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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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台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防护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生物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的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监测、诊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违规操作,发生病原微生物意外泄漏造成人员暴露、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是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研究决定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事项;对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五条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卫生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逐级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实验活动管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凡涉及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拒绝开展.

第八条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人不得要求实验室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管理

第九条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文件,操作技能,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实验室信息保密等。

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培训的骨干

力量,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第十条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全面动员,务必使全体人员提高认识,以总要求,认真履行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职责。

第六章菌(毒)种的保藏和运输

第十二条保藏普通病原微生物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保藏有一定致病性的微生物必须经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不得随意接收来自其它医院、实验室的未知致病性的标本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

第十四条因情况必须,需在运输有一定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上报市卫生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七章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市卫生局有关要求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八章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加强并切实落实生物安全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活动和菌(毒)种保藏和实验室人员情况“日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在2小时内报告医院生物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章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各实验室应经常查找生物安全隐患,并作详细记录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二十条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事件危险性分析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二十二条未设立BSL-3实验室,故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库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储备充足的洁净个体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实验用鞋、口罩、帽子和面部防护用品等。并配备其他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高压灭菌器、喷溅罩、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的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

第十二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行为。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代表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教学、研究、生产等工作设立单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违规操作的行为依法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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