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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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
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5号)
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告知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37号)
二、告知内容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适用对象
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查询方式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可通过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项目下“法规文件”栏目查询。
五、履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市场主体不提交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在登记机关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提交,也可在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项目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栏目中自行下载空白承诺书,签字后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承诺书将归入企业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