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金交易1号信托计划B类受益人投资过程中_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2010.8.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保证金交易1号信托计划
B类受益人投资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一、B类受益人的获利方式及作用
在保证金计划中,主要分为A类受益人和B类受益人。其中A类受益人的作用是向B类受益人提供资金,B类受益人则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根据需要向A类受益人融资,并连同自己的部分资金投资于证券池中的标的证券。作为使用A类受益人的资金的代价,B类受益人需要向A类受益人支付利息。
B类受益人根据对标的证券的价格走势进行预判并择机融入资金,从而放大了自身投资资金的倍数,进一步放大了投资风险及收益水平。若B类受益人投资的股票上涨,则股票买卖价差剔除借入金额的本息后的超额收益归属于B类投资者;若股票下跌至止损价,且B类受益人未追加保证金,则对该股票进行强制平仓,以保护A类受益人的利益。
二、B类受益人操作事宜
(一)投资范围
1、投资标的
B类受益人通过下单系统投资的标的证券是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或ETF指数化证券产品,标的证券以流动性较好的大盘蓝筹A股和基金化产品为主,信托成立时仅限为沪深300成分股、基金、指数化产品。
2、投资限制
(1)不得为受托人的关联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基金或指数化产品;
(2)标的证券不得为ST或*ST或S类股票;
(3)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额最高不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额的4.9%;
(4)信托计划持有单只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
(5)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超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
3、申请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B类受益人有其他有意向的投资标的,而又未涵盖在下单系统中的股票池中时,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投资。
(二)投资杠杆
1、投资杠杆含义
投资杠杆是指B类受益人每进行一笔证券交易时,总的购买金额除以权利金的结果。B类受益人可在约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投资杠杆的倍数,杠杆的大小视B类受益人融入资金(购买金额减去权利金)的金额而定,融入资金金额越大,杠杆越高。
2、投资杠杆上限
B类受益人可以自由选择投资杠杆的系数,但不能超过系统约定的上限。具体上限约定如下:
(1)ETF指数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4:1;
(2)沪深300股票或流通股超过10亿股的股票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5:1;
(3)其他A股股票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1。
(三)信托费用
1、融资利息
B类受益人在进行证券标的买卖时,如果融入资金,则需要支付融入资金的利息。融资利率在下单系统中有所显示,融资利率可按持有标的证券的月数或周数计息(不满一个计息周期的按一个计息周期计算)。月利率区间为0.6%~1.5%,周利率区间为0.18%~0.4%,以系统公布为准,受托人可随时调整。目前执行的月利率为0.8%,周利率为0.25%。
2、证券交易手续费
B类委托人在通过B类受益人下单系统下达购买某标的证券时,还需计提每笔交易的交易手续费,不超过1%:
该笔交易手续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买入均价×该笔交易实际买入股数
×标的证券交易手续费率
目前,沪深300股票的标的证券交易手续费率暂定为0.4%,基金的标的证券交易手续费率为0.2%。证券交易手续费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即B类受益人在进行标的证券购买时就计提交易手续费,系统自动从可用保证金中扣减。
3、盈利分成
B类受益人卖出标的证券取得盈利时,盈利部分由B类受益人和受托人进行分成,由B类受益人收取盈利部分的95%,由A类受益人收取盈利部分的5%。
除上述费用外,B类受益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诸如保管费、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
(四)止损约定
为保证A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受损失,特设定B类受益人投资标的证券的止损线。受托人通过B类受益人下单系统为B类受益人的每笔指令分别设定止损线,并对每只标的证券的市价进行持续跟踪。当标的证券的市价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立即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标的证券止损线价格=行权价格X×上浮比例区间。
上浮比例区间一般为[110%~125%],根据每只标的证券的流动性状况和风险状况决定具体上浮比例并可随时调整;该具体上浮比例以B类受益人下单系统实时公布比例为准。
三、投资收益计算
B类受益人卖出标的证券后,按以下公式计算该B类受益人在该笔卖出交易中的收益,并相应增加B类受益人的可用保证金:
表1:不同情形下B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收益及说明
相关符号说明:
(1)M:B类受益人买入每股标的证券时的实际使用保证金金额;
(2)S
:受托人按B类受益人每笔申请买入标的证券的每股均价;
(3)St:标的证券的每股相应价格,其中,在B类受益人行权时或者因触及止损线导致平仓卖出的,以St表示受托人卖出标的证券的每股均价;若B类受益人未行权时,以St表示标的证券的市价;在对B类受益权对应信托财产净值进行估值时,以St表示T日该标的证券的收盘价;
(4)n:持有标的证券所跨计息周期的数量,视B类受益人下单系统设臵而定,目前定为一个月(周),不满一个月(周)按一个计息周期计算;
(5)i%:B类受益人通过B类受益人下单系统就每笔买入某标的证券需支付的融入资金的月(周)利率。
(6)融入的资金的金额=买入金额-权利金金额。
(7)X :行权价格,X =n 0%)i 1(M) -S (+⨯,其含义是B 类受益人向A 类受益人融入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四、实例说明
(一)假设条件
1、融资利率为0.8%/月,证券交易手续费为0.4%,止损线上浮比率为110%。
2、投资者起初申购500万元B 类受益权,500万元申购资金进入保证金账户;
3、投资者认为某股票短期内上涨趋势强烈,于是进行了一笔保证金交易。在该笔交易中,投资者使用保证金中的100万元(权利金),融入资金250万元,S 0为10元/股。投资者购入股票35万股,持有期限不超过60天。
在投资者持有标的证券的前30天,根据上述条件,得出以下条件:
表2:保证金交易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