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的作用看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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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作用看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摘要: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和不断发展,合同制的存在成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客观发展的需要。它的作用突出表现在首先,合同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其次,它又是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的措施。再次,它还是实现专业化协作的纽带,是具体组织专业协作的有效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涉及到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
关键词:合同、成立、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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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不管有意或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一旦确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
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监督。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叫合同。有时也称协议书或契约。
一、合同的作用
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古已有之。它是一种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国古代叫“券”,以后又叫契约。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和不断发展,合同制的存在成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客观发展的需要。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它就越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有计划地衔接和配合。合同正是实现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之间联系的一种恰当形式。它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合同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它既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又是落实和检验计划的重要形式和必要补充。各行、各业、各部门之间合同的如期履行,就意味着国家计划的完成。
第二,它又是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的措施。通过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切实地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有效地组织生产活动,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减少劳动、原材料的消耗,加速资金周转,克服不讲经济效益,不计成本的思想,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它还是实现专业化协作的纽带,是具体组织专业协作的有效方式。通过合同,可以把互相依赖的生产单位之间以及生产与科研、销售单位之间联系起来,巩固协作关系,推动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二、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法律是合同的保障,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合同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古已有之。它是一种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国古代叫“券”,以后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但一般地不叫“条约”,条约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签定的协议。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①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较为重视经济领域里的合同法制建设,广泛实行了合同制度。1956年,中央各部位总共制定了40多个合同法规。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对外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体制改革,合同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重新被人们认识。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由集中计划体制向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过度的改革。1981年12月1日,我国制定
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合同的第一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6年4月12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第二节对债和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另外,后来的海商法、保险法、铁路法、著作权法、票据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也设有有关合同的特别规定。
三、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过程
合同从订立到实现是要由一个过程的,正是合同从成立到变更再到做后终止的这整个法律过程,充分体现了合同在我们整个社会所起到的作用。
合同是随时发生的,例如:人们出门旅游运输部门将买了车票的人送到指定的地方,这是一个旅客运送合同;我们到商店购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一个买卖合同;企业、公司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间达成的供货协议,这是一个购销合同等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涉及到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上不能永久存续。因此这一动态关系有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其起点,合同的终止是其终点。合同无论存续多长时间,
它终要归于消灭。一个好的合同,可能双方得益,一个缺陷的经济合同,可为我们留下祸根?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过程。
1、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订立合同就要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是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之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36条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③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④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