,590
阿根廷 - 2,766,890
哈萨克斯坦 - 2,727,300
苏丹 - 2,505,810(南苏丹和北苏丹)
阿尔及利亚 - 2,381,740
刚果民主共和国 - 2,345,410
墨西哥 - 1,972,550
沙特阿拉伯 - 1,960,582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第四节 中国领土 一、概述 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 和边界问题 (一)中印边界问题 1、中印边界从未正式划定, 按历史的行政管辖范围,形 成的是一条传统习惯线;
2、《西姆拉条约》是一个采 取诈欺手段由中国代表草签的 条约,未经中央政府授权和批 准,是无效条约。而“麦克马 洪线”则是英国代表单独诱使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以秘密换文 的方式划定的,中国中央政府 从未承认“麦克马洪线”,因 此他是无效的、非法的。
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新 方式 现代国际法除承认先占、 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 取得方式外,还承认全民投票 (全民公决)、民族自决、收 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 换领土等领土变更方式。
(一)全民投票: 是指由某 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 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 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 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 式。
2 、界河,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 流。分别属于沿岸国的内水, 对水域具有主权。可利用界河。 3 、多国河流,即流经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沿岸 国有权利用河流。
4、国际河流,即流经数国并通 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形 式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 河流。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可以 在国际河流中航行。 5、国际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 凿的水道。如苏伊士运河和巴 拿马运河。
(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四)领空 第一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 得与变更方式
(一)先占:指国家通过对无 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 的主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 客体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
(二)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 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 地行使管债权而取得对该领土 的主权。
第三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 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 上的空气空间等4个部分组成。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由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4个部分组成。

(一)领陆(二)领水(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领土的法律地位领土属于国家主权之下。

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热电厂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生存、独立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因此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的。

现代国际法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不侵犯等基本原则的意义之一,就是保护国家的领土主权,禁止任何国家以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相符合的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关于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采用罗马法上关于财产取得和丧失的概念。

这是国为在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的个人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的方式的理论根据。

当时的领土变更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

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这些方式有的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则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第三节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

一般性限制是指国家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可以是所有的国家或所有相关的国家。

例如,任何国家利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核实验案”就是明显一例。

再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本节着重介绍一下国际法上对某些国家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的情形。

第三章国家领土1

第三章国家领土1

先占 occupation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 占取。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 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 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nullius)。无主地在传 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 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 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 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时效 presc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ption
•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 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 的领土主权。
• 时效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 时效涉及的是非法占有别国的领土。
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 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是平等有效的条约.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势力范围就是西方列强依据 不平等的条约对非洲及亚洲的某些国家进行瓜分, 从而享有的政治独占或经济专权的特权.这是违反 国家主权原则的.而共管等限制如果是国家之间在 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
共管 condominium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 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 相互限制.
1939年 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 同控制.
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规定: “巴拉那河的水资 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
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 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 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区,从1922年 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

国际法06

国际法06

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主权移 、割让 转给另一国。 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 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 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 斯加卖给美国。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 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 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 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 割让时有发生。
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国收复其被外国侵占的领土。 收复失地 例如1945年中国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台湾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中明 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台湾、 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英、美 “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 须实施”。
交换土地 交换土地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 交换土地 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作某些调整,多发 生在边境地区。 例如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交缅甸管辖, 缅甸则把班洪、班老两部落的管辖区划给中国。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 1 1、概念: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 的特定部分,包括陆源自、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 的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 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 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 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 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 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 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 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 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 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 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6
三、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领土主权的概念、 概念: (一)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 物的最高权力。 物的最高权力。 性质: (二)性质: (三)领土的主权的内容和含义 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排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 他的管辖权
11
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而海港、海岸一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 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15
(4)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并 )国际河流: 通往海洋, 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 的河流。 的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可组成国际委员会对其进行 管理。 管理。 但在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 但在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原则, 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 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见教材共5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见教材共5 点。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国际法第八讲

国际法第八讲

(3)群岛水域 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 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3、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 的水底和底土,有的学者 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 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 确定。
1、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 2、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 为准; 3、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二、 边境制度 边境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 特殊的管理制度。国家一般单方面 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 建立边境制度。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
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 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 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俄边界问题、中印边界的划定、南 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问题。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
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 约体系”—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 年成为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 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 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及其划定 (一)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 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 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 他国底土的界限。



(二)边界的划定 1. 边界的形成。 (1)传统边界线: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 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线; (2)历史边界线:由于这类边界线是在长期的历 史过程中形成的; (3)条约边界线: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 确定的。



2.租借。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 借给他国,并在租借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 的。 3.势力范围。所谓势力范围“可说就是那一部地 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 者。” 4.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 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 限制。”
返回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概 说 河流、运河与湖泊 领土的变更 边界和边境制度 南极和北极地区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国家领土的构成要素。 2. 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3.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 4. 边界的划分。
返回
第一节 概 说
返回
第三节 领土的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1. 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 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 的土地,即所谓“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 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 依据国际法,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 (2)占领必须是真正的占领,即有效的占领。

2010-2011第四章 国家领土

2010-2011第四章  国家领土

二、运河 inter-oceanic canal
• 有些运河尽管完全位于一国境内,但由于其两 端连接海洋。构成国际海上交通要道,被称为 “通洋运河”,这些运河的法律制度往往由国 际条约来加以确定。 • 在国际海洋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运河,如苏 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和基尔运河,已经依照 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不论战 时或平时,均适用自由通过制度。不过,其具 体内容根据不同运河有所区别。
第四章 国家领土
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国家对 领 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空 4. 3.
底 土
指领陆和领水之下直至地心的地层。
第二节 内陆水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 流经两个国家并将其彼此分开
国内河流 界河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 一、河流
向海洋的,受国际条约约束
第二节 内陆水
四、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国际河流通过国际条约实行航行 自由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过往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 流上可自由航行。 世界上重要的国际河流有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 日尔河等。国际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 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它 与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由于这类河流直接连接海洋,为 促进国际贸易,沿岸国允许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
• 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 础,没有领土,国家不可能存在。至于领土 面积,则有大有小。
• 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 力空间。即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章 国家领土
二、领土的构成:
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领 土和岛屿领土。
1. 领 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领土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

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

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

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

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有三个意义:一是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家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阐述了不得侵犯他国国界,不得组织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不应或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

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合法。

同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955年万隆会议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也做了相同德规定,实践证明在国家之间关系,特别是毗邻国家之间的关系中,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是建立和发展友好睦邻关系的基础。

二是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者外)均享有管辖权,侵犯他国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任何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外国企业(除国家财产外)都必须受所在地国的法律管辖。

但国家在行使属地管辖权时不应侵犯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是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在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非资源国同意任何国家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权利是建立新国际秩序的重要原则。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本来是绝对的和排他的。

但在实际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由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1.受到国际惯例的限制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公海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权利,不应加以侵犯;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受条约的限制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在20世纪之前,这类租借基本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的。

历史上有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借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能行使主权。

根据1903年美国-巴拿马条约把修筑巴拿马运河所需的部分土地租给美国永久“使用”占有及控制。

这种租借实际上与割让无异。

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1878年根据英士协定让英国占住塞浦路斯岛并实行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时期内租借给他国使用。

因此清政府根据条约被迫把胶州湾租借给德国99年,把九龙租借给英国99年,把旅顺和大连租俄国25年,这些租借都是不平等条约为根据的。

随着不平等条约被现代国际法认为不合法而先后被废除。

但租借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进行的,1941年英国把百慕大的小块领土租借给美国作为军事基地,为期99年,1944芬兰将波尔卡海军基地租借给苏联使用,为期10年,已于1955年收回。

这类租借与根据不平等条约的租借是不同的。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这是国家属地最高主权受到一种特别的限制。

这种制度在传统国际法中是得到接受的。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说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一国根据条约允许另一国的国民通过其领土,或允许另一国的国民在其领土上捕鱼等。

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不在边境城镇设防等,国际地依没有改变主权关系,但使供役国的主权受到限制,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地役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接受的基础上进行才可成立。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国家领土的主权不可侵犯,不等于一国领土不能作任何变动,只是要求变更领土应是在有关国家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在互利的原则下实现,传统国际法上对领土变更方式的阐述只能作为一些国家取得领土的历史证据,而不能作为现代国际法上变更领土的依据。

领土的取得,就是领土主权的取得,国家产生后,其领土会因取得新领土而扩大,在历史上有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称”),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面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所谓“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有效占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效表现各异,我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海的钓鱼岛的主权就是依据大量的历史证据。

证明那些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

因此“先占”要有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是“有效占领”。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这个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时效“,可国际法学者对时效概念的解释却与罗马法不一样,罗马法认为时效取得物权必须出于”善意“,并应受一定实限的限制,但国际法学者”却认为“时效”原则取得领土主权不一定要出于“善意”。

即使是不正当和非法的占有,只要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的占有,这个国家便取得了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常役仲裁法院在1909年常理瑞典和挪威关于挪里斯巴丹那海滩划界问题争端的仲裁要件。

裁决认为“事件既已存在了很长时期,则以尽量少改变为宜”把海滩划给了瑞典。

这种观点很明显为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掩护的。

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

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国家,19世纪以前,割让有赠与或出卖等形式。

20世纪以后,大部分割让是由战争后的和约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如1895年的《罗马条约》把我国台湾让给日本。

(1945年已归还中国)。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领土的行为。

征服不能真与战时占领或兼并混为一谈。

战争当中的占领是不构成领土主权转移的,只有在征服了敌国,使敌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构成领土主权的转移。

战时占领的敌国领土,如果战后和约中规定转移其领土主权的,那又成割让。

侵略战争本来就是非法的,以征服和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所以是被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添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州,新生岛、废河床等。

第二种人工添附,如堤堰、防破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上述五种方式,除添附是自然现象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这五种方式的合法性应具体对待。

领土的变更,现代国际法承认领土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有以下几种:一是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

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变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中国和缅甸在1960年10月签订的边界条约,我国把220平方公里的领土划给缅甸,缅甸将189公里的领土划给我国,第二种情况全民公决,在争议地区的全民投票方式决定领土主权的归属。

第三中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我国1997年7月1日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在1999年12月20日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

通过上面的论述,国家领土问题,无论她怎么样,或不毛之地,或肥沃之处,都是寸土寸金,任何一丝一毫的被侵占都是国家的耻辱;不论是怎样的变更,最后都是要有据可查的,这个依据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做出的规定,如果出现不同于国际法的规定,都是应当被废除的。

作者:王海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16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