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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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关于彭宇案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的认识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

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

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

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

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

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

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

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

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

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

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

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

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

”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

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它涉及到道德和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多个层面。

在该事件中,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应该扶起了争议,而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从道德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老人的权利和尊严,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谁,都应该积极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袖手旁观或推卸责任。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如果老人确实是被彭宇撞倒了,那么他就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老人没有摔倒而是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并没有故意伤害他的意图,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如果老人是在没有得到任何提醒的情况下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不禁感叹法律的神奇和复杂。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人命,涉及到了家庭,也凸显了法治的力量和正义的价值。

彭宇案被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从判决书中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了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法官们在权衡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了公正而客观的判决。

这让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法律的实践者表示敬佩。

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对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案件中,法官并没有被案发地的舆论和情绪所左右,他们只根据法律,根据证据来判断案情,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是衡量正义的尺度,无论亲疏故旧,尊卑贵贱,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社会达到公平和平等。

此案也让我思考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的责任。

案件中受害人的死因可能与彭宇的行为有关,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一个人。

社会环境、家庭背景、心理等因素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在追求刑事责任之外,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力量,也看到了法律的无情和严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

只有法律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总之,彭宇案判决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治和正义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维护法治和推动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希望通过更多类似案例的审理,我们能够加深对法律的认识,提升社会的法制素养,从而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彭宇案”由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及社会道德价值的质疑,由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本文将对一审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浅显思考。

标签: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明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经验法则适用及评价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大量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经验法则来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进行事实推定。

以下我对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原告倒地的原因笔者在这里质疑的一点是原告会不会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故意隐瞒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绊倒或者摔倒的事实,仅仅由于双方没有陈述,就予以排除,存在些许不恰当。

(二)是否是见义勇为关于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法官做出了以下推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应该当场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这才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离开,但被告并为如此,有违常理。

笔者先对第一条来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下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肇事罪,如何让他抓住呢?如果存在原告是自己滑到的情况,根本没有肇事者,这种要求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关于法官认为被告先行离开才是符合一般常理的推定,笔者认为太过片面,难道就不能存在好人做到底的情况吗?而且根据后来被告的说辞,他本来也想走,但是徐老太的儿子以自己忙不过来为借口,就请求他先将自己的母亲送到医院。

在这里,法官忽视了个人做好事方式的差异。

(三).赔偿款还是借款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告和被告此前并无交集,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发生的可能性小。

但被告借了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赔偿款,而不是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推定过于片面,可能存在原告的儿子听到母亲摔伤,就急忙赶了过来,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被告知道后就借钱给他的情况。

介于此,200元也有可能是借款。

(四)评价首先,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还记得06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并称以后不会做这种傻事了。

最后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医疗等费用,但在网上人却力挺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做不得。

判审结果和民众反应得反差不得不让我们对此案进行好好的反思!公众对“彭宇案”的质疑之处在于:该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法院在认定“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这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按照此类民事侵权案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方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然而,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就是彭宇撞了她、更不用说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局面下,法院以推理和分析的方式做出判决,不能不说略显草率。

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但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四个字。

但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幺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

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範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由于“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

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

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其中,南京彭宇案因其独特的案件性质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本人对南京彭宇案的看后感。

一、案件背景2010年11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倒。

事发后,彭宇被送至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彭宇家属与肇事司机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曾扶起他,因此拒绝赔偿。

而彭宇家属则坚称,彭宇并未扶起张某,而是张某自己爬起来的。

此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1. 举证责任问题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扶起张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因素,最终认定彭宇并未扶起张某。

这一案例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现实生活中,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

因此,如何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友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扶起张某,有悖于社会道德。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社会道德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案例表明,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社会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关注社会道德的影响。

3. 保险理赔问题南京彭宇案中,保险公司因彭宇未扶起张某而拒绝赔偿。

这一现象在我国保险理赔领域较为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以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一、彭宇案。

1. 案件经过。

-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表示自己是好心帮扶,并非肇事者。

2. 争议焦点。

- 事实认定争议:案件审理中,缺乏直接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能明确显示事发瞬间到底是碰撞还是单纯的帮扶)。

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彭宇承担责任,比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等表述。

这种基于“常理”而非确凿证据的推理方式引发了极大争议。

- 社会影响争议:该判决结果一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打击了公众做好事的积极性,产生了“扶老人恐惧症”。

人们担心自己在帮助他人时会被讹诈,并且在类似案件中处于像彭宇一样的不利法律地位。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但彭宇案的影响却持续发酵,成为社会道德与司法关系讨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呼格吉勒图案。

1. 案件经过。

-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 争议焦点。

- 证据瑕疵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的逼供、诱供痕迹。

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证据链并不完整,主要依靠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定罪。

- 司法程序争议:整个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过于仓促,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了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也促使司法界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件分析法学0908班商伯玮20090721***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

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

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

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关于对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讨论为什么这样的案件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彭宇案”“许云鹤案”,类似案件之所以被热烈讨论,归根结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与恶,触碰着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社会诚信和道德。

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这类案件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影响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关乎自身利益和自身的行为选择。

比如相对于合同法,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更多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有关系,除非特大经济类案件,所以它一般不会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

那么能够引起广泛大众关心的又有哪些,我认为有医疗损害事故类案件,与民众的生命健康相关,有民转刑案件,交通肇事类案件等。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大背景下,人们越发关注自身的利益,导致社会道德下滑与逐渐的缺失,近几年社会普遍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社会对这类与道德问题相关案件的关注度也就相对高一些。

还有就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老年人口逐渐增多,目前已占据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不得不关注老年人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关注反映的是哪些方面的矛盾一、可能涉及到司法权独立与媒体监督的问题。

有时舆论和公众认知的这类案件并非案件的事实真相,媒体监督由新闻媒体来实施,毋庸置疑媒体的力量是强大的,有时媒体在案件事实还未查清之前就已经大篇幅的进行道德评价了,媒体所报道的情况能很大程度上影响大众的价值判断,所以一旦法院做出来的判决与大多数人们意想中的结果有出入时,就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议论和对案件公平正义性的质疑。

二、涉及到法院审判与社会道德之间的问题。

有时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太过于机械,没有考虑到这类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所带来的影响。

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不合理判决会打击人们乐于助人的热情,近而引发诚信危机等问题,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些案件,法官的判决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在判决时会普遍倾向于劳动者一方,因此此类案件中法官会较倾向于弱势群体老年人这一方。

南京彭宇事件

南京彭宇事件

南京彭宇事件作为一名知名学者,我对南京彭宇事件非常关注。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人权、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思考。

我认为,这起事件凸显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制的一些缺陷,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首先,这起事件突显了司法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彭宇被关押了两年多之后,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这样的判决无疑让人感到震惊和不解。

这次事件反映了司法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审判的专业性、公正性、公正评价和权力监督等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这起事件也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彭宇案的审判过程中,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声援,此次事件也成为了一次社会公正问题的呼声。

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表明了人们对于公正和法治的热切要求。

社会上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对于权力的过度集中、对于权力的垄断、对于执法部门的权益得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最后,我们需要认真总结这起事件,从中吸取教训。

这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司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也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稳定和繁荣。

总之,南京彭宇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我们应该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在社会上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稳定和繁荣。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太摔倒在地,便上前扶起。

不料,老太却反而诬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报警处理。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并无撞倒老太的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老太却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彭宇赔偿。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彭宇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良知,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为上遵守法律规定。

2. 道德绑架现象在“彭宇案”中,老太的行为被称为“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利用道德观念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迫使他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从道德层面来看,彭宇的行为值得称赞。

他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他人,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表明,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

2. 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并未侵犯老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彭宇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3.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人们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我国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类似“彭宇案”的情况,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民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等车时,一位老人突然倒地。

彭宇上前扶起老人,但老人却指责彭宇将其撞倒。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不久,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宇因此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彭宇的行为进行讨论,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舆论热度持续高涨,引发了对见义勇为者和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二、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对案件产生了显著影响。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节点:1. 诉讼请求老人家属在起诉书中,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好心扶起老人,并无故意伤害。

2. 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彭宇表示同情,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部分网友甚至呼吁抵制老人家属,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舆论热度对案件的影响。

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考虑到老人家属的损失,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家属1.1万元。

4. 舆论反响判决结果公布后,舆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

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彭宇的见义勇为精神,也没有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案例启示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舆论关系的思考。

以下是此案给我们的启示:1. 舆论热度对法律的影响此案表明,舆论热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审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但法律与道德并非完全一致。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3. 公众舆论的引导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公众舆论需要引导,避免过度炒作,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

四、总结彭宇案是一起典型的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

此案提醒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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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彭宇案”作者:王朗王绪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2006年的彭宇案作为一起“道德官司”一度引起社会各界轰轰烈烈的争议和讨论。

按照法理学家德沃金的理论,该案件的争议应当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并不是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证明标准方面,法官判决依据的“社会情理”不符合“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明责任方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之时,原告方作为引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关键词道德官司事实争议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者简介:王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绪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1-02一、案件情况及影响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此案在11月有了新的进展,,双方实现了和解并未在二审中交锋。

案件争议存在两个较大争议:一是案件事实,二是赔偿数额。

彭宇案一时引起了很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我们对很多法律问题的思考,例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自由裁量、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等,还有一些就是助人为乐,好心没有好报的普通大众的反应。

二、理论分析本案作为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侵权事实的法律认定,能否正确认识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办案法官的裁判公正性的问题。

这个问题既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争议点,也是大众媒体对本案判决持有一致性异议的争议点。

根据德沃金的相关理论,在我们面对一个案件时,我们必须知道法律争议的类型和实质。

德沃金认为诉讼引起的争论一般有三种:关于事实的争论;关于法律的争论;以及关于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

其中关于事实的争论实际上是证据调查的问题,性质非常明确,那么就彭宇案来说,本案的争论也就是对于事实的争论,而不是法律的争论和政治道德和忠实的争论。

彭宇案因双方证据都不能有力证明各自的主张以至案件事实始终处于不明确的状态称为我们所理解的疑难案件;道德的争论在法院也不会引起什么特殊的问题。

分歧是大的是关于法律的争论,它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经验主义”的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中事实上是否载有某一条法律,意见不一致;其二是“理论性”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和司法判例是否详尽无遗地提出了法律的有关依据持有不同意见,也就是说他们对法律真正是什么有分歧,而本案中不存在法律的争议,法官律师们的争议还只是在事实层面,没有涉及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关于彭宇案件,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反映最强烈的莫过于本案法官的依据“常理”对被告人撞人事实的认定了。

法官并没有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事实,而是根据部分已知事实推理出了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将此常理性推论写入一审判决书当中。

笔者是从对本案程序性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的角度来分析此案件的判决的合理性问题。

(一)关于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要求,是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或要求,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

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的最低要求。

豍法院判决前最终形成的案件事实证明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真”,即达到了证明标准,法官在内心对案件真实性形成了“确认”,据此判决当事人胜诉;第二种是“伪”,即案件真实性并未得到确定或者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法院据此判决当事人败诉;第三种结果就是“真伪不明”,也是笔者认为的彭宇案件法官判决前的事实状态,就是“真伪不明”,即案件是“真”是“伪”不能被确定,也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这时候法官应运用结果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判决当事人败诉。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但究竟什么是“事实清楚”呢?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對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该法条确立了“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也就是说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大于虚假性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而这里的明显大于是要根据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人类常识和日常经验而作出的认定。

豎那么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运用经验法则的,也必须运用经验法则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在认定事实认定和推定时,是否正确的运用了经验法则,如果不具有优势盖然性,就不能作为推定的中介。

优势盖然性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例外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是没有例外情况出现的。

我们回头再来看一下彭宇案,法官的判决书当中一再的提到了“常理”、“社会情理”等看似经验法则的字眼。

判决书中说:“从常理分析,其(被告)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

”笔者认为法官认为的这种常理是会有例外情况出现的,在当时的场景之下,乘客众多,老太太跌倒之后,彭宇可能会首先想到老太太的安危,而不是先抓撞到老太太的人,毕竟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

法官另外的一个推论说“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达到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的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是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笔者认为这一推理的例外情况又更多了,彭宇的日常行为方式可能不是像一般见义勇为着那样,他可能会帮人帮到底,以实现自己内心的心理满足和价值确认;又有可能是老太太的儿子由于别人电话通知后心里着急没带钱包,就先让彭宇帮他垫着;还有可能是彭宇觉得老太太被撞倒了很可怜,给些钱作为经济上的资助。

总之会有很多种例外情况出现。

优势盖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法官也不应根据这种“真伪不明”的结果判决案件。

当然笔者也并不是说,法官就不用作出判断了,法官最后的判断和判决还是要做的,但是不能轻易地按照常理常情判案。

法官应当以人们的一般社会认识作为准或大致的尺度,谨慎的对待经验法则,否则会导致裁判理由缺乏社会认同,从而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理解,即“行为责任说”和“风险负担说”。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持“行为责任说”的观点,但是近些年我国转向了“风险负担说”并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占据优势。

该学说将举证责任定位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

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可见我国是接纳了“风险负担说”的观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是学者们所归纳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一般侵权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

另外的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本案中不适用。

“谁主张”,是提出或主张利己事实。

在原告方表现为,提出或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要件事实。

在被告方则表现为,提出或主张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事实。

原告对利己事实的证明,被告对利己抗辩事由的证明,都必须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才能赢得胜诉或避免败诉。

豐落实到本案中,诉讼双方受害人老太太和彭宇的地位是平等的,那么在一般侵权案件当中,举证责任的风险是由原告方来承担的,原告老太太有义务证明彭宇有侵权的事实、自己的损害是由彭宇的行为引起的、彭宇的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而在老太太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让法官确信她所主张是事实的存在,法官不能不用常理常情来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之时,应运用法律上的技术处理方法就是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原告方作为引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法官若是按这种方法来处理案件就会更加合理,依据也就更加充分。

在彭宇案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官按照一般常理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该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值得怀疑。

根据德沃金的理论,关于事实问题的争议,我们首先应当在现有的法律中寻找我们解决此问题的答案,而不是一开始就将眼光放在运用常识、常理、常情之上。

德沃金认为疑难案件是缺乏清晰的法律规范予以确切指引的案件,即并非在于正确解释的缺席,而是法官无法一眼就看穿法律的态度,他需要倚靠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娴熟的司法操作技巧以及能为客观标准所衡量的价值判断,方能发现隐藏于条文背后的那个唯一的并正确的答案。

所谓“唯一正解”,指的是对于司法过程中对立的主张,总有一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确断性的支持,而不会出现类似没有任何一方得到支持或双方同时得到支持的僵局。

另外一审法官的判決也破坏了司法的整体性。

笔者也认为一审法官的这种依据常情常理的判决势必会打破或者说是破坏这种司法实践已经形成的合乎逻辑的原则。

在彭宇案后不久,山东省平阴县发生的一起类似的案件,被告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而原告咬定是被告所为,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豑山东法院这般判决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挽回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赢得了民大众的信任,赢得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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