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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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其他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l《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

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第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取水许可范围的例外规定。
本《办法》沿用了《条例》关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例外 规定,但在两个方面做了细化。一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 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规定以年用水量2000m3为限。二是《条例》规定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 共利益的危害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取水人应当及时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因此,本《办 法》从易于操作的角度出发,规定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 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释义
厅水政水资源处 省水资源办公室
主 要 内 容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取水许可原则,具有统领全篇,概括和指导其他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取水许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 会对合理配臵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强化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条件, 规范取水许可程序。 我省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 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加剧,这两部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水资源管理 的实际,与《条例》的一些规定也不相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制度的规 定,省政府决定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重新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1. 引言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针对各类监督检验机构设立的一项制度,通过对监督检验机构的能力、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认定,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认证检验工作的资质与能力。

本文档旨在对《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释和释义,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并正确运用该办法。

2. 资质认定的目的资质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监督检验机构的公信力和专业水平,提高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对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可以确保其在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从而使其具备开展相关认证检验工作的能力。

3. 资质认定内容资质认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机构基本情况: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组织构架、设置概况、人员规模、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

- 技术能力评估:评估监督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培训状况、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 设备设施评估:评估监督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的能力。

- 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评估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现场评审: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现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评估,包括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实际工作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4. 资质认定的程序资质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资格审查:监督检验机构向资质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资质认定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 资质认定评估:资质认定机构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相关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估和认定,包括现场评审、文件审核、技术能力测试等环节。

- 结果提交和审核:评估完成后,资质认定机构将评估结果提交给监督检验机构,并进行审核确认。

- 资质证书颁发:审核通过后,资质认定机构向监督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认定。

5. 资质认定的管理要求资质认定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准入要求: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要求,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能力、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释义

《办法》释义
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 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 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
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
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第一,关于立法目的 (一)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 行为。这是制定本《办法》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统领 着本《办法》以下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三)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控制人口、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三个方面。众所周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土地、 煤炭、天然气、电力、油料等资源条件有很强的依赖性。 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供热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 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 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 公示。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

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但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有必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最新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最新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最新在当今社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日益受到重视。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1. 医院感染的定义医院感染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在医院内感染的情况。

这种感染可能由细菌、病毒、真菌等生物体引起,也可能与手术、插管等医疗操作相关。

2. 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医院感染,不仅会给患者的治疗带来风险,还有可能导致疫情扩散,威胁更多人的健康。

因此,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

3. 最新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最新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措施:包括医护人员的手卫生、清洁消毒、隔离措施等,以减少感染的机会。

•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感染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感染病例,采取措施遏制传播。

•培训与教育:加强医护人员的感染管理意识和知识,提高其防控感染的能力。

•质量评估:定期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管理水平。

4. 医院感染管理的挑战与对策尽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医务人员的数量不足、操作规范不够、设备设施不完善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染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防控意识。

•加大投入:增加医院感染管理的投入,改善设备设施,保障医疗安全。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医院间、科室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防范医院感染。

综上所述,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释义和实施对医院的正常运作和患者的治疗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不断优化感染管理措施,提高医疗质量,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管理办法是制度吗

管理办法是制度吗

管理办法是制度吗在组织和机构运作中,管理办法和制度是两个非常常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管理办法是指在实践中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方法和程序,是管理者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创造的办法和技巧;而制度则是一种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组织形式和规则,是对组织内各种问题进行规范的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办法是管理者在处理组织内部事务时所采取的一揽子方法和程序,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方式。

管理办法通常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等特点,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和适应。

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通常依赖于管理者的判断和决策,其执行受人为因素和环境的影响比较大。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导,强调的是如何实现组织目标和任务。

制度的概念与特点制度是对组织内部各种事务和行为进行规范的基本框架,是组织运作的基础性规则。

制度通常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是组织文化、管理风格等方面的基石。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依赖于个别管理者的主观意志,而是经过制定机构或程序的决策和推行。

制度的实施受外部环境和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制约比较大,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管理办法与制度的关系管理办法与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管理办法是制度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在制度框架下的操作指导和执行方式。

管理办法是制度的补充和实践,是将制度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手段。

在实际应用中,管理办法和制度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管理办法是制度的具体实现和操作方式,而制度则为管理办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则,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

总的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在制度框架下的操作指导和执行方式。

管理办法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适用于解决具体问题;制度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为组织提供了稳定和基础性的规范。

结语管理办法和制度是组织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需要灵活运用管理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制度规定,以实现组织目标和任务,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原第七条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 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七条(保管方式)
第十二条(回 笼款夹杂假币
处理)
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 笼款。
原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 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
得自行处理。
•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收缴
现金自助设备发 现可疑币后的处 置及相关假币收 缴的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 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 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 到《假币收缴凭证》之 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 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所有规章制度都叫管理办法

所有规章制度都叫管理办法

所有规章制度都叫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石。

在企业中,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可以被归类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定义、作用、分类和制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理办法的定义管理办法是指企业为达到一定的管理目的,对内部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指导、约束和监督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石。

二、管理办法的作用管理办法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员工在工作中遵守规定,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2. 提高效率:管理办法可以明确各项业务的流程和规范,使员工在工作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任务。

3. 保障安全: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保障企业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4. 促进发展: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管理办法的分类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其规范的业务活动内容和目的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 综合管理类: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等。

2. 生产管理类:包括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

3. 市场营销类:包括市场调研管理、产品推广管理、客户服务等。

4. 技术管理类:包括技术研发管理、技术产权管理、技术改造管理等。

5. 安全管理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

四、管理办法的制定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目的:制定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其目的和作用,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2. 调查研究:制定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成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方案。

4. 征求意见:将制定的管理办法方案征求员工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 发布执行:将完善后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执行。

管理办法与实施办法的区别

管理办法与实施办法的区别

管理办法与实施办法的区别在组织管理领域中,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是两个关键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组织内部的运作和决策有关,但实际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探讨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

管理办法的定义与特点管理办法是指组织内部制定的一套规范、准则或方法,用于指导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

管理办法通常是由组织管理者或领导者制定,旨在确保组织的运作顺利、高效。

管理办法通常包括组织目标、任务分配、职责划分、权责关系、管理程序等内容。

管理办法的特点包括系统性、整体性、目标导向性和稳定性。

管理办法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通常不会经常变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组织管理运作的有序性和连贯性。

实施办法的定义与特点实施办法是指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执行措施或方法。

实施办法是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为实现组织目标和完成工作任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步骤。

实施办法通常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而成的。

实施办法的特点包括具体性、灵活性和变动性。

实施办法是管理办法的具体应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变动性,根据具体情况和任务的不同,实施办法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管理办法与实施办法的区别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管理办法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整体的制度体系,主要涉及组织内部的制度和规范;而实施办法是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为完成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实际操作步骤。

其次,管理办法强调对组织的整体规划和控制,而实施办法更注重具体工作任务和细节执行。

最后,管理办法通常由管理者或领导者制定,而实施办法则由实际执行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和调整。

在实际管理中,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管理办法提供了组织整体管理框架和基本原则,而实施办法则具体指导具体操作,确保任务的完成。

只有合理运用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组织才能高效、有序地运转,达到既定的目标。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虽然都是管理领域重要的概念,但在概念、特点和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释义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释义

5. 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 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6.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 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8条)
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 法定报告单位: 理部门报告;……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 涉及单位和部门:药监、卫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64条)、药品经营 企业、医疗机构
国家监测中心
死亡: 评价
SFDA / MOH
第二节 个例报告
•死亡病例调查及评价程序(第22、24-26条) 生产企业
调查报告 15日内
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市县卫生
市县ADR
市县药监
调查 15个工作日报告
省卫生
省级ADR
省级药监
及时评价,必要时现场调查
卫生部
国家ADR
国家局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释义(第4条)
• 国家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和辖区内ADR报告和 监测工作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ADR报告制 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技术工作 • 监测机构建设要求: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机构 释义(第5条) •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ADR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 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 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管理办法》释义

《管理办法》释义

管理办法释义一、概述《管理办法》是指围绕特定领域或具体事项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规章和制度的统称。

它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某个领域或事项的管理而制定,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平公正,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功能1. 规范管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首要功能是规范管理行为,通过明确的规定,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特定领域或事项中按照统一的规则操作,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和随意性带来的混乱和不公。

2. 保障公平公正《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公平公正。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防止权力滥用、腐败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个人在特定领域或事项中都能公平竞争,享受公正待遇。

3. 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办法》制定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规范的流程、程序和权限分配,避免重复劳动、资源浪费和时间延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更好的管理结果。

4. 优化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还致力于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合理调配资源,使其得到最优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资源的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过程《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研究调查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特定领域或事项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现状、问题和需求,为后续的制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草案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学者等进行讨论、研究和撰写草案,确定具体的规定和制度。

草案通常会经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征求意见阶段在草案制定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这有助于吸纳各方面的智慧和经验,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审批公布阶段经过修改和完善后的草案会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公布为《管理办法》。

公布后,《管理办法》即生效,并在特定领域或事项中得到实施。

四、作为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或事项的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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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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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
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 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 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 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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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检查事项)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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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
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
原第十三条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 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 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 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 人开具《货币真伪鉴精选定2021书版课件》和《假币没收收 25
第二十二条 鉴定要求
精选2021版课件
原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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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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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鉴定业务) 原第十二条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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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 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 《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 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 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 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精选真2021伪版课件鉴定书》和《假人 24

《管理办法》释义

《管理办法》释义

《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是本方法总则部分,共七条。

重要规定了立法目标和依照、考查检测机构和天资认定定义、天资认定范畴、方法有用范畴、治理体系体例、天资认定全然规定、天资认定基来源差不多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查检测机构天资认定工作,加强对考查检测机构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等司法、行政律例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标和立法依照的规定。

一、立法目标2015年3月23日,国度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考查检测机构天资认定治理方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方法),于2015年4月9日颁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方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度质检总局制订宣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天资认定治理方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本方法遵守了行政审批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改变当局本能机能,从治理加倍科学高效、义务加倍明白完美、监管加倍依律例范、信息加倍公布透亮等诸多方面,以问题为导向,立异了对取得天资认定的考查检测机构事中过后监管方法。

其立法目标确实是为了周全规范考查检测机构天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美我国考查检测机构的监督治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考查检测数据和成果“公平、精确、靠得住”的同时,最大年夜限度地削减对考查检测市场主体微不雅活动的干涉,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感化,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介入公平竞争,使自立立异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考查检测作为高技巧办事业又好又快地成长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照本方法的立法依照主假如《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等司法、行政律例。

依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产品德量考查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计量行政部分计量认证。

国度由此建立了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产品德量考查机构计量认证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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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了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据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

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86号令,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

从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另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资质认定制度、计量认证制度的内容。

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制度。

与《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资质认定的一般法而言,上述涉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特殊法律、行政法规即本条规定的“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定义\资质认定定义以及资质认定与计量认证关系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

在本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即“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理解如下:一、检验检测机构定义。

在本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即“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理解如下:(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它包括从事单一检验的机构,从事单一检测的机构,以及从事检验和检测的机构。

1、检验,是一种符合性判断。

是通过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或对相关设计的审查,确定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2、检测,是确定特性的一项活动。

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

本办法所指的检验检测机构是一个广义概念,它不仅包括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即通常所称的检测实验室),还包括医学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等。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属性为专业技术组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的属性规定为“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后成立或者经所在法人单位批准设立,能够合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须有技术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或者技术规范(如尚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

相关技术规范,须经专业技术组织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选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抽样方法)应当满足客户的需求宁适用于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适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检验检测方法包括(1)标准方法: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2)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也可以作为资质认定的方法;(3)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或者采用的方法。

前两种方法的使用应经过证实后才能使用,第三种方法应当经过确认。

(五)检验检测机构利用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取得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凭借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取得,也可由专业技能的判定取得。

(六)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既包括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一般法律法规,也包括《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特殊法律法规。

上述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均为产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特定对象。

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司法鉴定(法庭证据/刑事技术)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司法案件中的专业证据问题(如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适用本办法。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规定了一些产品之外的特定检验检测对象,如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其检验检测对象为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建设工程;根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

(七)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专业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法定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资质认定定义本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理解如下:1、“资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2、“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

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

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资质认定是一项法定职责,其实施的上位法依据即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本办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5号令)等部门规章。

4、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评价许可的依据是统一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

本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在部门规章层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中,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做了更为详尽、可以进行技术评价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法定要求,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例如《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质认定既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也包括《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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