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处方要求

(1)医师利用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

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4)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六、监督管理

(1)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2)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保留3。

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

七、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 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 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 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 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 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 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 (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 (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 (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 (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 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 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 品配合科学合理。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五篇)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和管理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 高医疗质量,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一、目的: 处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提高 医疗质量,防止滥用药物和药物交叉不良反应的发生,确保患者得到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二、内容: 1. 处方书写规范: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患者基本 信息、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用药周期等内容。同时,医生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缩写,避免造成歧义和误读。 2. 处方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机制,由药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医 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药物是否符合适应症、是否存在禁忌症、是否与患者已使用药物产生相互作用等。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医生,以便及时修改和调整处方。 3. 处方存档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将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 归档保存。存档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开具日期、药物名称、剂量等。存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处方调剂和发药管理: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房,由药师负责处方的调剂 和发药工作。药师应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同时,药房应建立药物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5. 处方追溯和不良反应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追溯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追踪和监测。一旦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或其他用药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调整。 三、执行流程: 1. 医生开具处方:医生在诊断患者疾病后,根据患者病情和药物治疗指南,开具符合规范要求的处方。 2.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药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处方调剂和发药:药师根据审核通过的处方进行药物调剂和发药工作,同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4.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将已审核和发药的处方进行存档管理,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5. 处方追溯和不良反应报告:医疗机构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追踪和监测,一旦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或其他用药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以上的处方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生和药师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患者的权益和健康。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和审核流程 1.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立即提交给药剂科审核、调配、核对。药剂科审核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是否准确规范,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需修改,应当与医师沟通并在修改处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审核、调配、核对后,药师应当在处方上签字并加盖药房专用章。 2.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处方时,应当认真查看医师签名和专用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核对处方药品的剂量和数量是否与医师开具处方一致,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医师进行沟通。 3.医师和药师应当共同保障处方的安全、有效、经济,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和纠正。 五.处方的保存和管理 1.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 2.医院应当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对处方进行电子存档和管理,并保证处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医院应当对处方的使用进行监管,严禁非法转让和买卖处方,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并追究相关责任。

4.医院应当对处方的使用进行统计和分析,掌握药品使用 情况和趋势,为临床用药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医院的处方管理制 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进行整改和改进。 3.医师和药师应当自觉遵守处方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遵守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范的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经XXX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 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但可以使用XXX公布的药品惯名称。

2023年处方管理办法(3篇)

处方管理制度篇一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 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 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 应重新开具。 4.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 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 结果,或“续用”。

6.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 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 要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 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 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 再次签名。 11.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 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一些疾病在 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症状待查。 1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 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药物 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处方管理,包括处方开具、处 方审核、处方核实、处方交付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安全的原则,确保医务人员依法科学地开具和使用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 第四条在开具处方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史采 集和体格检查,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及药物使用情况,并综合 考虑患者身体状况、病情和药物特点,科学地确定药物治疗方案。 第五条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2.医院名称、医生姓名; 3.病情诊断、治疗目标;

4.药物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及用量; 5.栏; 6.医生签名和日期。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处方药的规定,合理开 具处方。禁止开具无科学依据、过度药物或不合理药物的处方。 第三章处方审核 第七条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专门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临床药 师组成,负责审核医生开具的处方。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从处方的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安全 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不合理的处方,应及时向开具医生提出意见,要求其做出修改。 第九条处方审核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处方审 核系统,方便医务人员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处方核实 第十条药房应设立处方核实岗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资 格的药师负责核实处方。 第十一条处方核实主要包括对处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记录并签名,方便药房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药师在核实处方时,应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交付 第十三条药房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准备好相应的药物, 并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提取药物时,药师应与患者核对身份,并向患者解 释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第十五条提供处方药时,应要求患者签字确认,并记录患者 基本信息和取药时间。 第六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1.处方开具模板; 2.处方审核记录表; 3.处方核实记录表; 4.处方交付记录表。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处方药:指需由医生开具才能购买的药物。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医师及其他合法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绝不能开具过量、过期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应当对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依据病人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结合临床经验和科学医学知识作出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处方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医师有关处方的违规情况。 第二章处方开具 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和药物过敏史等信息;

(二)对所开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有明确规定; (三)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临床规范。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临床实践规范,不得超范围、夸大作用、误导患者。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优先选择药品使用范围广泛、临床有效的,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有毒副作用或滥用的药品; (二)处方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注明病人名称、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三)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的贿赂、回扣等; (四)医师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哄骗或欺诈患者,引导患者购买与所开药品无关的产品。 第十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 (二)初次给予某种药物时,应当选择常用的、无过敏反应的或经过接受性测试的药品; (三)对于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当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

处方药管理办法

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此法适用于和处方配药,保持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清晰,不得涂改;如果你需要改变,应当修改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物名称的中文名字应该用于写作,没有中文名字可以使用标准的名称在英语写作;医 疗机构不得独自或医师、药剂师和准备的缩写名称药物或使用代码;写作药物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规范,药品使用可用标准的中文,英语、拉丁语或缩写的身体写作,但不得使 用“生前遗嘱”,“个人使用”模糊的词。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规定,也可以开一个处方,中药饮片另行规定。 开、中成药、西药(7),每一种药物应该是一个新行,每个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和药店等药品销售场所,为了确 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制定的一种规范和管理的机制。它主要 包括处方书写要求、处方审核、处方存档、处方调剂等环节,以保障 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本文将从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 要内容和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具有重 要意义。首先,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要求医 生遵守临床指南和规范,减少滥用或错误用药的情况发生。其次,该 制度可以加强处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此外,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还能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查证渠道,了解处方药的信 息和使用说明,增强患者对治疗的信心。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药 品处方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患者满意度的增加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 二、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处方书写要求 在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中,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守一定的书写 要求。比如,处方应使用清晰的字迹进行书写,药品名称和剂量应准 确无误,同时应注明用药频次和疗程等相关信息。此外,医生还应根 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用药建议,避免药物过度或不足。

2. 处方审核 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中还强调了处方审核的重要性。在医院和药店等销售场所,负责审核处方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药品知识,并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仔细审核。审核人员应注意核对处方上的各项信息,确保处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处方存档 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等销售场所建立健全的处方存档系统。处方存档应包括处方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同时,对于特殊药品和处方药的存档应严格保密,并设立相应的权限管理。 4. 处方调剂 在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中,要求药店等销售场所严格按照处方调剂药品。调剂人员应核对患者信息和处方信息,确保调配的药品与处方一致。同时要求调剂人员按照临床指南和规范进行调剂,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调剂的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点 1. 宣传教育 针对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和药店等销售场所应加强对医生、护士、药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遵守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演讲稿、总结报告、合同协议、方案大全、工作计划、学习计划、条据书信、致辞讲话、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peech drafts, summary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roject plans, work plans, study plans, letter letters, speeche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ample essays, so stay tuned!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8篇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8篇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 如何写好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看看吧。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 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 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 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 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 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 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 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 性进行养护。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 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 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 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 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为确保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药品处方管 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本规定旨在规范处方的开具、保存、调剂等环节,加强对药品处方的监管,促进医疗安全的提升。 一、药品处方的开具 1. 开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执业证书,对处方开具负有责任。 2. 开具人员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联系方式等,确保患者的身份和药品适用性。 3. 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等,开具人员应准确、合理地选择药品, 并在处方上写明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频率等详细信息。 4. 准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 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5. 对于部分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开具人员应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特殊管理。 二、药品处方的保存 1. 开具人员应将处方存档,保存一定时间,便于日后查询和溯源。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 保密性。

3. 处方的保存形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但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开具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处方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三、药品处方的调剂和发药 1. 药师或药房工作人员应按照处方和医生的要求,准确、规范地进行药品的配制和发放。 2. 药师或药房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上的药品信息和患者身份,确保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药师或药房工作人员在发药前应向患者解释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4.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和更新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5. 药品调剂和发药过程中应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 四、药品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 1.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药品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 双向转诊情况下,转诊医生应向接诊医生提供详细的病情和用药信息,确保患者的连续治疗和用药安全。

处方管理法规及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法规及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部药师处方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目的是确保处方准确、合理、安全,并保护患者的用药权益。处方管理法规及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内部药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 一、处方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医师的处方,并强 调了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了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 -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处方管理制度, 明确了对处方管理的要求; - 第四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用药禁忌等因素,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具处方; -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处方的监督和检查,及 时发现和纠正处方错误。 3.《药品管理法》 - 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处方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 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合理的处方管理制度,明

确了对处方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 第二十七条规定处方药品购买人应当遵医嘱取得,并规定了处方药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二、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理性原则 处方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用药禁忌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择和配方,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药物。 2. 安全性原则 医师应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性,根据患者的身体情况、其他疾病和用药情况,避免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或不良反应。 3. 规范性原则 医师应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开具处方,包括药品的名称、用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的规范书写。 三、处方管理的管理制度 1. 设立专门的处方管理部门或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管理工作。 2. 制定处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类药品的处方范围和使用要求,包括处方的审核、记录、储存、销毁等流程。 3. 强化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定期组织部门会诊和讨论,提高处方审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章处方的调剂篇一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管理制度篇二 1、医务人员洗手时必须使用流动水设施洗手。 2、洗手建议使用洗手液,如使用肥皂应悬挂晾干,保持清洁干燥。 3、特殊单元应配备一次性干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物品。手术室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4、洗手池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每日清洁或消毒。 5、洗手池边应配备“六步洗手图”,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手术室应配备计时装置、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 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 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 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 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 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者特殊 管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 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 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1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 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 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 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 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 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 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 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处方管理制度2 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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