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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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按国家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经济影响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甘工信发〔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143号各市、州工信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我省中小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我委制定了《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行动年度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报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人:周鹏张金虎;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0931—8818361、8960251附件: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附件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全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全省中小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落实促进法、转型促发展”为主题,以“宣法普法、营造环境、提升能力、强质增效”为重点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一、任务目标2018年,力争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中小微型企业增加值增速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全年“规下转规上”新增企业数量力争达到150户以上;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5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以上;全省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600场次以上,服务中小微企业5万家次以上;推广使用中小企业云平台2000户企业以上。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甘开发区领[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开发区领〔20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努力将开发区培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09]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是: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包括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核、认定、审批的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厅每年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开发区“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适当支持开发区内技术创新平台、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必须遵循“依据规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

建设内容应符合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有利于提升开发区发展环境和促进产业集聚。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工信发〔2020〕351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工信发〔2020〕351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各直属法院、各市级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中小企业推动国民经济建设、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17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推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

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适时开展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机制,将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

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甘肃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调动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条金融支持甘肃省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税收优惠甘肃省对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减少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地保障甘肃省政府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用地保障,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六条人才支持甘肃省将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多元化合作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流动。

第三章服务支持第七条政策宣传甘肃省将加强对中小企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和申请政策支持。

第八条创业指导甘肃省将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专业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市场拓展甘肃省将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与推介产品的机会,拓展市场。

第十条品牌建设甘肃省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品牌建设的支持和培育,帮助中小企业树立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章经营环境第十一条准入便利甘肃省将简化中小企业注册和准入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中小企业的准入成本。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咨询甘肃省将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解答疑惑。

第十三条诚信守法甘肃省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诚信守法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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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甘工信发〔2019〕203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现将《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5月6日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办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信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甘政办发〔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6日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经济大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多层次金融供给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

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向总行申请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度,为我省争取更多的普惠信贷额度,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地方法人银行要将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各省级金融机构。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各省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年)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年)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9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营商环境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甘肃省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甘政函〔2016〕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省级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我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也可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

—1—第二章基金来源和投向第五条基金通过政府出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股、募集社会资本、参股子基金等方式筹集。

主要来源包括:(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三)社会资本;(四)基金回收的本金和产生的收益;(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六)基金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

存续期满后,可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基金运行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延续。

第七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主要投向为:(一)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中小企业;(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业投资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三)符合《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重点及突破方向的中小企业;(四)利用互联网为企业提供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拓—2—展产业链科技支持、众创金融平台、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等服务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创新生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五)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六)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七)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资本化,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长效机制,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号),设立兰白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

为规范增信基金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信基金是指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中安排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科技贷款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的资金。

增信基金规模为亿元,其中风险补偿金(风险池)亿元、风险补偿准备金亿元,由省级财政、兰州市、白银市和兰州新区财政共同筹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万元至万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熟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及用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设备、仓单、订单等方式抵(质)押获得的流动资金、项目等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对象是指为甘肃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由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增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基金使用方式第八条设立亿元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池)。

(一)该资金主要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应择优确定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池),合作银行按比例放大提供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池)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共同分担科技贷款风险;(二)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并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贷款发生逾期时增信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金额(不包括贷款利息)的比例承担代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甘政办发[2011]23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分工调整,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虞海燕副省长副组长:武志斌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平省工信委主任张勤和省财政厅厅长成员:郑玉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姜义德省工信委副主任赵旭东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喜泉省财政厅副厅长刘登霄省人社厅副巡视员刘志民省农牧厅副厅长张立民省商务厅巡视员师学礼省地税局副局长邓晓龙省工商局副局长张矛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光华省统计局副局长张勇省工商联副主席张敬省国税局副局长李强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副总队长陶君道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刘青甘肃银监局副局长鱼向东甘肃证监局副局长王达祖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副行长郭一民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副行长申健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助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姜义德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申请,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甘工信发〔2017〕35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350号各市、州工信委:现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1.基本要求(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甘政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2〕1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现将《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托管、备案、运作等行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类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合伙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合伙人员。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工作。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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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甘肃省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甘政函〔2016〕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省级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我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也可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

—1—第二章基金来源和投向第五条基金通过政府出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股、募集社会资本、参股子基金等方式筹集。

主要来源包括:(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三)社会资本;(四)基金回收的本金和产生的收益;(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六)基金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

存续期满后,可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基金运行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延续。

第七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主要投向为:(一)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中小企业;(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业投资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三)符合《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重点及突破方向的中小企业;(四)利用互联网为企业提供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拓—2—展产业链科技支持、众创金融平台、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等服务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创新生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五)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六)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七)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基金在甘肃省境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实际募资额的60%;用于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实际募资额的70%。

第九条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条基金设理事会,对省政府负责,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组成。

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政府出资委托管理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或招募基金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组建基金企业(以下简称“基金企业”)。

基金企业为有限合伙制。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理事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基金运行情况审计制度、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文件;(二)审定政府出资安排、政府出资部分基金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三)审定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清算方案等;(四)指导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五)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六)决定基金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其职责由省工信委承担。

主要职责包括:—4—(一)组织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起草修订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三)起草受托管理机构遴选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五)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征集基金投资项目,对征集的基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基金投向和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查;(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甘肃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基金管理相应资质;(二)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三)熟悉基金、投资等方面的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四)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五)有一定募集资金能力;(六)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主管—5—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七)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代表,负责政府资金的安全,以政府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二)及时将政府出资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上缴财政国库;(三)组建或招募基金管理机构;(四)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股本变化及其他重大情况;(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代表理事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政府出资委托管理协议,并支付委托管理费,具体费率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或公开招募,接受委托并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甘肃省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具有基金管理的相应资质。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6—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是公开招募的,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四)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按照不低于基金募资规模1%的比例出资参股基金并募集其他社会资本,起草并与其它出资人签订基金合伙协议;(二)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与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三)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拟定和组织实施投资方案;(四)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退出方案,实施退出的具体工作;(五)以基金出资额为限,履行出资人权利与义务,向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六)定期向基金合伙人大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7—第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组建基金企业。

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

基金企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事项。

理事会委派1-2名观察员,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工作,不拥有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出资人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甘肃省有分支机构,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相关资金托管经验;(二)有专门托管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基金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8—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托管银行发现基金异动应及时保全资金,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基金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推荐人选组成,负责向理事会提供投资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发挥监督评价作用,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

第四章投资运作第二十四条基金采取多元化、多层次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主要为:(一)参股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主要方式有:1.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为“新设子基金”),子基金可为引导基金或直投基金;2.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以下简称为“增资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中小企业;(三)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合伙协—9—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本基金参股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四)子基金应按照国家基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五)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申请增资子基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本基金入股(入伙),增资价格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四)子基金已按照国家基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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