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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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甘肃省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甘政函〔2016〕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省级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我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也可直接投资中小企业。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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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金来源和投向

第五条基金通过政府出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股、募集社会资本、参股子基金等方式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资本;

(四)基金回收的本金和产生的收益;

(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

(六)基金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可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基金运行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延续。

第七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主要投向为:

(一)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中小企业;

(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业投资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符合《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重点及突破方向的中小企业;

(四)利用互联网为企业提供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拓—2—

展产业链科技支持、众创金融平台、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等服务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创新生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

(五)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

(六)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

(七)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基金在甘肃省境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实际募资额的60%;用于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实际募资额的70%。

第九条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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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基金设理事会,对省政府负责,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组成。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政府出资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或招募基金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组建基金企业(以下简称“基金企业”)。基金企业为有限合伙制。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理事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基金运行情况审计制度、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文件;

(二)审定政府出资安排、政府出资部分基金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清算方案等;

(四)指导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工作;

(五)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

(六)决定基金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其职责由省工信委承担。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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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起草修订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三)起草受托管理机构遴选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

(五)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征集基金投资项目,对征集的基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基金投向和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查;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基金管理相应资质;

(二)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三)熟悉基金、投资等方面的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四)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五)有一定募集资金能力;

(六)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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