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1.名词解释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
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
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场了。
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场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一、名词解释1.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继承方式,商朝末期确立下来。
即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4.《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5.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6.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副、刖、宫、大辟、流、赎、鞭、扑、7.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9.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因其发布日期,又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11.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12.“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1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答: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答:西周时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质剂答:是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长者为质,用来买卖大件物品,短者为剂,用来买卖小件物品;4,田里不鬻答:指诸候和臣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即不许买卖土地。
;6,六礼答: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微、清期、亲运六道繁琐的程序。
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答:(1)商初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制(2)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后,又实行嫡长继承制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我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统治史上具有地位。
内容:(1)盗法、贼法(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他人以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2)囚法和捕法(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规程序。
(3)杂法和具法(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的规定。
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制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重要基础。
三、思考题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着重分析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夏朝我国第一个奴隶国家。
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也随之产生。
其立法指导思想是:“夏有乱政,而作属刑”即法律是因“乱政”而作。
夏朝统治阶级利用人们的自然宗教信仰,将他们及其祖先说成是上天的化身。
将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在一起。
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
并且较夏更进一步。
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秘思想。
其次商王是后天命统治人间一切。
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过程中体会到“殷朝单然”,“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
中国法制史期末名解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禹刑》夏朝奴隶制法律制度总称,统治者为镇压奴隶反抗制定,体现法律的阶级本质。
据记载规定五种刑罚(大辟、劓刑、墨刑、宫辟、膑辟),共三千条2《政典》夏代行政法规,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运转。
对懈怠政令官吏“不及时杀无赦”。
依法治吏的先河。
3《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商代法律泛称,为平定乱政,在禹刑基础上制定,“刑名从商”,形成奴隶制刑制的基本轮廓。
4八议: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特权。
源于西周八辟,规定八议:既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贵族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法律制裁上,反映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
5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出大量量秦简,建国后第一次发现秦简,记载秦朝法律与公文,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第一手资料。
这些秦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云梦秦律是在死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个名为“喜”的墓主的坟墓中发现的,7鬼薪、白粲:秦代强制男犯为鬼神砍树,女犯为祠祀择米。
8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出现的。
9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汉朝断案时,如遇律无条文和判例可依情况,直接引用《春秋》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案法律依据,又称引经决狱。
总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犯罪动机、目的来定罪,衡量动机是否正当标准是儒家伦理道德春秋决狱是汉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法制产生重要影响,形成儒法结合的法制特点。
主观随意性,破坏法律的稳定,助长专制擅断10服制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血缘关系尊卑,儒家礼与宗法关系具体化。
分为斩衰、齐衰、大攻、小功、缌麻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做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刑愈轻,反之愈重,反映礼与律的融合11留养:存留养亲. 是指犯罪人直系尊亲属年老需要伺养,家无别的成丁,犯罪人如是死罪,可以上请,免死罪以侍奉尊亲.流刑免发谴.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
其特点是论心定罪,以儒家的“忠”、“孝”原则判定“善”、“恶”。
始于汉代中期,延续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到了隋唐时期,由于法律成熟并与“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基础而终结。
2、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3、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4、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5、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
男方在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种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弃子;但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7、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
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法制史每章简答
《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禹刑事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九刑两种说法,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说的是西周时期的九种刑罚墨、鼻刂、剕、宫、大辟、鞭、扑、徒、赎。
2、周公制礼:周公制礼是指周公在摄政时期,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损益,加以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周礼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3、吕刑:吕刑是指周穆王时吕侯受命而制作的刑鼎,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
该法律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法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4、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
5、五礼:五礼是指西周时期五种主要的礼制形式,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6、圜土之制:圜土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危害社会但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未达受五刑程度的罪犯拘禁于圜土,强制劳役以使其改过自新的刑罚制度。
7、嘉石之制:嘉石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罪犯束缚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差别的刑罚制度。
8、三赦之法:三赦之法是指西周时期对幼弱、老耄、蠢愚三者皆可赦免其罪,即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智力低下的人都可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9、刑罚的世轻世重:刑罚的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即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商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商汤所作。
3、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4、法经:战国时魏文侯李愧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盗、贼、囚、逋、杂、具,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的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积极的作用。
5、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吸收秦律,增加《户律》《厩律》《兴律》,合为九篇,是综合性法典。
6、曹魏《新律》:三国时魏国法典,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九篇,改具律为刑名,置律首。
八议入律;改妇女连坐。
7、晋律:晋代法律总称,主要是《泰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五服入律。
8、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沿用八议,新列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著称。
9、开皇律:隋朝开皇元年制定。
主要内容(1)新五刑(2)十恶(3)吸收八议、官当、听赎、创设例减10、唐律疏议:唐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撰,12篇500条。
此后对律文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同等法律效力,合成《永徽律疏》。
11、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仿自《大中刑律统类》《同光刑律统类》《显德刑律统类》,律文基本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选出209条附于律文后,与之并行。
共12篇,502条,213门。
12、大明律:明朝最根本的法典,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大清律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7.着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13.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14.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它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头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16.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17.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1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五是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任何违法的公务人员;六是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19.中国土地法大纲问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1主要内容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2历史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21. 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此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此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22. 大明会典: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23. 三重选官法;“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24. 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25.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26.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答:大明律规定: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2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29. 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答: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主要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2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3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完成,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32.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33.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34.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35.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36.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7.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38. 秋冬行刑: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39.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40. 廷尉:秦朝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41礼不下庶人: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41汉代刑制改革的源起和意义;答: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2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42.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名词解释1.三不去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 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通行饮食罪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御史台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4.重法地法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5.嫡长继承制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王权继承制度。
6.廷尉廷尉,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7.《宋刑统》《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8.“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港、塞寿鎏、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和判例、解释例的汇编。
9 .九刑九刑是西周的九种刑罚,分别是墨刑、剜刑、剩刑、宫刑、大辟、赎刑、鞭刑、扑刑、流刑。
10.官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制度。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11.礼法之争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木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2.《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由宪政编查馆制订,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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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8、庭行事,决事比: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9、城旦春、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其刑期为四岁刑。
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10、“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12、秋冬行刑: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犯即时处死,"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其理由一是因为秋季"天地始肃",草木凋零,此时行刑乃"敬顺天时",尊重夭意;二是因为秋季农事己毕,虽因审理大案,可能要牵涉许多证人,但也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
尽管秋冬行刑之制夹杂有迷信成分,但也包含不误农时的合理成分,所以二直被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13、《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14、亲亲相隐: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1、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
2、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
3、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15乞鞫: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
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16、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17、十恶重罪: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
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18、服饰定罪: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确立的以五服制确定亲属间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度,其原则是:犯杀伤罪,若为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反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重;犯盗窃罪,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犯奸非罪,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它不仅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而且为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一直沿袭至清代。
19、留养制度: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待其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法律特许死刑犯人"侍亲缓刑"、流刑犯人"权留养亲",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始令罪犯依律服刑的一种制度.此制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20、张杜律:《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21、请、减、赎:请,奏请皇帝进行特殊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和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之人。
减,减一等刑罚,自请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减法定刑一等。
死罪不得减。
赎,是以铜赎罪,适用九品以上官犯流罪以下。
22、覆奏:我国封建时期独特的司法制度之一,即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
它确立于南北朝时期,以后历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其不仅体现了"慎刑"的精神,更体现了专制皇权的加强。
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24、录囚:亦称虑囚。
是我国古代封建帝王或上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审讯囚犯,借以平反冤狱或督办案件的制度。
25、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26、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
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
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
27、象刑:象意即象征,象刑即令违法者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施以不同刑罚,给予羞辱与惩戒。
28、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鞫,指审理犯罪事实。
谳,指检法议刑。
所谓鞫谳分司,只是一个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件案子时,不能既是鞫司官,又是谳司官,二者只能任其一。
有一人出任鞫司官,必须有另一人出任谳司官。
29、同职连署:唐朝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案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的。
30、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
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31、换推:为防止审判官因为亲属、仇嫌关系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唐律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2、三司会审:又称三司推事,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
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
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33、出入人罪:唐律中规定的一个罪名。
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
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
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34、干名犯义:“干名犯义”是元朝确立的一种罪名,除了反叛、谋逆、故意杀人以外,儿子不许作证父亲所犯罪行,奴隶不许告发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许告发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否则就是违背伦理道德、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
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规定,出现告发情况,对于被告作自首处理,对于告发的人则给予惩罚。
这是元朝加强对诉讼人身份控制的一种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
35、“九卿会审”:清代的会审制度之一。
针对更重大的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根据皇帝的诏令,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中书省下面的官职,出纳皇帝的命令,通达下情)九个高官共同审判,但判决仍须奏清皇帝审核批准,又称为“圆审”。
1《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封建法律。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礼法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