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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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我国公民李某相识于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两人相恋并决定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

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于是在我国某城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案例简介婚后,王某与李某生活幸福,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反对。

李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2.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曾尝试沟通,但效果有限。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我国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的成长环境较为熟悉。

同时,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涉外婚姻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等。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合法有效。

2.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基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分歧。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第七章案例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

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

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

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

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

国际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均为中国公民,双方于2010年在美国相识并相恋。

2011年,双方在美国举行婚礼,婚后在美国共同生活。

由于工作原因,张某于2015年回到中国工作,李某则留在美国。

201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3. 双方财产分割问题;4. 子女抚养权问题。

三、法院判决1. 管辖权问题:我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2. 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婚姻关系,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且均为中国公民,故应适用中国法律。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款。

4.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某回到中国后,生活条件较为优越,且双方子女均在中国接受教育,故判决子女随张某抚养。

四、案例分析1. 管辖权问题:本案中,我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张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时,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的原则。

2. 适用法律问题: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双方婚姻关系纠纷。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时,尊重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原则。

3. 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并遵循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上海女子嫁印度孟买男子遗产纠纷案该案是国际私法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而在本案中,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继承人国籍国、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婚姻缔结地。

印度:继承人国籍国、被继承人定居国、被继承人死亡地、遗产所在地。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是夫妻关系,在美国缔结婚姻,还含有美国因素。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涉外因素: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被告国籍国、前婚缔结地、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原告国籍国、后婚缔结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本案涉及先决问题的讨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先决问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第二,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的问题 ,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确定周女士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表面看,这似乎符合前面所说的两大要件中的第一项,构成先决问题。

但在在本案中,争讼问题即主要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认定,而是四层楼房的继承。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案例一:跨国离婚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中国籍夫妻,两人在美国定居并生活了十年。

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破裂了,并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同时在美国拥有财产。

问题:在这种跨国情况下,双方应如何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确定管辖权: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通常,根据居住地或离婚时双方的国籍等因素来确定。

2. 适用适用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是解决国际离婚案件的重要步骤。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方的选择,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婚姻法或离婚法。

3.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适用的法律,可以考虑均等分割或根据财产归属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还需要考虑谁有权管理、受益或处置财产。

4. 子女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可以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院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同纠纷背景:公司A总部位于中国,公司B位于印度。

双方签订一份商业合同,涉及供应链合作和产品交付。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问题,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出现纠纷。

问题:在这种跨国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如何解决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选择法律和法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通常,双方可以选择遵循一方国家的法律和在该国的法院解决争议。

2.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可以通过会议、谈判或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3. 简易程序或诉讼程序: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诉诸于国际仲裁或法院的程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4. 仲裁或法院判决:最终,根据国际仲裁或法院的判决,双方必须履行判决结果并解决争议。

结论: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在跨国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和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跨国婚姻法律冲突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张某相识相爱,两人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于甲国。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乙国工作,夫妻双方遂决定将家庭居住地迁至乙国。

然而,在迁居过程中,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冲突问题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2.子女抚养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而乙国则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由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

3.离婚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一方有重大过错才能判决离婚;而乙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四、国际私法适用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甲国登记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多年,因此甲国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法院地法原则:法院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法律冲突。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因此乙国法律可以适用。

五、案例分析及判决根据以上分析,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

1.财产分割:乙国法院可以适用甲国法律,即实行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案例一:比尔与安娜的离婚案案例背景比尔和安娜是美国籍夫妻,他们在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

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变得日益紧张,最终导致他们于2018年决定离婚。

比尔和安娜在同一年共同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过程1.提起离婚诉讼:比尔和安娜分别聘请律师,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诉讼的相关事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等。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比尔和安娜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他们拥有一栋房产、一辆汽车和一笔存款作为主要财产。

根据美国法律,财产分割通常是公平和平等的,但法院也会考虑夫妻各自的贡献和经济状况。

3.子女抚养:比尔和安娜的子女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需要判定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

根据美国法律,法院通常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等。

4.配偶赡养:如果一方经济上依赖另一方,法院有权判定是否给予配偶赡养金。

在这种情况下,比尔可能需要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偶赡养金,以满足她的生活需求。

案件结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将房产划归比尔所有,但需要他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汽车由安娜所有,并且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给了比尔和安娜。

2.子女抚养:法院判定比尔和安娜共同分享子女的监护权,每周轮流照顾子女。

同时,比尔需要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

3.配偶赡养:法院裁定比尔需要向安娜支付每月一定数额的配偶赡养金,以保证她的基本生活需求。

启示和代表性这个案例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基本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跨国夫妻的离婚问题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以适用以下原则: - 财产分割问题:选择适用与夫妻共同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相关的法律。

- 子女抚养问题:选择适用与子女居住地或国籍相关的法律。

- 配偶赡养问题:选择适用与配偶居住国法律相关的法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律 2.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22条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或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国际私法
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 人法 4. 有利于离婚的法
会产生挑选法院现象
会产生属人法被排除现象
避免跛脚婚姻,但会造成离婚难 现象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三.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1.父母的属人法
2.子女的属人法
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3.父母子女共同的属人法
4. 支配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
国际私法
四.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的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权 益的法。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国际私法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1.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Art.3 The spouses may designated only one of the following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案例分析国际离婚与子女抚养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差异,涉及跨国家离婚案件的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时常存在差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国际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并探讨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案例一:美国夫妇在法国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杰夫和凯蒂是一对美国夫妇,他们在巴黎定居并且生下了一个女儿艾米。

然而,由于两人感情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在法国,子女抚养权主要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利益为导向进行决策。

凯蒂主张女儿应该归她抚养,因为她认为自己更适合承担这个责任。

而杰夫则坚持应该共同抚养,并指出他在女儿的成长和教育方面也有很大的贡献。

根据法国的法律,法院最终判决杰夫和凯蒂应该共同抚养女儿,并决定女儿的居住时间应该平均分配给父母。

这个案例反映出法国强调父母共同责任和最大限度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联系的法律原则。

案例二:中德跨国离婚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张伟是中国籍,维多是德国籍。

他们在德国相识并结婚,但不幸的是,婚姻出现了问题,两人决定离婚。

根据德国的法律,子女抚养权主要由最适合和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行使。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维多在子女抚养方面更具优势,德国法院最终决定将抚养权交给他。

然而,法院还考虑到张伟的父母住在中国,与孩子有着亲密的关系,因此决定允许他们每年访问孩子的时间。

这个案例展示了德国法律注重维护孩子与亲属关系和文化背景之间联系的立场。

案例三:英国与加拿大跨国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莎拉和约翰是一对英国夫妇,他们移民到加拿大并定居。

然而,由于婚姻破裂,莎拉决定带着孩子回到英国,而约翰则希望孩子留在加拿大并由他抚养。

在这个案例中,英国法院首先决定权衡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和各自生活的稳定性。

法院考虑到莎拉和约翰之间的不和谐关系,以及莎拉在英国有亲属和朋友的支持,最终判决孩子归莎拉抚养。

这个案例显示出英国法律注重保障孩子与家人亲属关系和生活稳定性的原则。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纠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国际私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跨国婚姻财产纠纷。

甲国籍的甲先生和乙国籍的乙女士在丙国相识并结婚。

婚后,他们在丙国购置了房产并共同经营生意。

然而,婚后不久,他们因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先生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乙女士则主张回归各自国家处理财产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婚姻成立地、夫妻共同生活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案例二,跨国商事合同纠纷。

甲国企业与乙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跨国商事合同,约定在丙国进行合作项目。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企业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解决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和运用将会更加复杂和重要。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理解,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个跨国婚姻家庭,当事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企图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引发了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在甲国有一套房产,张某提出离婚时,李某希望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然而,张某认为,由于李某在甲国的房产系婚前财产,应归李某个人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15年,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李某则提出抗辩,认为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优于我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本案。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1.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行为,规避或改变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2.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3)规避法律的行为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法律规避的认定(1)张某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张某明知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仍故意将甲国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企图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

(2)张某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优于我国法律,要求法院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本案。

(3)规避法律的行为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通过法律规避行为,企图使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在我国法院得到适用,从而实现其分割甲国房产的目的。

4. 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案例1

国际私法案例1

1.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2.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

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

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

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

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

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

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

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

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

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

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引言: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国际私法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以及其中的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国际私法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背景:张某是中国籍,李某是美国籍。

他们在美国认识并结婚,并在美国共同居住多年。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此时涉及到的问题是,如何分割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以及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分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财产分割应当按照婚姻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双方的国籍不同以及婚姻期间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此案例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所涉及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登记地、常住地、婚姻关系性质等,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案例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解决背景:甲公司是英国公司,乙公司是法国公司。

双方在英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由各方事先协商确定,或者根据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决定。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则需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途径。

此外,在纠纷解决方面,双方可以选择约定仲裁方式,或者将纠纷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解决。

案例三:国际遗嘱执行问题背景:甲是美国公民,乙是法国公民。

甲在美国拥有财产,并且在遗嘱中指定了乙为遗产执行人。

然而,甲在去世后,乙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嘱认证、财产分割等。

分析:在国际遗嘱执行问题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的认证和执行。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适用(3篇)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对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跨境离婚案件为例,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国际私法在该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于2010年在甲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5年,王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国法院无权审理此案,遂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两个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甲国法院和乙国法院哪一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跨国案件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规则:1. 管辖权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在甲国成立,且双方均在甲国居住,因此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应适用甲国法律。

四、案例分析1. 管辖权分析本案中,甲国法院和乙国法院均声称具有管辖权。

然而,根据管辖权原则,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李某为被告,其住所地为乙国,因此乙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然而,由于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在甲国成立,且双方均在甲国居住,甲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居住地原则行使管辖权。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甲国法律,离婚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五、结论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甲国法律。

然而,由于乙国法院也声称具有管辖权,导致管辖权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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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3)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合同的本质特性等,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此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合同,依规定,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甲国,故应适用甲国的法律。

(4)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则适用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3、两个在中国某公司工作的法国人就其之间发生在日本境内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此案系涉外侵权纠纷案件。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据此,如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就其之间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有关协议,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协议,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能就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查明当事人各自的经常居所是否位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如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就应适用他们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经常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就应适用日本的法律,因为此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日本。

4、韩国的中小企业银行接受韩国某株式会社的委托,向中国安徽外贸公司电汇货款130468.50美元。

由于该行职员在电脑输入时不慎,将汇款账户输错,致使该笔资金错误地汇入扬州某公司账户。

该银行派员赴扬交涉,遭该公司拒绝,韩方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该案系何种案由?为什么?(2)该案应由我国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3)该案的当事人是谁?为什么?(4)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应如何适用法律?(1)此案系涉外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中的扬州某公司所获得的13万美元,是由于韩国银行职员工作失误所致,而扬州公司和韩国银行之间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其他法律关系,故此案系由不当得利纠纷所引起。

(2)此案应由扬州该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既不属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也不属重大的涉外案件,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该案的当事人应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和扬州某公司,扬州某公司是不当得利的获利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是受损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债权人;在案件中,前者是被告,后者是原告。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此案的当事人如果协议选择了解决其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由于此案中当事人扬州某公司和韩国某银行没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就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在此案中,不当得利发生地为韩国,故人民法院应适用韩国的法律来处理。

(附:对不当得利的发生地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持其他看法,只要有理由,均予以认可)六、论述题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做法答题思路:(1)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辅助原则(3)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的要求(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要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关规定和2007年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论述)六、案例分析1、定居在法国的意大利男子甲在中国经商期间,结识中国女子乙并同居数月致其怀孕,后乙生下一子丙。

因甲与丙的人身、财产关系涉讼我国某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适用法律?此案系涉外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此案中,丙的生父甲为意大利人但其定居在法国,而丙为中国人且居住在中国,甲与丙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人民法院应比较意大利法律、法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有关亲子关系的具体的规定,适用其中对弱者丙的权益保护最为有利的法律来解决此案纠纷。

2、中国某女与美国某男于在中国登记结婚。

二人婚后在美国定居,其婚姻财产分别位于中国和美国,均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若干。

婚后2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该女回中国原居住地居住,1年后即在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问:(1)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2)如果我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4)你认为法院该根据什么法律处分分别位于两国的动产和不动产?理由是什么?(5)如果两人就离婚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去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协议离婚应如何适用法律?此案系涉外离婚纠纷。

(1)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被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此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大,则由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为我国民诉法规定,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故如争议标的额不大,则应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因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此离婚案件系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4)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法律处分分别位于两国的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的法律。

(如回答对位于美国的不动产的处理应依不动产所在地美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没有什么问题。

另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如果认为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涉及的是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以此来说明应适用的法律,应该也是很有道理的)(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故本案中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去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可以在美国有关州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根据本案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他们既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无共同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即中国的法律。

七、论述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规定之评析答题思路:(1)规定事项的范围。

(2)规定适用的情形。

(3)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方法①属人法适用的特点;②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③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三、简答题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的区别制和同一制(1)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同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种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无人继承财产归属国家的先占权理论和继承权理论(1)先占权理论:根据国家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的遗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而取得。

(2)继承权理论: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下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此案系涉外法定继承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此案中,遗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有:在上海的一栋别墅、在纽约的一栋房屋,以及在纽约的两家商店所用场所如其权属归于甲,均为不动产,其继承问题应分别适用中国的法律和纽约的法律,而存款、汽车、珠宝以及商店的其他财产等的继承问题应适用纽约的法律,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位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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