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万盛经开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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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万盛经开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
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授权国资管理中心代表区管委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资管理中心作为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出资人(股东)登记为区管委会和原国资局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二、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原国资局此前制定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在修订完善或公布废止前继续有效,文件中规定的应由原国资局履行的职责,由国资管理中心承接履行。

三、出资人(股东)登记为原国资局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出资人(股东)变更登记,将出资人(股东)对应变更为国资管理中心。

国资管理中心要加强出资人(股东)变更登记事宜的督查考核。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8月31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为加快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820号)要求,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相邻类似宗地土地级别合理确定。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应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四、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场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册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附件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现状优势第二节存在问题第三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定位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五节总体布局第三章健全大健康产业体系第一节围绕品牌打造,做强健身康体第二节围绕创新引领,做大生物医药第三节围绕品质提升,做优养生养老第四节围绕民生保障,做实医疗卫生第五节围绕多样服务,做精健康管理第四章重点任务第一节强化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第二节搭建产业平台第三节打造区域品牌第四节培育市场主体第五节引进培育人才第六节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保障第二节加强要素保障第三节创新体制机制第四节营造良好氛围前言健康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关注和重视,大健康产业也因其极具投资潜力,被国际经济学界确定为“无限广阔的兆亿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中一大“朝阳产业”。

大健康产业是辐射面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的复合型产业,具有拉动内需增长和保障民生改善的重要功能,大健康产业范围广、链条长、关联性大,涉及一二三产业,涵盖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养老、体育、旅游、保健、食品、健康管理服务等诸多领域。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万盛经开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7〕7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第14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7年10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培育各类研发机构,吸引聚集高端研发资源,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转移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等区级科技研发与服务机构,分为新型法人化研发机构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两大类。

新型法人化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按照“开放协同、市场运作”原则,以基础应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资产和核心研发团队、研发方向明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研发组织。

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型研发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型研发机构。

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按照“开放协同、独立核算”原则,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装置研发为主要业务,具有明确研发方向和相应研发团队的企业内设研发组织。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新型法人化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投资主体明确。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1〕5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管委会同意,决定对万盛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袁光灿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陈宇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令狐昌海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唐应良管委会副主任李华全管委会副主任赵斌管委会副主任成员: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中心)、纪工委监察室机关、党工委组织部(编办)、党工委宣传部、党工委政法办、公安分局、中心法庭、中心检察室、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平山园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促进中心、国资管理中心、工商联、各镇街、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网重庆万盛供电分公司、渝川燃气万盛公司、重庆市万盛自来水公司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市管领导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担任)。

二、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项工作,审议和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和工作计划,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及考核相关工作,推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5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第1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9月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审计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促进中介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和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审发〔2015〕6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盛经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核查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报告核查是指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评估、审核、工程投资全过程控制等报告,在执业过程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遵守必需的工作程序等情况,对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调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审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中介机构报告核查工作,并汇总处理核查结果。

万盛经开区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拨款和属于审计范围的社会保障、社会捐助基金实施专门项目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管委会派出实施专项工作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报告的核查工作。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万盛经开〔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万盛经开〔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2月28日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统筹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矿产资源基础与发展形势(一)矿产资源概况。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重庆市东南部,东接南川区,南临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西、北连接綦江区,南北长41公里、东西宽23公里,幅员面积565平方公里。

全区已发现矿产资源21种,分别是煤、煤层气、天然气、地热、铁、铝土矿、铅、锌、硫铁矿、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砂岩、页岩、萤石(普通)、耐火黏土、滑石、含钾岩石、高岭土、饰面用灰岩、石膏、矿泉水。

区内矿产资源的总体特征是:多数矿产属外生作用形成的沉积矿床,矿产资源分布区域明显,相对集中,形成了鲜家坪背斜—接龙场背斜重点成矿带。

各矿种大型矿床少,大多数为小型矿床和矿(化)点。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0年8月19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管委会领导本区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镇街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区管委会和各镇街。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区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权部门组织起草。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8.29
•【字号】万盛经开办〔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202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0号)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万盛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印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流程,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附件
万盛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用于专利资助。

第三条注册(登记)地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工作地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个人,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分别负责专利资助工作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专利资助实行“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一般资助对象:(一)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专利所属地址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

第八条专利申请一般资助标准。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渠道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第九条专利授权一般资助标准。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2〕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管委会同意,决定成立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任:周波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副主任:谢枝棉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勤党工委政法办常务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委员:丁仕生党工委政法办副主任戴长虹党工委政法办副主任陈利华公安分局政委李方洁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丁仕军教育局副局长余利经济信息局四级调研员甘永红民政局副局长广仲芳财政局副局长夏万金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成飞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许启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余波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胡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杨晓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梁光福供销联社监事会主任张绍波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杨静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罗玉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姚爱民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区食药安办副主任(兼)特邀委员:余敏管委会法律顾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文道才管委会法律顾问、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果文管委会法律顾问、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代斌管委会法律顾问、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主任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渝重庆渝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能重庆万顺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工委政法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张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丁仕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1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前言“十四五”阶段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开局期,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推进期,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关键期。

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鼓励扶持创新创业,大力营造激励创新、推崇创新、弘扬创新的良好环境氛围。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万盛经开区”)作为重庆“南大门”和主城都市区重要支点城市,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重庆新定位、新使命,将努力发挥好科技创新在服务国家战略、全市大局和万盛高质量转型发展中的引擎和支撑作用。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对于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激发全区人民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好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推动万盛经济实现量和质的稳步提升,加快高新区创建,协同打造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引领万盛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等意义重大。

为此,依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党工委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科技创新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划。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3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9月30日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及要求第三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第四章基地(园区)管理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

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万盛经开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5〕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5年12月2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万盛经开区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七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确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确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确定区属国有
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6.05.31
•【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确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的
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满足区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需要,根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将下列公司确定为我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重庆万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管理按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5月31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8〕29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8〕29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8〕2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8年6月29日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推动全区品牌创建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8〕3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50号),以及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万盛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并有生产经营场地和纳税关系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补助对象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商标注册以及各级别标准化示范项目称号的获得者。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助推资源型城市转型扶持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助推资源型城市转型扶持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助推资源型城市转型扶持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助推资源型城市转型扶持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万盛经开发〔2016〕3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推进万盛经开区资源型城市转型,破解煤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民生发展难题,保障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3号)文件精神,现就扶持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扶持目的针对下岗矿工人数较多、创业能力薄弱、发展传统产业意识较强等特点,下岗矿工及其配偶在享受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和后续扶持的基础上,进一步享受非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和后续扶持,从而提升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的生存能力,推进我区资源型城市转型,保障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扶持依据根据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3号)以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第一一〇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文件精神。

三、扶持对象万盛经开区成立以来因资源型城市转型关闭的煤矿下岗矿工,含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的下岗矿工(不含国有煤矿办理退休及转岗人员)及其配偶创办的鼓励类和非鼓励类微型企业。

四、扶持资金由微型企业后续扶持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付。

五、扶持内容(一)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对煤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其配偶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属于市、区两级鼓励类微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创业补助,对属于非鼓励类的副食品、服装、百货零售等未纳入市、区鼓励类发展行业的微型企业,待该微型企业成立3个月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扶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万盛经开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3〕1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11月28日万盛经开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3〕15号)文件精神,结合万盛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把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来抓,统筹推进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做优做强主导产业,落实食品安全、种养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园区建设、“头羊计划”等专项行动,构建完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加快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立足本地”与“两头在外”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内市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

坚持改革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生产管理现代化水平。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第11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8月31日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为促进我区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稳定全区就业形势,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9号),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失业保险政策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对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职工或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按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求职补贴政策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凡积极主动就业,实现灵活就业,或与区内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即城乡“4050”人员、城乡低保户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城乡残疾人等,下同)自主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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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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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
万盛经开发〔2016〕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企业上市有利于募集资金,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和《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精神,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改制上市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鼓励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对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万盛经开区,且进入我区或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确认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涉及房产、车船、土地等产权变更的,过户环节所产生的契税和登记费用,区级留成部分集中为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资产重组、货物出资、资产评估增值、财务调整、上市规范等情形,主动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而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集中为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于上市成功的企业,以企业上市前一年为基期年,自企业上市之日起3年内,分别以该企业上一年实际纳税为基数,超基数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集中为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上市或挂牌奖补资金扶持。

对于成功上市或挂牌的企业,经开区管委会分类别给予奖励和补贴资金扶持。

1.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奖补资金300万元;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奖补资金150万元;
3.在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企业挂牌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若企业转板,则企业上市或挂牌奖补资金按“分段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且每户企业累计奖励和补贴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相关奖励和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予以统筹安排,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和金融办制定,并做好协调落实。

(三)其他事项。

1.对经开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上市培育企业,5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或企业成功上市后迁出万盛的,区财政应收回企业所享受的区级税收、上市或挂牌奖补资金等投入。

2.区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产业研发资金、国债项目贴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协调机制。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召集的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区金融办作为企业上市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储备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企业上市相关鼓励政策的申报要求和审核、兑现工作。

(二)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区金融办负责对全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维护和动态管理,拟上市企业可自行向区金融办申报,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以进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区金融办应加强与市金
融办沟通,大力推荐我区企业进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储备库。

(三)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上市过程中,若遇以上条款以外的涉及上市的特殊问题,经企业申请后,经开区管委会将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专题研究,妥善处理。

(四)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本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区金融办要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切实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壮大。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5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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